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
因为报道有「标题党」和煽动舆论的嫌疑,下面我说的话可能直接一些。
成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未履行生效判决,所谓「我们不是想躲避债务,而是案件目前没有厘清」的说法是扯淡,缠讼是常见逃避债务的手法之一,「自认为案件尚未厘清」不是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理由。
如果认为判决有误,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认为尚有其他纠纷,可以另案起诉;哪怕因为错判被错误执行,也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程序救济,但这些都不是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理由。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被执行人亲父弑妻后出卖夫妻共有房屋潜逃,申请执行人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55万元并迁入,后案发。
由于买卖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判令合同解除同时退回55万元购房款;父母死后女孩作为继承人继承了房产,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这是一份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判决。
从可执行性上说,房款分为两部分给付,20万元现金,35万元银行汇款。其中20万元现金被交付给女孩伯父,这是刑事案件中已经确认的事实。
关于20万元,陈东在刑事案件中承认其拿了,他说给他哥陈前了,公安部门询问过陈前,询问笔录里有,陈前承认拿了,陈东说这20万元是让陈前帮其养女儿的,陈前说他将20万元存到郑州晚报附近某工商银行储蓄所了[1]。
而关于房产现值,依据判决书:
被告自2012年购买该房产至今时间较长,其已支付55万元购房款,结合房产市场情况,该房产增值较大[2]。
从「增值较大」这一点判断,如果出售或拍卖房屋完全可以清偿债务并且留有盈余,而女孩被收养常理上说也应该随养父母同住,不存在原则上的执行困难。
譬如,报道中提及申请人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未获法院支持,但只字未提55万房款的利息请求法院也没有支持。
在(2020)豫01民终12958号案(女孩对房屋占用主动提起的侵权之诉)中,法院就是依据利息未支持,基于公平原则驳回租金请求(维持原判)的。
再譬如,代理律师提到申请人购买房屋并非善意取得,指责买房者「恶意买卖」、「帮助杀人潜逃」,但法院认定的不构成善意取得并不是因为买家与其父(杀人者)有串通或者帮助潜逃,而是因为轻信了卖家的解释。
被告在购买涉案房屋之前对该房屋系陈东与王冉的夫妻共同财产、陈东个人不具有完全处分权的事实是清楚的,但其轻信了陈东的解释,对王冉是否同意出售该房屋未尽到充分的询问调查义务[2]。
这和「帮助杀人潜逃」完全是两回事。
最后:
我很同情这位年龄尚幼的「被执行人」,她的父亲因为沉迷赌博杀死了她的母亲和外祖母;她的伯父拿走了父亲变卖房屋的20万房款却没有依约「帮其养女儿」;她的祖母在两个儿子(父亲和伯父)都承认款项来源、用途的情况下坚称20万是此前借贷的还款,拒绝归还;她的外祖父和养母面对生效判决,并没有尝试筹资或是卖房还款,而是一边坚持申请再审,一边拒绝履行、放任女孩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如果判决存在不公,我们愿意为受屈者摇旗呐喊;如果履行确有困难(比如由于产权人是未成年人难以过户),我们可以监督关注房产交易中心、法院协调;如果履行后境遇不佳,我们可以帮助扩散引起社会保障部门重视,必要时组织慈善捐款——但本案不是以上任何一种情况。
我很理解女孩亲属对居所的执着,同时也很支持依据法律程序继续寻求翻案的尝试,然而毕竟生效文书在前,支付了55万元房款的买家也是无辜者,假设法院「增值较大」的认定无误,是否将房屋出售/拍卖,先履行文书更为妥当呢?这样即使事后确实重审改判,也可以追回房款;而眼下出让房屋所得扣除债务的多余部分,还能补贴一下女孩生活以及外祖父的前期支出,是否更合适一些?
以上。
案情内容太长,很多人不愿意看,我来理一理:
王某找陈蔓(9岁)的父亲陈先生买房。因为是婚后财产,必须经过陈蔓母亲同意,但王某就想便宜买,知道这违法,还是和陈先生签了《买卖合同》,并支付给陈先生55万定金。其实是陈先生杀了他老婆,急于卖房子换钱跑路。
但签了《买卖合同》没用,因为还得去房产局过户。既然是婚后财产,就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但陈先生的老婆被自己杀了,怎么可能到场?所以,买卖黄了。
那么,这套房的产权,目前还是陈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陈先生被枪决,陈先生老婆被自己杀死,自然,这房子产权就作为遗产被陈蔓(时年3岁)所继承。
但是,55万的定金中,有20万被陈先生拿给陈先生的哥哥作为抚养陈蔓的补偿,其中有15万是陈蔓的爷爷治病花掉了。(谢谢
这套房呢,一直被王某占用并出租,租金也高达30多万。
现在法院判决认为,陈蔓(9岁)需要归还55万给王某,而且也不用退还租金给陈蔓,陈蔓也不用支付违约期间的利息。
但陈蔓还是未成年,被收养了,没能力处置房子。这样一来,陈蔓就成了“老赖”,被限制高消费。
这个判决,我认为很不合理。我认为:
1、55万买房定金纠纷。
这55万确实应该从陈蔓父亲给陈蔓的遗产中扣减,但并不是陈蔓的债务,而是陈蔓父亲生前的债务。
简单来说,就是陈蔓的父亲有500万的资产和55万的负债。那么,陈蔓只能继承445万。但是,这500万都被陈蔓给继承了,却没有继承债务,这肯定不合理。所以,正常来说,应该是将500万资产分割成2部分,445万归陈蔓,55万归王某。
如果陈蔓的父亲死时一无所有,还欠王某55万,陈蔓有没有替父还债的义务?没有责任。法律是不支持父债子偿的。
现在呢,陈蔓父母有足够的资产可以抵债,应该先还清债权人的债务,其余的资产才归子女继承。如果资不抵债怎么办?没办法,债权人倒霉,子女无需代父偿债。
陈蔓(监护人)可以有两种方式来处置:
A、卖房,分钱。
B、借55万给陈蔓还给王某,自己就可以拥有500万资产的完全产权。
C、如果陈蔓(监护人)不愿意借钱或卖房还债呢?法院应将房子查封代为拍卖,所得款项55万归王某,其余归陈蔓。
D、陈蔓监护人以陈蔓年幼,没能力处置房产来拖延,是不成立的。因为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代未成年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但现在,法院都没依法帮助他们理清责任,就以限高逼迫让陈蔓承担连坐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2、陈某哥哥和陈某20多万元的财产纠纷案。
3、房租和利息不可混为一谈。
4、对陈蔓限制高消费很不合理。
所以,这个案子是几个案子混在一起了,而法院并没有认真理清,就盲目判决了。
这个案子真是学法的好案例,因为它包括了遗产、债权、债务、房屋买卖合同与过户、婚姻法、收养权利和义务、监护责任等多方面的法律知识。
想发财,还是要注意合法赚钱,千万不要学王某走灰色地带。因为只有合法的钱是互利共赢的,才能用得舒坦,才会长久。不过,很多人确实缺乏理财方面的知识,不知道怎么赚钱和理财,一辈子只知道给别人打工,除了打工赚钱,啥都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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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的亲戚吃绝户大戏,无知网友被卖了帮忙数钱。
案情很简单:杀人犯女婿欠债,把唯一值钱的财产(房子)卖了还债,说是卖了55万,1岁女儿以及女儿的实际监护人其外公一分钱没拿到。而房子一直被买家王某实际占有,法院想要判案很简单,直接查封、然后拍卖这套房子,房子卖了多少钱,该还债还债,剩下的钱,该继承就继承。
但是,法院一直没有这么干,为什么?一方面是同情小女孩年龄小,卖了房子分钱,很容易被亲戚贪掉;另一方面是房子拍卖的问题。
房子到底值多少钱?一方面,人家知道这是凶宅,肯定不愿意出高价买。另一方面,8年前值55万,8年后肯定会增值。所以,大家都心照不宣地一直拖着,因为多拖一天,房子就有可能涨一分。不管是继承者,还是债主,就有可能多分一点钱。
估计是看到现在房价涨了,事情一闹大,房子拍卖,钱一还,剩下的钱分掉。
不知道小女孩能分到多少进自己的口袋。
一、公安机关没收死者花剩下的钱应退给死者继承人小女孩。
二、女孩大伯拿到的20万,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往来证明。应视为有条件赠予。大伯未扶养女孩,应退还女孩20万。
三、房租租金收入应归女孩所有。
四、女孩退换王某55万,以及55万的正常利息。
现在的问题是,拿到钱的几方,都不愿意再把钱拿出来。
女孩小,没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才判了个糊涂账。
女孩可以起诉公安部门没收的行政行为,起诉其大伯占有20万但未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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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孩子的角度,这个事情折腾的很没有必要。
这个事情本来没有那么复杂。
凶手留下20万有安排,孩子由哥哥抚养。
实际上,孩子在奶奶家生活,是有血缘关系的。
孩子的外公,先是把孩子偷走,然后通过起诉获得抚养权。
但是,他一个退休工资3000多的单身老头根本养不了女孩。
领回来孩子,又把孩子寄养给外婆姐妹家。过了一段时间又要回来,把外婆家亲戚得罪光。
要回来以后还是没法养,只能送人抚养。
折腾了一圈,把亲奶奶爷爷手里的孩子,要回来送人了。
房子不是没考虑过卖。
孩子奶奶提出过卖房还钱,这个外公不同意。
90年代,外公和外婆已经离婚。
之后来往很少。
外婆和女儿财产,本来与这个外公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但是女儿死亡后,这个外公有一部分继承权。这才和房产有关系。
这个事情,本来没有那么多枝节。
孩子在爷爷奶妈家,大伯执行抚养义务。
把郑州房子卖了,还掉55万,剩下的钱按照继承权分了。
除了母亲的房子,还有外婆的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本来和外公没有关系了。90年代就离婚了。
但是外婆死亡,遗产女儿继承,女儿又死亡,就和他关系了。
这套有70多平方,也卖了。还没有债务。
把外婆的这套房子也卖了。外婆继承权是女儿,女儿继承权是女孩和外公。女孩分到一部分钱上到大学也够了。
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外公的折腾很没有必要。
看了下回答的里面估计没有法院执行业务口的,我单解释下为啥要给9岁孩子限高。
这里只就执行部分说下。
生效的判决申请执行也没毛病。虽然9岁,但法院判了你没履行,就是婴儿也能成为被执行人。
那么,执行的时候,给9岁孩子限高对不对?
先说结论,没任何问题。
这里得科普两个概念,一个是执行指挥中心,一个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到2018年,最高院进行了基本解决执行难三年攻坚战,战后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执行信息化。以前需要两条腿到处跑的执行工作,大部分通过系统进行操作。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工作属于事务性的系统操作,为了让办案法官能专心办案,不被各种电脑系统难题和琐碎的网络查询工作耽误时间,各地纷纷效仿南方先进地区组成了执行指挥中心,其中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将新立案的执行案件进行网络查询和账户冻结,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这里必须提到,在解决执行难的最后检查的一年,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有些地区的法院下达了只要是新立执行案件,查询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无法找到的,一律都上限高。这本无可厚非,但后来因为一些压力,就变成了只要新立案件,查询没有财产先上限高,等履行了再撤掉。
什么压力呢?
这就得介绍第二个概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这是种结案方式。当执行案件没有财产可执行,可以用这种方式结案。初衷是防止案件无休止的占用司法资源,让没有财产的案件暂时退出程序“休眠”,等申请人以后任何时间找到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
但后来有些法院将这制度玩变形了,为了结案率,不管有没有财产,做没做到穷尽财产措施,全都终本了之。
最高院为了改变这种混乱局面,在2018年 出台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标准。简单讲,必须要完成必要步骤,才能终本。同时对全国法院卷宗进行抽查,卷宗中必须要有标准中要求的措施,比如必须发送执行通知书,必须网查,必须有约谈等等,其中一项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要有限高措施。
然而即使检查这么严,还是有很多承办法官不做限高措施,因为那时候比较麻烦,又得出文书,又得找领导签字,又得送达当事人。于是,最高院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了设置,案件在系统中结案,必须要有限高,不上限高就无法终本结案,报结案会跳出校验框告诉你还有限制高消费措施没做。
法院年底有结案率考核,无法执行到位,没有财产的案件,除了终本以外,没有别的结案方法。想结案就得终本,想终本就得限高。
既然这样,很多法院索性将限高措施直接放到执行指挥中心中做。也就是说,新立案件,查一遍财产,没有就限高,在往下个环节走。这是个流水线模式,经过流水线处理的案卷,到了法官手里,已经送达了各类文书,查控了财产,做了限高,法官剩下的工作就是有财产的处置财产,没财产的找当事人终本。这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理想模型。
所以说,在前端流水线工作的,大部分不是法官,甚至不是政法编的人员。他们只是机械的点系统中的步骤,一步一步往下流转。比如我所在的基层法院,每年执行案件数量在14000件左右,流水线的工作是不可能包括鉴别被执行人上限高是不是合适这项工作的,那是法官的事。
所以我猜题中情况无非两种可能,一种是前端流水线操作,直接来案子就给上了限高。另一种是,之前没上,但是案子已经时间太长,超过执行期限太多,严重影响法院考核指标,必须终本,但为了终本能通过,也就必须得上限高了。
不管哪一种,在执行中都是比较正常的操作,没啥大惊小怪。还是那句话,只要你是被执行人,只要你有身份证号,只要你未履行生效判决,上限高都没毛病。
再补充一点,限高跟失信不一样,限高撤掉后,后台是没有任何记录的,不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所以虽然是孩子,但当家里人把经济纠纷解决,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撤掉限高后对孩子今后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很多人说给9岁孩子限高,符合规定但不近人情。其实今年关于善意执行的问题,最高院也出台过相关规定。但是作为执行一线的干警,其实很为难,解决执行难的时候让我们加大力度,体现法律权威,保护债权人利息,各种手段都要对被执行人用足。限高措施,是最高院交给我们手里的一把非常锋利的武器,对于一些特定的当事人,很有效果。善意执行是告诉我们,这把剑不能乱砍,让我们砍的时候,要看下这个人是不是真的坏人,是不是真的老赖。从道理来说是对的,应当区别对待。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有个矛盾,那就是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我们省排名前十的基层法院,每年执行案件数量都在一万两千件以上。执行局承办人每年办案量在四五百是正常水平。而目前,执行案件考核要求六个月内必须结案,否则影响重要指标,分数靠后院长要做检讨。今年为例,我们这落实到基层执行结案率要求在98%以上。执行法官疲于奔命,每天盯着各种期限,案件快到期要想办法尽快结案,有财产的要尽快拍卖,当事人不满意要尽快接待。
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执行法官,鉴别出每个被执行人是不是都应该上限高,然后做出有针对性的处理确实非常难,案子太多了,有太多工作要做。
我们要么选择,案件来了全部上限高,然后发现不能上的撤掉,要么选择都不上限高,哪个案子提申请给哪个上。而这两种选择,导致的执行效果是完全不同的,给被执行人的威慑也是不同的,对于案件执行的效率就更是差别巨大。
而最高院规定终本案件必须上限高的初衷,也就是要求法院必须把强制措施用到位。题中这个案子,表面看给9岁孩子限高确实离谱,但是其背后是全国统一的执行力度的导向,是全国法院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强制措施的力度。如果因为某个个案,就使得我们觉得法院执行工作用力过猛,应该停一停、想一想、逐个甄别,那全国无数债权人的利息谁来保护?被违约,被欺骗,被赖账的人们的利益谁来保护?
我们始终应该站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打击老赖的角度考虑问题。没有制度是完美无缺的,所有经典的大作,在发售开始都存在BUG。制度运行中产生了个别问题,就具体进行调整。不能因噎废食。不能一看见孩子,我们就圣母心泛滥。这个案子如果按照最高院善意执行要求,可以不上限高,那就院里开会决议进行个别调整。但不能说上了限高就是错误。一方面要求法官快速结案,保证结案率和时间效率,用尽所有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又要求法官个案判断细分对待,这不现实。
执行工作不是审判,执行只是程序工作,首先讲求的是力度和效率,如果说执行中出现任何涉及到实体判断的问题,有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作为救济,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再进入实体程序进行修正。
钱的事情,主id说的很清楚了。
但是,孩子的事情,还是不太正常的。
这个事情本来没有那么复杂。
凶手留下20万有安排,孩子由哥哥抚养。
实际上,孩子在奶奶家生活,是有血缘关系的。
孩子的外公,先是把孩子偷走,然后通过起诉获得抚养权。
但是,他一个退休工资3000多的单身老头根本养不了女孩。
领回来孩子,又把孩子寄养给外婆姐妹家。过了一段时间又要回来,把外婆家亲戚得罪光。
要回来以后还是没法养,只能送人抚养。
折腾了一圈,把亲奶奶爷爷手里的孩子,要回来送人了。
房子不是没考虑过卖。
孩子奶奶提出过卖房还钱,这个外公不同意。
90年代,外公和外婆已经离婚。
之后来往很少。
外婆和女儿财产,本来与这个外公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但是女儿死亡后,这个外公有一部分继承权。这才和房产有关系。
这个事情,本来没有那么多枝节。
孩子在爷爷奶妈家,大伯执行抚养义务。
把郑州房子卖了,还掉55万,剩下的钱按照继承权分了。
除了母亲的房子,还有外婆的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本来和外公没有关系了。90年代就离婚了。
但是外婆死亡,遗产女儿继承,女儿又死亡,就和他关系了。
这套有70多平方,也卖了。还没有债务。
女孩上到大学都够了。
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外公的折腾很没有必要。
各位难道只看到55万,没看那栋房子?法院判的是解除合同(后来看了实际上是合同无效),也就是房子归原主,估计是女孩继承,55万还购房者。房子卖了,一半为父亲的遗产,一半为母亲的,这一半,估计也有一笔吧?
而且即使是花了的钱,谁花了,还回来呗,不是女孩的亲人么?做网友的都同情小女孩,做亲人的不同情?更何况是应退的。
这案子我具体法律关系我不多评价,因为司法没有证据你永远不知道全貌,但是生效判决书是确定的,是需要尊重的。
同情女孩限高的,其实解决方法很简单,女孩放弃继承,房子归购房者,那么就啥都解决了。
你们觉得这样对女孩就好了?
——————————原答案——————————
显然法院这种操作乍一看确实是不合适的执行手段,9岁老赖,怎么听都怎么别扭。
但细细品来,对法院来说,也是满满的无奈,我觉得应该是女孩的监护人出来聊聊钱去哪儿这个问题。
首先,9岁女孩是不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之所以不能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往往没有独立处分财产的意识和权利,一般是监护人代其行使财产权利,因此,他们不属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形。
其次,对9岁女孩“限制高消费”作用有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虽然没有规定不能将未成年人“限制高消费”。但是将未成年人进行“限高”也显然违背该规定的精神。
该《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一个9岁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怎么能够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的情况呢?
而且,就算女童违背了“限高”的规定,那么法院准备怎么处罚她呢?
拘留?罚款?
拘留肯定是不行的,那么罚款?
她要是有钱,早拿去还债了,还能轮得到给法院罚款?
唯一的作用就是限制女孩坐高铁等交通工具了……
但法院应该也是不得不这么做。
因为根据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女孩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女孩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就该替父亲还债,但还债的额度不能超过继承的遗产数额。
如果女孩放弃继承,那么一了百了,啥事都没了。
法院估计想通过这种方式,逼女孩的监护人要么放弃遗产继承权,要么把继承的钱拿出来。
钱不会凭空消失,其他继承人已经放弃了继承,而女孩也没有放弃继承,那么,钱去哪儿了?
女孩家的大人们真的都不知道吗?
女孩还小,限高暂时还伤害不到她,但是还钱,一定会“伤害”到某些人!
最开始我还纳闷,一个9岁女孩怎么会成“老赖”,不过看完新闻,基本上也消除了疑惑。
限高是因为被告人继承了债务人的房子,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既然房子由被告人继承,其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并无太大争议,毕竟继承法的生前债务清偿规则系以继承财产为基础,并未规定责任大小及存续受继承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影响,而且若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却不用承担债务,无疑损害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民法公平原则。
当然,继承人继承这笔附带清偿义务的遗产也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得到监护人的认可或者追认。
以上内容说简单一点就是,万事有得必有失,想要继承资产又不承担债务,在我国民法框架内基本上是不可能的。继承人的监护人出于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考量,建议处置继承人资产以取消限高,否则可能会成为其他家庭成员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理由。
当然,从执行层面来说,9岁幼女尚无履行能力,其也不能以自己的意思去变卖资产以清偿债务,不应该视为恶意逃避履行债务,更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个是法律应有的温度。
怎么没人提《圣斗士星矢》啊?
这个系列作品的特色不就是回回都是一部的戏就半天时间么?
黄道十二宫篇:纱织中了天箭座的箭,必须12小时内突破圣域十二宫。
北欧篇:奥丁代言者希露达被海皇戒指蛊惑令冰川融化,纱织代替希露达阻止冰川融化但是只能坚持12小时,必须在时限内摘下希露达的戒指。
海皇篇:纱织代替人类承受波塞冬的洪水,应该也是只能支撑一天之内的时间。
冥王十二宫篇:被哈迪斯复活的圣斗士要在12小时内取下雅典娜的首级,实际目的则是为了雅典娜去冥界并且唤醒女神圣衣,12小时候被复活的圣斗士们就消失了。
冥界篇:记不清打了多长时间,但从纱织被塞到缸里抽血开始到解决应该也是一天之内。
黄金魂:在本篇剧情里有好几天,但对应到冥界篇时间仅仅发生在冥界篇12黄金击破叹息之墙到打死神之间。
火星篇:马尔斯获得阿丽娅的权杖后建立起巴别塔吸引火星,会在12小时内毁灭地球,主角们必须在12小时内突破新十二宫。
土星篇:这篇好像打了很多天……
9月21日,美国总统拜登在和英国首相约翰逊的会面中,突然毫无预兆的要求记者清场,而在那段现场的视频中,似乎有一记者问了一句:“Did he shit?”(“他是不是拉了?”),而旁边的另一位记者回道:"I have no idea,hope the microphone got it。"(“我也不知道,但愿麦克录到了。”)
这段视频流出之后,全世界的舆论场都炸了锅,人们纷纷怀疑,已经是80高龄的拜登,是否在这样严肃的场合,一个不小心,拉在了裤子里,所以才会突然要求清场,而现场的记者是闻到了味道或者听到了声音,才会有此一问。
这个看似荒谬的猜测,却意外的流传极广,以至于向来标榜言论自由的外网都开始大量封杀此类帖文,而美国官方也很快出来辟谣说清场跟总统拜登的身体情况无关,只是出于政治和外交因素,两位领导人必须密谈。
但网民们可不管这么多,美国政府越是删帖和澄清,他们就越是对拜登的“脱粪”深信不疑,传言越传越是有板有眼,之前俄罗斯总统普京的那句“祝他身体健康”也被拉出来反复分析,进一步佐证了拜登的“失禁症状”。
这个曾经代表着“战无不胜,众望所归”的超级大国和世界第一强国,居然以如此不体面的方式迎来了舆论的毁灭性打击,这让许多美国的敌人和反对者都大为诧异。
然而,冷静下来思考,我们会发现,这其中疑点颇多,因为在那段广为流传的视频中,第一位记者在提出疑似脱粪的疑问之后,另一位记者给她的回复是“我希望麦克风录了下来”,如果真的是拉裤子这种事情,被麦克风录下来的可能性实在太小,还不如说希望摄像头拍到了。
即便退一万步,认定确实是拜登没有控制住大小便,但其实他作为一个80岁的老人,出现这种情况也并不稀奇,衰老并不是罪恶,也不至于为此如此残酷的嘲笑一位老人。
因此,拜登如今的被群嘲,可以说只是美国国力衰退的一个缩影,无论拜登是否真的大小便失禁,但他作为美国总统,领导着这个衰退的美国一路火花带闪电的跌下了神坛,曾经的荣耀必然会一道一道全部化作孽力反馈回他的身上。
简而言之就是,如果美国今日没有从阿富汗撤军,新冠也已经完全被控制,那么拜登就是拉的到处都是,也依然会有人跪舔说他这就像廉颇“一饭三遗矢”,是有大将之风,可当美国撤出阿富汗,新冠病死七十万之后,哪怕他这位总统日日正襟危坐,我们也总会怀疑,他屁股底下,是不是粘着什么不雅的东西。
这,就是今日的世界,就是美国从“谁也打不过”到“谁也打不过”之后,所必须要面对的残酷现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