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一直在看这个问题
看了上百个回答,觉得人性最恶劣的事都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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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头发现王总一个人就超越了这几百个回答恐怖的叠加。
看了几位法律专业人士的回答,有几句话不吐不快,不周之处,还望海涵。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法律的神圣感来自于何处?
法律首先应该是稳定民意的表达,其次才是基于此形成的社会契约,并且基于这个契约形成的行为规范。这一套行为规范是适用于每一个人的,也是非常专业的,但绝不能不容外人置喙,因为法律绝不是最高的准则,最高准则应该是法律存在的土壤:民意。
法律不是金科玉律,法律的神圣感是民意赋予的。
当法条与现实相悖的时候,错的只能是法条,绝不可能是现实。作为一个法律人,这种时候无奈的宣称,“法条就是这样,我无能为力”,这绝对不能是荣耀,而应该是法律人的耻辱。
具体到这里,试问,谁会相信王振华是初犯?
谁会相信他仅仅是猥亵?
谁会相信这件单一案件背后没有一整个完整成熟的输送链条?
谁会相信没有人操纵民意?
当法律不能制止这种禽兽行为的时候,我们决不能轻飘飘一句:法条就这样,从而心安理得。如果法条在如此禽兽的行为面前无能为力,那么紧接着崩塌的不只是社会安全感这种小东西,而是整个法律体系,迎接我们的是丛林社会,没有任何人能够逃离,包括法律人。
严谨与热血从来都是矛盾的,我们不能苛求一个人,在这两个方面都达到极致。
但是光顾着严谨,不屑于热血,说明人已经变质了,不管你是什么人。
很明显现有法条对这种行为,强奸猥亵幼女,约束力是不够的,量刑是过轻的,对受害者的痛苦体验估计是不足的,对行为的恶劣性评估是不够的,对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认识是不充分的。
受害者本身的痛苦,主要是心理上的创伤,很可能终身无法平复。尤其是处于青春期前期甚至连青春期都没有到,遭受到如此禽兽的创伤,结果可想而知。据我不多的心理学常识也可以想见,一个女孩在这么小的年纪遭受性侵犯的后果是什么。恰好我认识几个幼年时期遭受过这种侵害的成年人,她们无一例外的性心理发育不全、扭曲,造成的痛苦是常人很难承受的。我是弗洛伊德的拥趸,我始终认为性心理是一个成年人心理世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部分不完全、不健康,对一个成年人的心理世界是毁灭性的打击,她不得不终生承受这种缺陷,导致诸多方面的不幸福。
在这一方面,很多人喜欢拿特例来说事。比方说遇上个如何如何贴心的男性,如何如何幸福,掩盖了背后绝大多数不幸福的人。
这叫助纣为虐。
能够摆脱这种阴影的人,凤毛麟角,1%都不到。用这1%的例子,去抹杀乃至于无视99%的终身创伤,是与罪犯共谋。
她们就这样活在个别人蓄意制造的监牢里面,终身不得刑满释放。而把她们扔进监牢的人,却只需要蹲区区5年10年大牢就又可以满世界逍遥,这公平吗?
这种行为仅仅是造成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庭的创伤吗?
这是位高权重者、心理变态者、行为失范者,对普遍社会道德的公然挑衅和侵犯。如果这样的行为得不到制止,付出的代价仅仅是蹲几年大牢,社会需要付出的代价是人人自危。
动物尚且知道保护自己的幼崽,何况万物之灵的人类,进化到人类这个层面,保护幼崽早已是生物学层面的本能。放任自己的幼崽遭遇这种终身的伤害,是违背人类本能的,是挑战人性底线的,根本就不可能涉及到什么道德、伦理、法律的层面。如果保护人的本能里面,不伤及他人的那一部分,都不能做到,我不知道这样的法律如何值得尊重。
不能让一个禽兽,把人类社会搞成丛林。
如果大家都普遍认同自己的孩子遭受的侵犯无法得到补偿性的惩罚,惩罚不能有效制止这种侵犯,我们就不得不自己做出一些事情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时候,用“法条就是这样”来搪塞,这不是维护法律,这是在拆法律的台,这是在亲手掐死法律的尊严。
因此这种直接危及大多数人安全感的行为,直接侵犯人性底线的行为,必须要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对法律自身尊严的影响,绝不是轻飘飘几年十几年刑期就能平衡的。
最后我还要说的是,侵犯幼女的行为,99%根本就没有得到任何惩戒。
无数的性侵犯幼女,乃至于长期侵犯,根本就不为人知,连个报警都没有的。这是现实,无可奈何的现实。有无数的幼女,连遭受了侵犯都懵懵懂懂、一无所知,没有人关心她们,没有人在意她们。这次是刚好有社会关注的噱头,才能闹出来,闹大,引起大多数人的注意。
试想一下,一个孤苦无依的留守儿童,遭受的是一个村子里一无所有的老光棍的性侵犯,谁会关注?
而我要说的是,这种行为要比一个堂堂董事长性侵幼女,来的普遍得多,多很多很多。
这才是那“一只蟑螂背后一万只蟑螂”,这才是冰山一角下面那个巨大无比的冰山。
一方面,我们要关注这背后一万只蟑螂,关注海平面下巨大的冰山,要采取更有效的手段关注弱势儿童。
一方面,我们更要抓住这一只蟑螂,抓住这露出海平面的冰山一角,这是具有标志性和示范性的事件。如果这一只蟑螂、这冰山一角,仅仅是蹲几年大牢就放出来,我相信起到的是示范作用,只能制造更多的蟑螂,制造更多的冰山。
大不了蹲几年就放出来了,何乐而不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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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阅读理解和初中政治都不合格的几位:
1、来教育我“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各位,请先去翻一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提到过我国的统治阶级是谁。
2、来洗地的,来讲程序的,或者干脆就是来杠的,祝你们不要生女儿。
蝴蝶的翅膀开始扇动了,
难不成,
引爆地产堰塞湖的核弹
是这个事情?
真的是天才的手笔,
也是魔鬼的手笔,
看这王某的面相,不是好东西,
战略级那个操盘手,没选错下刀的口子
一个魔鬼的构想,选了一个魔鬼开刀
魔鬼与魔鬼背后魔鬼的较量,
会拉多少人深陷地狱呢?
债务地狱,深不见底,
房产,房产,中房美股,两大世界之巅
谁先崩,谁为后崩者续命
我觉得为美股摇旗呐喊的
那个特朗普,知道希拉里一家癖好
竞选时发现这招特别奏效好用
于是动用CIA的全球情报侦查
最终选好了一个有类似癖好的魔鬼下刀
这战略眼光,这宏大格局,做美国总统太牛了
何止交易的艺术,简直埋地雷引爆的艺术
特朗普不仅仅是一个商人,一个总统,
还是一个艺术家
黑不知道,恶跑不了.
2019 无底线大案
无一不是突破人性底线,加害者均以无耻方式来加害底层民众.
覆槽之下,安有完卵
虽然问题标注了法律标签,但可能是信息披露不多,领域内的几位老师尚未作答,答案区从法律入手的不多,简单讲几点,抛砖引玉:
1、王已卸任江苏省人大代表,但仍是上海市政协委员,故关于案情发展,也可以关注上海政协后续的信息公开和通报。
这其实是一个法律问题。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公安机关拘留时都需要报告人大/政协组织,这是相关案件的程序规定。
从上海政协官网可见,王振华赫然在列,说明截至笔者撰稿之日,王振华依旧是上海政协委员。
因此按相关规定,上海政协必然会得到相关情况的通报,大家可以通过政协对后续事态保持关注。
同时通过江苏省人大官网查询,发现本届江苏省人大代表中并无王振华其人,部分公开平台声称王亦是江苏省人大代表,恐怕是信息未有及时更新导致的讹误。
建议注意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之「猥亵儿童罪」、第三百二十四条之「故意伤害罪」与第三百五十八条之「强迫卖淫罪」。
题干部分列出了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法条,可惜在故意伤害罪与强迫卖淫罪两罪仍有遗漏。
略作展开:
针对直接侵害幼女的行为人王某:
我国现有司法实践中,对成年受害人强奸认定采「插入说」,即以性器官插入为既遂,对未成年受害者强奸认定采「接触说」,即以性器官接触为既遂。其余边缘性行为,譬如强迫口淫、指奸,则主要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虽然部分新闻媒体报道,受害者阴道有撕裂伤,但即使以上事实成立(撕裂伤信息未经证实),在未有后续调查的情况下,难以排除其他边缘性行为(譬如前文提到的指奸)造成撕裂伤的可能,仅凭现有信息,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强奸(幼女-性器官接触)事实,因此警情通报中,也是暂以猥亵儿童罪刑事拘留的,当然,不排除后续调查发现新证据改变罪名的可能。
(对幼女的性侵害中,边缘性行为相当常见,幼女体型较小,性器官发育不成熟,很多时候并非侵害者主观上「不想」,而是事实上「不能」,我国就有过多起婴儿遭受指奸的骇人案例)
至于猥亵儿童罪,则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原强制猥亵罪基础上新增的条款,依据该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亦即是说,如果本案王某不构成强奸,那么很有可能按照猥亵儿童罪,此时量刑需按不同情况,分别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无严重情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公共场所犯罪、有其他严重情节)」两个幅度内从重处罚。
同时,有新闻报道称,阴道撕裂伤已构成轻伤,若该信息属实,按照《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某的猥亵行为亦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行为触犯数罪,数罪间为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
(这一点题主似有遗漏,此处补充)
除了王某外,另一人周某也值得一提。
按照新闻报道,「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这符合卖淫「为获取物质报酬,与不特定对象发生关系」的构成要件。
当然,由于幼女本身性自主权受限,且我国已经取消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因此王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强奸或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然而虽然幼女并非卖淫,但强迫幼女与他人发生关系以换取物质利益的行为,还是有可能构成强迫卖淫罪。
其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周某协助王某完成强奸/猥亵行为,还可能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有观点认为,这同样是想象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若这一观点成立,则周某的量刑至少在十年以上(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希望大家能在保持关注的同时保有审慎,谨守监督推动和恶意揣测的界限,同时克制好奇心,不要打探或关注受害人的信息和隐私。
「如果你在家里发现一只蟑螂,那暗处可能藏着一万只」,很多人喜欢引用这句话形容罪恶的冰山一角。
坦诚地说,涉案人是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身兼要职,财雄势大,因此有网友质疑,是否还有其他受害者,督促侦查,这的确是应有之义。
但法律上,公司与股东间相互独立,董事、总裁也不事事亲历亲为,涉案人的身份不必然推出公司涉及幼童的推广/慈善/公益行为都有猫腻,查固然要查,但未有结果之前,不好妄下定论,更不好耸人听闻。
以往的类似事件中,公众常常对受害者抱有莫名的关注,更有甚者,不乏媒体时隔几年再对受害者近况来个追踪报道,前车可鉴,至少从此时此刻,从我做起,希望大家关注案情本身,不要给受害人(家庭)再带去二次伤害。
以上。
半年了啊好期待结局
一个九岁,一个十二岁。我觉得还是判处死刑吧。让他上天堂好好享受七十二个处女吧。或者化学阉割,无期徒刑也是一个好选择。
技术上:光刻机的制造和使用工艺。
金融上:打破美元的霸权。
军事上:台湾问题。
别的问题(房产绑架经济、老龄化、东西部平衡等)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都是可能通过发展来解决的。
上面列的3个问题是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
从打斑之前我还是站卡卡西的,其实在凯vs鬼鲛那时候我心里就已经明白了,凯老师已经强的过分了,但是我仍然觉得卡卡西有胜算。
但直到六道斑登场
所有人都很绝望,当年追剧的我也很绝望。但是,你永远想不到那个男人有多强,当红色蒸汽沸腾时,无论是风影火影还是卡卡西都只能有观战的份。
另外感谢岸本老师没有把凯写死
稍微多说两句。
其实华人在海外,尤其是欧美社会遇到的很大的一个问题是意识不到种族的重要性。近代以前,中国基本都是处于一个“国家=天下”的状态。这就导致了很多中国人在面对近现代以威斯特法伦体系为基准形成的“民族国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概念,因而在欧美,尤其是在北美(USA/Canada)这种移民国家里生活的时候政治上十分受挫。
不管你承认也好,否认也罢,一个人在美国的社会认定更多地来自于一个人的种族(race)而非阶级(class).以我们最关心的教育为例:大学录取会很大程度上根据你的种族来决定录取标准,而不是社会阶层,更不是政治倾向。不管家境如何,只要你是亚裔,那么你就有大概率碰到录取标准的歧视问题。
在这个前提下,任何一个有智商的人都能够看出来:在美国这个大背景下,在争取自身(个人/族群)权益的过程中,种族的优先级是排在最前面的,其次才是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你在填表的时候,不会让你选你是conservative还是liberal,只会让你选你是“white",“Asian”还是“Hispanic”. 而事实上,只要一个族群能够意识到美国社会种族优先的前提下,内部的政治光谱不仅不是问题,反而是优势,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犹太人。
犹太人在美国有多成功想必不用多说。但是犹太人并没有把自己局限在左翼或者右翼,而是通过在不同政治光谱上的发展,成功的让自己的种族在美国取得优势。说右翼,犹太人里面的一大票银行家企业家大家也有所耳闻;说左翼,犹太人中的囧叔,主持界传奇larry king,喜欢谈笑风生的华莱士等等都是业界传奇。这样他们右手掌控了经济和政治力量,左手掌控了舆论和传媒的力量,最终让族群取得成功。可见,以族群利益为先,则族内各个政见派系均受益;以政见利益为先,则族群分崩离析。
反观以叫兽为首的旧华“精英社会活动家“是怎么做的呢?不仅不去积极组织和联络真正能起到作用的政治基本盘(一个越来越壮大的华人群体),反而主动地去做出例如:损害自己族群的利益以换取一小撮外部政治利益(SCA5),试图不断的分裂族群内部力量(亚裔内部细分法案)等等赤裸裸乃至荒唐可笑的背叛种族利益的行为。这种叫兽,如果不是脑子进了水,那就只能是因为政治觉悟和政治水平实在太差,吃枣药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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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脊之犬,狺狺狂吠。 一开始看到这篇文章我特别震惊,不单单是文章内容,更重要的作者身份:美国百人会会长及首个法学院院长?这样的人竟然说出如此粗鄙之语?不过回想一下,这倒是解决了我一直以来的疑问。
作为一个在美国各个领域都有杰出贡献的种族,作为一个平均收入和学历都远超平均线的种族,作为一个贡献了马友友,关颖珊,刘玉玲等杰出人才的种族,为什么美国华人的政治地位如此的低下?为什么华人的权益总是受到系统性的侵害和歧视?最重要的是,为什么华人,尤其是旧华人及其后代的自我认同和民族荣誉感低到令人发指?现在看来,这些旧华人中的“精英”“社会活动家”政治水准低到不堪占了很大一部分原因。
其实在美国待过一段时间的人都明白,各个族群之间有竞争,有合作,也有斗争。但得到尊敬的条件只有一个:拥有力量。这个力量可以是经济力量,可以是知识力量,当然也可以是政治力量。所以这次大选华人主动出击,参与助选的行为我是非常认同的:重要的不是你站在哪一条队,而是展现能够左右选战结果的政治力量,这才是华人赖以发展的基础。相反,任何一种任凭意识形态洗脑而站队的行为都是政治水准低下的弱智行径。
其实稍微看了看叫兽的个人经历,未免有些可怜他。作为一个数次试图否认和摆脱自己华人身份的“社会活动家”,他的“习得性无助”十有八九也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一步一步建立起来的。在中国崛起,新华人一步步向前的大背景下,他就像一头曾经被锁链拴住的幼象,完全没有意识到力量的对比总是会转化的,而华人政治家真正的基本盘只有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旧华人的社会认知,一种貌似平等实则歧视的社会认知,只会进一步地被抛弃,最终由新华人引领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旧华人畏畏缩缩的活了一百多年,却连美国这个国家的一点基本精神都没有学到,而这些分明写的很清楚:The land of the free and the home of the brave.
毕竟,大清都亡了,也请你们这些遗老遗少们滚回历史的尘埃里吧。 -------------------
原答案
这个所谓教授才真是把“歧视”二字阐释的淋漓尽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