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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是否应该减轻处罚? 第1页

  

user avatar   ma-jia-14-11-93 网友的相关建议: 
      

呵呵呵,也不用讲道理,我贴两个起诉书好了。

划重点:

女,图385张,视频40,有自行制作,金额1万2450。结果不起诉。

男:视频93,金额10元,起诉,建议判7个月,罚款2000。由于这人是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基本就要进去蹲7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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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松检刑不诉〔2021〕49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9********,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户籍在河北省**市**街**号**号,暂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2021年6月1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2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同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为非法牟利,自行拍摄或由他人拍摄个人淫秽图片及视频,在网络上招揽买家,并要求买家先行支付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同)至520元的“门槛费”,方能添加其个人微信,后其通过微信、QQ邮箱、百度网盘等方式向上述买家传播其个人淫秽图片及视频二十余次。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累计向他人售卖淫秽图片385张、淫秽视频40部,获利12,450元。

2021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某、曾某某、申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截图、QQ截图、twitter(推特)截图、转账记录、照片及视频截图证实,其五人先后通过网络联系史某某,在本市各地为史某某拍摄裸露图片及视频。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邮箱截图、微信账号截图、转账记录、照片证实,其二人分别于2021年4月8日和2021年4月11日在浏览新浪微博时看到一个叫“夕颜Aliceeee”的账号遂联系对方,根据要求向对方转账520元后,对方通过QQ邮箱向其二人发送若干淫秽图片和视频。

3.百度网盘截图、QQ邮箱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照片及视频截图证实,史某某向他人发送淫秽物品并收取费用的情况。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1年6月16日自史某某处扣押VIVO手机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于2021年6月24日自史某某处扣押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史某某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

5.上海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清单证实,送检的1720份照片文件和视频文件,其中照片文件1609份,清单序号为35、136等275份文件检出系淫秽照片;视频文件111份,清单序号为59、193等42份文件检出系淫秽视频。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曾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申某某因在本案中有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史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史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9.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VIVO、苹果手机各一部、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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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1〕7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暂住福建省南安市**镇**街**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7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1年6月26日,通过互联网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汤某某贩卖了多部淫秽视频。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7月13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涉案的93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通过互联网向被告人购买淫秽视频的事实。

2. QQ聊天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向汤某某贩卖淫秽视频的事实。

3.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了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2部手机的事实。

4.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及相关视频文件,证实了从双方QQ聊天记录中提取固定相关视频文件的事实。

5.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附清单,证实了涉案的93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7.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臧一鸣

检察官助理 王思越

2021年10月12日


user avatar   duan-huo-gen-7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审判长,同样是犯罪,为什么给这个糙老爷们判十年,我才判八年?同样是入室抢劫,难道我犯罪的难度比他低?我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他少?我们付出了同样的努力,对社会造成了同样的破坏,你却做出了完全不同的两种评价,为什么?你这是对我艰苦付出的轻视!你这是在公然歧视女性罪犯的业务能力!“


user avatar   darkmaya 网友的相关建议: 
      

英雄指挥人们去讨伐恶龙,人们不畏恶龙奋力向前,可英雄却在人们背后架起了冒蓝火的加特林。

可以把我私底下当傻子,但你不能明着面骂我是笨蛋,还硬要告诉我不把鹿当马是因为我无知。

得了吧,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现在的经济日报,九成九的媒体都是为了那一小部分人群服务,它们需要什么就报道什么。

很多人把这些官媒当作真知,却不知人家把他们当枪使,需要的时候大力呼吁,不需要的时候一脚踹开。而人们需要它们的时候,就开始不听,不闻,不理了。

这次怎么拿到手机的,看过直播或者录播的应该都清楚,如果说不是拼夕夕紧急公关,打死我都不信。

几百人或者几万人砍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国内屈指可数的大媒体罔顾事实,在一个充满诱导欺骗的流氓app遇见了一丁点质疑,它就连忙跳出来开始洗。

恶心啊!啊呸呸呸呸呸!


user avatar   tian-tan-7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user avatar   wang-yang-42-21-3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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