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遇难者家属、波音合作方和波音的投资者,都有依据对波音提起诉讼。
在遇难者家属方面,已经有一名遇难者家属在 5 月 22 日,在美国提起针对波音公司的侵权责任诉讼,索赔 276 万美元。(相关报道:https://www.independent.ie/world-news/europe/ethiopia-plane-crash-victims-widow-sues-boeing-for-247m-38136338.html)起诉状中主张,波音出于疏忽,未能充分向飞行员告知传感器和飞行控制系统的风险,导致事故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一起发生在美国境外的空难,一名法国国籍的遇难者家属试图在美国提起诉讼,这是空难事件中常见的一种策略:利用美国法律对集体诉讼较为友善,且侵权责任案件赔偿额度较高、允许惩罚性赔偿的特点,最大化自己的维权收益。
2004 年 11 月 21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 MU5210 次航班在从包头飞往上海的航程中坠毁,55 人不幸遇难。空难发生后,遇难者家属就曾经尝试远赴美国进行集体诉讼,以最大限度获得补偿。需注意的是,尽管坠毁的是一家加拿大庞巴迪公司生产的客机,但当时的律师依然试图以飞机发动机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生产为由,请求美国法院审理此案。尽管包头空难最终没有在美国开庭审理,但这个操作,依然在实践中具有代表性。
回到埃航空难事件。和包头空难相比,此案和美国的相关性要更强,毕竟波音是主要营业地点在美国的公司,管辖权依据更为直接。面对遇难者家属的起诉,波音公司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获取证据的便利性、诉讼成本、美国的利益相关性等因素,对管辖权作出裁定。(参照 Piper Aircraft Co.v.Reyno, 454 U.S. 235 (1981) 案,该案同样涉及发生在美国境外的空难事件。)
除了遇难者家属之外,投资者想必已经磨刀霍霍了。上个月,已经有波音公司的投资者发起了集团诉讼,理由是波音公司未能依法准确披露安全风险,误导了投资者,导致投资受损。(相关报道: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business/2019/04/10/boeing-shareholder-files-class-action-lawsuit-alleges-plane-maker-concealed-max-safety-risks/?utm_term=.bae3ef66e1c6) 波音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有义务向投资者准确披露足以影响投资决策的风险因素,如果没能做到这点,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就有可能提起诉讼。另外,波音公司的客户,主要是全球购买了问题机型的航空公司,也可能以合同违约为由要求赔偿,主张波音未能按照合同中明示或者默示的条款,交付适航性符合使用目的的飞机。
空难遇害者已逝,而波音所面临的一系列法律纠纷,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