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仁宗天圣五年诏令:“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我差点以为自己穿越了1000年
东南互保再现,倘不能制,气数尽矣。
地方政府借信用体系建设为名,创设惩罚制度,以达到其规制本地居民行为的目的。
这在实质上是立法行为,其调整范围,明显超出了《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的规制范围,属于严重越权的违法行为。
仅仅是这种行为,就是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严重破坏与藐视。是典型的“四个意识,个个皆无”的违法乱纪行为。
至于行使实际立法权后为哪些人创设了权力?又侵犯了哪些人的权利?
这虽然很吸引眼球,但已经不重要了,其意义只是让人看清某些人的嘴脸罢了。
重要的是————《东南互保》本身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