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我需要编辑一下答案,因为查了一下新闻发现有需要补充的地方。
点进这个帖子的朋友其实被题主强行带了一波节奏。
其实肇事者并非无罪释放,而是法官看在其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且有明显悔意(自首,打电话叫救护车并亲自尝试救人),在查过其过往的良好驾驶记录后,判其进行150小时的社区服务。这个女的工作是“child care”翻译成中文大概就是幼教或者保姆,那么按照普通澳洲人的工资来算,每小时大约价值20多澳元或100多人民币。这个判罚约等于罚款1万5千人民币。
澳洲的法律是警示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所以在认定被告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的判罚都是很轻的。疏忽驾驶撞死人,法律规定就是罚款$500。所以我觉得这事跟种族歧视没有关系,根本在于澳洲的法律就是这么宽松。
要想重判被告,要么控告对方主观故意(很明显不能),要么控告对方危险驾驶
澳洲是这样定义危险驾驶的:
说一下我的思考仅供参考。澳洲在2015年12月有这么一个案例,白人骑车者Tom Curtis在离开家后,骑行至Bennett Springs路上时,被21岁女司机Caitlin Smith撞死。法院判决罚款500,吊销执照12周。所以依照澳洲的疏忽驾驶罪,基本上就只能这么判。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撞死华人的司机,闯了红灯,到底是疏忽驾驶罪还是危险驾驶罪。我个人倾向判疏忽驾驶罪。因为首先这是一个意外事故,被告绝对不是故意撞死人的,其次澳洲的交通系统跟中国有点不同,黄灯变红灯以后大约要过3-4秒另一边的交通灯才会变绿,所以在澳洲闯红灯其实并不是很少见的事情,没有中国那么危险。其次,这个判决并不是完全由法官定下来的,而是由评审团裁决的,所以这个案例从一开始就对原告绝对不利,因为首先被告的律师会剔除亚裔陪审团成员,再剔除看起来经济状况不好的陪审团成员,这样在澳洲绝大部分人都有车的大环境下,陪审团成员就可以保证绝大部分是有车的白人。假如陪审团带入自己的身份来判案,那么首先带入的是开车的被告身份。最后澳洲的法律一般是为了震慑犯罪者而不是惩罚犯罪者的,所以对于意外事故特别的宽容。这个案子就算让我判我也会判疏忽驾驶罪,因为判危险驾驶罪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太大了。什么负面影响呢?就是很有可能导致肇事司机逃逸。而澳洲因为对于疏忽驾驶判决很轻,再加上所有的人都有rego也就是第三者险,所以肇事逃逸的情况非常罕见。对于一个摄像头很少,地广人稀的国家,这种交通事故大多靠肇事者自觉报警,叫救护车,所以必然不能判得太重。
顺便说一下,这个肇事司机撞了人以后并没有逃逸,而是报警叫救护车,甚至亲自尝试救人(英文新闻原文有“After his rescue failed, ”,这样的说法)所以我觉得法官说被告有悔意并不是信口开河
15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相当于罚款1万5千人民币,可是比撞死白人骑车者的那个案子判的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