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泼盆冷水,模拟考正常,正式考考砸的情况不少,我的上学生涯就至少遇到了两个。
小时候跟我同住一个院子的女生A,初中时公认学习刻苦,多次在本地区多校联考里取得不错成绩,比我这个抓紧一切时间打游戏机的男生强多了,结果初中升高中,我一如既往的距离常规录取线差几分努努力进了重点中学,而她只考了中专线。
高考时班上一个女生B,曾是我追求的目标,虽说不是顶尖那批,但也基本稳定在本科线上。而我基本放弃高考过线的期望了。结果高考成绩出来,比我这个天天上课玩模型的差生还低1分。
高考试卷阅卷是集中阅卷,能在那个时候调换答题卡,呵呵,有这难度还不如顶替学籍呢,而且能买通本地区招生办主任的人,说得不好听也有的是办法把孩子塞进目标学校,方式绝对正规合法。
至于说到字迹不一样,是模仿的,那就更奇怪了,既然都调换答题卡了,还费劲模仿什么。对方要能查到,你再模仿也不像啊,关键是,人家一口咬定不是自己的字,教育部门自己也没法证明是不是?
所以现在别激动,吃瓜看戏
从我个人的经历和观点来说,这么大面积还无关联的出现问题,要么是烂到了根上,要么是子虚乌有。
但是,还是想提供一个简单的防止替换卷子的办法:
首先,让考生自己准备一个私章。在答卷完毕后,把所有的考卷的背面和自己的准考证放一起,盖一个骑缝章。最后,考生自己带走准考证。如果要查卷,考生拿出私章和准考证,对一下骑缝章就行了。
这个办法,比什么对笔迹要简单多了,而且答题卡也同样适用。
更新一哈
被打脸了。。。这就很尴尬了 权当看个笑话吧 实在没想到结果竟然是平时成绩没有造假 高考答题卡也没有掉包 我的逻辑上还是不严密呀平时成绩好的真实性并不能证明高考成绩低就是假的 原来还可以故意考低
这个女孩子。。不知道怎么说她 亏大家还那么团结为她正名 一中学生一直以来都是有很强归属感的 这个姑娘操作真的很给母校抹黑 大家陪她兜了那么大一圈
为什么现在才更呢 因为知道了真相之后就心灰意冷了 一直很长时间都没有勇气点开这个回答 怕被喷的不要太惨 我甚至现在都没有敢点开评论区 寻思2018年也马上要结束了 就不要把这个心结再带到2019年了
以下是原答案
我想反驳一下说考生300多分是真实水平的
答主郑州一中的 跟其中一个受害者是一届 虽然不是一个班 但肯定还是比大家了解稍微多一点
介绍下郑州一中情况应该就不会误解了 我们这一届理科生800平时年级300名是一个准985水平我们每年大概能有200多的同学被985院校录取 一本率每年都是百分之95以上 基本上就是 只要不是混的 高考都能过一本线 今年河南高考理科分数线499 这到底要多么失常能让一个平时学习努力的考生考了300多分?比一本线低那么多 可能吗?
而且我没记错的话看报道考生查试卷的时候辨认字体并不是本人
绝对绝对是有问题的
-----------------------------------
补充一点我们班同学了解到的情况
这北师大的自招总不能再作弊了吧
特此说明 通过的是初试 但我们学校通过初试也只有四五个人
-----------------------------
看到评论区好多恶意揣测考生作弊的 还有让我不要乱说的 excuse me
你们说考试作弊的人哪个人有证据???
谁有证据吗!
我真是又急又气
人家寒窗十年的辛苦就让你们的主观臆断给全否定了?
我最起码了解一些情况才写了回答
到底谁在乱说
-----------------------------
官方的结果出来了 只能说很失望
http://fx.weico.cc/share/31898470.html?weibo_id=4270461720421065
希望考生复读不要被此事影响心态
明年高考的成绩能为自己正名
许多素不相识的好心知友纷纷发来贺电慰问我打肿的脸,嗯……感谢大家的关心。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应该是我打脸啦~ 原回答的内容随意看看就好,请勿当作可信来源。为了让大家完整的了解到我是如何被打脸的,原内容我就不更改了。我只能说,我低估了涉事家长的愚蠢程度……如今的局面都是自找的啊,啧啧。
没有掉包之事终究是好的。高考作为绝大多数学子需要面对的选拔途径,我衷心希望其公平性可以最大程度的得到保障。
---原答案的分割线---
看到这个令人震惊的问题,忍不住写个回答提供一个不一样的视角。
尽管高考答题卡掉包这种操作,初看起来的确风险相对很大,但看过原文和很多回答之后,我倾向于认为此事基本可以坐实是真的有黑幕操作——这个原因就在于其中两位考生的家长是政法口的工作人员。而这个年纪的政法口「工作人员」,基本不可能是科员,至少是科处级的干部了。
我看到有不少回答和评论说小孩可能平时作弊,到了高考的时候,以前的手段不起作用了,所以真实水平很可能就是200、300分;有的还举了很多自己身边的例子来说明——不能说这类情况的可能性为零,但是再小地方的公检法干部也不是p民,发生在类似家庭背景出身的小孩身上,我认为可能性是极低的。下面我就来说一下,这类家长一般对子女教育问题是如何操作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这类家长工作再忙、再当甩手掌柜,对自己小孩学业上的真实水平大体是有数的——起码绝不可能存在着两三百分的认知差距。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类家庭背景的小孩,如果真是个300分的学渣,父母会早好几年前就安排好出路,怎么可能一无所知还把事情闹大?至于你问他们要怎么确定……听说这两个考生所在的高中都是重点高中,假如这两位真真如此学渣,你觉得中考的时候他们是怎么考上去的?考不上去需不需要家长动用社会关系打好招呼?要打招呼需不需要了解自己孩子的真实水平?了解了真实水平,高中三年会不会再度动用关系,确保小孩不要裸着参加高考?这一点就说到这里。
其次,公检法干部,尤其是检察官,都属于社会关系、各方人脉都相当广泛的存在。这类家长不一定有钱,但是一定有人——起码涉及到自己子女前程的时候,找到能帮一把的人的能力绝对超乎大多数知友的想象。如果不是对自己子女的学习水平比较放心(起码保障个一本吧),一般是不会任由子女就这样直愣愣的参加高考然后出分的时候才措手不及……出路有很多种,一般这些家长也绝不会走到闹事的地步。你孩子行,稳妥点的家长锦上添花;你孩子不行,那就努力去个安稳的地方,顺顺当当趁着祖上没退靠着余荫吃饭。
再次,这类家庭背景的小孩,犯不上成天作弊充脸面。真不行的,靠爹已成习惯,何必靠自己作弊呢?我看还有个评论说砸钱给自己学霸同学抄答案的……土豪的小孩这么干有可能,官二代基本上没有这么傻的吧……嫌钱多烧手?LOL
还有说点犯忌讳的。除非墙倒众人推,不然一般人不会真刀真枪的得罪招生办主任。因为招办主任是真·实权人物。现在两位体制内工作人员实名举报招办主任,基本等于跟他裸体拼命……要是因为自己脑子空空不了解自己小孩摆了个乌龙……那我很怀疑这两位是怎么在政法口活下来的。想死也找个好点的死法啊……
最后呢,河南高考连考卷掉包都能发生,这说明本地高考已经烂到骨子里了。换答题卡这种操作,有背景的人这么干的可能性确实不高(可参考前几点),所以我认为这说明给钱换考卷这种操作很可能已经产业化、流程化,批量出售换卷渠道也不是不可能。
大概就说这么多吧。希望此事可以搅个天翻地覆,还河南考生一个干净的高考环境。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这是我看到的最准确的总结。
总的来说,就是中国的高考相对公平,所以性价比极高,所以其他活动都可以适当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