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你遇到的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的法官非常负责任。
现在大部分法院的离婚诉讼已经没有什么严格的成文标准,而有严格的非成文标准,不仅法院,你去咨询律师。
律师也会和你说:第一次起诉判不离,第二次起诉判离。
你去翻遍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你会发现你都找不到这样的一条规定:第一次判不离,第二次叛离。
所以目前国内通行的第一次不判离,第二次叛离的诉讼中,我就发现,其实第一次和第二次两个当事人的状态并无多大变化,仅仅是晚了几个月,而第二次叛离的判决书的理由在第一次也完全可以适用。
所以,但凡遇到不吃“第一次判不离,第二次叛离”这一套的法官,真是要好好珍惜他们,他们非常严谨。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须有两个事实的认定,一个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二是双方已无和好可能。
前者,婚姻感情破裂的标准,目前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给了一些参考,主要集中在《婚姻法》第32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但随着现在的年轻人结婚变得更为草率,离婚并不能随着正比例草率,相反会变得更加严谨,比如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所以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也应当更新了,时代不一样,年轻人的想法也不一样,很可惜《民法典》没啥变化。
拿婚姻法第32条来说,现在的人出个轨还真的有,重婚几率不高,所以第一条基本上用不上,第二条家暴勉强算一个,第三条以前的吸毒和赌博真的特别少见,基本上也用不上,第四条的分居两年因为分居的理由难以认定所以基本没有使用空间。
我有个当事人非常喜欢打英雄联盟,他对于游戏的价值观是一套正面看法,但是他老婆对于游戏极度排斥,双方因此发生过激烈的争吵,不可调和。
但他们对于游戏的价值观的巨大分歧和争执,并不能认定他们夫妻感情破裂,在庭审和判决中也未得到法官的认可。
于是整个32条只剩下一个家暴,本着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时间长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家暴判离婚,其余的统统第二次再判离婚。
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更是一个玄学,就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