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句比较通俗的话说「不能拿本朝的剑,斩前朝的官」。
我们先要搞清楚一个概念「法的溯及力」,指的是新的法律是否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我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传统,
先说西方,早在古罗马法中就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托马斯·霍布斯和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都认为,法律的非溯及力,即法律只能面向未来,不能面向过去。他们认为用今天的观念去评价过去的行为,用当今的法律去处罚过去的行为,是非常荒诞的,在西方法治社会,法律没有溯及力也一直是占据着统治地位。
再说中国,早在战国秦朝的商鞅变法时期,提到「事皆决于法」,这和如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一个意思,指的是“行为时没有法律规定”,而不是“行为后没有法律规定”。唐朝立法是我国古代立法的巅峰,而在《唐律》中也有提到「犯罪未断绝适逢格改者,格重听从犯时,格轻听从轻法」这和如今的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一个意思,而在通常情况下,法律也是没有溯及力的。
法律有溯及力的例外情形我就不展开说了,具体还是说「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没有溯及力。
首先,法律必须现行有效,否则就不存在对以前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此外,一国法律的效力也仅限于该国的主权范围内,它不能在别的国家领土上发挥法律效力。
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也是全世界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指的是法律在本国范围内、现行有效的情况下,约束司法者和执法者(立法者目前仍存争议)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不得用该法律来追究其生效之前/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