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问答小站 logo
百科问答小站 font logo



愚蠢是否比邪恶更可恶,人类的法律是否应该直接惩罚愚蠢的人? 第1页

  

user avatar   patchouli-exarch 网友的相关建议: 
      

知乎上,不,整个互联网上,总有人喜欢这种一刀切政策;并且天真地觉得,自己永远不会是被抛弃,被弃掉的那个人。

醒醒吧,从你提出和关注的那些问题就可以看出,假如以有没有在2014年前购买比特币为标准作为处死的标杆的话,你坟头的草早就一丈五了。在2013年11月开始到2014年的2月份,到处都是比特币的新闻,聪明人早就明白该深入研究并从此牟利了,而你直到今日才开始进入币圈,这不是愚蠢是什么?按理,就该把你和其他没有屯比特币的人一样,一起关进监狱好好惩罚一下不是吗?毕竟,你可是错过了你这辈子唯一的翻身机会

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这一条善恶之间的线该不该画,怎么画,画在哪,画多长,这些都是无数哲学家法律学家们穷尽一生心血才能做出的判定。就算这样,任何现行的法律还是会饱受诟病,因为他们映射到个体上时会出现巨大的实践偏差,甚至有的实践结果与我们想要的实质正义背道而驰;但尽管如此,并没有人能真正的撼动这些法律半分,因为根本没有几个人能设计出更优秀的法律了。善恶的界限太模糊了,一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也是测不准的。

回到人类的智能了。什么叫聪明?什么叫愚蠢?你能给出精确的判定方式吗?多蠢的人该关起来?多蠢的人直接杀掉?你能设计出严丝合缝滴水不漏的愚蠢判定法吗?

假设你上中学时班上有个个子很矮又傻了吧唧的男生,跑步连女生都跑不过,做个化学实验手笨到能碎一地试管,你说这样笨蛋该不该处死?可是你又怎么能想到这个人会是以后的神级数学家陈省身呢?

钱学森,史诗级空气动力学家,一个人顶五个师,《工程控制论》的作者,无论哪个成就单列出来都强烈地表明着他的智力碾压我们所有人。这么厉害的大爷,却受到了曾经的美国同学,一位死灵法师+炼金术士的同学的影响,于晚年沉迷气功和人体科学,一本接着一本地写书给气功续命,你说,这是不是愚蠢?如果是的话,那么钱学森就该直接扔进秦城监狱吗?

人类的智能之源,本身就是一个困扰全人类的问题,人类要是真的完全理解了自己的智能,那人工智能早就该发展到了超人工智能阶段了;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弄个什么智障一样的卷积神经网络,什么贝叶斯回归了。

现在题主你明白了吗?假如你的题设成立的话,无论怎样,第一个被处死的都是你。

以上


user avatar   gui-ling-ch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其实这道题还蛮有趣的,题主的观点也不是大家直觉上觉得的那么荒谬。


阿奎那区分了两种非常重要的,互相不可通约也不可还原的“次第”(ordo):自然的次第和道德的次第。

我们如果用本体论来探讨一个事物的“善”的话,我们可以说,当一个事物充分发挥了自己本性应有的机能的时候,它就达到了它的至善。

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个用聪明的方法作恶的人确实比一个凭借本能去作恶的人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更“善”:比如,当我们说一个人饿了,他看到了商店里有面包,于是他就直接抓起来吃了,这个人没有发挥自己的理性灵魂的功能,仅仅凭借自己的动物性来行事,他在做这事的时候,灵魂没有得到充分实现;相反,另一个人走到店里,跟老板说“老板行行好吧我已经三天没吃东西了,再不吃就要死了”(但并非如此),老板给了他一块面包,此时,他使用了他的理性灵魂——即用理性考虑过的“手段”(欺骗)来达成他的目的,这个意义上来说,他在进行这一行动时的“完满性”更高,在本体论意义上有更多的善。

这种意义上的善,就是自然的次第中的本体论部分。

但是这个自然次第中还包含有一些小细节:有些人嘴很笨,“老板我三小时没吃饭了”,有些人身经百战“老板……我……我真的……就要……死了”,后者显然对人的自然实现得“更好”,但是这种更好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完善性,而是这个行为本身的完善性。

再举个例子,杀人犯A和杀人犯B要分别去谋杀无辜少女C和无辜少女D,杀人犯A身经百战,杀人无数,所以他很快就把无辜少女C杀了,杀人犯B是个新手,刀法不太熟练,切了好多刀才把无辜少女D送上黄泉。

从自然的次第中的本体论意义上来说,这两个杀人犯都发挥了自己的技艺,都实现了自己的理性功能,“善的程度”都是一样的。但是就行为的意义上,显然前者比后者更完美(这里还有些形而上学方面的细节,不展开了)。

而当我们要讨论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上善的时候,我们虽然需要这个自然次第的前提,——用阿奎那的话说,这就意味着,这必须是一种actus humanus(人性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人经过自己的理性考虑去做的,而非依靠本能去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那个饿了未经思考直接到商店去拿面包吃的行为根本无法在道德的层面进行讨论,也就是说,它根本就在道德之外——,但是它又有自己独特的“原则”。

(至于我怎么知道径直走到商店拿面包吃的那个人有没有经过理性思考,这时候你就需要“开天眼”——“上帝视角”了,事实上我们的司法实践也是“类开天眼”的:我们会把这个人抓去做一个精神鉴定,如果确实“无法使用自己的理性”进行活动,那也依然会被判为非理性、非道德性的行为)

那么我们开始正儿八经地讨论“道德行为”:

在道德次第中,我们关心的是人的幸福问题,这样,在自然次第的行为方面处在本质地位的东西(比如刀法好不好)就成了一个偶性的东西:一个执行国家法律的新科刽子手诚然会因为“刀法不熟练”被上司吐槽一顿,但是这不会影响他执行国家法律的正义性——他不会比另一个老牌刽子手在道德上“更不正义”,只是,他道德上的善在偶性的意义上不那么完美。这就像一本底页上有些污迹,但并不影响阅读和收藏的书,它虽然没有没有污迹的书在偶性的意义上“完美”,但本质上并没有差别(不影响其功能的实现)。


也就是说,这两个次第都以自然次第的本体论为基础前提,但行动和道德需要两个不同的原则,而互相则视对方为偶然的(刀法技艺的高超与否和杀人是否是道德的仅仅偶然地相关完了我觉得肯定没人看到这里看到了也看不懂我就悄悄地吐槽一下)




因此,我们也可以在三个层次上来谈论愚蠢(功能的未充分实现):

1)当一个人没有发挥自己作为人的功能的时候,他:

a)或是无法发挥(精神病人、老年痴呆等;

b)可以发挥,但是理性地选择不发挥。

在a)这种情况下,他确实是有恶,但是是本体论意义上的,非道德意义上的;

在b)这种情况下,他实际上进行了理性的(道德上的)选择,实际上应该归属到下面的3)情况;

2)当一个人没能在行为本身上充分发挥的时候,他:

a)或是训练不到位(没有师资力量、技术、实践机会……);

b)或是故意不发挥或不好好发挥;

在a)这种情况下,他确实有恶,但是是行为领域上的,非道德意义上的;

在b)这种情况下,他实际上进行了理性的道德上的选择(即这对他理解的幸福是更好的),实际上应该归属到下面的3)情况;

3)当一个人没能正确选择自己的幸福时,他:

a)或是缺乏对善的正确认识与反思;

b)或是在行为的时候软弱了,明知正确的却不去做。

这两种情况,他都要付道德责任,因为一个人“应该”反思自己生活中真正的善是什么,并且“应该”不断学习和实践这种善。


因此,真正说来,只有3)a)这种意义上的无知是值得谴责的:即对自己的幸福缺乏反思,缺乏理解、缺乏探究。这种愚蠢,确实是道德意义上的恶。


但是……这和法律还隔得很远呢~

(可是我没力气了)









哎呀真的是写得好乱啊算了随便了反正知乎又不给我钱




  

相关话题

  如何评价奥斯曼土耳其帝国苏丹穆罕默德二世? 
  当你看到「云南少女坐13年冤狱后获释」这类新闻后, 有何感想? 
  如何评价苏轼的职场生涯? 
  如果苏联不输出革命,美国会不会选择抵制这个国家? 
  怎样评价张学良在九一八和西安事变等历史事件中的所作所为? 
  如何看待司法部回应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称「条例将广泛听取认真吸收公众意见」? 
  为什么人们不喜欢说实话? 
  二战为什么美国在大西洋战场能够打过西线德国军队? 
  军统和国防部二厅的职能范围有什么不同? 
  如果因为各种阴差阳错没有发生一战,会发生什么?(各种意义上)? 

前一个讨论
国内外有哪些不以颜值而出名的网红?他们分别是怎么出名的?
下一个讨论
为什么卢梭在《爱弥儿》中说法律都是偏袒强者的?





© 2024-11-21 - tinyne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 2024-11-21 - tinynew.org.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