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中国历史上被当成治世巅峰的贞观之治,也还有“岁断死刑二十九人”的记录,(大多数史学家认为这是一个被严重美化了的数据)更不用说那些不涉死刑的普通犯罪了。就算是最严格的治理,也杜绝不了这类情况的发生。
另外,按照美国、日本、法国等国的警方公布的数据,夏季针对女性的骚扰案件普遍要比冬季高出一半以上。所以,这个东西跟社会发展水平也没什么关系。别扯什么发达国家就好一点之类的,你觉得好只是因为你没遇到。这种东西,看看警方的报告和法院的判决,就知道怎么回事了。
全社会认不认可某种观念是一回事儿,但是落到每一个人身上又是另一回事儿。现在监狱里关着的那些杀人犯,回到10年前,你问他们杀人对不对,几乎没有人会告诉你应该杀人。但是,放到现实中,人是会变的。更何况,就算人在理智的情况下不骚扰别人,但喝了酒、吸了毒呢?酒壮怂人胆啊。
最后,借用一句王尔德的话——一切事情都关乎性,而性关乎权力。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性既是生活的必须,也是社会中明确权力关系的一种手段。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大多数时候,都是上级对下级性骚扰(无论男女),而下级不可能性骚扰上级。在这个意义上说,骚扰甚至跟你怎么穿都没有关系。
正确啊。完全正确。为什么不正确。别说女权,我一个男人也觉得这个是完全正确的。没有任何反驳的空间。
「我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骚扰的权利」
这句话正确到她就是一句口号型的废话!这个废话除了能让女权调动起女性生理情绪以外啥用都没有。就像在说妈妈是女人一样,无法反驳,这句话正确但毫无意义。
女性有穿衣的自由吗?当然有。而且比男人大的多。只要你不是在一些特定场合穿不合时宜不合当地规定的衣服,比如去南京大屠杀纪念馆穿和服等。从法律上,女性无论穿什么衣服,甚至裸体在街上走。别人嘴上能做的最多就是指指点点,没有人能强制女性做什么。相反男人如果裸体在街上走,可以直接报警。警察来了会直接驱赶或者逮捕。
这样的自由还不够大吗?
女性有不被骚扰的权利吗?当然有。如果你裸体在街上走,谁上来摸一下你的胸,你也可以直接报警。警察来了也是抓他不会抓你。
所以女性本来就有穿衣的自由,也有不被骚扰的权利。是一个要求的是一个已经拥有的自由和权利的口号,那这个口不是句废话又是什么?
法律和警察直接保障了你们女性这两点权利,根本不需要你们喊口号。
那么问题来了。
为啥女权还整天喊这句口号呢?
因为她们其实要的是穿着暴露甚至不穿也不会被人指指点点,以及即便我穿着暴露也一定不能有人来“骚扰”我。当我不喜欢的时候,你看我一下就是强奸我。
这现实里做的到吗?做不到。
首先:是谁不让女人穿着暴露,拒绝了女人的穿衣自由权?是女人,和女人的家人
你们可以想象一下,女性穿着暴露以后指指点点的是谁?是男性吗?NO,不管你穿多短男性的内心其实都是觉得可以再短一寸就好了,这个锅男人不背。那对你指指点点的是谁?是孩子的妈妈,男人的女朋友,丈夫的老婆,你的老公和你的妈妈和你的老爹。换句话说大部分还是女人。也就是说不让女人穿着暴露的其实是女人,是女人在为难女人。
为什么女人要为难女人?因为她们就是觉得穿着暴露不应该被提倡,其原因还是女人。如果你能上外网,你会发现满大街的穿着暴露甚至不穿的的女人拍的视频,照片。通过这种方式吸引目光吸引流量,从中取利。还是女人用这种不检点的方式赚钱。而女人试图阻止这些女人,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阻止这种行为。
所以女人有穿衣自由吗?有,但是先要得到女人同意。所以你们女权自己和女人沟通好就行,完全没有必要在外边喊口号。换句话说为什么你喊口号声称要求的女权得不到同意?因为是你们女人觉得这不是女权。一个女人不同意的女权还是不是女权?这是个哲学问题。是你们自己内部的分歧。所以这种口号喊的一点意义都没有。
其次:女人穿着暴露能保证不被骚扰吗?也不能。因为罪犯他不会向你保证他不违法。他最多向你保证他下次不敢了。并且有可能下次再说一次。
因为这是心理学的问题,当社会的性暗示已经达成了默认,只要女性穿着足够暴露并涉及的范围够广,就有可能会被心理承受能力差,道德品质低的男人看到,就有可能会有男人就会不由自主的进行,在被暗示后产生的互动心理导致生理的互动行为,也就是所谓的性骚扰。这种暗示就和饭圈里的私生饭一样。你会发现每一个偶像明星都有私生饭,脑残粉。因为很多偶像都在做的事情和女性穿着暴露一样,用诱惑性的或暗示性的穿衣,语言,行为等去勾引粉丝。虽然他没有针对谁,他们只是想刺激你买买买,不管你是谁。只不过刺激多了量变会导致质变。该发生的还是会发生,这是心理行为决定的必然事件。就像黑暗森林法则,只要波及范围够广, 你就有可能勾引到那只控制力不强的野兽来吃了你。
而另一些被法律约束不敢上来吃你,只是就礼貌的看一看你。那更是再正常不过的礼貌行为。你不可能要求这个社会全是孔子和柳下惠,你就算脱光作他身上他都不乱。请注意了这时候,你挑战的是人类的生理和心理的本能反应,国家不可能为了你能穿暴露的衣服去立法限制别人的本能。法律只能惩治这种本能反应下产生的对你造实质性成危害的某些过激的行为。但也不是你说啥过激啥就过激的,你觉得啥是骚扰啥就是骚扰的,总不可能为了你穿暴露的衣服要去戳瞎别人的眼睛,毒哑别人的嘴。
请注意骚扰,私生。这些是犯法的,然而虽然法律就摆在那里,但这个世界从来都不缺乏违法的人。就像黑暗森林也不缺狮子老虎猎人。缺的就是你喊的足够大声让他们听到。你要和不怕违法的,自我控制力不强的,心理有缺陷,三观不正常的人呐喊你有不被骚扰的权利,这毫无意义,你要做的就是等到被骚扰以后报警。如果你不赞同警察的决定,你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打行政官司。
所以如果你不在意别人怎么评价你这种行为,并且能承担这样的后果,不介意别人礼貌性的看你,不要动不动就说有人用目光强奸你,另外有人摸你时你能及时报警,那你在现实里就是拥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骚扰的权利的女人。
建议你可以去这个问题下看一下她们如何行使他们的自由和权利。
如果人人都这么自信,世界多么美好,问题是你能吗?你不能那这句话就和废话没什么区别了。
田园女权之所以没有出息,就是他们整天就沉迷于这些鸡毛蒜皮的,没有什么价值的事情。
你爱穿什么就穿什么好了。但是他们又觉得,别人用什么样的眼神来看我,也是他们的天赋人权,上天赋予的不可分割的神圣的权利。
但事实上,别人用什么样的眼神来看你,是用麻木不仁的眼神,是用淫荡下贱的眼神,是用恶心讨厌的眼神。。。。恰恰是别人神圣不可分割的权利,因为眼睛是长在别人身上的。
至于如果真的有人做出了超越红线的事情,遭到法律的惩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别人的自由选择,自由选择也是一种权利,我选择做不应该做的事情,从而承担法律应该给我的后果。
所以,你穿什么确实是你的权利,但别人用什么态度来对待你是别人的权利,或者说是别人的选择。而田园女权想要的是,既要一个有利于自己的权利,也要别人遵守一个对他们有利的规范,包括别人的眼神,别人的态度,别人的行为。
。。。
对于这种无耻的诉求,我个人的态度是无所谓,你爱怎么地就怎么地好了。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重要的权利,政治上的权利,经济上的权利,劳动上的权利,投票权言论权。。。。那么多重要的东西,你非要沉迷于一种穿的骚的权利,而且还要强迫别人用“让你觉得舒服的方式”来看待你。还认为这是你的一种天赋人权,看的比什么都重要,随便吧,爱咋咋滴。
我只说一句,劝你多穿点衣服的男人和性骚扰你的男人不是一类人,用脚趾头都能想明白会骚扰你的男人希望你穿的越少越好。
只看这句话本身的逻辑,明显不是,这句话本身就是正确的,不过会有个「但是」
我们把这个句子抽象成「我有 A 的自由,也有不被 B 的权利」,其中:
A 是一种本身不违反法律、在通常情况下不会侵害他人权利,但存在一定风险的事情;
B 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侵权行为。
然后我们看两个例子。
1、「我有和朋友聚会喝酒的自由,也有不被灌酒活活喝死的权利」。
正确,用关键词「劝酒」「生命权」检索裁判文书,可找到 3200+ 份,其中部分支持 / 完全支持原告主张的接近 2000 条。一个人自愿赴宴,在酒桌上被人强行劝酒,且劝酒者没有采取妥善措施对醉酒者进行照顾,造成对方因饮酒过量死亡,那么劝酒者很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有严重过错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没有限制成年人聚会喝酒的自由,但也保护饮酒者的生命权。
2、「我有吸烟的自由,也有在得了肺癌之后享受公共医疗资源的权利」。
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以「保护人民健康」,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公立医院可以拒绝诊治吸烟者,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因为吸烟的肺癌不能享受公费医疗。
法律不会禁止一切对人们可能存在危害的事情,这样的立法甚至可能是危险的(试想一下,如果法律连人们不能吃某种动物的肉、只能跟特定的人结婚、不能喝某种存在一定健康危险但对社会危害相对不大的饮料,这样的法律像是什么?或者说,这些事情适合交给法律来规定吗?)
再者说了,穿衣暴露和性侵发生率,本身未必是正相关的,关于这个问题知乎上有比较丰富的讨论:
然后说到「但是」的部分:如果把这句话换一个表述,变成「我可以自由进行某种给自己造成风险的行为,如果因此遭到不利后果,不应当受到任何道德非难」,就难免引发争议了。
譬如说,我们把之前两个例子换一下表述,变成:
「我可以毫无节制地饮酒,一旦出现健康问题,就一定要追究同桌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你还不能批评我饮酒过度。」
「我可以罔顾健康危险抽烟,一旦因此患上疾病,国家必须保我周全,不接受疾病不接受死亡。」
虽然看似说的是类似的事情,但显而易见,现在的表述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争议,看上去有点「极端酒鬼」「极端烟民」在打「酒拳」、「烟拳」了。
把正当合法的诉求,采取极端化、容易引发道德非议的表述来包装,伤害的是谁,污名化的是谁,这个问题也需要考虑清楚。
以上,可以说是两边都不讨巧的话了。
你可拉倒吧,穿衣从来就不是自由的。穿衣自由从来就是一个伪命题。服饰是有社会属性的,穿衣从来就是一个要看场合的问题。这个场合不单包括了你去上班的地方不能穿的太随便,这种问题也包括了,如果你去一个人员比较复杂的地方,要注意合理回避风险的问题。
具体到你说的这两个想法。这不是女权政治正确还什么是?当然理论上说你爱怎么样认为都可以,世界上并没有什么人care你到底怎么认为,大家care的是你怎么做
比如你认为自己有权利不受骚扰,那你做了什么呢?那别人是不是也有权利认为自己的言行不应该受到限制和妨碍?所以你认为什么都可以这是你的自由,但你具体做了什么呢?你是不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妨碍了别人的自由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才是关键。
具体说说这个不受骚扰的权利。
首先你不能定义什么叫骚扰,除了以性为目的的性骚扰被相对清楚地界定了。是不是负面评价都叫做骚扰?我说很难看算不算骚扰?多负面算负面?那也就理解为你有权利不被负面评价?这就有点耍流氓了。所以你要界定清楚什么是“骚扰”。
其次,没有任何保障机制的情况下谈权利其实没有任何意义。比如我们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那这是有宪法保障的。你说你有不被骚扰的权利,但这个权利并没有任何机制可以保障,当这项权利没有切实有效的机制保障的时候,谈权利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说白了你认为你有权利,但别人就侵犯了你这个权利,你又能怎么样?如果你也不能怎么样,那强调这个权利根本无意义。顶多和别人讲道理,他要是能和你讲道理,也就不需要你讲道理了。
谢邀。这句话当然是正确的,而且可以说在现代社会是绝对正确的。因为这是现代法治理念最普通平常的一个应用情境。
A有某种自由的意思是A做某事不会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处罚、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说只要是不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就是有自由可以进行的行为,并且是受到保护的行为。进一步而言,穿衣的自由是选择个人生活方式的一种非常具体和细微的体现,在法理上也不应该被禁止。比如前几天有一条社会新闻,有一位女士穿吊带衫坐地铁被阻止,就是非常典型的侵害穿衣自由的事例。当然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穿衣自由存在一些例外,比如不能穿背心拖鞋去听交响乐、不宜穿红戴绿地参加葬礼、不能穿得邋里邋遢的上班等,但这些例外是非常有限和高度情景化的,而在日常生活的绝大多数场合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完全和充分的自由选择自己穿什么样的衣服。
A有某种不被伤害的权利的意思是其他人不能伤害A,如果伤害A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或者在某些弱一点的情境中受到道德的谴责)。不被骚扰的权利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最基本的权利,而且是不附加任何前提条件的权利。无论我穿什么衣服、做什么工作、玩什么游戏、买什么商品、吃什么早饭,都有不被骚扰的权利。A有不被骚扰的权利,意味着其他人有不骚扰A的义务,这是最基本的,我不明白题主有什么搞不懂的地方。
进一步说,我拥有某项法律上的权利,和我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权利会受到侵犯是完全不矛盾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看到大量侵犯他人权利、骚扰他人自由的事,比如之前提到的杭州的地铁安检员不允许穿吊带衫的女生坐地铁、比如婚姻登记处的人拖延办理离婚登记、比如我们注定无法禁止抢劫和盗窃行为。但我的权利被侵犯不意味着我的权利不存在,我的权利被侵犯也不意味着我没有这项自由。某个城市的治安不好,车匪路霸横行,就应该进行整治打击车匪路霸,而不是反过来问“我有不被车匪路霸抢劫的权利吗”。即使有人的确没有适当的运用和使用自己的权利,既不等同于这个人的权利消失了,也不等同于其他人的权利也消失了。我就算有辆自行车,从来停车不锁车,我还是拥有这辆自行车的全部权利。我对于这辆车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并不因为我不锁车而遭受分毫削弱。别人也还是不能偷我的车,别人偷我的车始终是盗窃行为。
我们正常的生活是建立在无数平常而琐碎的:我有选择工作的自由,也有不被阻碍择业的权利;我有上街购物的自由,也有不被禁止交易的权利;我有拥有私家车的自由,也有车辆不被盗抢的权利;我有不信教的自由,也有不被非法传教的权利;我有打篮球的自由,也有篮球场上不被人殴打的权利…我有开公司的自由、我有吃拉面的自由、我有剪短发的自由、我有上知乎的自由、我有外出旅行的自由、我有买手机的自由、我有和喜欢的人结婚的自由或者不结婚的自由,这些自由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全都意味着不被其他人骚扰的权利…怎么到了我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骚扰的权利,就有人看不懂了呢。
“我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骚扰的权利”,这并非是田园女权,而是一句类似废话的绝对真理。
“你穿成XXX样,就有更大可能被XXXX”,这并非是田园男权,而是一句对统计事实的描述。
一切的不太平,都来自于想不清楚以上两句话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矛盾的笨蛋;
或来自于,其实什么都明白,但非要揣着明白装糊涂来带节奏的混蛋。
泻药,
其实如果在政治哲学的层面理解的话,“我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骚扰的权利”体现的是一种十分典型的消极自由,或者否定性自由(Negative freedom)的观点,即将自由理解为“免于干涉/侵犯的自由”(the freedom from interference)。
英国著名功利主义哲学家密尔(John S. Mill)在《论自由》(On Liberty)一书中关于否定性的自由做出了很好的论述。密尔将个人的自由的适用范围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私人领域的,只同行动人本人有关。另一个则是公共领域,同其他行动者的行为以及社会规范相关。在这两个领域内,密尔认为,真正自由的行为应该遵从“伤害原则”这一根本原则,针对两大自由的适用领域,“伤害原则”也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他人交代”以及“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该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1]。而带入到我们的主问题之中,我们便能发现,“我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骚扰的权利”便是功利主义的“伤害原则”的两条核心观念的集中体现。前半句对应着第一条,即自己的穿衣打扮不涉及他人利益的话,想怎么穿怎么穿。后半句对应的是第二条,即自己有免于他人骚扰的权利,如果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伤害,那么必须有人对其负责。
很明显,这种“伤害原则”的解释也是属于对自由和权利的消极性的解释。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密尔所提出的两条准则的话,可以明显看出“伤害原则”以及“消极自由”观的局限。首先,在私人领域内,只要本人的行为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便不用交代,但是当碰到个体明显的对自身利害造成损害的行为,诸如自杀,酗酒,吸毒等,这种情况下他人是否应该介入呢?“伤害原则”本身似乎对于这种帮助性的介入存在一定的解释上的空白。另外,在公共领域,“伤害原则”只要求对于伤害了他人利益的行为要加以禁止或法律上的惩罚,这对于谋杀、抢劫等犯罪行为是适用的。但是在公共事务中似乎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一部分人的自由实际上限制了另一部分人的自由。比如说当富人通过已掌握了的社会资源以及人脉垄断了一个社会中的高层的工作岗位的话,他人竞争这些岗位的机会也就被阻断了,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底层成员明显是失去了某种自由。又比如说环保主义者反对某些高污染的化工厂的建设,然而这种反对可能导致的后果便是部分工人将失去工作岗位,这种情况下工人的自由和利益也受到了限制。如果我们承认说,外在的侵犯或者阻碍可能损害我们的自由权利,但是如果这种侵犯和阻碍是存在于行动者自身内部的呢?亦或者是自己的自由的潜能在社会里实际上变得不到发挥呢?如果我们坚持纯粹的消极意义的自由定义的话,结果可能是:一个流浪汉是自由的,而一个义务兵却可以不是,因为义务兵在军队中生活,行动要听指挥,一个庄稼汉是自由的,而一位将军却可能不是,因为将军也要服从命令。这一点不说违反了我们的直觉,至少也是令我们困惑,因为它使得自由失去了价值论上的意义。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自由的可欲性。
回到主题上来,“我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骚扰的权利”诚然不能算错。但它对于自由和权利的理解有些片面。首先,所谓的穿衣自由真的是自我认可的一种选择,而不是在消费时代受到商业文化影响下被培养出来的偏好吗?其次,“不被骚扰的权利”能否进一步预防,基于金钱权势的诱惑和工具理性化的PUA技巧的高端“骗局”呢?直接的性骚扰和性犯罪当然需要警惕。但是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大量针对女性的自由权利的阻碍:消费文化对于女性发展自身心智的阻碍,现实中的贫富差距导致的女性自愿屈从于钱权。这些更隐蔽的,更加不为人察觉的对于女性权益的侵犯恐怕更加值得我们警惕。
所以,站在一种左翼的女性主义视角的话。我的个人观点是,“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骚扰的权利”这句话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于,面对最为明显的针对女性的直接侵犯,它可能是有用的。我们也不能以受害者的衣着问题来让受害者为自己的受害负责。然而,它却是缺乏反思的,因为它并没有考虑过,自己偏好的穿衣选择是否的确是自身的选择而不是社会强加于个人的所谓“流行趋势”,而基于钱权和男性优势地位对于女性的特殊照顾同样也是另一种形式的“骚扰”。而这些才是我们现代社会之中女性所面对的更大程度的不公。
综上,如果真的有什么所谓的女性主义的政治正确的话,那么我希望应该是,第一,女性拥有作为人实现自我的自由,并且这种自我实现是自律的(autonomous),不是他律的(heteronomous)。第二,女性作为社会成员,拥有作为社会参与的主体(subject),而不仅仅只是接受社会安排的客体(object),无论这种被安排在效用上是正还是负。
[1] 密尔著 许宝骙译 《论自由》 商务印书馆 112页
这句话本质上没什么问题,关键是看自由和骚扰谁来定义。
正常的定义是:
穿衣的自由限于不对他人造成困扰,符合所在地的风俗和习惯。
骚扰为主观上有性侵犯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侵犯的后果。
而某些人的定义是:
穿衣的自由无限制,骚扰的定义我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