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人在苏诺,刚下骏马,有多年帮助领主追捕农奴的经验
一般来说,这些农奴会分三批逃往离您的领地最近的城镇之一。这个城镇往往工商业发达,对流动自由人口较为宽容。他们这些农奴啊,一听说那里有能被当作人对待的机会,跑得比轻骑兵还快。
这时候您就需要请一位训练有素的赏金猎人来追捕他们。这位赏金猎人的队伍必须紧盯着这三批农奴,一路把他们押回村子,否则他们还会借口迷路而继续逃亡。
当然,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还是要剥削有度,不要太狠,否则农奴还可能叛逃去当海寇,把您的头盖骨当碗使,到时候我们还得去奴隶贩子那里把您赎回来
作为庄园领主,你首先应该反省一下,你的农奴到底对你有什么不满,不声不响地就跑了。
你要把他们当员工看待,员工为什么要离职?
借用某国民前爸爸的话说:1、钱,没给到位;2、心,委屈了。
呃…… 说得还不够清楚吗?换种说法,就是有比你这里更好的发展,或者,有比你这里更能让人活下去的地方。
至于你是怎么样对待你的农奴,让我们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你还有没有办法把他们抓回来。
你的农奴几乎没有法律保护他们不受你的压迫或伤害;如果有人试图对你提起民事诉讼,你就会以 “农奴的例外”来反驳,如果你能证明告你的人是你的农奴,就会禁止诉讼。
由于你的农奴所拥有或赚取的任何东西在理论上都属于你,因此他们购买解放的机会减少了。有进取心或勤劳的农奴几乎没有机会改善自己的处境,摆脱繁重的农作劳动,无论是为了养活自己还是为了履行封建义务;那些设法在土地或货物上积累了一些微薄财富的农奴,要么面临着耗费这些财富来养活自己的子女,要么不得不鼓励这些子女到别处谋生。
即使是那些没有受到最严重影响的人,或者看到劳动义务的减轻有所改善的人,在附近有终身保有地的村庄、在压迫较轻的领主的庄园里,或者在经济繁荣的城镇里,也可能设想有更好的待遇。后者(城镇)似乎不仅提供了自决[1],而且还提供了一系列工作机会和相对有保障的食物供应,虽然代价是生活在日益拥挤、污染和不卫生的环境中。
由于农奴的从属地位最好的保证是将他们束缚在农奴的保有地上,因此,他们开始与租用权的独立性联系在一起,无论是处置土地财产的权利还是离开庄园的权利。
只要你的农奴还处于你的监护权下(身体或象征上地),才可继续维持奴役;如果你忽视监督,那么不好意思,长期不在家的农奴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默许其自称是自由人。你用铁链锁住有逃跑野心的农奴,这并不奇怪。对你来说,逃跑者不仅意味着丧失劳役和金钱上的损失;还有动产的损失,如果可能的话,逃亡者会带走这些动产——关于农奴的可移动货物和动产是属于农奴还是属于领主的争议是这种关系中的一个痛点——还有被遗弃的茅屋,当发现逃亡者的去处并把他们遣返回保有地之时,这些茅屋就变得年久失修。
可以想象,离家出走的人可能是被驱逐者或无力维持其房屋良好维修的平房茅屋农、其他地方的财产继承人、追求更好的谋生机会的男子或妇女(其中一些人或其家庭可能已经通过买卖其产品建立了城市关系)。从不稳定的环境或被削弱的领主控制中逃跑的人,逃避惩罚的罪犯,配偶逃亡者,或因领主要求太过繁重让他们连勉强度日都做不到的逃避者。
寻求就业是另一个可能的主要动机,也许特别适合这些人,他们在家乡发展了他们认为在别的地方可能更有利可图的职业或技能,也适用于那些不能指望得到家庭财产支持的家庭年轻成员——妇女从事家政服务就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的确,可以说,在中世纪晚期,年轻的女性移民成为刷新城市社会新鲜血液的主力军;但我们必须注意到,与 “自由空气”特权和起诉农奴身份有关的文本似乎都以逃犯是男性为前提。
基本上,农奴可以逃跑的目的地有三大类:其它领主的庄园,城镇,国王的领地。逃到其它领主那里不是最稳妥的选择,因为法律禁止其它领主收留逃亡的农奴。所以剩下的两个去处是大多数农奴的选择。
最主要的原因是,城镇或国王的领地确实提供了保障,可以抵御来自领主地追捕。“城镇的空气使人自由”这条谚语充分说明了问题。
城镇可能提供了在众多人口中更难追踪到逃犯的优势,但更有可能是自强不息和更大程度的自决的前景创造了这种诱惑。另一方面,难民农奴要想在城镇安稳地站稳脚跟是不容易的,除非他们在那里有个扎根于那里的人(如个人或配偶家庭成员、以前的邻居、商业关系、可靠的雇主)愿意充当他们的担保人。
新的建城活动,无论是殖民还是推广,都是乘着人口增长、生产力提高和市场需求增加的同一浪潮,是诺曼土地精英中较有进取心的建城者(既有世俗创建者,也有教会人士)的一种经济举措。
其目的是刺激商业,把商业(及其管理)集中在市场中心,把那些有技能和才能的定居者吸引到这些中心来,将帮助该地区的定居点在经济上更有竞争力。作为城市领主,从房产出租、行使司法的费用和罚款(在一个有更广泛的民事纠纷范围的环境中)、市场收费和其他种类的税收中,从而为自己开发新的收入来源。领主和定居者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共同点,至少在后者有了足够的自我意识和集体组织性,对地方事务进行更独立的控制之前是如此。
人们普遍认为,自治市特许状中的“自由空气”条款是旨在吸引新定居者进入城镇的激励措施之一。
几乎不可避免地,在 12 和 13 世纪,对“自由空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的另一个背景因素是,中央集权的君主权力得到了全面加强。
国王站在两个阵营中:一方面,他是地主和农奴主,像他的主要追随者一样,寻求从他的庄园和佃户那里获得最大的收入;另一方面,他为了公共利益(也就是一般的公共利益),发誓要保护社会中无力保护自己的下级成员免受其上级的任意或不公正待遇。
然而,这种保护实际上主要提供给自由人,他们是潜在的资源,无论是人力还是金钱,通常不会扩展到其他领主的农奴;在征服之后的几十年里,国王愿意帮助他的诺曼人支持者索回逃亡的农奴,而且王家司法在于为主要附庸或国王自己的利益服务,这一点并不令人惊讶。自由的较小的臣民可以求助于国王的法庭,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针对他们的罪行涉及到对国王的和平的侵犯),而且该法庭也没有长期开庭。
从12世纪后半叶开始,这种情况开始逐渐改变。叛乱的巨头贵族们以及亨利一世死后的无政府状态表明,君主制需要一个更广泛的权力基础,不是封建的,而是国家的——甚至可以说,正如历史学家们越来越认识到的那样,盎格鲁-诺曼政权的封建方面在过去被过分强调了,而中央集权政府的力量则被相应地低估了。
国王们越来越意识到较小的臣民作为税收和军事支持来源的价值。在无政府状态期间和之前,由于土地(以及王室权利)被用来换取金钱、(军事)支持或其他利益,王室领地已经缩小了;剩下的土地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收入水平。亨利二世时期的改革计划,旨在恢复和加强皇室的权威和权力,其中一个因素是为了更有效地管理王家自留地。另一个相关的因素是,由于收入的减少和负责管理王家财政的财政部的混乱,将农村王家自留地以外的税收扩展到王家市镇。
由于通过执行人身禁令来限制流动是不切实际的,因此试图通过法律机制进行控制。其中之一是定期支付许可费,通常属于更广泛的类别,称为 chevage (“人头便士”或人头税),以获得长期或永久地到或居住在庄园外的许可。
法庭接受支付人头税作为农奴身份的证据,而且由于法律对逃犯的定义不是指离开领地的人,而是指定期不再回来的人(这种行为象征着,而且可能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支付人头税来实现的),因此,没有续签许可证的人就成为了逃犯。
人头税是一种相对廉价的方式离开庄园的监督生活,类似于自由的状态,或许还可以占据一间房舍,给人以自由身份的氛围;庄园法庭的卷宗通常是这种安排的证据。
同样,支付婚姻罚金(‘merchet’)可以有效地使那些离开庄园与自由人结婚的年轻妇女获得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以后不需要再缴纳人头税。
然而,对于所有寻求更多自主权安排生活的农奴来说,人头税很难成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它可能允许他们生活在城镇中,但它却剥夺了自由人地位所提供的城市生活的好处(在法庭面前的平等),以及通过合法获得市民身份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
追回逃亡者就更麻烦了,当一个逃亡者声称自己不是任何人的农奴,而是自由的时候,法律就需要进一步发展。我们不禁怀疑,在实践中,收回农奴的时间、麻烦和费用的过程使得许多人可以不受惩罚地逃走,特别是如果在目的地有某种形式的保护。
城镇作为逃亡农奴的潜在避难所的吸引力,部分是由于 12 世纪和 13 世纪是一个通过增加城镇的数量和规模来利用未开发土地的时期。的确,在这几个世纪里,经过深思熟虑的、而且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的、精心规划的城市化的范围是引人注目的。
具有商业特长或某种手艺的农奴一定特别受到城市环境的吸引;任何农奴只要在城镇中拥有堡租地块(burgage tenement),不论是通过领地许可证还是非法的,至少可以指望在当地市场上出售产品或农产品时免掉通行费;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城镇的领主能够给予这种特权或在王家特许状中获得这种特权——在其他地方的市场上就免于收费。
从庄园劳役中解脱出来,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追逐私利,而从监督中解脱出来,则有利于商人所需的地域流动。
宣传“自由空气”特权的另一个因素是君主制在无政府状态结束后为重新确立自己的地位所作的努力。国王和其他领主一样,希望看到他的庄园里有足够的耕种者、佃户和纳税人。他对那些自由身份的人特别感兴趣,因为法律改革给了自由人更多的机会将他们的案件提交给王家法庭;传播自由,或允许那些声称是自由人的人将他们的案件提交给这些法庭,会在未来增加王家的法律管理收入。
如上所述,在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时期,可以赢得自由的领土从特权城镇扩展到王室自留地。后者包括国王直接持有的土地,而不是由中间领主[2]持有的土地,国王应该依靠这些土地的收入生活。在努力从自留地土地中获得更多现金的背景下,以及在13世纪初正在稳步进行的相关法律改革的背景下,通过论证《末日审判书》中所有属于“Terra Regis”的庄园都是古代的自留地,国王可以征收税款的领土得到了增加,无论国王后来是否将其授予他人。
梅特兰(Maitland)认为,王室自留地的特别有特权维兰佃户的遗产可以追溯到征服时期,甚至更早,因此他认为,“自由空气”的概念首次出现在英国,并不是来自自治市内部,而是通过君主的倡议,延伸到特许自治市,好像它们是君主自留地的一部分。
从1160年代起,当国王的摊派税(tallage)同样用于王室领地时,它就开始和王家自治市联系起来了。只有在这之后,“自由空气”的特权以及其他类似于和堡地保有权相关的特权才可以在整个王室自留地内普及。这一规则的普及可以追溯到亨利三世统治的早期。长久以来,农奴令状中包含了一项限制性条款,即郡长不得将在皇家领地上发现的任何逃亡农奴移交给那个追索的领主。
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一个新的法令(现存最早的例子是1238年),如果一个被指控的维兰在皇家领地上无人认领一年零一天,就在郡法庭停止诉讼;这种案件将被移交给国王的法庭。正如许亚姆斯所指出的,“这个想法不是为了帮助逃跑者,而是为了保留国王从他们身上获利的权利”。
王室政策的这些发展对自治市记录中表达的规章措辞没有任何影响,但可能使该规章更加持久,一些农奴可能更加受到剥削,因为很难理解除了国王之外,任何领主如何能坚持一项有可能推翻其他领主的封建权利的规章;也许这就是为什么埃格雷蒙的中间领主(mesne lord)在其1202年的成立自治市的特许状中把来自王家自留地的移民排除在规则适用范围之外。
是时候和农奴身份说再见了,只要是体验到城镇自由的农奴,没有一个不希望永久地成为自由人。成为自由的方式就是【加入自由特许权】。
获得特许权需要宣誓和支付“罚金”(即费用),这可能是根据个人的财力而定的;在十四世纪末,一般在 3 先令 4 便士到 6 先令 8 便士之间,尽管在亨利六世统治时期,20 先令是常见的费用。出生在城镇的加入者可以免交费用;大约在 1403 年,这种豁免似乎只限于自由人的儿子或女儿(如果是在他加入特许权之后出生的),或者娶了自由人的女儿或寡妇的人。所有加入的人都要经过社区及其官员的批准。
作为誓言的一部分(见以下莫尔登习俗惯例汇编44),自由人保证他将维护城镇的自由和习俗,服从执达吏,不与外人讨论当地政府的决定,为社区的财政义务(如税收)做出贡献,并参加地方选举的“一月法庭会议”。这些特征在其他中世纪城镇的自由人誓言中相当典型。在他们的公共行为中,自由人被期望将“公共的利益”放在首位。如果不把社会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就会招致罚款,或者在极端情况下,被剥夺自由特许权。这包括对镇上的民选官员表示适当的尊重。侮辱官员的人将被处以罚款,如果一个人攻击执达吏或对其拔出武器,将被处以更高的罚款。
莫尔登习俗管理汇编44
此外对“外地人”给予了单独的地位;也就是说,不是在英格兰出生的城镇居民。他们被允许以那样的身份加入特许权,并进行不同的宣誓;他们不能通过与自由人的女儿结婚来获得自由特许权。社会对他们不信任。除了吃饭用的刀之外,他们不允许携带任何武器,除非他们要去城镇外,那里需要更多的保护。他们受到宵禁的限制,宵禁时间从夏天到冬天不等,如果以后发现他们在外出,可能会被逮捕。居民们有时会试图隐藏自己的外地出生。
这里的主角不是那个该死的逃亡者,作为领主的你说道,“终于该我登场了”!
先给你打个预防针,想要顺利领回你的农奴,可不是那么容易。其过程会是:
使用武力 -> 在城市法庭打官司 -> 向国王求助;
最要命的是,由于你的农奴在城市度过了一年零一天以后,你很可能再也不能把他收回了。
那么,你试图收回逃亡农奴的正确程序是什么,你的农奴有什么办法来抵御这种要求?
在第一种情况下,一旦查明了逃亡的事实,你的办法就是自助:找到并抓回逃犯。
逃亡不容易被及时监督,在少数情况下,由于想要逃跑的人获准离开庄园一段时间,如去朝圣,可能会延误发现。如果一个农奴认真地试图逃离你,而不是简单地搬迁到邻近的村庄或不同领主的庄园,那么追踪可能会被证明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特别是考虑到英国贵族庄园的零散性特点。
如果能发现逃亡者的行踪,为了确保收回财产,你就必须有由自己支配的手段对那个人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或者与另一个领主进行谈判,甚至率领一支远征军。过度的暴力不应该被用来约束或管教被抓获的农奴;你的农奴可能会被监禁或被关进畜栏,但这也许更多的是为了胁迫罪犯同意在再次被释放之前支付人头税。
对逃亡者的追捕可能既费时又费钱,而且这种努力是否值得,取决于特定领主的想法;有些人可能会坚持不懈,特别是在瘟疫带来的劳动力短缺之后。
布莱克顿提到,在追捕方面,有三四天的时间限制,许亚姆斯认为这意味着抓捕开始生效了,他认为这是一个发明,因为他在判例法中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然而,布莱克顿似乎指的是一旦发现逃亡就必须迅速启动追捕,并承认实际追捕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他指出,对发现逃犯的地点拥有权力的人来说,都不应该以拥有任何自由或特权为由阻挠抓回。为了定义追捕,在下一次庄园法庭开庭时,向庄园官员或逃亡者所属的「十户连保组」或「维兰誓约[3]」发出逮捕令可能就足够了(或至少是既定程序,尽管责任方往往没有被确定)。
然而,庄园法庭往往最多几周才开一次庭,而且有些法庭只在不太频繁地举行「十户联保的讯问[4]」时处理逃亡者问题,因此很难看到这种命令如何符合布莱克顿的限制。
法庭记录中并不缺乏这样的命令。大多数这样的努力都没有结果,在以后的开庭中,这种要求被重复提出,并加上了罚款的威胁,随着时间的推移,罚款会增加,有时会实际执行,尽管在一系列的不到庭行为之后,这种手段可能会被放弃;这种要求导致逃犯出庭的情况较少。
例如,1358 年布拉德福德庄园法庭的记录发现,有许多逃犯,其中一个被认为在庞特弗莱克自治市,而且无法被抓回,而在约克郊区重新定居的威廉·汤姆斯被带回来缴纳罚款,并承诺每年缴纳人头税。1406 年,厄尔斯·科恩(埃塞克斯的村庄)法庭的陪审团报告说,有几个契约奴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见了,尽管他们的下落不明,庄园执达吏还是被指示进行调查;但这种开庭每年只举行两三次,直到 1409 年,法院才得知有两兄弟在萨德伯里与一个刀匠住在一起,而一个人(一个织工)住在科尔切斯特的圣吉尔斯教区,他的妹妹则在另一个教区。法院命令逮捕这两个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同时由起诉人向法庭提出关于另一个仍未发现的人的一般询问。
布莱克顿规定的更重要的时限是一年(布里顿将其延长为一整年零一天)。如果在那段时间内不能逮捕逃亡者,或者至少不能确定他的位置,也不能向地方当局登记对他的正式认领,那么当收回行动无法克服窝藏逃犯的人的阻力时,领主就会被认为因疏忽或剥夺权力(disempowerment )而失去自助的权利;然后他不得不求助于皇家令状。
格兰维尔引用的令状例子可能隐含着更早的限制,因为它表明逃亡肯定发生在国王加冕之后。我们已经看到,这两个资料来源都知道“城市空气”的一年零一天的特权,可能正是这一点,加上“自由空气”延伸到皇家领地,以及不希望国王的土地无限期地受到由他负责的小领主的干扰,促使布莱克顿将一年作为领主自助的限制。在这一年内,领主可以逮捕并可能监禁一个愚蠢到踏上他(国王)的村庄的逃亡者;如果他在领主不采取行动的一年后返回,则不能逮捕,尽管领主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来追讨。如果在逃亡后有后代出生的话,后一个办法是对逃亡者的后代提出所有权的唯一合法方法。
布莱克顿的年似乎是对领主为重新获得农奴而采取的行动类型的限制,而城市的一年零一天(year-and-a-day)则是对收回权的绝对限制。后来的作者们似乎将这两者混为一谈。
我们应该简短地停顿一下,考虑一下一年零一天意味着什么。
这种规定性的限制是否有任何特别的意义,目前还不清楚。在十三世纪,同一术语适用于一些法律情况,其中一些情况可能被认为在某些方面让人想起“自由空气”原则。
例如,这个词被用于:早期的王家保护,有时也用于流亡者;诉讼一方因朝圣缺席或病重卧床的情况;如果受伤的人在受伤后活了一年零一天,则禁止对其提出过失杀人的指控;除非在其丈夫死亡后一年零一天内提出,否则禁止约克郡的寡妇要求获得亡夫遗产权;在不法分子的土地归属其首要领主之前其收益是国王的;在流浪动物成为地方当局的财产之前,它在收容所中等待合法认领人的时间(类似于适用于从海难中找回的货物);在国王出面行使权利之前,让领主有机会起诉其鹿园中的偷猎者;让领主有机会赎回因浪费而落入国王手中的林地,如果没有赎回,它们将继续作为皇家领地的一部分。
这个术语不仅在英国,而且在欧洲其他地方都有。它似乎并不古老。虽然《亨利一世的法律》(Leges Henrici Primi)确定了几个例子,但这些例子不能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相反,一项归于阿尔弗雷德的法律规定,被买来当契约奴的人应服务六年,在第七年可以选择离开或留在领主身边;苏格兰自治市的法律虽然规定,离开领主居住一年零一天的时间,可以获得同市民一样的自由,但仍然给领主七年的时间来提出要求,只有在这个期限之后才有绝对的个人自由。如前所述,在安茹家族的统治下,英国法律中也可以使用一个更加变通的期限,即把期限定在最近的知名事件上,如加冕仪式。
虽然梅特兰希望在“自由空气”原则的推导中看到皇家特权,但我们同样可以注意到一些城市色彩。同样的限制条款在一些城镇适用于质疑购买者的「堡地地产[5]」所有权;我们已经注意到早期的特权例子中存在一些模糊性,可能与皇家特权有关或“自由空气”原则有关。梅特兰赞成这样的假设,即条款中的“天”实际上并不代表 24 小时,而是代表一年间隔后的第一次开庭,随着法庭程序的改变,这一点被后来的法学家所遗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注意到,任何在一个城镇居住至少一年的新来者,在某个时候都应该在当地法院宣誓加入「十户连保制」(其主要开庭往往只是每年一次),并且在那里,如果他有品行良好的担保人,就可以宣誓进入「十户区」——这是只有永久居民才可以做的事情,并且有可能为后来任何关于奴役的指控提供辩护依据。此外,大约在 13 世纪末,新来的人如果希望分享全部的市民特权,通常要在居住一年内或不久后正式申请公民身份。
部分是为了预防对立领主之间因争夺农奴而发生暴力争斗的风险,国王授权原告通过「农奴令状[6]」寻求他的帮助;这在其早期的形式中,迫使一个领主不接受另一个领主的人的长期义务,并代替原告寻求当地郡长(也就是农奴令状)的援助。然后,郡长必须举行司法审讯,以确定谁对所谓的农奴拥有所有权。
到了格兰维尔时期,这就给了农奴一个机会,让他通过主张自由身份来出招应对。其中一个新的版本是在“自由空气”扩展到皇家自留地后出现的。通过获得「自由担保令状[7]」,被指控的农奴要求郡长暂时给他以那个怀疑的好处,即停止诉讼(或提出任何“维兰的例外”的情况),以便将个人身份问题提交给王家法庭,并将被告保释出来,至少在弗莱塔(Fleta)时期,在下一个皇家巡回法庭到来之前,保护其不受拘留或骚扰。引入例外情况或「自由担保」似乎很常见,许亚姆斯指出,很少有这样的审判能结案;领主使用「农奴令状」重新占有农奴的案件逐渐被那个令状所取代,它正好被用于发起对身份的司法调查,它为被追索的农奴提供了暂时的喘息机会。
对身份的审判本身给领主带来了困难。他必须确保在法庭上出示「待释奴[8]」(现在被认为是指农奴)这个人。一些领主显然不仅保留了他们的维兰的清单,还保留了他们的兄弟姐妹、配偶和后代的信息;这种记录可能很普遍,而一旦维兰身份废除了,就没有什么理由为后人保留这些记录。如果领主对农奴身份的指控没有足够的书面证据,他可能还必须在法庭上提出那个待释奴的近亲,以证明他们自己或被告的农奴身份;据布里顿所说,至少需要两个男性亲属。记录和亲属的证词相结合,可以重建相当详细的跨代家谱。如果找不到亲属(他们也可能已经逃亡),或者他们的证据被证明是不确定的,可以求助于邻居组成的陪审团进行调查;一个移民出身的城镇居民在这里可能有优势,因为他的邻居可能对他的家庭背景一无所知。
待释奴可能会反过来寻求提出这些类型的证据,或者证明“自由空气”的特权适用于他的案件。在上述案件中,罗伯特·格鲁布向法庭宣称,他是国王的市民,在格林斯比居住了 20 年,而修道院院长没有向他提出任何所有权,他在那里有土地、房子和妻子(即典型所有权要素,出于各种目的证明「[律]名副其实的」居住地);根据这些理由,判决对他有利,因为修道院院长无法提供任何本身是维兰的罗伯特的亲属。追踪亲属并确保一旦出庭,让他们提供证据证明奴役性所涉及的麻烦、时间和成本,可能使一些领主觉得这个过程太麻烦了,而缺乏判例法可能反映了通过庭外和解来寻求妥协的趋势。
在“城镇空气使人自由”规则的某些措辞中,要求符合条件的人必须是拥有财产、纳税的市民社区成员和/或其商人公会成员,理论上应该产生文件证据,在证明其案例时可能对待释奴有用(布莱克顿明确指出需要核实);财务文件,如租金、税收清单和会费的支付,是中世纪自治市管理最早的记录类型之一。
在上文提到的 1313 年的一份农奴陈述中,有 18 人被索要,他们是属于诺里奇附近的一个庄园的维兰或其后代;其新领主显然翻阅了庄园档案,编制了一份长期逃亡者的名单。其中四名被告宣称自己享有公民自由:其中一人——富裕的商人威廉·德·科尔顿——宣称他已经「分担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了税款,60 年没有受到任何质疑;另一人宣称他已经生活了 30 年,而最后一对兄弟则宣称他们和他们的祖先都出生在这座城市。
由于没有明确授予诺里奇,他们要求法庭承认征服者威廉的特许状,其中规定了“城市空气”的原则——毫无疑问,伦敦当局也将其作为该城市享有特权的证据。法庭显然认为这值得怀疑或不够充分,因为有三个人随后出示了契约,证明他们或其父母自前一统治时期起就在诺里奇拥有房产,富商科尔顿还提供了对他的一些人的有利审讯文件「损失估算令状[9]」;在此基础上,他们被判定为具有自由身份。
第四起案件被一个部分来自城市、部分来自农村的陪审团推迟审讯。这起案件支持了诺里奇没有“自由空气”特权的印象,第二起案件也是如此,在这起案件中,一个在庄园外生活了一段时间并与诺里奇女子结婚的男子无法反抗对其身份的质疑,承认自己支付了人头税。
对文件证据的需要不太可能是规定这一要求(拥有财产、纳税的市民社区成员和/或其商人公会成员)的原因,但可以肯定的是,农奴的解放和他们被归类为市民社区的居民成员是纠缠在一起的。在格林夫人对“自由空气”原则的简要考虑中,她竟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加入市民,只是居住是不能防止封建领主认领的......解放不是靠一年的居住,而是靠一年的市民身份得来的。”我们必须考虑这在多大程度上可能是真的。
一旦一个城镇的人口达到一定的规模,保护主义似乎比“自由空气”原则更可取。
因为希望保护他们所珍视的自由不受外来干涉,自治市当局对他们中间存在的不自由成分越来越感到不舒服,无论是独立的定居者还是城市边界内领地司法权(seigneurial sokes)的佃户。他们想要的那种移民是那些能够自食其力,为城市的盈利做出贡献,并且只对自治市法庭负责的人。
代表 13 世纪晚期情况的诺里奇习俗惯例汇编,包括有关“市民准入的规则”。可接受的申请者应具有自由身份,而不是任何人的农奴,要调查这一问题,可能是通过同样的法庭宣誓的提问,来弄清申请者是否有经济能力支持市民身份。
如果准入委员会对所听到的后一事项有任何怀疑,它将进一步询问认识那个申请人的人;但申请人关于个人身份的声明显然不那么重要,并且是只看表面而已。准入依找到的担保人而定,最低支付 20 先令的准入费,并且申请人要在接纳一年内获得永久居留权(如果尚未获得的话)。任何希望成为市民的农奴必须出示其领主的书面授权。
约克 1394 年的一项法令规定,从今以后不允许农奴入籍;要求申请人有担保人,证明他们是自由人,而且没有被宣布为非法、被驱逐或被法庭禁止。同样,在林恩,1386年的一项法令禁止任何市民雇佣不自由出生的学徒,所有学徒候选人都要由市长当着其他自治市居民的面审查其身份;如果后来发现候选人撒谎,他的学徒期就没有资格获得市民身份。
14 世纪时,科尔切斯特的入籍登记册在记录入籍者(本地家庭除外)的地理来源方面变得越来越严格,而且在十五世纪期间,越来越倾向于更仔细地确定他们的身份——不仅是他们的出生地,而且往往是他们的父母;这是否是为了防止他们的身份在未来受到质疑而采取的预防措施,我们不能说,但它至少表明,在给予入籍者市民身份之前,要对申请人的背景进行盘问。
包含在自治市特许状中的“自由空气”条款,其普遍表述认为,农奴不能仅仅在城镇中寻求庇护足够长的时间来赢得自由,而必须成为那里的住户,并分担市民身份的负担。换句话说,逃亡者是有意成为市民社区的永久成员的。
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更是如此)从国王的角度而不是城镇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他们把重点放在居住方面,尽管格兰维尔至少把居住理解为市民身份的前奏。如果一个移民能够证明有能力融入社区并支持市民身份的财政义务一年零一天,而没有对他的身份提出任何质疑,地方当局就准备接受他要求成为自由人的主张和继续保持市民身份的权利。
对逃亡的农奴来说,如果他们能够负担得起的话,市民身份无疑是一个理想的条件,因为它宣告了一个人的自由地位。只有都柏林和沃特福德的习俗惯例汇编明确规定,农奴如果通过了无人认领的一年零一天,就可以赢得绝对的保护,免于今后的任何索回要求,然后可以选择是取得公民身份,还是在技术上继续做维兰,但不清楚逃离奴役和获得自由人身份之间的这种区别是否适用于英格兰的情况。
把行会和「分担权利和义务」纳入参考,可能是在参与特许状条款谈判的城市代表的倡议下,对“自由空气”规则进行了调整,以适应英国的情况。如果一些城镇的领主打算采取来者不拒的政策,这并不适合城市社区的领导人的需要,他们肯定会像后来那样,对可能涌入的没有朋友的移民感到担忧,这些人可能会成为(如果还没有的话)乞丐或罪犯。另一方面,手工业行会方面也可能担心廉价劳动力的涌入,他们急于获得技能,并插手行会成员希望垄断控制的行业(尽管手工业行会的这方面问题在历史学家中仍有争议)。
然而,我们可能会怀疑,即使是领主们对那些有资格在一年零一天后获得自由的人,也有一个共同的政策。除了那些隐含在行会成员资格和「分担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之外,在该规则的不同版本中还遇到了某些排除情况。虽然有些规划明确指出它适用于“任何人的任何农奴”,但几个小自治市镇建城的领主却将他们自己的农奴排除在外——可以说不被排除的那些人只能是可以合法提供自由的人。
上文提到的纽卡斯尔和普利姆普顿是另一个排除情况,即打算短期访问的农奴,无论是通过与领主的事先安排,还是通过他自己明确的意向声明都是不行的;巴拉德怀疑那些拥有人头税许可的人也可能是有此打算的。
1265 年,切斯特伯爵向他在该郡的男爵们授予了一项特权,保证他们不会失去进入切斯特市的农奴,除非允许他在那里停留一年零一天而无人认领,这就颠覆了通常的“自由空气”的说法。
因此,“自由空气”并不是为了使一个享有特权的英国城镇成为严格意义上的避难所,即仅仅通过到达其土地来提供保护或解放。
不太确定的是,“自由空气”最初是否被设想为基本上是(对农奴的)所有权从一个领主转移到另一个领主,而这样的转移只有在反对他原来的领主和他留在逃亡的地方(在这个意义上是类似避难所)时才成为自由人。
梅特兰赞成这种解释,许亚姆斯注意到格兰维尔认为所获得的自由是暂时的,但布莱克顿(也许是扩大了那个限度)认为,如果一个领主在一年内没有对农奴提出所有权,那么奴役和所有权就会绝对消失。
为了支持前一种观点,我们有一个来自 1294 年米德尔塞克斯议会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律师们同意,如果一个维兰离开他出生的领地数年,如果他回到自己的家,他的领主可以收回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将恢复到他离开时的地位。当然,任何身份的变化都不具有追溯力;1198 年,当原告辩称被告在实施盗窃时是农奴时,一项关于自治市特权的主张在法庭上被挫败(农奴不享有法庭上的平等)。
一不小心又写了一篇长文,在此我先感谢所有有耐心看到这里的人。
总的来说,领主想要抓捕农奴还是有不少困难的。尤其是面对城镇发展的浪潮,以及国王对自身经济和权力扩张的需要。最主要的是,农奴对自由的向往以及这自由特权所具有的经济优势,是领主们所不能阻挡的。
越来越多的领主开始意识到,为了让农奴们工作,基于义务劳动和农奴身份的人应支付费用的制度,并不是激励佃户(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最有成效的方式。因此,吸引逃亡农奴的不仅仅是有特权的自治市,还有小城镇,因为即使这些小城镇也提供了一些被认为无法挽回的逃亡者的前景,以及自我改善的机会。
大人,时代变了,你觉得还有必要坚持收回农奴,而不是解放他们吗?
一些定义和人名,特别是「分担权利和义务」建议在下述文章的“定义”节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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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周边所有领主有农奴逃跑需要协助抓回,然后骑上战马带上数个武装侍从,背着轻弩携带宝剑和绳索,不着甲开始在周边抓人。
然后被意大利米兰附近的某骑士打劫团抓住,武装侍从的头盖骨被当碗使,你的傻笑也从脸上消失。当家族付出数千第纳尔赎金将你赎回后,
米兰公爵要求你履行封建义务,请即可率领你的队伍与公爵汇合,无奈你被打劫,丢了战马,武装侍从也死完,只好让剩下的农奴带着粪叉随你骑着瘦弱的坡脚旅行马出发。
来到公爵麾下,公爵宣布即将开拔对抗法兰西的入侵,公爵大人是看不上你这等只带着农奴粪叉兵的穷酸贵族,在你见都未见到公爵的时候,来自威尼斯的犹太参谋便将你等编入步兵前锋消耗法国骑士,甚至还向你收取高昂的后勤粮草费。你私下咒骂着这些犹太鬼。
待来到战场,只见对面飘扬的鸢尾花旗下尽是耀眼的板甲光芒,你一眼就望出那是法兰西国王麾下精锐的宪兵骑士,足足有一千人。米兰公爵决定先下手为强,将战钟推到了你们步兵部队的后方敲响了战钟。米兰农奴步兵队熙熙攘攘的开始前进,你等作为压阵的贵族,扯着口干的嗓子撕喊,指挥着公爵派来的倒霉米兰民兵不让农奴逃跑,就这样你们开始前进了。
而这个时候你们背后那些身背巨大盾牌,手持齿轮上弦的重型弩和佩戴利剑的公爵弩手们也开始前进,两翼的超长枪方阵也掩护着开始移动。
两军距离只有900米,当你们移动到800米法国人不为所动,移动到700米,法国人不为所动,移动到600米,视力极好的你突然看见法国骑士间让出一条通道,几条如同银色蛇身一样的长管状物被推了出来。
霎时你感觉自己凉了,你知道那是加农炮。。。
如同你脑袋当时轰的一下,几声轰响响彻天际。
铅球弹丸嗖的飞到了你前面的农奴中,一炮就糜烂数十米,对面数门大炮连番开炮,你的粪叉大阵也被连番糜烂,打的跟被老鼠咬的全是烂洞的大盘奶酪似的。
而这个时候你也听见了,像卡了口浓痰似的法语开始高喊,viva la France,宪兵骑士们开动了,小步跑,加速,大步开始加速,全速全进。
刚刚被轰炸的七荤八素的农奴们,又感觉土地开始摇动,整个天空都回响着浓痰似的法语口号。
你疲倦地用鞭子抽打着农奴维持阵型,但是面对对面法军的前进,太多人开始逃跑了,而你一看后面,呲呲的声音是背后公爵弩手们在给弩上弦的声音。
突然你感觉腰上一凉,你猛转回头去发现是自己逃跑掉的农奴一个粪叉叉你腰上了
农奴瞪大地眼睛几乎是怒吼地对你说
“大人,时代变了”
无产阶级史学家如此评论你,这位万恶的封建主最终还是倒在了人民的脚下,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
实证主义史学如此评论你,14世纪意大利北部的农奴制度注定无法与城市市民阶级竞争沦为了抵御法国入侵北意大利的炮灰。
意大利民族主义史学如此评论,你是抵御法国入侵的意大利民族英雄。
法国史学又如此记载你,法军历史上早期火药武器实践的见证者。
派剩下的家伙们分头寻找,并且警告他们,找不齐这五个人就不要回来了。
你会遇到一个带着一伙雇佣兵的外乡人,把工作给他,如果他抓不回来,扣他的好感度。
说一个大家都不愿承认的考古学事实:甲骨文里面的商王武丁征服东亚(当然有点偏题了,决定性的战役,这不是一场战役,而是一系列的征服战争)使得东亚(华夏)人种扩散到整个东亚大陆。在这之前东亚(华夏)人种只是蜗居在太行山区的可怜虫而已(现在研究发现东亚华夏人种和东亚地区的其他遗传学族群差距相当大,和非洲黑人差距是最远的,有强烈的遗传漂变)殷墟殉葬坑里面的人种博物馆就是证据。像东亚这种常染色体极纯粹(比如不算封闭的西北人群受到外部的影响仅仅只有3%,南北汉人其实差距极小,两广汉人差距稍大一点,但是跟其他族群的距离还是很远,虽父系母系很多样,决定体质人类学的常染色体却非常单一)并且规模庞大的族群放到世界范围内都是独一份,分子生物学意义上东亚(华夏)内部分化度是所有亚人种里面最低的却是人口极多的。连一些边疆的小民族都不如(日本人韩国人都是华北汉人的小分支)东亚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显然不是个最佳解释
杨希牧先生曾对近400具祭祀坑头骨进行了测量,划分出五种形态
Ⅰ 北亚人种类型,类似现代布里亚特和楚科奇人,80具,占35.6%
Ⅱ 太平洋尼格罗人种(亚洲昆仑奴)类型,与现代巴布亚人和美拉尼西亚人头骨类似,38具,占16.9%
Ⅲ 欧洲人种类型,与现代英国人头骨类似,只有两具,占0.9%
Ⅳ 爱斯基摩人类型(极北)55具,占24.4%
Ⅴ 小头人骨,50具,占22.2%
添加资料:世界上常染色体纯粹的人群只有东亚,巴布亚,西非,科伊桑。而不是大家认为隔离于新大陆的印第安人
东亚人常染由纯粹的北部东欧亚成分组成,其内部的差距也极其微小。巴布亚人常染由纯粹南部东欧亚成分组成,巴布亚是个研究人种进化的天然博物馆,Y染很多样(而且大多都是接近根部的类型),常染很单一,体质很多样。西非人和布须曼人也是两种不同的纯粹非洲常染人群。
而世界上其他人群的常染构成都较为复杂,欧洲人由西欧亚狩猎采集者WHG,古北欧亚人ANE,Basal Eurasiam这三种差异很大的成分组成。中东人由WHG和Basal Eurasian两种成分组成,部分还有非洲常染。印度除了有欧洲人的三种成分,还有很高比例的西欧亚与南部东欧亚混合形成的印度土著成分。半岛东南亚人由北部东欧亚和一部分印度土著成分组成,岛屿东南亚人由北部东欧亚成分和部分巴布亚成分组成。印第安人和西伯利亚原住民由北东欧亚成分和部分ANE成分组成。中非,东非人由西非成分和部分科伊桑成分和不同比例的西欧亚成分组成
说一个大家都不愿承认的考古学事实:甲骨文里面的商王武丁征服东亚(当然有点偏题了,决定性的战役,这不是一场战役,而是一系列的征服战争)使得东亚(华夏)人种扩散到整个东亚大陆。在这之前东亚(华夏)人种只是蜗居在太行山区的可怜虫而已(现在研究发现东亚华夏人种和东亚地区的其他遗传学族群差距相当大,和非洲黑人差距是最远的,有强烈的遗传漂变)殷墟殉葬坑里面的人种博物馆就是证据。像东亚这种常染色体极纯粹(比如不算封闭的西北人群受到外部的影响仅仅只有3%,南北汉人其实差距极小,两广汉人差距稍大一点,但是跟其他族群的距离还是很远,虽父系母系很多样,决定体质人类学的常染色体却非常单一)并且规模庞大的族群放到世界范围内都是独一份,分子生物学意义上东亚(华夏)内部分化度是所有亚人种里面最低的却是人口极多的。连一些边疆的小民族都不如(日本人韩国人都是华北汉人的小分支)东亚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显然不是个最佳解释
杨希牧先生曾对近400具祭祀坑头骨进行了测量,划分出五种形态
Ⅰ 北亚人种类型,类似现代布里亚特和楚科奇人,80具,占35.6%
Ⅱ 太平洋尼格罗人种(亚洲昆仑奴)类型,与现代巴布亚人和美拉尼西亚人头骨类似,38具,占16.9%
Ⅲ 欧洲人种类型,与现代英国人头骨类似,只有两具,占0.9%
Ⅳ 爱斯基摩人类型(极北)55具,占24.4%
Ⅴ 小头人骨,50具,占22.2%
添加资料:世界上常染色体纯粹的人群只有东亚,巴布亚,西非,科伊桑。而不是大家认为隔离于新大陆的印第安人
东亚人常染由纯粹的北部东欧亚成分组成,其内部的差距也极其微小。巴布亚人常染由纯粹南部东欧亚成分组成,巴布亚是个研究人种进化的天然博物馆,Y染很多样(而且大多都是接近根部的类型),常染很单一,体质很多样。西非人和布须曼人也是两种不同的纯粹非洲常染人群。
而世界上其他人群的常染构成都较为复杂,欧洲人由西欧亚狩猎采集者WHG,古北欧亚人ANE,Basal Eurasiam这三种差异很大的成分组成。中东人由WHG和Basal Eurasian两种成分组成,部分还有非洲常染。印度除了有欧洲人的三种成分,还有很高比例的西欧亚与南部东欧亚混合形成的印度土著成分。半岛东南亚人由北部东欧亚和一部分印度土著成分组成,岛屿东南亚人由北部东欧亚成分和部分巴布亚成分组成。印第安人和西伯利亚原住民由北东欧亚成分和部分ANE成分组成。中非,东非人由西非成分和部分科伊桑成分和不同比例的西欧亚成分组成
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当今中国警察普遍羡慕美国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绝对的镇压不法分子。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这位美国警察,太过分了,不仅是过分,而且我的理解是那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那黑人已经制服了就可以正常上拷带走了,没必要一直压着脖子压那么长时间。没能置身其中不知现场那美国警察的所思所想,反正我个人挺不理解他为啥那样干的。
只能说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人的社会,都有像样的也有操蛋的吧。
_________此处为分割线 _________
以下为统一答复评论中有些人质疑的我所讲的羡慕二字。
能够出现这种质疑在我料想之中,因为中国警察也有过过分的时代,据我所知就是在七十八十九十年代,就如同地痞流氓,看谁不顺眼就能打谁对老百姓而言没王法可讲,那时候的警察说好听点可以说是威风凛凛说难听点儿是横行霸道。
但我想表明的是,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警察无论是受舆论约束还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度规范都已经变得逐步文明与规范起来,起码我认为从我们现在开始从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进来的新一代警察已经具备新的面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行业内目前仍然存有历史的顽疾,仍然存在着臭虫,但我已经讲过无论什么行业都有操蛋的吧,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群体问题。相比之下,拍拍良心看,现在的整个警察队伍比照曾经确实过分的年代是不是已经是天地之别,问问曾经真正挨过曾经年代老警察欺负的中老年人就知道了。
为何会说起羡慕,因为警察每天面对的人群,大多是三教九流之辈,没有武力加身,很多事情在处理上警察显得软弱无能,说白了,好人谁没事儿上派出所转悠啊都忙着自己的生活呢,警察打人这句话,我们常常听到,但是但凡有点脑袋的人都能想明白,警察会闲着没事儿干把那在家里消停待着的遵纪守法的人抓起来暴揍一顿吗?
以上言辞不免更会有人质疑,请允许我解释,武力,当然不可滥用,我所说的羡慕不是羡慕美国警察的随意滥用武力,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准许在对方不听从警察指令时动用武力,现在确实有人民警察法赋予了相关权力,但实践中现在的中国警察并不能或者说不敢执行人民警察法里的所有权力。拿防疫工作举例,卡口的工作人员在让出入的人员扫码登记时,就会有不愿意配合的人,然而这些不愿意配合的人可会知道工作人员的所做所为是为了整个社区的稳定安全,因为这整个社区包括了这名不愿意配合的人啊,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武力控制来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呢。同理,警察盘查也好,调查也好,总会有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没问题所以警察不必要对其进行盘查所以就不配合,而警察当看到对方不配合时会以什么视角审视,难道要说谢谢您的不配合吗,万一这不愿配合的人真背着案子呢,那便是对更多的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因此,我要说,民众的素质如果真正达到了人人互相敬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文明程度,要求警察绝对文明不要有暴力举动,一点问题没有,一味强调了警察不该暴力执法而分毫不过问被执法对象自身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些微的片面了些。
请注意,我说羡慕里的那句话尾巴实际已经表明了,羡慕的是暴力手段对不法分子的镇压,可不是对遵纪守法的百姓也要肆意妄为。例如像给群众办个身份证居住证之类的业务,警察当然应该热心服务。但当面对泼皮无赖时,还要笑脸相迎,得来的只有蹬鼻子上脸,警察都不怕了,您们认为这些无赖还有谁管得了。
列位存有异议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教诲。言辞中犀利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敦促。
让我知道当警察,需要吾日三省吾身。
还想要质疑甚或是骂的您们,若是能让您舒服,骂两句无妨。我不算您辱骂警察。不过是,道不同不相为谋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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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22:53 出警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