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乱七八糟的。
法律就是道德的具象和可操作化。法律的权威,就源自道德,逆情悖理、违悖道德的法律,是为恶法,那还能有“权威”?
你是对“权威”有什么误解么?还是说,你认为的“权威”,就是绝对的、“不受道德约束”的暴力?
话说绝对暴力要自洽运作,也要基于互相信任、要作为法律的保障,也是一种忠诚,那还是道德呀。
你要说“法律执行过程中与某些道德原则相悖”?咱可搞清楚了,咱说的是“法律”遵循的是什么,而不是“与什么冲突”。你可仔细捋捋,那“与某个道德原则相悖”的执法过程,所遵循的,是否是更迫切、更需要的道德原则?
道德原则,在具体现实实践中,必然会有冲突,所以才需要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而这种权衡利弊、趋利避害,本身就是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