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人一大把啊。
问题是,他想屈服,人家燕王会要他吗?
参考黄子澄,他方孝儒多啥啊。
就凭他出的主意比黄子澄更奇葩?和黄子澄一起干好了卧龙凤雏的工作?
拜托,人家燕王起兵打的旗号就是清君侧,如今打进南京了,君没了,君恻更得清啊,不然整个师出无名了。
不然怎么对天下人交待,怎么给之前被废的四个弟弟交待,怎么给被逼全家自焚的湘王一家交待,怎么给手下四年来死的将士交待。
合着你方孝儒一家是人,湘王一家就白死了
之前你们做的那么绝,就别想燕王放过你们了
族诛,没跑了。
至于说不杀方孝儒安天下士子之心。别扯了,燕王已经不惑之年了,早就不是18岁的小孩了,还看不清自己的基本盘吗?
你看杀光了建文旧臣,还有一大批儒生投靠,解缙三杨不是刚入城就开始表忠心了吗?
我这个反王用这几个不是更有表率作用,还用你们这几个卧龙凤雏?
你看方孝儒,四年了光乱出注意,啥用没有,充分表现了一个键盘侠+嘴炮强者的基本修养,还不自知自己不是那块料。眼瞅着燕王都打到南京了,还把责任推给被撸了三年的李景隆身上,还气急败坏的在殿前殴打李景隆。是李景隆那一年是很该死,但你方孝儒削蕃四年不更该死。
然后在揍了李景隆一顿后又派李景隆去守南京城门,这心得有多大才能出这么个注意?不知道张飞是怎么死的。
然后燕王破城时不自杀
建文皇宫起火不去救
光在家里呆着被抓啊?
在大牢里还想等着燕王特赦咋的。
所以燕王根本不会招降方孝儒。要不然清君侧就完全丧失了正义性。清君侧可能是燕王起兵最后一个合法的名义了。
方孝儒家可能也看明白了这一点:妻子郑氏及两个儿子中宪、中愈事先自缢身亡,两个女儿跳进秦淮河溺死。
最后他可以拿刀去皇宫或者城门(他46岁),也可以自杀殉建文。建文旧臣里有有不少这么干的
但他选择了在家呆着。在家人全部自杀后也许是怕死。也许想面斥燕王一番,以此作为最后的抵抗。
但燕王不是初出茅庐的小青年,早就是滚刀肉了,怎么可能因为这样就放弃呢。
所以我觉得燕王让方孝儒写诏书是假的,清君侧怎么可能让第一君恻写诏书呢,完全是对清君侧这一名号的否定。燕王揍他一顿都比给他笔真。
留着诏书笼络新投奔的文人不香吗?你看隔壁解缙多开心,三杨多积极。
所以嘴炮王者+键盘侠高手在现实里把人得罪死了甚至闹出人命的那种,面对对面操刀子砍人的时候,他想求饶,还来得及吗?
本问题下将近1K赞的最高赞回答恰好给我们展示了野生朝代粉/帝王粉的思考逻辑与正经历史学者有何不同。
首先我们先看看1K赞野生朝代粉的思路 ↓
相比之下,另外一个引用了学术论文的正经回答却赞数寥寥 ↓
这个回答引用的历史学的博士论文,结论是:方孝孺“诛十族”之说虽然不实,但其宗族确实被株连杀害八百四十七人,是明代一大惨案。为了推导出这个结论,论文前后梳理了明清两代数十种史料,介绍了方孝孺案相关传说的流变,“诛十族”说又是如何产生的。并且文章中着重提到了,首先对“诛十族”说产生质疑的恰恰是参与四库全书修撰的清代学者,而清代官方史书也从未采信“诛十族”之说!
说完正经历史学者的思路,我们回头再来比较一下野生朝代粉的论证方式——
【结论】
方孝孺没有被诛十族,也没有九族,连三族也没有。所有关于朱棣如何残暴,如何报复支持建文皇帝的记载,基本都是谣言,都是污蔑。
【论证1】
那这是为什么呢?
答案是,四库版这是满清修撰的。
都解开了。
因为满清是坏人→坏人说的话不可信→所以这个谣言肯定是满清编的。Perfect!
【论证2】
总之,方孝孺的故事,包括编出什么把坚守济南的铁铉妻女送去妓院,包括朱棣把支持建文的大臣的妻女淫辱这种种段子(我去你大爷的,朱棣早年带兵打仗时候,爬冰卧雪,那玩意早就冻坏20年了,是要怎么淫乱?和你们一样嘴炮吗?),无非是文官集团对永乐的污蔑而已。
因为“文官集团”是坏人→坏人说的话不可信→所以这是文官集团对永乐的污蔑。Perfect!
【论证3】
但青史可以作证,永乐皇帝,哪怕是满清,也对他有至高评价:
雄武之略,同符高祖。六师屡出,漠北尘清。至其季年,威德遐被,四方宾服,受朝命入贡者殆三十国。幅员之广,远迈汉唐。成功骏烈,卓乎盛矣。
因为满清是坏人→这好话是坏人说的→连坏人都说永乐皇帝好话,那肯定是真的啊!Perfect!
满清说永乐好话→永乐肯定是大好人→大好人才不会诛人十族呢,也没有九族,连三族都没有!
【参考文献】
《明史》《明太宗实录》《野记》《松江府志》《鄞县志》等共5种,每种引用一两句话。
野生历史粉在论证时比较核心的论据是《松江府志》与《鄞县志》中记载了方孝孺的长子、幼子之后隐姓埋名、躲避民间的记载。由此该野生粉认定“朱棣,并没有对方孝孺诛十族,也没有诛三族,连诛一族都没有!”
看到这里,我不得不说,作者对于怎么辨别各种族谱、地方志的记载,根本没有基本的史料学常识。
举个栗子。
南宋大将岳飞与岳云被冤杀后,他的其他四子岳雷、岳霖、岳震、岳霆,以及岳云的儿子岳甫、岳申等6个男丁被流放岭南拘管。岳飞平反后,其子孙陆续被南宋朝廷准许回迁,并且授予官职。本来这是很清楚的事情,但是在后世却冒出很多子虚乌有的“岳飞后人”,号称是隐姓埋名、躲避民间几百年后才出来认祖归宗……
这就很尴尬了,一方面赵构秦桧对岳飞子孙看管极为严苛,怎么说跑就跑得了呢?另一方面岳飞平反后理应追授他子孙官职,如果真的子孙还在躲避民间,那么又是谁出来冒领的呢?更奇怪的是,岳飞都平反了,为什么这些“岳飞后人”还要继续改姓?我且举几个例子。
1、湖北黄梅聂家大湾鄂氏,号称是岳飞四子岳震、五子岳霆躲到此地后改姓鄂;
2、韩国《青海李氏宗谱》,号称岳飞五子岳霆投奔青海李将军(?)后改姓为李;
3、除此之外,还有姓乐、姓丘、姓山、姓罗、姓朱等所谓的“岳飞后裔”;
4、《宜兴县志》和各地岳氏宗谱里甚至还有个不存在的岳飞亲弟“岳翱”……
要都按照这些所谓的“地方志”“宗谱”的记载,那显然我们已知的历史都是假的了——按照这个野生朝代粉的逻辑,我给你现编一个?
岳飞死后根本没有被株连家属,他的子孙是都畏罪潜逃的。
所有关于赵构和秦桧如何残暴,如何报复岳飞的记载,基本都是谣言,都是污蔑。
《宜兴县志》说岳飞的弟弟岳翱后来做的官比岳飞还大,是南宋最大的大官。
《岳氏宗谱》说岳飞的两个儿子逃到湖北黄梅,根本没有被流放。
总之,岳飞的故事,包括编出什么把上书言事的陈东欧阳澈斩首,包括赵构“好色如父,侍婢多死”这种种段子(我去你大爷的,赵构早年泥马渡江时候,那玩意早就吓坏20年了,是要怎么淫乱?和你们一样嘴炮吗?),无非是武将集团对高宗的污蔑而已。
那这是为什么呢?
答案是,《宋史》是蒙元修撰的。
都解开了。
但青史可以作证,高宗皇帝,哪怕是蒙元,也对他有至高评价:
昔夏后氏传五世而后羿篡,少康复立而祀夏;周传九世而厉王死于彘,宣王复立而继周;汉传十有一世而新莽窃位,光武复立而兴汉;晋传四世有怀、愍之祸,元帝正位于建邺;唐传六世有安、史之难,肃宗即位于灵武;宋传九世而徽、钦陷于金,高宗缵图于南京:六君者,史皆称为中兴。
谢邀:因为我懒,而且已经有学者考证“诛十族”之说,就没必要重复劳动了。。直接贴论文。知网就有下载,因为知乎的导入的问题,为了排版好看我把注释删掉了,想看原本的自己下载去看吧。
《方孝孺殉难事迹的叙事演化与“诛十族”说考》
李 谷 悦
[关键词]方孝孺;殉难事迹;诛十族;叙事演化
[摘 要]方孝孺是明代著名的儒臣,在靖难之役中为建文帝殉难,被后世视为忠义的楷模。其殉难事迹的叙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由简入繁的演化过程,随着文禁的解除与历代的平反,许多信息被添入,尤以“诛十族”说流传最广,其惨烈尽忠的形象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梳理记叙方孝孺殉难事迹的主要历史文献和明代主要的法律、制度文献后发现:方孝孺殉难事迹的演化过程是由诸多历史、文化因素综合而成的,“诛十族”说的出现、流传且被史实化也有其复杂的历史内情,值得思考与玩味。但是,“诛十族 ”仅是一个传说,不能视作历史事实。
方孝孺(1357~1402)乃明初著名儒臣,侍奉建文朝,因其文采与理学修养被后人视为明初继宋濂、刘基之后的又一“文宗”,如《宁海县志》称:“诸儒所长,互有得失,孝孺卓然为一世儒宗。” 其在靖难之役中的守节殉难成为后人经常议论的话题,尤以其被“诛十族”一事流传最广。关于方孝孺的儒学思想、士大夫精神和文学成就均有一些研究成果,但是对其殉难事迹演化的考察,几乎没有学者涉及。关于“诛十族”一事,部分学者持保留意见,如清代朱彝尊(1629~1709)在《史馆上总裁第四书》中曾对此事提出疑议。他通过考查“族刑”的历史,发现所谓“诛九族”远没有“诛三族”残酷 ,将“诛九族”夸张为“诛十族”更是世间人无知的表现,而且方孝孺的朋友并没有全被株连,所以他认为,“诛十族”一说并不成立,只是“野史之谬” 。当代学者商传在《明代文化史》中写道:“方孝孺被杀时,宗亲受到株连被杀八百四十七人,还有一些门人或以身殉,或遭株连,因此史有诛十族之传说。” 这是一种很审慎的说法,称“诛十族”为“传说”。但大多数人在谈及方孝孺殉难事迹时,必言“诛十族”,且将其作为史实加以引用。那么方孝孺殉难事迹究竟是怎么演化的?其中“诛十族”一说是如何演化出来的?这一过程中又有哪些因素使“诛十族”一说不断被推广,进而史实化的?
此外,朱彝尊认为“诛十族”并非史实,仅仅是基于刑法史单方面的论证和逻辑上的推理,但是方孝孺之死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量刑问题,而是一场政治斗争的悲剧,事件本身有许多特殊性,朱彝尊的质疑虽在逻辑上站得住脚,但过于单薄,故此问题仍需通过文献和历史的考证来予以较为全面的解释。然而,从文献与叙事演化角度讨论这一问题的论文,目前笔者尚未见到,所以本文立意于此,依托历史文献,兼顾主要的法律、制度文献,梳理方孝孺殉难事迹叙事演化的基本脉络,并探讨其叙事演化背后的历史与文化因素。
一 明前期方孝孺殉难叙事
方孝孺,字希直,一字希古,号正学先生,浙江宁海人。他素有家学,资质过人,《立斋闲录》转引王绅(1360~1400)所作《逊志斋集跋语》称:“正学先生早有盛名,自童时乡人即呼为‘小韩子’。迄今,年既壮而德愈凝,故其为言益宏粹。” 成年后精研理学,师从宋濂,在诸多弟子中出类拔萃。“孝孺顾末视文艺,恒以明王道、辟异端为巳 (疑为 ‘己’字误笔)任,进修所诣,月异而岁不同,世咸以为程朱复出” 。由此足见其理学功夫。
洪武十五年(1382年),方孝孺受到朱元璋的召见,“上喜其举动端整,谓皇孙曰:‘此庄士,当老其才辅汝’” 。在张廷玉所上《明史·方孝孺传》中,“皇孙”作“皇太子” ,或许是清代学者基于洪武十五年时朱允炆还很年幼且朱标尚在世而作的改动。但是朱元璋并没有马上起用方孝孺。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方孝孺再次被举荐,“上曰‘今非用孝孺时’。稍擢汉中府学教授,日与诸生讲明圣学” 。不久方孝孺结识了蜀献王朱椿,并成为世子的老师。朱椿对方孝孺大为赞赏,并命名其读书之庐为“正学”。此即“方正学”称号的来历。
朱允炆即位后,“廷臣交荐,召为翰林博士,进侍讲,寻升侍讲学士……一时倚重,凡将相大政议辄咨孝孺” 。方孝孺在建文朝受到重用,不久更定官制,成为文学博士。建文元年(1399年)七月,燕王朱棣起兵反叛,经过三年的“靖难之役”,攻占了南京,建文帝不知所踪,方孝孺作为建文帝遗臣而殉难。
以上便是方孝孺的基本生平,主要源自明中期郑晓 (1499~1566)所著 《吾学编 ·文学博士方孝孺》。此传记影响深远,与清修《明史·方孝孺传》的文字非常相似,可能是其史源之一。通过它我们可以大致梳理方孝孺的生平,但它却不是方孝孺殉难事迹的最早记载。
方孝孺殉难事迹目前所见的最早记载是《奉天靖难记》。《四库全书总目》认为该书“纪明成祖初起至即位事,盖永乐初年人所作” 。事实上,该书是一部对靖难之役作出政治合理性解释的文献。
上叹曰:“小子无知,乃至此乎?”时有执方孝孺来献。上指烟焰处谓方孝孺曰:“今日使幼君自焚者,皆汝辈所为也!放(疑为‘汝’字误笔)死有余辜!”方孝孺稽首祈哀乞怜。遂命收之……
丁丑,执奸恶齐泰、黄子澄、方孝孺等至阙下。上数其罪,咸伏其辜,□(残字,疑为“磔”)戮于市 。
这一记载后来又被《明太宗实录》采用 ,仅有部分字词变动。从行文来看,方孝孺俨然成了一个怕死的懦夫,而朱棣是完全的胜利者。然而考究当时情况,方孝孺的族人、门生都受到了株连,其著述也遭到了禁毁。据《明英宗实录》记载:“永乐初,严治方孝孺之党。庶吉士章朴与(杨)善同坐事。朴言家有孝孺文集,善即借观,密以奏闻,遂戮朴而复善官。”瑠杨善通过揭发检举有人私藏方孝孺文集就能够官复原职,而藏书人直接处死,可见文网之密和株连之盛。此事被写入《明英宗实录》,无意中道出了《奉天靖难记》和《明太宗实录》记载背后的血腥。
至李贤(1408~1467)著《天顺日录》时,对方孝孺殉难事迹的记载开始详细起来。
文庙过江之日,初即位,欲诏示天下,问姚广孝举代草者,曰:“必须方孝孺。”召之数次,不来。以势逼之,不得已,孝孺持斩衰而行见。文庙即命草诏,乃举声大哭曰:“将何为辞?”敕左右禁其哭,授以笔,即投之地,曰:“有死而已,诏不可草。”文庙大怒,以凌迟之刑刑之,遂夷其族 。
从这段文字能够获取以下信息:姚广孝举荐方孝孺代草即位诏,方孝孺为建文帝戴孝,不肯代草即位诏,投笔于地,且有誓死的语言,朱棣大怒,方孝孺被处死,死得很惨,并被“夷其族”。这几条信息被后人保留下来,构成了方孝孺殉难事迹的基本要素,成为后世流传的方孝孺殉难形象的原本。李贤写作《天顺日录》的时间是在天顺至成化初年,距离方孝孺殉难还不算久远,应该是在文禁逐渐解除后参考了一些资料写作的。
稍后成书于成化、弘治年间的《立斋闲录》转引了这段内容,该书作者宋端仪(1447~1501)不仅在文后注明其出自《天顺日录》,而且批注说:“此一段未甚得其实,姑存之。” 宋端仪并没有因为李贤的时代接近方孝孺殉难时代就简单引用,而是持存疑态度,但是在当时他又无法获得比《天顺日录》更详尽的记载,所以只好“姑存之”。《立斋闲录》还记载:“希直为绝命词云:‘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由。三纲易位兮,四维不修。骨肉相残兮,至亲为仇。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徇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尤!’” 后面还记载了方孝孺殉难株连的人数:“今按南京锦衣卫镇抚司监簿,除前编缺坏外,所存簿籍载正学宗族抄扎人口有八百四十七人。”
在政治斗争中,对政敌族人进行株连是很常见的,禁毁书籍、捉拿门人也是常有之事,但是出现“诛十族”这种令人发指的情况,仅仅出现在流传的方孝孺殉难事迹中。通过查考可知,至《立斋闲录》成书的成化末至弘治中后期,“诛十族”的说法还没有出现。
二 明中后期方孝孺殉难叙事
据目前所见记载,“诛十族”一说最早出现在祝允明(1460~1527)所编的《野记》中。《野记》又名《枝山野记》,成书于正德六年(1511年),目前传世的有四卷本和一卷本两个本子。“诛十族”的记载出现在四卷本中,一卷本作为后世对四卷本的选编并没有摘选这段文字。《野记》卷二记载:
文皇既即位,问广孝谁可草诏。广孝以方对,遂召之。数往返,方竟不行,乃强持之入,方被斩衰行哭。既至,令视草,大号詈,不从。强使搦管,掷去,语益厉,曰:“不过夷我九族耳!”上怒曰:“吾夷尔十族!”左右问何一族,上曰:“朋友亦族也。”于是尽其九族之命,而大搜天下为方友者杀之 。
这一记载与《天顺日录》的记载相比,前面的基本信息都具备,如姚广孝举荐方孝孺代草即位诏,方孝孺为建文帝戴孝,不肯代草即位诏,投笔于地,等等,唯独后面发生了变化:方孝孺激愤之下说“不过夷我九族”,朱棣大怒,把朋友也算作一族,要诛其十族。“诛十族”的说法在此出现。一种说法作为文本出现,应该有一个流传的过程,只可惜没有发现更早的文本,仅能暂且认为至弘治、正德年间,“诛十族”的说法开始出现并流传。
对于《野记》中出现的“诛十族”说,当时人既有采用的,也有不采用的,可见其最初也只是作为一种可参考的传说,并未言之凿凿。
正德十五年(1520年)成书的《革除遗事》记载:“嗣君既亡,文庙纳姚广孝言召用之。孝孺不屈,系狱。遣人谕旨,终不从。寻诏天下,问广孝举代草者,曰:‘必须方孝孺。’召出,自狱斩缞而见。命草诏,曰:‘有死而已。’遂就戮。临绝,为绝命词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由。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徇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亢(疑为‘尤’字误笔)!’时年四十六。宗族坐死者,八百四十七人。” 该书所记绝命词比《立斋闲录》少了两句,株连宗族人数与 《立斋闲录》相同,但未提到“诛十族”一事。
而成书于嘉靖初年的《姜氏秘史》,在记载宁海典史魏泽保护方孝孺家人一事时,引述了方孝孺殉难事迹,提到了“诛十族”。“先是,燕邸南下,姚广孝请曰:‘殿下至京,须全方孝孺,杀此人则天下读书种子绝矣。’上纳之。既至,建文帝亡去,遂召孝孺问曰:‘我以周公匡成王而来,成王不在,当议所立。’对曰:‘殿下既以匡王室而来,成王不在,当立成王之子。’忤旨,因有灭十族等语。上大怒,即收捕其族党,尽诛之。” 此段记载增加了 “读书种子 ”的评价和朱棣、方孝孺之间的辩论,引出 “灭十族等语”,但对“诛十族”的具体实施情况没有详细记载,仅是采用了此说。
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成书的《奉天刑赏录》没有记载方孝孺殉难事迹,仅记录了方孝孺宗族“抄扎八百四十七人” 。
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成书的《皇明通纪》则采用了“诛十族”的说法:
及靖难师驻金川门,宫中自焚,孝孺即持斩衰服,昼夜号哭,为镇抚伍云等执以献。孝孺不屈,乃系狱。遣人谕旨,终不从。既而,议颁即位诏于天下,问左右谁可代草者,皆举孝孺。乃召出自狱,斩衰而见,悲恸不止。上降榻,慰谕之曰:“我家事耳。先生何良苦?”又曰:“先生为我作诏。”命授以纸笔,孝孺大书数字,掷笔于地曰:“死即死耳,诏不可草。”上大声谓曰:“汝焉能遽死,朕当灭汝十族。”令复系狱以俟,乃据其宗支,尽抄没之,宗族坐死者八百四十七人,妻郑氏与诸子皆先自经死 。
这段记载成为后世流传的殉难事迹版本之一。但与《野记》不同的是,这里方孝孺并没有主动提“灭九族”的事,而是朱棣直接宣布要“诛十族”。这段文字的后面还增加了其亲族在其面前被诛杀、朋友门生都被作为十族诛杀等情节:“每抄提人,辄示孝孺,孝孺执不从。乃及母族林彦清等、妻族郑原吉等,九族既戮,亦皆不从。乃及朋友门生廖镛、林嘉猷等。” 此内容对后世方孝孺殉难事迹的记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郑晓(1499~1566)编写、刊行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的《吾学编 ·文学博士方孝孺》,综合了诸多方孝孺殉难的传世信息。“建文君逊去,文皇以姚广孝言召用孝孺。不肯屈,系狱。一日遣人谕再三,终不从。又召孝孺草诏,及见,悲恸彻殿陛。文皇降榻劳曰:‘先生无劳苦,余欲法周公辅成王耳。’孝孺曰:‘成王今安在?’文皇曰:‘渠自焚死。’孝孺曰:‘成王即不存,何不立成王之子?’文皇曰:‘国赖长君。’孝孺曰:‘何不立成王之弟?’文皇又曰:‘先生无过劳苦。’置左右授笔札,又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大批数字云云,投笔于地,又大哭。且骂且哭曰:‘死即死,诏不可草!’文皇大怒,命磔诸市。孝孺慨然就戮,为绝命词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由。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徇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尤!’时年四十六。复诏收其妻郑,郑先已经死。宗族坐死者八百七十三人。” 这里,朱棣和方孝孺的“辩论”内容增加了,方孝孺的忠臣形象也比此前记载更加饱满、生动了,也收录了绝命词,但是株连宗族的人数和《姜氏秘史》、《奉天刑赏录》等不同,增加了26人,但没有“诛十族”的内容。
焦竑(1540~1620)在《国朝献征录》中采用此说,收录了郑晓的《文学博士方孝孺》全文。但他在个人著述《玉堂丛语》中也仅仅记为:方孝孺“知事不可为,乃作绝命辞,未几,不屈而死” 。没有采用“诛十族”的说法。
朱睦(1518~1587)所作、成书于万历二年(1574年)的《革除逸史》也对 “诛十族”说只字未提。“召文学博士方孝孺草诏,孝孺不往,迫之,以衰麻见,上怒,逮诣诏狱。” “未几,获兵部尚书铁铉 ……
上俱欲用之,示其意,铉等执不从,遂就刑。” 该书的记载与《奉天靖难记》一致,只是提到了令草诏和“衰麻”相见。他在序言里称:“革除间史臣远嫌,不纪建文之事,以致四年政令阙而不传。自仁宣以后,山林之士稍稍出逸文谈往事,于是有撰《靖难录》者,有撰《革除录》者。余尝观二录,其辞或抑或扬,俱失太过,而《革除录》失实尤多。” 此处谈到的《革除录》,即宋端仪所编之 《革除录》,今已不存。《明史·宋端仪传》称:“端仪慨建文朝忠臣湮没,乃搜辑遗事,为《革除录》。建文忠臣之有录,自端仪始也。”瑠《靖难录》即《奉天靖难记》。“或抑或扬”,是指此二书立场上的差异。朱是周王朱橚的后裔,明朝宗室,这样的记载可能有为朱棣回护之意,因为周王与朱棣本是同母兄弟,但也不排除他治学态度严谨、不轻信传说的可能性。
也许是由于众说纷纭,王世贞(1526~1590)在《弇山堂别集》里没有直接记载方孝孺殉难事迹,仅在《史乘考误》中质疑了《明太宗实录》中的记载:“《文庙实录》是三杨诸公手笔,于方孝孺等直著其抗命之迹可也,乃曰‘孝孺叩头乞哀,上命执之,下于狱。’呜呼,是何心哉!议者专罪杨文贞,恐未必尽出文贞手。” 而在《书方正学文集后 》中,王世贞称:“正学先生之死义,天下之人能壮之,而又能痛之。当是时,人主不胜一念之愤,屠僇其宗戚以至朋友之属,无所不株累。” 虽有暗示之意,但仍未明说“诛十族”。此文结尾还质疑了《明太宗实录》中的记载和当时对方孝孺殉难叙事的一些过分说法:“世之哀先生者,或过有所褒饰,然不失为志士。而国史成于宣庙时,似亦可已矣,而曰‘孝孺叩头求哀命执之’。呜呼!彼宁叩头者哉?” 其弟王世懋(1536~1588)在《跋正学先生后嗣记》中也盛赞方孝孺的忠贞,认为其后人躲过屠杀得以幸存实属天意 。王氏兄弟二人都流露出对方孝孺遭受惨烈杀戮的同情和悲愤,但均没有明确谈及“诛十族”一事。
由此可见,方孝孺殉难事迹的信息自明中叶以后有增加的趋势,尤以郑晓所记《文学博士方孝孺》为综合诸多说法的代表。而“诛十族”一说自弘治、正德年间以文本形式出现后,开始被人们引用或重视,但也仅是作为一种说法,并未成为方孝孺殉难事迹不可缺失的一部分。
三 明末方孝孺殉难叙事
从万历中后期开始,越来越多的史料里出现了方孝孺“诛十族”的记载,在公文中“诛十族”也经常被人提及。如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陈禹谟(1548~1618)在所上《谥典未颁幽魂未妥疏》中称:“臣念逊国翰林侍读学士方孝孺者,理学渊源为国朝文章之冠,忠义激烈为古今人物之衡……成祖令其草诏,不从,磔之于聚宝门外,并戮其三服之亲。上怒不已,必欲诛其十族,乃以门人盛镛等为十族诛之。是孝孺之志实古今无两,孝孺之惨亦古今无两。” 方孝孺事迹已然被官员在公文中引用,而且 “诛十族”一说已被作为事实来陈述。
朱国祯(1558~1632)在天启元年(1621年)完稿的《涌幢小品》中称:“战国而后,有三族、五族、九族之刑。国朝乃十族。” 在他编撰的《皇明逊国臣传》中有《文学博士方先生》传,内容为:“建文逊去,先生即持斩衰服昼夜哭,为镇抚伍云等执以献。不屈,系狱,一日遣人谕再三,终不从。又召草诏,及见,悲恸声彻殿陛。上降榻劳曰:‘先生无自苦,予欲法周公辅成王耳。’曰:‘成王今安在?’上曰:‘渠自焚死。’曰:‘成王即不存,何不立成王之子?’上曰:‘国赖长君。’曰:‘何不立成王之弟?’曰:‘此朕家事,先生无过劳苦。’顾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大批数字云云,投笔于地,大哭。且骂且哭曰:‘死即死,诏不可草一!’上大声叱曰:‘汝焉能遽死,朕当灭汝十族!’以刀抉两□(残字,疑为‘颊’字),伤至耳,复系狱以俟。据其宗支及母族林彦法等、妻族郑原吉等,示且胁之,执不从。上既怒甚,乃使朋友门生廖镛等为十族诛之,然后诏磔于市。慨然就戮,为绝命词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繇。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徇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尤!’时年四十六。复诏收其妻郑,郑与二子中宪、中愈先已经死,二女溺淮水死,宗族坐死者八百七十三人。” 该传的前半部分与郑晓所记基本相同,但增加了抓住方孝孺的人物,后面采用了“诛十族”的说法,并增加了方孝孺被刀伤嘴等信息。最后朱国祯还在宗族坐死人数后面作有小注:“一曰八百四十七人。” 将两种数据均记录下来,可见其有一定的严谨性。但是,也许是笔误或刻本的失误,林彦清被写作“林彦法”。而最严重的问题,则是时序上发生了颠倒。就在本书《都督廖公》一节中有这样的记载:“文皇以廖侯两子镛与铭尝受学方孝孺,令召之。孝孺怒曰:‘汝读几年书?还不识个是字!’两子复命。文皇大怒,收孝孺杀之。廖两子拾遗骸葬聚宝门外山上,甫毕,而廖氏亦见收。” 即廖氏兄弟对方孝孺进行劝说,并被怒斥,最后两人因给方氏收尸也被搜捕。可是在其《文学博士方先生》传中,两兄弟已经作为“十族”被诛杀了,然后方孝孺才被磔杀,那到底是谁给方孝孺收尸的呢?由此可见,朱国祯的严谨在此部分编撰中仅体现在对数字的存疑上。其实,廖氏兄弟先被诛杀然后方孝孺才被杀的记载,在上文所引的《皇明通纪》里已有记载,朱国祯也有可能参考了这一说法,但并没有进行史实辨疑和逻辑修正,于是才在同一部书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记载。
刊刻于崇祯五年(1632年)的《宁海县志》修正了这一混乱,记曰:“建文帝逊去,时壬午六月十四日也。孝孺持斩衰服,昼夜号哭。太宗即位,欲诏天下,问左右谁可草诏者。廷臣以孝孺对。上召之数四不至,闻廖都督二子尝师孝孺,命谕意且召之。孝孺怒曰:‘汝读书几年?尚不识个是字!’二子以对,遂使人拥之入。孝孺衰绖杖哭见上,益悲恸,声彻殿陛间,左右禁之莫止。上降榻慰谕曰:‘先生无劳苦,朕效周公辅成王何如?’对曰:‘成王安在?’上曰:‘渠自焚死。’对曰:‘何不立成王之子?’上曰:‘国赖长君。’对曰:‘何不立成王之弟?’上又曰:‘此朕家事,先生无过劳苦。’目左右授笔札,又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大批数字讫,投笔于地,且骂且哭曰:‘死即死耳,诏不可草!’上大声谓曰:‘汝焉能遽死!朕当灭汝十族!’令系狱以俟,犹以广孝言未即诛,乃据其宗支及九族尽夷灭之。孝孺嫚骂不从。上大怒,命抉其吻剔其舌,孝孺犹喋血犯御座。磔之。临终作绝命词,识与不识哀之。廖氏二子拾其遗骸,殡之聚宝山麓,时年四十六矣……以次捕其族党,至辄不屈,乃尽诛之,死者八百四十七人,谪戍绝徼者不可胜计。” 基本信息与《皇明逊国臣传》中之《文学博士方先生》传相同,但在文字结构及时序上有所不同:将廖氏兄弟劝说方孝孺并被怒斥一事提到了前面;在方孝孺面前处决九族,而不是“十族”;等到廖氏兄弟收尸以后“第十族”才被诛杀。这样便从逻辑上修正了《皇明逊国臣传》之《文学博士方先生》传中的记载。此外,还增加了方孝孺被伤嘴后“犯御座”一事。
而对方孝孺殉难事迹描写最为生动的《方正学先生年谱》,也在《宁海县志》刊刻不久的崇祯十四年(1641年)作为方孝孺《逊志斋集》的附刻本年谱刊行了。《逊志斋集》的刊刻自天顺年间文禁放宽后就开始了,可是方孝孺的第一部年谱是到明末才出现的。《方正学先生年谱》堪称明代记载方孝孺殉难事迹的集大成者,几乎囊括了前代所有记载的信息:
帝逊去,先生杖衰哭于阙下,文皇清宫三日,后被镇抚伍云执以献。文皇以姚广孝言“至京幸全方孝孺,孝孺素有学行,必不降,杀之则天下读书种子绝矣”,计用之。不屈,遂系狱。昼夜恸哭,遣人一日谕再三,终不屈。文皇欲诏天下,问广孝代草者,曰:“他人不足服天下,必须方孝孺。”文皇以廖侯二子镛、铭尝受先生学,令谕意。先生怒曰:“汝读几年书?还不识个是字,我头可断,笔不可执也!”二子复命,遂使人拥之入。先生衰绖执杖,仆地大恸,声彻殿陛。文皇降榻劳曰:“先生何自苦,余欲法周公辅成王耳。”曰:“成王安在?”文皇曰:“渠自焚死。”曰:“何不立成王之子?”文皇曰:“国赖长君。”曰:“何不立成王之弟?”文皇曰:“先生无过劳苦,此朕家事耳。”置之,目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草,非先生不可。”先生援笔大批“建文五年永乐篡位”,投笔于地,又大哭。且骂且哭曰:“死即死,诏不可草!”文皇曰:“汝不顾九族乎?”先生奋然曰:“便十族奈何!”哭骂益厉。文皇怒,令以刀刔其舌至两耳旁,先生犹含血犯御座,辞甚不逊。文皇大声谓曰:“汝焉能遽死!当灭汝十族!”
之后只记载夫人自经,没有提两个儿子随母自尽。在记载传世的绝命词之后又加了一首绝命词:“又见樵夫携斧斫松,口占一律云:‘樵夫携斧入山巅,斫倒苍龙撼九天。老骨劈开鳞剥落,赤心剖出血腥鲜。精魂化作三更火,正气翻成半壁烟。只恐鹤归无立处,长空依旧月娟娟。’”
尽管在时序和基本逻辑上没有太大问题,但《方正学先生年谱》仍有很大硬伤。首先,撰谱者增补了“先生援笔大批‘建文五年永乐篡位’”八个字这一情节,可是方孝孺被杀的时候朱棣还没有确定永乐年号,更何况那时是“建文四年”,此举颇有画蛇添足之嫌。其次,补加的绝命词写的太过直白,而且与前代文本流传的楚辞式的绝命词在格调上相去甚远,这极有可能是撰谱者自己编的,或是当时人编造流传的,因为此前诸多方孝孺殉难事迹的记载中都没有这首词。
而在当时的其他一些文献中,方孝孺 “诛十族”一事也被广为引用,而且俨然是被视为史实在引用。《明熹宗实录》“天启二年五月己亥”条记:“诏恤先臣方孝孺遗胤。孝孺在建文朝以侍读学士直文渊阁,当靖难师入,以草诏不从,致夷十族。其幼子德宗幸宁海谪尉魏泽匿之,密托诸生余学夔负入松江岛屿,以织网自给。华亭俞允妻以养女,因冒余姓,遂延一线。至是,其十世孙方忠奕,以贡来京,伏阙上书。得旨:‘方孝孺忠节持著,既有遗胤,准与练子宁一体恤录。’” 方孝孺的后人伏阙上书,得到了优恤,这是明朝历代官员为方孝孺平反努力的结果,但在此前的诸多平反宽赦优恤的文献中都没有提到“诛十族”一事,也许是避讳,但更可能是这种认知已经成为当时人对方孝孺殉难事迹的主要认知了。再如,钱士升(1575~1652)在《皇明表忠纪 ·殉难列传》的序文中称:“孝孺十族之言,有以激之也。愈激愈杀,愈杀愈激,至于断舌碎骨,湛宗燔墓而不顾。” 这番议论正是在将 “诛十族”作为史实的基础上展开的。该书的《方孝孺传》,也基本与上文所引《皇明逊国臣传》之《文学博士方先生》相一致,株连人数则取八百七十三人说。魏学洢(1596~1625)在代撰的《浙忠录序》中,称方孝孺是“一腔裂而十族捐” 。叶向高(1559~1627)在《题方正学先生祠堂》中也有诗句:“两朝事往君恩在,十族烟销诏草成。” 此期方孝孺殉难事迹与“诛十族”联系得非常紧密,很少有文献在涉及他的殉难事迹时不谈及“诛十族”的。
四 入清后方孝孺殉难事迹的流传与质疑
明清交替之际,方孝孺殉难事迹与 “诛十族 ”结合在一起,被进一步宣说、议论。谈迁 (1593~1657)在《国榷》中评论道:“方正学烈矣,而议者谓其于建文无稍济。虽泥于古,然纷纷更制,未尽正学意也。道衍,忍人也,郊送文皇于北平,首请全正学,自有深服其心者,匪独以文矣。文皇方藉口周公,而成王之子成王之弟二语,无解于天下万世。其威加十族,溢于常典,而不能折南史之简,则以成败论者舛矣。” 黄宗羲(1610~1695)则认为:“于是,成仁取义之训,为世大禁,而乱臣贼子,将接踵于天下矣。悲夫!或言:‘先生之忠,至矣,而十族与殉,无乃伤于激乎?’余曰:‘先生只自办一死。其激而及十族,十族各办其一死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十族众乎?而不当死乎?惟先生平日学问,断断乎臣尽忠,子尽孝,一本于良心之所固有者。’” 他们都反对谴责持节守义而导致十族被诛的方孝孺,其议论的前提均以“诛十族”作为史实。黄宗羲还进一步评论说:“又以先生激烈已甚,致十族之酷。夫成祖天性刻薄,先生为天下属望,不得其草,则怨毒倒行,无所不至,不关先生之甚不甚也。不观先生而外,其受祸如先生者,宁皆已甚之所至乎?此但可委之无妄之运数耳。” 进一步解释方孝孺株连族人应受谴责的是“天性刻薄”的朱棣,而非守持忠义的方孝孺。
谷应泰(1620~1690)《明史纪事本末》在《壬午殉难》中采用了“诛十族”的情节,文字上与《宁海县志》和《方正学先生年谱》相近,株连人数取八百七十三人说 。由于《明史纪事本末》的可读性较强,所以方孝孺“诛十族”的情节也因之更加深入人心。
万斯同(1638~1702)本《明史》中的《方孝孺传》也有“诛十族”的情节:“至是使其门人廖镛、廖铭
谕意,孝孺怒斥之。成祖欲使草诏,召至,悲恸声彻殿陛。成祖降榻慰劳曰:‘先生毋自苦,予欲法周公
辅成王耳。’孝孺曰:‘成王安在?’成祖曰:‘彼自焚死。’孝孺曰:‘何不立成王之子?’成祖曰:‘国赖长君。’孝孺曰:‘何不立成王之弟?’成祖曰:‘此朕家事,先生无过劳苦。’顾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大书数字云云,投笔于地,曰:‘死即死,诏不可草。’成祖怒曰:‘汝焉能遽死,朕当灭汝十族’……遂并其门生朋友等为十族诛之。”
但是康熙以后,随着文献的梳理和考据,在官方史书中,方孝孺殉难事迹中“诛十族”的情节渐被剔除。如前文所述的朱彝尊通过考察刑律认为“诛十族”情节不可信,一些学者的怀疑可能影响到了官方史书对方孝孺殉难事迹的记载。王鸿绪(1645~1723)《明史稿》中的《方孝孺传》虽承袭万斯同本《明史》,但删去了廖氏兄弟劝降和“诛十族”的情节。改为:“顾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投笔于地,且哭且骂曰:‘死即死,诏不可草。’成祖怒,命磔诸市。孝孺慨然就死,作绝命词曰……”绝命词的内容与前代所记相同。张廷玉所上《明史》最后采用的就是这个版本的《方孝孺传》。
朱彝尊《史馆上总裁第四书》在《明史·方孝孺传》定本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御定资治通鉴纲目三编》中就提到了朱彝尊的质疑:
朱彝尊以孔安国及马、郑解九族,上至高祖,下至元孙,不及异姓,则反轻于秦法之三族,谓十族之说非实。按夏侯、欧阳解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皆据异姓有服。成祖并非经生,一时激怒,不同议礼,何暇辨九族之当从何家言乎?又按彝尊《明诗综》、《诗话》,长陵靖难,受祸者莫惨于正学先生,坐方党死者,相传八百七十三人。其次黄太常,坐累死者,族子六十五人,外戚三百八十人。若胡大理之死,《郡志》称其族弃市者二百十七人,坐累死者数千人。茅大芳妻毙于狱,有与狗吃之旨,载袁褧《奉天刑赏录》云云。然则当日,或加三为四,或加九为十,传闲异词不足辨 。
其实,朱彝尊虽言及族刑的轻重,但主要还是从逻辑上进行推论,质疑发生“诛十族”的可能性。
清代官方史书未采行“诛十族”的说法和叙事,但大致保留了方孝孺殉难事迹中的其他信息。清代后期夏燮(1800~1875)所修《明通鉴》中的方孝孺殉难事迹,其文字与张廷玉《明史 ·方孝孺传》基本相同,但仍保留有“诛十族”的对话和 “孝孺以十族故,并及其朋友、弟子 ” 一语,不过后面附有考异,以朱彝尊的见解为主。可见,此时在民间和私修史书中“诛十族”情节仍然与方孝孺殉难事迹紧密结合且广泛流传。
五 方孝孺殉难叙事演化的原因与“诛十族”说的再认识
通过梳理明代几种主要文献中的方孝孺殉难事迹,可以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方孝孺殉难事迹的记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信息被加入,其中就包括“诛十族”说。但是如前文所述,目前并没有“诛十族”问题的法律、制度角度的研究成果,而朱彝尊也仅仅是根据逻辑来推理出其不可信,所以本文拟从明代的法律、制度文献入手对其进行一定的考察。
靖难之役是一场皇族内部的政治斗争,朱棣通过一系列战斗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并以胜利者的姿态进入南京,登上皇位,造成了既定的事实。方孝孺作为不肯合作的政敌,被朱棣处决并株连其族人、朋友,此过程的性质应当属于政治迫害。然而朱棣起兵却不能获得政治合法性,他必须对自己的叛乱行为作出一个合乎国家制度和传统规范的解释,这也是巩固自己统治秩序的需要。于是在杀死齐泰、方孝孺等及其族人、朋友的行为上,朱棣也进行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将其定为 “奸臣逆党”,然后解释为:由于这些奸臣逆党的存在,危及了国家社稷的安危,他不得已起兵“靖难”。
在朱元璋编定的《皇明祖训》中有这样的说法:“如朝无正臣,内有奸恶,则亲王训兵待命。天子密诏诸王,统领镇兵讨平之。” 此即朱棣起兵 “靖难 ”的合法性依据。又云:“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见天子,私下傅致其罪而遇不幸者。到此之时,天子必是昏君。其长史司并护卫移文五军都督府,索取奸臣。都督府捕奸臣,奏斩之,族灭其家。” 此条则为朱棣诛杀黄子澄、齐泰、方孝孺等政敌及其亲族提供了依据,如此也就可以理解《明太宗实录》、《奉天靖难记》等文献中强调诸王被废、湘王朱柏自焚之惨状的用意。方孝孺等人由此被定为“奸臣逆党”,此即朱棣为自己的起兵谋反和杀戮政敌所找到的法律依据。
明代重要的法律文献《大明律》在其卷十八“谋反大逆”条载:“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由此可知,朱棣对于方孝孺的处罚,也是在明初《大明律》刑法规定之下的,但是这条律文并没有谈到 “诛十族”的刑名,仅列举了株连族人的范围。
此后为了适应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大明律》律文,明朝于弘治年间制定《问刑条例》,嘉靖年间又进行重修,增加了正德、嘉靖新例,形成了集合洪武《大明律》律文、《皇明祖训》、《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大明会典》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文献于一体的嘉靖《大明律》。据该本《大明律读法凡例》称,以洪武《大明律》律文为纲,编次相关文献资料于其条目之下,“具备录前文,一字不刊 ” 。因为《大明律》具有皇家祖训和国家根本制度等性质,所以其律文也都被严格地承继下来,不修改一个字。因此,嘉靖本与日本藏洪武本《大明律》律文内容基本一致。上文所引律文之后有 《集解》曰:“祖父、父、兄弟、子、孙五族也。” 此为嘉靖时期官方关于族人株连范围的解释,实际上是指五代人。此后,《大明律》再也没有其他关于株连族人的解释了。
综上可知,朱棣为了获得政治上的合法性,将这种处置结果拉回到法律与制度框架之下,从《皇明祖训》和《大明律》“谋反大逆”罪条目中寻得了屠杀方孝孺及其亲属的司法解释,方氏部分后人也参照“谋反大逆”罪的规定被流配。尽管如此,但是纵观明代法律、制度文献,仍然没有关于“诛十族”的明确的律文释义和事例。
综合考量历史和法律、制度文献,方孝孺殉难事迹的叙事演化过程是由很多因素综合导致的。从政治环境来说,方孝孺的“政敌”色彩随着朱棣的死去逐渐淡去,其身上体现的忠义气节越来越凸显,他也逐渐成为忠君精神的代表人物。而这正是明朝国家稳定所需要的品质,国家需要宣扬这种品质以巩固统治、聚拢人心,这是方孝孺得以平反的历史深层原因及其殉难事迹叙事解禁的大前提。而具体的原因,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其一,方孝孺在信奉儒家学说的士大夫心中确实很冤,他践行儒家的忠义,最后死于气节,符合舍生取义的价值取向,所以明朝历代均有对其表示同情的士大夫,并随着士大夫政治的兴起逐渐被平反,而平反的过程又促进方孝孺殉难叙事的丰富。
从上述诸多史料来看,方孝孺的死法,无论是“凌迟之刑刑之”,还是“磔戮于市”,死得都很惨烈。据《皇明通纪》记载,“凡称磔者,皆凌迟之刑” 。而且死后族人受到株连者达八百多人,门人、弟子、朋友也受到牵连,或死或隐。一个持节守义的士大夫,居然遭受了这样的惨剧,对当时和后世士大夫乃至其他群体都是不小的震撼。
《今言》称:“仁宗即位之岁十一月,召礼部尚书吕震与御札曰:‘建文中奸臣,正犯悉受显戮,其家属初发教坊司、锦衣卫、浣衣局习匠、功臣家奴。今有存者,既经大赦,并宥为民,给还田土。’仁宗撰《长陵神功圣德碑文》,称建文君,虽追废,犹书其没曰崩,当其在位,犹尊之曰朝廷。又谕群臣曰:‘若方孝孺辈皆忠臣。’诏从宽典。于是天下始敢称孝孺诸死义者为忠臣云。” 仁宗宽宥靖难诸臣既有朝廷调整政策,修正永乐朝不良影响、收拢人心的意味,也是士大夫政治伸张的结果,而方孝孺案的平反也由此展开。此后至天顺七年(1463年),文禁逐渐解除,临海人赵洪感念方孝孺事迹,收集散佚诗文,重新刊刻方孝孺文集《逊志斋集》,在序言中表达了对方孝孺殉难惨剧的同情:“噫!先生之淑履如此,宜天有以培佑之。而澌荡惨于无遗,如此岂理也耶!” 这应该是许多士绅的共同情感。文禁的解除为人们讨论方孝孺殉难事迹提供了环境,所以自天顺朝以后记载、议论方孝孺殉难事迹的文献逐渐多起来。一些信息被人们加入,方孝孺殉难事迹逐渐被丰富,以致出现了细节上不一致的情况。
其二,方孝孺的持节守义彰显了士大夫的忠义精神,成为后世士大夫的楷模,也成为伸张士大夫政治的精神象征,在启、祯两朝更是成为东林人士的精神榜样。自仁宗宽宥靖难诸臣以后,明孝宗、世宗朝多有人为方孝孺平反而上书,至“万历乙酉间,用言官议建祠留都,亲戚连戍者三百九十一户尽有归” 。建立祠堂,代表着朝廷对方孝孺忠节的正式认可。万历中后期,朝廷的政治风气发生变化,启、祯两朝更是发生了激烈的党争,标榜守持正义的东林人士以方孝孺作为精神榜样,勉励忠义。例如,描述方孝孺殉难事迹最为惨烈的《方正学先生年谱》,其两位作者卢演、翁明英都是和东林派有关系的人。卢演师从刘宗周(1578~1645),刘宗周虽学宗心学,但是政治立场与东林派一致,卢演亦受其老师的影响。翁明英也具有东林倾向,南明时有拥戴之功,曾被阮大铖视为东林人士弹劾。据《荷牐丛谈》载:“方国安、王之仁合疏果至,乃阮大铖属草也。云 ……祖宗百战江山,被东林阁老、东林部院、东林吏部科道一手断送,不意尚留残孽遗奸,扬波张帜,如林某、姜垓、何弘仁、翁明英、刘明孝等。” 最后翁明英为南明殉难。由此可见,方孝孺殉难事迹的增补与宣传,是与东林人士的精神比附联系在一起的,由于东林人士受到了残酷的政治迫害,而方孝孺也因持节守义遭受惨祸,二者很容易产生共鸣。这就是万历中期以后大多数记载、论述方孝孺殉难事迹的文献,均有“诛十族”的内容并将其史实化的原因。此外,明末崇祯朝政局动荡,国家需要宣扬逊国诸臣的忠君死节以稳定时局,南明更需要通过为逊国诸臣平反以聚拢人心。正是基于这种精神和政治宣传的需要,方孝孺殉难也被朝廷提倡、宣扬,“诛十族”的描述也趋向详尽,言之凿凿,非常生动。
其三,明末关于方孝孺的殉难叙事中均有“诛十族”的内容,入清以后更是广泛流传。黄宗羲对于明朝的灭亡痛心疾首,反思明朝灭亡的深层原因,所以在《明儒学案》中将方孝孺的惨祸列在卷首,表达了其对朱棣虐杀持节守义的士大夫的不满,无形中将“诛十族”一事“坐实”;《明史纪事本末》等书更是详细记载了“诛十族”的经过。尽管有朱彝尊这样的学者对此质疑,乾隆朝官方史书最终也没有采用“诛十族”的说法,但这并没有影响大多数人的认识,于是一直流传到现在。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用,才形成了我们今日所熟知的包含“诛十族”在内的方孝孺殉难事迹。其实,“诛十族”只是一种传说,并非史实。
首先,“诛十族”说形成的文本,即《野记》中的记载,较方孝孺殉难时代晚了近一百年。
其次,纵然是文网严禁,但也不至于使弘治以前诸多文献均不提及 “诛十族”,而可能的解释是当时这种传闻仅在民间流传,并未被士人采信。
复次,《野记》中关于“诛十族”的记载,有祝允明自身的编纂目的。他在该书《小叙》中言:“比暇,因慨然追忆胸鬲,获之辄书大概,网一已漏九矣。或众所通识,部具它策,无更缀陈焉。盖孔子曰:‘质则野,文则史。’余于是无所简校焉。小大粹杂错然,亡必可劝惩为也,大略意不欲侵于史焉尔。” 本就是汇集各种传闻的著作,而且“劝惩”之意明显。除了《小叙》,从内容安排上,也可以看出祝允明的“劝惩”目的。《野记》卷四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方希直先墓初有妖,后治墓,乃见大蟒窟冢中,生聚极繁,殆至数千,洞穴蔓广,腥秽偪人。众议欲尽歼之,姑掩穴归,治挺火攻之具。其夕,方公父梦黑衣妪拜,恳言:‘吾辈无损于公,公将灭吾族,幸舍之,当报德。不然,亦能报怨。’父曰:‘奚报怨为?’妪曰:‘公能族我,我亦能族公。’又曰:‘吾举族来恳矣。’方顾妪后有男女无限,然竟不许。明日语家人,且谓:‘妖蟒乃尔,正当除之!’因极力搜捕,焚杀罄绝。其夜,闻山中哭声。后方公不幸婴烈祸,蛇孽亦足征也。” 由于方孝孺的父亲“族灭”蟒蛇全家,所以方家最后也被“族灭”,彰显因果报应丝毫不爽,而且惨烈。再结合卷一所记载的“诛十族”一事,前后照应,所以方孝孺会口口声声近乎于 “要求”被“诛十族”。“诛十族”的情节本就是与蟒蛇复仇相结合的故事,为证明因果报应服务的。
随着后世尤其是万历后期东林人士的渲染宣传,“诛十族”的说法就由传闻被史实化,诸多官员、学者的议论都在此基础上展开。但是,这样一个传闻的出现与流传又有它的合理性。
首先,方孝孺族人和学生、朋友被株连,这在许多文献中都有记载,被灭族是可信的,这种群体记忆在很多文献中都有反映。无论是“八百四十七”还是 “八百七十三”,人数都是非常多的,因而产生“诛十族”这种传闻是有可能的。同时,“诛十族”又将朱棣暴君的形象凸现出来,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后人伸张士大夫精神的需要。
其次,这种传闻的因果报应宣传,在中国传统社会是很容易流传的,也容易被民间接受、信服。“诛十族”与蟒蛇报仇的故事在清代也流传甚广,如乾隆元年(1736年)所修《浙江通志》记载:“方孝孺先生未生时,其父将葬其祖,已择某日矣。忽夜梦一朱衣人前跪曰:‘闻执事作尊翁藏于某山之原,然吾九族居此已数百年,子孙蕃衍不知其数,再缓三日,吾当徙避。’言讫辞去。明日起工,即得一穴阔六丈许,中有赤蛇千,共一穴。其长数尺,盖所梦之朱衣也。先生父素不信鬼神,积薪纵火焚之,有烟一道直指先生之家。是时母方妊数日。先生生焉,状甚异,舌能入鼻中,后尽忠于建文君,遭赤九族,盖蛇之报云。” 这段传闻在清代仍被记入地方志,而且比《野记》的记载又增加了一些内容,可见其在民间流传之广。
最后,在“诛十族”的情节中,方孝孺与朱棣激愤的辩论和近乎赌气的对话是导致“诛十族”发生的关键。它能生动突显方孝孺的惨忠和朱棣的残忍,彰显士大夫的无畏和忠义精神,也很符合东林人士张扬士气和进行政治宣传的需要。可是,尽管在当时方孝孺与朱棣的情绪化对话是有可能的,而且株连人数又达八百之多,但是这种情节过于“生动”;相关记载虽言之凿凿,但仍有诸多漏洞,不同文本之间相互抵牾,根本不适合作为史实来认识。
总之,方孝孺殉难事迹在明代有一个漫长的由简入繁的演化过程,随着文禁的松弛和历代士大夫为之平反的努力,其内容不断被添加,而其殉难事迹在明末东林人士的推广下具有了一定的政治效用,其惨烈尽忠的形象被东林人士崇尚并激励着他们,“诛十族”传闻因此趋向史实化,几乎成为方孝孺殉难事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入清后虽有学者质疑,该传闻最终也没有被正史采用,但仍然影响着许多学者并在民间广为流传,直到今天。
通过梳理记载方孝孺殉难事迹的主要文献,可见“诛十族”一事,尽管其产生与流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仅是一个传说,绝不能将其视为史实。然而,“诛十族”传说的演化、流传过程及其背后的诸多因素,却是值得学者们思索和玩味的。
收稿日期 2013—07—18
作者李谷悦,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明熹宗实录,
天启二年五月己亥,
诏恤先臣方孝孺遗胤,孝孺在建文朝以侍读学士直文渊阁,当靖难师入,以草诏不从致夷十族……
就我本人来说,我觉得“诛十族”这句话可能朱棣真的当众说过,甚至真的动过杀心,以至于在文档中留下过什么记录。
然而,这个记录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都诛十族了,哪儿来的遗胤?
都有遗胤了,就足以证明诛十族是假的了!
除了这个几百年后的明熹宗实录,真的没有别的什么官方文档能证明这件事。所以朱棣嘴上怎么说,心理怎么想的不知道,但是实际行动中还真没有诛十族的事。
辽东的问题是在万历的手上直接爆发的,但是万历却没有在自己去世前解决。最终辽东就变成了大明的一个伤口,让大明不断失血。
如果能够遇到嘉靖那种皇帝还好,偏偏遇到了崇祯帝。刚愎自用,还有点儿死脑筋。本来只是伤口出血硬生生被搞成了大动脉出血。
所以啊,一代人做一代人的事情,因为你还真不知道你的后人是什么货色。
并没有什么影响。
光绪皇帝亲政遭遇甲午战争惨败后,提拔了一批新党主持改革。一群愤青改革中因为种种原因遭遇了很强大的旧党阻力。
康有为和光绪只有一面之缘,但是坚信是皇帝的知音,并脑补了是慈禧太后在暗中破坏戊戌变法,于是派人连夜通知袁世凯,想通过政变杀死慈禧太后。
袁世凯一听这还了得,表面应付一下赶紧通报荣禄,要将康有为一伙人一网成擒。
康有为事先逃亡,在海外骗钱为生,编了很多的政治斗争故事(还搞出一张和光绪皇帝的合影)骗取赞助,在海外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度过了一生。
时人嘲讽他:国之将亡必有;老而不死是为。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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