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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人超生的人明明干着违法的事,却以受害者的姿态出现? 第1页

  

user avatar   gu-ze-yu-58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问题是一个极其深刻的问题,涉及到许多非常重要的法理学问题。

但是很明显,知乎的法律主题下根本没什么法律人,有也就是些律师,我不是嘲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诸位,只是想说你们脱离形而上太久了,真的对付不来这种问题。

我占个坑,慢慢回答。

1,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及其基础

首先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争论,具有一个前提也即讨论的双方共同承认某个现实中存在的法是恶法。其实我当年在法理学课上向雷磊老师就这个问题请教过,我不认为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观点,因为在这两个命题当中,“恶法”的概念内涵是相同的,但是“是”或者“不是”后面那个“法”的概念内涵是不同的,因此与其说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答案,不如说是对于“法”这个概念的不同定义。

在德语和拉丁语当中,法与权利是同一个词根,甚至是同一个词,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一度有过一个异译称为《战争与和平权》,而权利主观说与自然法理论是一对双生子。他们认为,权利是天赋的,法律是自然地。在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组建国家之前就已经有的,人们通过将自己漫无边际的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加以让渡和约束,其本质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的实现。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既然权利和法律都是在前国家时代就已经存在了,那么其正当性也就不可能来自国家权力的背书,而是来自于其自身。如果一部实在法是恶法,那么也就丧失了自身的正当性。

而对于法律实证主义来说,他们当中的多数人并不认同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法律和国家是相伴相生的,国家就是法律秩序本身。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就是这一观点的集中体现。凯尔森是犹太人,其观点的政治倾向是消解从普鲁士统一德国以来德国公法理论界盛行的国家主体论和自然国家论(就是那套支持德意志民族统一的“一族一国一语一法”的民族国家理论),其认为国家不是什么自然产物,不是主体,而是客体,是人造的法律秩序,是想象共同体。而法律秩序与国家是等同的,因此法律也是人造物,其与国家共享正当性,而国家的正当性来源于……现代代议制民主。

因为长远来看人民能干掉制定恶法的政府和立法者,所以在短期内,为了维护法的形式权威,忍受恶法的代价并非不可忍受。这就是恶法亦法,强于无法的逻辑基础。

但是,你能干掉推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制定者吗?

所以今天中国那些吹捧法律实证主义的朋友们,你们不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只是向威权投降的抖M而已。

2,什么是恶法——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龃龉

3,计划生育是不是恶法——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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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讨论“违法”和“受害”的问题,不讨论计划生育政策对不对的问题。这个问题太宏大,一般人是没有能力分析清楚的。

2001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施行。在2002年之前,国内并没有一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只在宪法中提到“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以及“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具体这个义务的内容是啥,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不履行义务者具体怎么处罚,更没有规定。因此,2002年之前并不存在一个法律,供生育超过一个孩子的家庭去违反。也不存在一个法律,给针对超生的执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对于不履行其义务的惩罚,只提到了“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除罚款外,强制引产堕胎不给上户口之类,都没有法律依据。

并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指出“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对公民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是倡导性义务”。只是个倡导性义务而已,就跟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忠实”差不多,没有强制约束的。虽说找小三不对,但如果发现了就没收作案工具,你说人家是不是受害者啊?

更何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迫堕胎之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很明确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执法过程中违法犯罪,被执法者难道不是受害者?假设你明天在街上违章闯红灯,我一刀就把你腿卸了,你觉得你是不是受害者啊?


user avatar   bridgedu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1.中国的法律里,规定的超生处罚的唯一合法方式是罚款。但现实中由于一票否决制(题主或其他答主如果的确不懂可以搜索),牵牛扒房、非法监禁、非法抓捕、强制堕胎、剥夺超生者及其亲属工作权、等方法极其泛滥。所以并不是违法者以受害者姿态自居,而是犯罪者和杀人者不但毫无惩罚,且以有功者的姿态自居的问题。

2.小孩的抚养成本是由其父母支付的。另一部分是社会提供给小孩的公共服务,例如教育。这些公共服务,其特点是服务的平均成本绝不会高于人将来的贡献。小孩在成年后会连本带利的归还。并不是社会养了小孩,而是父母支付成本给社会贡献了一个能提供剩余价值的小孩。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发达国家都会对生小孩的人家进行补贴。就是为了能够部分偿还这些父母因为生小孩并且养育小孩,给社会做贡献,而导致自身生活水准下降的代价。

当然,这种代价对各阶层是不对等的。对于顶层来说,多养一个娃代价相对于其总体收入很低。对于底层来说,多养一个娃虽然代价相对它微薄的收入来说很高,但由于娃多了以后,能因为亲族互助等原因,规避底层某些常见的丧失生存可能性的恶性风险(包括破产、或因底层秩序不完善而令财产被剥夺)。所以顶层和底层生多个娃的动力相对大,中层相对更小。

区别是,相比其它国家,中国的父母除了支付养娃成本外,还需要支付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养活庞大的计生组织。几十年来没有任何省份有任何能拿的出手的详细的社会抚养费收支报告。

(以下被要求修改,想了想修改挺麻烦的还是删掉)


user avatar   shi-jie-xian-bian-dong-lu-l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太感激你们了,没想到街道、社区准备得那么细致。”昨日中午,来自非洲几内亚的外贸商人欧马(Oumar)带着妻子及刚出生两天的宝宝,坐着白云区景泰街安排的专车,出院回家了。接到社区、物业送来的奶粉、奶瓶和蔬菜、蛋类,欧马夫妇连连道谢。
  “通过我经历的这些,我想告诉我的朋友们,在健康服务管理期间,我们得到了当地政府非常多的帮助,这个疫情防控措施无论是为了大家,或者为了我们自己,都是非常必要而且十分有效的。”欧马告诉记者,他们一家对健康服务管理措施非常了解,也很理解。
  当天23:15,凯索顺利分娩,母子平安。欧马一家迎来了第四个孩子,十分开心。


user avatar   er-da-ye-2-1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偷手机,转走一万多,这是两个事。手机好点就能判刑了,一万多绝对能判了。

可能你对不接受赔偿与赔偿金额太低的区别有误解。

你认为的赔偿可能是:我把钱还你,再给你三十,你觉得怎么样?

人家的赔偿是在想你要判刑的话你得损失多少?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与自己因为犯罪而导致今后的生活中其他的间接损失。

把这个转化成经济利益,再以这个标准的金额作为依据,酌情上下浮动的赔偿才叫赔偿。

这部分你自己衡量,毕竟对有些人隔三差五进看守所的反正是一文不值,对于有些人可能几十上百万都不止,因人而异。

对方目前损失一万块加一个手机,这一部分法院会最终予以追缴,大概率会成功追回,即便是最终追不回,金额相对也不大。

而对方的潜在收益明显要高于风险,一个人假如被判刑,以一般人的经济利益去衡量一年十万应该算是很低了。单就失去自由与用坐牢的时间去工作所获得收入来说就差不持平了,更别说犯罪记录带来的社会性成本。纵然打个对折,赔个五万也远高于风险。


所以目前对方的最大风险是大概率啥损失也没有,小概率损失一万多块钱。而收益是有极大概率获得至少五倍于风险的收益。


不赔钱就坐牢!

----鲁迅


user avatar   she-hui-ke-xue-1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来不应该判这么重,无良媒体煽风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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