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刑法的名词必须精确啊。
刑法里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并列关系,这里的爆炸物是一个不常见的名词,那么立法者实际上想用哪个词?
没错,炸弹。
这个罪名的实际意思就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炸弹”。
但是为什么不写炸弹呢?立法者肯定是这么想的,炸弹是圆的,有壳的。万一犯罪分子做的是炸药包怎么办?液体炸弹怎么办?
所以他以为自己很聪明,写了一个爆炸物。
实际上这是完全错误的表达方式。炸弹除了会爆炸,还有一个特性是,它是武器。如果你写“爆炸武器”,我觉得还行,但是你写爆炸物,那就把武器这一属性删除掉了,等于扩大了入刑的范围。
我记得当时我就跟刑法老师讨论过,要是钻牛角尖的话,开面粉厂的全都得进监狱。因为面粉就是不折不扣的“爆炸物”,不相信的可以自己试试,网上有实验教程。
但是话又说回来,锅不能完全甩给立法者。对于司法者而言,这里其实还是有解释空间的——既然立法者把“枪支、弹药、爆炸物”写成并列关系,那么这里的爆炸物就至少应该和枪支、弹药具有同等水平的危险性。面粉、烟花等因为其危险性完全不达标,无法和枪支、弹药并列,因此也就不能被视为刑法中的爆炸物。
遗憾的是,本案中的司法者并没有想到这一层,或者虽然想到了,也不敢把这一有风险的观点用于审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