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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每年只拿一元年薪,如果章泽天通过诉讼离婚的话,可分配的婚后财产会只有几块钱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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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奶茶妹妹和刘强东离婚,分到的钱还不够买一杯奶茶。

刘强东在婚前让京东以期权形式预付了自己未来十几年的『薪资』,婚后,收入真的只有一年一块钱,不得不说,刘强东管理能力真强,管理后宫的能力也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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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有趣的一道题。

闲话他人家事未免长舌,然而「股票期权离婚分割」却是一个法律上的好问题。

好题便当有好答,故而不妨撇除八卦闲话的部分,单以「股票期权离婚分割」的司法实践为题,从法律层面分析一二,抛砖引玉。


开头照例反对高票, @姜志成 知友从会计准则入手确实是财务核算一个非常好的角度,但会计上的确认日期及计算方法与法律上的婚前/婚后财产认定倒还不是一回事,税务结算的截点也并不必然导向请求权基础的有无,这里恐怕存在一个学科视角的差异。

特别标黑了「学科视角」四个字,因为这篇答案有点长,先在文初作个剧透,「学科视角」会贯穿本题的始终。


继续:

事实上,与 @姜志成 知友(也包括很多知友)的理解相反,尽管刘的薪酬计划从标的金额上的确是「史无前例」,但背后涉及的「股票期权离婚分割」问题却已经有为数不少的司法实践。

更进一步说,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期权来作为固定薪酬的补充,这在中国企业中已经司空见惯,因此引发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虽仍有争议,但绝非没有先例可循,本题所涉及的期权分割除开庞大的标的金额,只不过是众多纠纷中的一起,甚至算不上最特殊曲折的一起。

照应前文,定量的「史无前例」与定性的「有例可援」,这也是文初说的「学科视角」差异之一。


正式展开:

简要描述背景,本题题主所问的「刘强东每年只拿一元年薪」,指的是2015年8月7日京东发布当年第二季度财报中关于「首席执行官报酬」(CEO Compensation)的说明:

CEO Compensation
In May 2015,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pproved a 10-year compensation plan for Mr. Richard Qiangdong Liu, the Company’s chairman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Under this plan, Mr. Liu will receive RMB1.00 per year in cash salary and zero cash bonus during the 10-year period. He has been granted an option to acquire a total of 26,000,000 Class A ordinary shares of the Company, representing approximately 0.9% of the Company’s total shares outstanding, at an exercise price of $16.70 per share (or $33.40 per ADS) under the Company’s Share Incentive Plan, subject to a 10-year vesting schedule with 10% of the award vested on each anniversary of the grant date. The Company will not grant any additional equity incentive to Mr. Liu during the 10-year period.

(链接:ir.jd.com/static-files/


京东在美国上市,美股每份ADS(American Depositary Share)对应两份A级普通股(Each American depositary share represents two Class A ordinary shares.)

(链接:ir.jd.com/static-files/

根据「CEO Compensation」展开的内容,刘强东在未来十年内每年领取1元人民币的现金薪酬,无其他现金奖励,同时获得总数26,000,000的A级普通股期权,有权以 $16.70每A级普通股 (或 $33.40每ADS)的价格行权,期权在每年授予日授予10% ,同时京东在未来10年内不再向刘强东提供任何额外的股权激励。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刘与章于2015年完婚至今。

对于题主所询问的财产分割问题,基于前述的「报酬计划」,定性地说,法律层面上,这个问题可以近似地转化为「婚姻存续期间获得股票期权的离婚分割」



背景部分介绍完毕,以下继续展开: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股票期权的离婚分割」,最具参考性的规范性文件是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针对的案情大致是:

LF与SHS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1年(婚前)LF所在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期权,分四年,每满一年可行权四分之一;两人于2004年离婚,婚后LF行权并抛售股票获利,SHS请求将该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该案情与本题所讨论的刘婚前与京东协议的「报酬计划」,其后结婚,股票期权在婚姻存续期间授予十分相似。

对于SHS的诉请,广东省高院批复全文是:

你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复。

从批复意见看,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即使离婚后行权,亦「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故「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省高院首开先河,其后的司法实践基本与之类似,至此,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期权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当无疑虑,「婚姻存续期间获得股票期权的离婚分割」问题的讨论似乎告一段落。



对,只是「似乎」告一段落。

广东省高院批复有一处关键与本题大为不同——批复针对案情中,当事人已经行权并抛售股票获利,而在本题中,授予期权并未行权。

如图所示,截至本答案成稿之日(2018年9月27日),京东美股收盘价$25.43(ADS)。

按「报酬计划」,刘的行权价格为$33.40(ADS),由于股价低于行权价格,至少在现下不存在行权获利的空间。


于是又回到了文初的剧透——这里有一个「学科视角」的差异。

金融市场中,期权又可分为「实值期权」与「虚值期权」:

所谓「实值期权」,即是指内涵价值大于零,或者通俗点说,买方立即执行即可获利的期权。

而「虚值期权」,是指不具有内涵价值,或者对应地说,买方立即执行会出现亏损(因此不会立即执行)的期权。

本题中,「报酬计划」协定的行权价格为$33.40,现时股价为$25.43,此时行权相当于以$33.40买入再以$25.43卖出,高买低卖,是明显的「虚值期权」。

虚值期权相当于以现下的付出博取未来的获利可能,尽管此时行权收益为负,但由于未来收益可能的存在,虚值期权也有其价值在,甚至由于以小博大,市场上虚值期权的成交量远远大于实值期权。

故此,在金融市场的「视角」中,「虚值期权」亦是「有价」的。


然而司法实践却又不然。

由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期权「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批复》),对应期权有一定的专属性,同时相关期权常常伴随着对外转让限制,因此以虚值期权市场价格认定待分割财产价值未必公允。

另一处必须考虑的问题是法律上判断「何时行权还是继续持有」本身是一种可能创造价值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对应收益归功于决策者,如果以虚值期权市场价格作为财产价值进行划分,实际上是将未来投资决策的预期收益也部分地划入了此时的财产分割范围内,这是有失公平的。

故此,在司法实践的「视角」中,「虚值期权」却是「无价」(无法作价)的。

同样附上一个相当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参考:-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3657号】

本案中,原、被告分别持有腾讯控股、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期权。

其中原告持有的腾讯控股期权,由于股价高于行权价格,可按现价行权,故法院裁判参考现行市值支付被告股权折价款。

而被告持有的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期权由于股价低于行权价格,暂时无法行权,故法院判令原告可待瑞安房地产现时股价高于设定之认购价时,向被告主张上述股权权益。


照应文初,司法实践倾向于以现时行权收益而非期权市场价格认定待分割财产,这也是一种「学科视角」差异。


小结一下:

1、「一元薪酬」其实是一份为期十年的期权授予协议,不可望文生义。

2、司法实践中,以广东省高院的《批复》为参考,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期权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本题中该笔期权的总量取决于何时解除婚姻关系)。

3、京东现时股价低于行权价格,故此时的期权为「虚值期权」。

4、司法实践与交易市场定价不同,以现价行权收益为准,故「虚值期权」需待股价变动至能够行权之时再行起诉,以审判时股价核算行权收益并以此为参考确定补偿金额(这也是本题对应的最终答案)。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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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CJK 提供了一个涉及期权财产分割的案例,也有一些其他见解。我针对他所说的补充一些相关案例和看法吧,首先总结如下:

假如奶茶今天与强东离婚(2018年底前),并起诉要求对这项期权计划涉及的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法院按照既往案例和解释可能得出的主要认定大致如下:

1、期权计划授予时,即2015年JD通过对强东为期10年的股权激励计划时,这项财产权利(2600万份限制性期权)尚未产生,和本案事实认定无关。(FYI两人也是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建立婚姻关系的)。

2、2016年、2017年底,强东在上述限制性期权中解锁的每年260万份、共520万份期权,属于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获取的收入,在财产分割范围中。

3、2018年及以后,强东在上述限制性期权剩余的2080万份期权权利,无论后续是否解锁,都与奶茶无关,不可再主张分割。

4、对于可分割的520万份期权,首先要根据京东所在的开曼群岛公司法、上市地美国证监会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具体授予协议、强东作为大股东的承诺等,判断该已解锁期权是否可转让。

5、若该期权不可转让(实际上也很可能如此),那么就涉及到如何确定这项期权财产价值的问题,人民法院的认定过程大致如下:

6、原则上根据期权可执行价格与法庭辩论终结日股票市值的差价确定期权价值,简化说假如行权价格30美元,JD公司ADS股价当时40美元1股,那么这项财产总价值就是520*10=5200万美元,法院根据这个价值进行分割。

7、若此时每股ADS价格低于行权价(假如ADS为20美元),即每行使一份期权权利要亏损10美元,那么显然期权行权价值为0。此时法院将裁定该期权不可分割,奶茶可以等到将来JD股价超过行权价时择机起诉。


体现上述判罚原则的两项案例如下,分别涉及腾讯与搜狐公司期权:

@TEDCJK @猴子判官 提到的案例来看,基本是以婚姻存续期间“实际授予(解锁)”的期权“现时行权带来的收益”作为财产分割的标准。但中国判例对法官的判罚并没有刚性约束力,而按上述做法分割在涉及标的金额较小时可以接受,若按此操作强东与奶茶的离婚财产分割就会有很大问题,因此我认为真的走到离婚诉讼这一步会一事一议,结合会计与金融产品特性确定标的财产价值,原因如下:

1、首先如果只认定婚姻存续期间解锁的期权,会留下一个巨大的利用限制性权利形式薪酬代替现金收入来规避婚后收入认定的漏洞,而像强东这种地位,是完全可以控制自己薪酬的形式的。比如常见的设定一个服务满N年后一次性解锁的期权计划,那么在N年内,若离婚对方都无法主张分割这项财产,因为财产权利在法律上还未产生;而实质上,这项财产权利是对员工连续服务期间每一年工作支付的对价,会计上也是如此处理的,按判例却有可能把这些实际为婚姻存续期间服务带来的收入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

2、如果按照实际行权对应的股价差额确定期权价值,那么会面临更多的法理问题。期权之所以有自己的市场价格,就是因为表面的差价与其实际能够带来的期望财产收益是不完全相关的(实际上按照最简单的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股价也有4个以上参数)。如果是虚值期权,那么在当时价值就是0,无法被主张;而若等到能够“行权可以盈利”时再起诉要求分割收益,那么岂不是要求原告像金融投资人一样每天盯盘看标的股票股价、未来涨跌预期,从而选择起诉要求权利日期,显然有些荒谬;即使是涨到了行权价以上,根据“辩论终结日”的时间口径,要是起诉时可盈利,还未判决又跌了下去,那么又该怎么办,让原告等涨回来了再回来起诉吗?…

就算是离婚诉讼时期权已经是实值期权,按照账面差价作为财产价值我认为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隐含着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强制提前清算这项金融资产,比如目前账面浮盈0.01元,如果按照“行权可盈利”就清算分配,那么显然持有期权的一方占到了很大便宜,被迫接受现金清算的一方很吃亏,实质上是把一项附着于标的资产的二级资产按照标的价值为基础清算了,就像明明我持有的是股票,却要求我按照公司清算价值或者净资产结算后再分割,不能理解。所以我觉得法院不按照市场对期权的定价认定价值,而要自己根据账面差价这一完全和实际收益权脱钩的指标计算,更多是出于小规模案件中节省精力与成本考虑,毕竟上述案例中这几十万的期权可能双方都不怎么在意,比起房子等财产只是九牛一毛;强东这种情况,随便一点计算口径变化带来差别的单位都是亿元,我想即使没有双方可接受的市场公价,双方也会要求专业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涉入进行评估而不是如此粗糙的结算了事…

由此回归到最初,期权权利的认定是否也需要根据相应会计准则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而非简单由法院认定一个节点?毕竟随着标的规模增大、金融产品与市场情况复杂化,仅由法院在模糊的原则下自由裁量,似乎有些不合适,尤其要是作出的判决与证券法、税法等框架下的各类规章、解释体现的原则产生重大差异时,我想法院也需要有足够的依据才能让当事双方信服而非仅仅是“根据自由裁量把握”吧。



原答案如下:

法律层面离婚民事诉讼的裁定过程一定会很复杂而不是简单按一元婚后收入认定,毕竟这么大规模的个人期权授予行为在整个中国经济发展史上都找不出几例(小米雷军算是另一个),即使其中有别有目的的,更多也是出于税务、公司整体财务规划和实控人权益方面考虑。真要到离婚的民事法律诉讼层面应该是无先例的,肯定会有充分而详尽的讨论。

仅就这个期权计划来说,在中国会计法规层面肯定要按股份支付处理,以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入账,如果是每年均匀解锁那么第一年计入管理费用的薪酬是1/10+1/10/2+1/10/3+...+1/10/10,第二年累计费用是1/9+1/9/2+...+1/9/9这样子,减去第一年已经确认的就是第二年这个期权带来的管理人员薪酬费用,以此类推;如果是服务满十年一次性解锁,那么每年服务入账价值就是授予日确认的总公允价值的1/10,在每年末确认。也就是说会计层面无论刘强东是否已经行权、京东股价和这项期权计划的公允价值如何变化,它的价值和薪酬费用在授予日就已经确定了,并会在接下来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在京东公司层面刘强东的薪酬并不是1元,按报道其公允价值大概在26.5计算,第一年确认的薪酬费用至少就有2.65亿元。当然京东采取的是VIE架构、在美国上市,原则上它不需要按中国的会计准则核算,如果这个离婚官司到时在美国打,那么中国的会计法就没什么参考意义了;如果在中国打,那么京东公司似乎也没有义务提供中国会计准则下的报表来配合这项大股东的民事诉讼,除非到时它已经发CDR了,所以会计法层面的薪酬费用实际意义和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效力如何存疑。

在税法层面,股份支付采取的是实际行权时纳税义务产生,授予时不作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如果刘强东在离婚时并未行使这项期权将其转化为股份,那么就没有纳税义务,从法理上奶茶似乎也无权主张这项权利。因为期权计划是授予高管人员刘强东个人的股权激励(按中国法规其实是不能向大股东做股权激励的,但京东在证券发行交易层面只接受美国证监会监督以及注册地开曼群岛公司法的约束),一般在转让给第三人时自动失效,不像股票是可分割的财产,因此也不可能以任何形式过渡到奶茶名下,从这个角度我倾向于这项期权计划在离婚时无法被主张分割。

具体到离婚诉讼中,不考虑二人的其他财产与收入,这个案件的本质就是在经过婚前财产公证的前提下,一方结婚前因股权激励计划被授予的带有限制性权利的衍生权益工具,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如何认定?当然还要分离婚时这项期权是否已经解锁分别讨论,从刘强东的角度来看,他所想达到的最有力的认定事实无非就是限制性权利完全产生于婚前(股权激励授予日),权利解锁时点在离婚后(十年之后的可行权日),从而排除奶茶在几年内和自己离婚可以从自己的婚后收入中主张财产的权利。但法院是否就会如此认定,恐怕没那么容易得出结论。会计法中要求公司将股份支付的成本均摊到整个等待期而非授予日或行权日一次性确认,就是为了防止有的公司借类似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来调节利润、操纵成本;那么民事诉讼在认定个人所得和财产时,是否也要考虑同样的原则呢?毕竟从实际角度来看,京东相当于每年用部分衍生工具权利来换取刘强东的服务,而刘强东的服务在婚后期间持续发生,那么对这部分个人收入的认定与公司报表一致在每年实际确认似乎是说得通的。但从物权角度,类似期权这种金融工具作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为准的,否则对于个人来说还没有实际获得这项财产,就要在等待期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负担巨额的税务),好像也不太合理。考虑到具体案例涉及无前例的数额与其复杂的本质,一般的离婚诉讼律师恐怕也很难下100%的定论,特别是还涉及到注册地开曼群岛、证券上市地美国与离婚诉讼发生地中国(假设)三地的法律,认真起来就是这项期权计划的性质都要扯很久的皮。

至于最终真的发生诉讼时法院将如何裁定,我觉得像这种极为不寻常的薪酬计划和婚前财产协议一定会被反复讨论并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出具意见,中国的法律建设很多时候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像股份支付这种东西如何确认也是靠各部委机构一部部规章、问答指导加以规范的,所以不见得一定是按照表面含义出个非黑即白的结论。当然真的走到那一步,我想刘强东也不至于做得那么绝只给奶茶几块钱,奶茶也不会贪心到真去主张分割他一半的财产,提前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更高。这个期权计划若真的有婚姻方面的考虑,更多的估计也只是向奶茶表明态度展示立场,意思是“小天啊你看明白没专心跟着大哥别盯着大哥的财产,早就安排好了歪脑筋趁早别动”,增加法律上主张财产权利的难度从而把走到对峙公堂进行财产分割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真的完全依靠这项薪酬安排去法庭抗辩的可能性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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