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民事案件追诉期还是刑事案件追诉期,不论专家学界给出了何种高尚的、高深的、高级的理由,从司法机关自身的角度来说,理由始终只有一个:成本。
没有任何组织的成本是无穷的,大到国家、小到家庭,公检法也一样。案件越久远,破获的成本越高,人证物证获取的难度越高,乃至变为无穷大。如果没有追诉期,那么就会导致案件重重积累。要么消耗天量的资源死扣而降低整体的案件侦破效率,要么自暴自弃不予理会导致群众怨愤沸腾。
所以设置一个追诉期,给司法机关一个自我解脱、重新上路的机会就是必然的选择了。这一点不论是地主当国还是资本家当国亦或是无产者当国,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说都是必然的。
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机构,和其他机构一样,都要讲究一个投入产出比,或者说都要讲究一个效率问题。只不过和企业的那种时时刻刻追求经济增长的部门的投入产出计量的模式不同,它的时限较宽、较死,但一样得有,这是维持该机关正常运作的必然机制。
但投入产出这个事情,在司法机关“绝对正义”的披风之下,显得有些不合时宜,或者说容易引发群众不满。所以,才任由一群法律“专家”鼓捣出来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这一点,我们搞学术的无需隐晦,直言即可。
未来随着生产力提高,司法机关可以动用的资源越来越相对庞大,那么刑事追诉期是可以延长的,比如二十年延长到三十年、四十年、五十年等。当然再长就不行了,人的寿命有限。人死债消,再追求也没有意义。重点将是追诉期比较短的、五年十年的,延长是很有意义的。
谢邀,
基本上所有高复杂性的问题,比如说天气预报、地球洋流、股票预测、大型生态系统演化、癌症、狂犬病等等。
具体一点的,湍流、堆积固体颗粒的流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