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里偷闲说两句。
首先,问题应该是“缺席审理”而非“缺席判决”吧。
我觉得这是个完成原告举证责任的问题。原告起诉就是提出自己的主张,原告本身就负有证明该主张的举证责任。就譬如拿题主举例的民间借贷来说吧,原告要举证证明借款交付事实和借款的合意。那么如果原告仅仅提供了转账记录,法官就会要求原告再提供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如果原告仅仅提供了借据,法官就会要求原告再提供证明款项交付的证据。
而在原告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的时候,被告的到庭有可能是可以帮助原告完成这个举证责任的。譬如原告没有提供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但被告若答辩确认是向原告借款,那么被告就帮助了原告举证。
但是请注意,被告到庭有可能是帮助原告举证,也有可能不帮助甚至会对抗原告举证。还是譬如原告没有提供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要是被告答辩称自己的确没有向原告借款,那么原告还是得完成自己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要是被告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收取原告款项,那么原告还得进一步提供证据用以反驳被告该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所以说被告是否缺席对案件审理是否有帮助?这怎么能一概而论呢?
题主大概是个律师,站在代理原告的律师角度而言,如果被告缺席的话,原告律师就得接受法官的询问,就好像进入了原告律师vs法官的局面,好像不太好办。如果被告出庭并且委托了律师,那么就进入了原告律师vs被告律师的局面,好像也不太好办。如果是被告本人出庭,那么就是原告律师vs被告本人的局面。嗯...以我的专业知识解决被告这些非专业人士,肯定很容易。所以大概大部分原告律师最喜欢的情形是被告本人出庭的情况吧。
至于原告举的法官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还款情况的证据,首先我本人很大概率不会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还款情况的证据而判决原告败诉。其次,法官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还款情况的证据,是想查明还款情况还是想补强证明借款合意?再者,如果法官真要求你提供还款情况的证据,你可以这么说:我方认为被告一分钱都没有还,但我方在本案中仅主张一部分还款,其余部分保留下次主张的权利。最后,民间借贷案件是这几年严抓的虚假诉讼的高发区,所以有些法官会审查得比较细,通过多询问多调查来形成内心确信。所以现在收到民间借贷案件,我们也是很头疼的。
最后,如果要问我,你更希望被告出庭还是被告不出庭?我只能回答你:我更希望原告不到庭!
干活去了。
生死状是民事行为
生命权,健康权是宪法保障,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
宪法看到生死状,他就会一巴掌打在民法脸上,说你连你爹的话都不听啦???
民法通则就会哭着说,爹啊,你错怪我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