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追问了,那么针对补充一下。
首先,没有所谓的强势方和弱势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偏袒任何人。
其次,问主对格式条款理解有误。格式条款之所以要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是因为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起草条款时玩弄文字游戏欺骗另一方,而非基于所谓的【保护弱势方原则】。
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如下:
1是为了重复使用
2由单方拟定,并且未与对方协商
实践中,比如说题主举的那个例子,如果仅满足条件2的话,但并非出于重复使用的目的,是不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如果这个合同在履行中有纠纷,除非它符合无效条件或可变更、可撤销条件,否则按普通的合同违约处理,无论由哪一方起草,哪一方违约都一样。
当然没用。
严重一点说,非常正式的合同,有了这一条,可以直接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原因反击。提出申请,让法院裁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