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切实存在的四等人、压根就不存在初夜权这些东西都是老生常谈,这个回答下几乎每个答主都在说这些。
但是,几乎每个答主都在叙述一个问题,那就是“元朝是蒙古汗国或者什么劳什子‘蒙古’帝国分裂的一个国家”。这话……
你要说对,的确是对的,因为元朝和四大汗国或战或和,互相都有一种“外交关系”,而元朝加上四大汗国,才是被追认的元宪宗蒙哥时代的“蒙古汗国”。
但你要说完全正确的话,还真不是完全正确。
无论是蒙古汗国还是改名后的元朝,最高统治者的称号,在汉语叫皇帝,在其他语言都叫“合罕(可汗,Khaghan)”。而四大汗国的首领,无论在什么语言,都叫“汗(khan)”。
譬如在较为正规的不带科普向(专指给大众科普的那一类)学术著作里,拿忽必烈举例,要不然直接用庙号(譬如元世祖),或者用约定俗成的称呼(譬如忽必烈合罕)。而不会叫“忽必烈汗”,“忽必烈汗”这种称呼其实也并非是错的,也是对的,只是不能较真,这个原因跟忽必烈的汗号被大伙都叫“薛禅汗”而不是更正规的“薛禅可汗”或者“薛禅合罕”一样,不能算完全错误,但也算是一种不大严谨的约定俗成。
而四大汗国的领袖,一般则都叫某某汗,不会叫什么什么“合罕”。有时候被科普书翻译为“某某可汗”也不算完全错误,原因也很简单,大伙都这样犯着错,也就讲错就错不算啥错了……
而至于一些古代史料里似乎混淆合罕(可汗)和汗的情况,可以参考下汉语语境里的“君”“王”,管皇帝叫“君”“王”都很正常也很普遍。但要是较真的话,“皇帝”和“君”“王”那是大为不同的。
所以,中文的学术著作和译著对蒙元皇帝的其他语言称呼,才不会用“可汗”这个词,而是一直坚持用“合罕”这个古怪字眼。
一个政权对其法理的认同,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史书。元朝算不算“蒙古汗国分裂出来的一个国家”呢?这个元朝自己说了不算,这个也得看四大汗国认可不认可。
然而,四大汗国对元朝是“大哥大”的态度,是真心认可的。
伊尔汗国的官修史书是《史集》,史集第一卷,记载的是忽必烈之前的历史,蒙古人的头头那自然都叫“合罕”。而史集的第二卷,却TM记载的是元朝的历史,碍于信息缺失,他们只能记载到元成宗时代,他们对元朝皇帝的称呼依然是“合罕”。
到了第三卷之后,《史集》才开始记载“本国”的历史,也就是伊尔汗国自己的历史,才从旭烈兀谈起,而伊尔汗国自己的君主,每一代都是“汗”。
这个例子像啥呢,就像汉朝的诸侯国楚国,如果在汉武帝时代也写了一本史记,他们不敢先写“楚国”的历史,而是得先写汉朝,等把汉朝的皇帝本纪们全写完了,然后才撰写“楚国”的历史,在身为晚辈的汉武帝的本纪之后,才能写汉武帝祖辈的“楚元王刘交”的世家。
当然,大伙可能会觉得,伊尔汗国和元朝一直关系亲密嘛,旭烈兀是出了名的和忽必烈一条裤子,伊尔汗国这么搞很正常嘛。
是啊。
那么我们可以说说,跟元朝几乎毫无关系的另外一个国家——希瓦汗国的史书。
希瓦汗国,源出于南下冒险的金帐汗国残余,在法统上自然是认同金帐汗国的。而金帐汗国,别说忽必烈时代了,就是在贵由时代都跟蒙元的最高“合罕”矛盾重重,可以说是最大的也是最早的刺儿头,如果不看实际情况而是单凭想象的话,很多人可能认为,这怎么着也得不认可元朝吧。
然而……
很抱歉的是。
就连希瓦汗国的官修史书《突厥世系》(这无法让人吐槽的名字……)中,都是先叙述蒙元,甚至于他们对忽必烈之后的元朝历史什么都不知道,只能空泛地说忽必烈很伟大征服了很多地方云云,然而还是得称呼忽必烈为“合罕”。
而在讲述察合台汗国、伊尔汗国和他们自己源出的金帐汗国时,都只能叫“汗”。
四大汗国和元朝的关系,的确很复杂,但总而言之,元朝视四大汗国为西北宗藩,四大汗国视元朝为蒙古汗国正统是汗中之汗的“合罕”,这是真实的情况。元朝就是蒙古汗国,蒙古汗国就是元朝,一回事,只是中途加了一个更正式的中文名字“元朝”罢了。
倒是“蒙古帝国”这称呼,我建议大伙最好不要这样叫。因为如果最高统治者叫帝了,那么人家有专门的称呼叫“元朝”。这也是为什么四大汗国都叫汗国而不是帝国,为什么帖木儿帝国叫帝国而不是叫帖木儿汗国的原因。
而元朝叫了蒙古汗国的话,怎么就不是中国历史的范畴了呢?西夏的类似国名还叫“大白高国”呢,西夏就不能是中国的了?
而无论是元朝还是之后的明朝,都顶着“契丹”这个名字跟中亚西亚甚至东欧打交道,元朝倒还罢了,难道明朝就因为这个名字,变成“已消亡的历史民族契丹族的历史”了?
亦或者说,因为明朝的国号不是像普遍中国王朝那样采用中国地名,而是可能用了明教的“明”,这就说明明朝不是中国,而是波斯了?
谢 @闲逸 邀,我觉得题主当下对元朝的误解就挺大。
其他答主呢....也有不少误解,例如又拿出《陟玩春山纪兴》的答主。这首诗不可能是世祖的直接作品,至少是被润色的过的,因为忽必烈虽然爱听打油诗,但并不识字。其他的有空再说吧。
不过呢,多数并不怪题主,因为题目描述中的文字不少是从美国学者杰克·威泽弗德(Jack Weatherford )的经典之作《成吉思汗与现代世界的形成》(Genghis Khan 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中归纳而来的。平心而论,Jack Weatherford对蒙古帝国与元朝的历史意义的认识比较中肯,但对史料细节的理解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以下这几个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原文出自《成吉思汗与现代世界的形成 》的第七章《忽必烈汗和新蒙古帝国》
忽必烈汗的政府确保地主的财产所有权,降低赋税,修建道路、改善交通。为了进一步收揽民心,蒙古人减少了宋朝严酷的刑律。他们减少了中国近一半的罪名数量,从两百三十三条减少为一百三十五条。即使对保留下来的罪名,忽必烈汗也很少允许使用死刑。他在位三十四年,有四个年份没有死刑记录。死刑数量最高的年份是在1283年,共两百七十八例。最低的是在1263年,仅七例,四个年份没有死刑记录,可能是因为那几年根本不存在死刑的刑罚。在忽必烈三十多年的统治中,共有不到两千五百名罪犯被处死,每年的死刑数大大少于现代国家,如中国或美国。
“四个年份没有死刑记录”的理解应该是作者未曾精读《元史·世祖本纪》所致。《元史》的本纪部分基本由元代历朝史官修撰的《实录》(今已不存)缩减损益而来,但基本保留了《实录》的体例,在年份条目结尾总结本年赈灾、断死等事。
《世祖本纪》中,中统元年、至元十年,至元十一年、至元十九年、至元二十一年五个年份条目结尾无断死人数,但这并不意味着本年“没有死刑记录”。
至元十年与至元十一年,这两年的断死人数不在条目之末。
(至元十年)有司断死罪五十人,诏加审覆,其十三人因斗殴杀人,免死充军,余令再三审覆以闻。
(至元十一年)十一月庚辰,断死罪三十九人。
至元十九年(1282年),条中无载断死罪人数,但为满足世祖的征服欲望,除谋反“大逆”及暴乱纲常的“大恶”外,其他死囚均被发配充军。可见结至本年十一月,牢狱之中羁押的死刑犯并不少。
(十一月)甲戌,中书省臣言:“天下重囚除谋反大逆,杀祖父母、父母,妻杀夫,奴杀主,因奸杀夫并正典刑外,余犯死罪者,令充日本、占城、缅国军。”
实际上,本年可能是世祖统治下最血腥的一年。
南宋灭亡后,元廷为了迅速“换钞”完成对江南庞大经济体量的占领而超发纸币,却摧毁了以贵重金属为准备金的平准政策,使宝钞彻底变成了无本之钞,反对者与主持理财的左丞相阿合马一党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三月,趁世祖与太子巡幸上都之际,枢密副使张易暗令军官王著,方士高和尚等人假扮太子车驾回京,以大锤碎颅杀害阿合马及其支持者左丞郝祯于中书省门前,囚禁中书右丞张惠。留守怯薛官高觿、忙兀儿、张九思镇压暴动后北上报世祖于上都,皇帝震怒,令杀张易、王著、高和尚及作乱人员,主谋皆醢之(剁成肉酱)。很快阿合马、郝祯又被世祖追而治罪,开棺戮尸,阿合马诸子与部分党人也被处以死刑,中有剥皮或醢者。
年末,因借文丞相为名而起的反元动乱以及部分降臣的谗言,元廷杀文天祥于大都。
(二月)丁巳,安州张拗驴以诈敕及伪为丞相孛罗署印,伏诛。
三月辛酉......益都千户王著,以阿合马蠹国害民,与高和尚合谋杀之。壬午,诛王著、张易、高和尚于市,皆醢之,余党悉伏诛。
五月己未朔......泸州管军总管李从,坐受军士贿纵其私还,致万户爪难等为贼所杀,伏诛。籍阿合马马驼牛羊驴等三千七百五十八,追治阿合马罪,剖棺戮其尸于通玄门外。
(秋七月)辛酉,剖郝祯棺,戮其尸。
九月丁巳......敕中书省穷治阿合马之党......以阿合马没官田产充屯田,籍阿里家。戊午,诛阿合马第三子阿散,仍剥其皮以徇。
(九月)辛酉,诛耿仁、撒都鲁丁及阿合马第四子忻都。
(冬十月)乙卯......诛阿合马长子忽辛、第二子抹速忽于扬州,皆醢之。
(十二月丁亥)以中山薛保住上匿名书告变,杀宋丞相文天祥。
至元二十一年条末无断大辟纪录,但仅《本纪》转引《元实录》的“大逆”之人就有:
(二月)己亥,瑞州获叛民晏顺等三十二人,并妻孥送京师。
(二月)戊申......秦州总管刘发有罪,尝欲归黄华,事觉伏诛
(五月)庚午......河间任丘县民李移住谋叛,事觉伏诛。
故本年无死刑纪录亦不成立。
世祖统治期间其他年份,断大辟数据为:
(中统二年)是岁,天下户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有九,断死罪四十六人
(中统三年)是岁,天下户一百四十七万六千一百四十六,断死罪六十六人
(中统四年)是岁,天下户一百五十七万九千一百一十......断死罪七人
(中统五年/至元元年)是岁......户一百五十八万八千一百九十五,断死罪七十三人
(至元二年)是岁,户一百五十九万七千六百一......断死罪四十二人
(至元三年)是岁,天下户一百六十万九千九百三......断死罪九十六人
(至元四年)是岁,天下户口一百六十四万四千三十......断死罪一百十四人
(至元五年)是岁......天下户一百六十五万二百八十六,断死罪六十九人
(至元六年)是岁,天下户一百六十八万四千一百五十七......断死罪四十二人
(至元七年)是岁,天下户一百九十二万九千四百四十九......断死刑四十四人
(至元八年)是岁,天下户一百九十四万六千二百七十......断死罪一百五人
(至元九年)是岁,天下户一百九十五万五千八百八十......断死罪三十九人
(至元十二年)是岁......天下户四百七十六万四千七十七,断死罪六十八人
(至元十三年)是岁......断死罪三十四人
(至元十四年)是岁......断死罪三十二人
(至元十五年)是岁.......断死罪五十二人
(至元十六年)是岁,断死罪百三十二人
(至元十七年)是岁,断死罪一百二人
(至元十八年)是岁......断死罪二十二人
(至元二十年)是岁,断死罪二百七十八人
(至元二十二年)是岁......断死罪二百七十一人
(至元二十三年)是岁......断死刑百一十四人
(至元二十四年)是岁......断天下死刑百二十一人
(至元二十五年)是岁......断死罪九十五人
(至元二十六年)是岁......断死罪五十九人
(至元二十七年)是岁......断死罪七十二人
(至元二十八年)......断死刑五十五人
(至元二十九年)是岁......断死狱七十四
(至元三十年)是岁......断死罪四十
至元三十一年正月癸酉日,忽必烈崩于大都紫檀殿。夏四月甲午日,皇孙铁木尔即位于上都,故至元三十一年主要在成宗统治下度过,《成宗本纪》录本年断死为:
是岁,断大辟三十一人
不过,世祖的确是“重惜人命”崇尚慎刑的
忽必烈曾说过:“朕治天下,重惜人命”,要求“凡死罪,必详谳而后行刑”,这基本也是他统治下的常态。《元史·刑法志》还记载世祖曾嘱咐宰辅言:
“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
对世祖提前立言预防自己盛怒时做出的不理智判决被执行,明朝史官赞叹曰:
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
修纂《元史》明朝史官认为,元朝后世的君主基本继承了世祖“重惜人命,轻典为尚”的价值观念:
自后继体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
除“凡死罪,必详谳而后行刑”外,世祖的慎刑也体现在刻意控制死刑的数量上,所以至元年间有过大赦(上尊号时等)。认为一时间死囚过多的时候,忽必烈也会特别关照进行复审,争取少杀几个:
(至元十年)有司断死罪五十人,诏加审覆,其十三人因斗殴杀人,免死充军,余令再三审覆以闻。
或指示暂缓行典,以役代刑。
(至元二十四年闰月)庚寅,大驾幸上都。札鲁忽赤合剌合孙等言:“去岁审囚官所录囚数,南京、济南两路应死者已一百九十人,若总校诸路,为数必多,宜留札鲁忽赤数人分道行刑。”帝曰:“囚非群羊,岂可遽杀耶?宜悉配隶淘金。”
世祖奠定的基调决定了元代死刑的另一个特点——执行效率非常低,如明初时叶子奇回忆,因“天下死囚,审谳已定,亦不加刑,皆老死于囹圄”导致“七八十年之中,老稚不曾视斩戮”。
元世祖定天下之刑,笞杖徒流斩五等。笞杖罪既定,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合杖一百十,止杖一百七。天下死囚,审谳已定,亦不加刑,皆老死于囹圄。自后惟秦王伯颜出天下囚始一加刑。故七八十年之中,老稚不曾覩斩戮,及见一死人头,辄相惊骇。可谓胜残去杀,黎元在海涵春育之中矣。(《草木子·卷四》)
结合其他资料来看,叶子奇的描述比较接近元代晚期的实情,然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非只有天子的仁慈。另一个重要诱因是:元朝统治日益腐败,司法机构效率愈加低下,死囚典刑,手续繁琐。
各处重刑,率多淹滞……致使强盗图财,奴婢杀主,妻妾因奸杀夫,禁系累年,尚不结案,非死于囹吾,必释于洪恩。得正典刑,百无一二,使被死者含冤而莫伸,为恶者侥倖而待免。(《至正条格》)
至使死刑名存实亡,正义得不到伸张,实为元政之一大弊矣。
明太祖有类似的话,但其意并非以为元朝失败在于太过仁慈。相反,朱元璋对元朝失去天命原因的认识相当准确,乃是“弛纵”与“混乱”也。“元以宽失天下”之论的始作俑者其实并非朱元璋,而是被诏来讨论元朝失政原因的侍明元朝旧臣:
(洪武二年春正月)庚子,上御奉天门。召元之旧臣问其政事得失,马翼对曰:“元有天下,以宽得之,亦以宽失之。”
对此言论,太祖认同“以宽得之”,但一针见血地当场指出“其失在于纵弛,实非宽也”:
上曰:“以宽得之则闻之矣,以宽失之则未之闻也。夫步急则踬,弦急则绝,民急则乱。居上之道,正当用宽,但云宽则得众,不云宽之失也。元季君臣,耽于逸乐,循至沦亡,其失在于纵弛,实非宽也。大抵圣王之道,宽而有制,不以废弃为宽,简而有节,不以慢易为简,施之适中,则无弊矣。(《明太祖实录·卷之三十八》)
洪武四年时,朱元璋在给刘伯温的亲笔信中也说过“胡元以宽而失”的话,但需要结合前后文来看。矫枉还需过正,医治元廷弛纵天下无纲的局面需要一剂剂猛药,然此时朱元璋的严刑峻法却面临着不小的舆论阻力,诚然,习惯元朝“无为而治”的遗老们并不理解新帝的用意。故太祖斥怀念元朝“恶严法,喜宽容”之人为“恶人”,指责他们的言论为“诽谤国家,煽惑是非”。
皇帝手书付诚意伯刘基:
近西蜀悉平,称名者尽俘于京师,我之疆宇比中国前王所统之地不少也,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然歹人恶严法,喜宽容,诽谤国家,煽惑是非,莫能治......
洪武四年八月十三日午时手书
(成化本《诚意伯文集·卷一》)
也没有这回事。
诚然,元代妇女地位较明清相对高,《元典章》中的断例,妇女作为诉讼主体的并不少见。另一方面,社会环境对待婚姻的态度也较为开放,妇女心中尚未有严格的“守贞”观念。在当时女子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寡妇改嫁,子娶再嫁妇女如同汉唐时代一样被视为十分正常的事情,不会面临什么道德压力。
但是,奢求一个以理学为官方价值观的时代去提倡现代意义的“男女平等”,那就太荒诞了。事实上,理学国学地位的确定使元代成为了中国妇女地位下降的重要节点之一。
忽必烈年轻时便曾称三纲五常为“人端之道,莫大于此。”作为“天字第一号卫道士”,元政府不断出台条文遏制妇女的婚姻权利,提倡守贞即守节。据《元典章·户部》与《元典章·吏部》记载:成宗大德三年,元政府开始禁止流官(国家大多数官员属于流官,与土官对应)的未亡人改嫁。大德七年,政府又剥夺了改嫁妇女对其“随嫁妆奁原财等物”的所有权。
武宗至大四年,朝廷更是公开宣称“妇有夫死适人者谓之失节”,之后寡妇不嫁均称“守节”而不再是“守志 ” 。又规定有诰命的命妇在夫死后不许改嫁,若官员的正室是寡妇也没有受封赠的资格。同时下令:“夫亡守节之妇,有司为之族表门间”,第一次将“守贞”作为德行公开表彰。
元朝灭亡后,这些规定均被明朝继承并发展。
根据陶宗仪的纪录,缠足的陋习也是在元代社会中逐步走向“正常化”的:
《道山新闻》云李后主宫嫔窅娘,纤丽善舞。后主作金莲,高六尺,饰以宝物、细带、缨络,莲中作品色瑞莲。令窅娘以帛绕脚,令纤小,屈上作新月状,素袜舞云中,回旋,有凌云之态。……由是人皆效之。以纤弓为妙。以此知扎脚自五代以来方为之,如熙宁、元丰以前人犹为者少。近年(元朝末年)则人人相效,以不为者为耻也。(《南村辍耕录·卷十》)
以下两个误区的问题没那么大
严格来说,“废除”黥面是辽代,辽代的墨刑,不刺面部,只到脖颈。但宋、金依然有刺面之刑。元代又废之,墨刑则只对盗窃犯施用,只到项部。
十一年,枢言:“陛下降不杀人之诏。伯颜济江,兵不逾时,西起蜀川,东薄海隅,降城三十,户逾百万,自古平南,未有如此之神捷者。今自夏徂秋,一城不降,皆由军官不思国之大计,不体陛下之深仁,利财剽杀所致。扬州、焦山、淮安,人殊死战,我虽克胜,所伤亦多。宋之不能为国审矣,而临安未肯轻下,好生恶死,人之常情,盖不敢也,惟惧吾招徕止杀之信不坚耳。宜申止杀之诏,使赏罚必立,恩信必行,圣虑不劳,军力不费矣。”又请禁宋鞭背、黥面及诸滥刑。(《元史·卷一百五十八·列传第四十五》)
同一盗窃也, 其一般法律, 初犯刺左臂, 再犯刺右臂, 三犯刺项。而蒙古人犯者, 不在刺字之条。色目人犯盗, 亦免刺刻断。至藩囚官强愎自用, 辄将蒙古人刺字者, 则杖七十七, 除名, 并将已刺字去之。(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
这是元代刑律“近取(辽)金宋、远法汉唐”以及“更用轻典”的体现。
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元史·志第·刑法》)
有的,但元代的海禁与明清海禁有异有同。
首先,元明清海禁背后都有经济、国防意图,元朝第一次海禁始于世祖至元二十九年征伐爪哇前,防止海商向爪哇提供元军消息或提供物资武器。有些学者认为至大四年海禁的目的在于防倭,这是中国以海禁对抗倭寇之始。
异主要在于,元海禁的时间较短,前后四开四禁,仅十二年。
第一次:至元二十九年始,至元三十一年止(1292-1294)。
第二次:大德七年始,至大元年止(1303-1308)。
第三次:至大四年始,延佑元年止(1311-1314)。
第四次:延佑七年始,至治二年止(1320-1322).
其次是程度较轻,其特点为禁官不禁民,禁内不禁外。海禁期间,元代特色的国有“官本船”可以出海贸易,外国商人亦可自由来华。对于私自通海的民人之处罚,亦比明清轻的多。
我们仔细查查克林顿当政期间对中国和世界的所作所为,就会觉得川普实际上是个挺不错的人。
长相真能欺骗人的眼睛,眼睛能左右灵魂。
这是韩国人值得中国人学习, 而不是鄙视和嘲笑, 的方面.
特别是在目前汉民族自尊自信被砸得粉碎的现实环境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