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原文链接: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6-111_j4el.pdf
我在这里帮大家划一下重点,谈谈自己的粗浅见解:
1)7:2 中的两张反对票来自最坚定的自由派,金斯伯格和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很多人,包括我在内,先前都猜测这会是一个5:4的判决。本案的判决采取了一个较为基于个案的,范围相对狭窄的方式解决,这也反映在了大法官们的站队上。有四名大法官发表了单独的协同或反对意见,说明本案的解决方式仍然极具争议性。
2)蛋糕店主之所以胜诉,核心原因在于:法院认为一审原告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的行为对他的宗教信仰展现出了“明确且不可被容许的敌意”(clear and impermissible hostility)
例如,有证据表明民权委员会在讨论此事件的会议中将宗教称为“最为可鄙的花言巧语”(most despicable pieces of rhetoric),称宗教在历史上被用于为奴隶制和大屠杀正名。再比如,同样有证据显示民权委员会在选择本案原告时存在双重标准。本案中的蛋糕店主其实展现过向同性恋顾客销售生日蛋糕,用于其他场合的蛋糕,曲奇饼和布朗尼的意愿。另外,面对和本案蛋糕店主类似的其他一些情形,民权委员会并未做出同样回应。肯尼迪大法官在判决多数意见中捕捉到了这一点,指出了民权委员会行为具有选择性和强烈的针对性。
3)多数意见认为,州法院在存在上述情形的前提下仍然支持了民权委员会的主张,违背了国家“宗教中立”(obligation of religious neutrality)的义务。根据第一修正案及其司法判例,国家不得干涉人们的宗教信仰,在宗教问题前原则上应当保持中立。肯尼迪大法官承认,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铁律,有时宗教信仰必须让位于“国家权力的合理行使”(valid exercise of state power),但基于第2)段提到的原因,下级法院的判决显然越界了。
肯尼迪大法官为了说明本案的情况,举了一个更加极端的例子:神职人员有权基于自己的宗教信仰,拒绝主持同性恋者的婚礼,这一点符合第一修正案,不存在争议。但本案中的情况更加模糊,制作结婚蛋糕毕竟离举行婚礼还差着一段距离,因此此时问题并没有确切答案,需要在个案中平衡不同价值目标的冲突。
4)我个人非常关注的问题,蛋糕到底是食物还是艺术表达,在本案中没有直接得到回答。从个别语句中,还是能看出多数意见欣然认可了制作订制结婚蛋糕是一种艺术表达这点,但在说理中却没详细展开。例如,肯尼迪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将满足顾客的需求称为“他(蛋糕店主)无法与自身宗教信仰相调和而表达出来的一条信息”(a message he could not express in a way consistent with his religious beliefs.)
肯尼迪大法官将制作蛋糕的过程称为“表达信息”,似乎暗示了订制蛋糕作为一种言论表达的意义,但本案多数意见并没有详细讨论食物和蛋糕的区分标准。这也可以理解,毕竟法院也受不了大家三天连头端来碗臊子面或者举着个驴肉火烧,追着法官们问这是什么。
5)保守派暂且不必欢欣鼓舞,因为判决有其特殊依据,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在本案中的一些不当行为导致败诉,而未来的民权机构行事相比会更加审慎。自由派也不必过分懊恼,本案并没有给出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只不过是重申了“宗教中立”这类根植于第一修正案中的既有法律原则。
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案件,但大法官们最终选择了一个相对狭窄且争议较少的依据得出结论。肯尼迪大法官在判决结尾写道:
“The outcome of cases like this in other circumstances must await further elaboration in the courts, all in the context of recognizing that these disputes must be resolved with tolerance, without undue disrespect to sincere religious beliefs, and without subjecting gay persons to indignities when they seek goods and services in an open market.”
“类似案件在不同情势下的结果,必须等待其他法庭进一步阐明。需认识到:此类冲突的解决必须伴随着宽容,不可对真挚的宗教信仰展现出过当的不敬,同时也不可在同性恋者在开放市场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令其陷入丧失尊严的境地。”
本案不是一个结束,甚至也称不上一种开始,不同价值观如何取得平衡,这个议题仍将被不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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