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例子来理解。例如:
1.某市中院负责执行死刑的法警张三将死刑犯枪毙。损害事实发生,不引发侵权责任。
2.某市突发龙卷风将大树刮倒。大树砸坏停靠在一旁的张三名下车辆。损害事实发生,不引发侵权责任。
3.张三使用菜刀时不慎割破手指。损害事实发生,不引发侵权责任。
法条学习的过程其实可以类比神龙召唤。只有集齐了七颗龙珠,才能把神龙召唤出来。
龙珠对应着一个个的构成要件,在侵权责任法中,四颗龙珠分别是: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在某个具体的案件中,只有四颗龙珠齐备,才可以召唤出“法律效果”这条神龙,在侵权责任法下,法律效果就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题主所提的问题,可以上门结论的反面来看。如果只有损害的事实,其他三颗龙珠都不在的话(或者缺了某两颗或者某一颗),神龙是不会出现的,无权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甚至连“行为人”压根都不存在。同理,我们也可以讲“过错的存在并不必然引发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不必然引发侵权责任”。
当然,也可以这么记忆:
凡结论皆有条件
凡效果皆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