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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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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和社会新闻中非常常见的犯罪,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了。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此罪。儿童,是指不满 14 周岁的人。其中,不满 1 周岁的为婴儿,1 周岁以上不满 6 周岁的为幼儿。

基本刑是 5 至 10 年有期徒刑,加重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拐卖男性构成犯罪吗

拐卖成年男子当然构成犯罪,只是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再如强迫劳动罪。

一般来说,犯罪人拐卖成年男子都是把他们当作劳工去强迫劳动,比如 2007 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中,该案的主犯衡某就拐卖多名已满 14 周岁的男子到山西黑砖窑做苦力。

1997 年刑法当时规定了「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最高可以处 3 年有期徒刑。但随着黑砖窑这类案件的发生,很多人觉得刑罚太低,所以在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种情节严重的情况,可以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犯罪主体也不限于用人单位,任何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来强迫他人劳动都可以构成犯罪,所以罪名也就变成了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采取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强迫劳动,那就既构成非法拘禁罪,又构成强迫劳动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拐卖罪不必完成卖出

本罪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没有出卖目的,只是拐骗儿童脱离家庭的,是拐骗儿童罪,比如张三看到一个孩子觉得很可爱,带回家做童养媳,这就构成拐骗儿童罪。后来张三又觉得养着太贵,不如卖掉,就构成拐卖儿童罪。

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例如,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由于李某偷盗儿童已经得手,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其将男童送回家的行为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八大加重情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加重情节,其刑罚从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 3 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此种情况无须再定强奸罪,此处的奸淫不包括猥亵行为,因为奸淫是小概念,猥亵是大概念,在拐卖过程中猥亵妇女应该数罪并罚。

这里的妇女应该包括幼女,否则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如果认为此处的妇女不包括幼女,那在拐卖过程中奸淫幼女,就构成拐卖和奸淫幼女型强奸两个罪。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一般是 3 至 10 年的量刑幅度,拐卖儿童罪是 5 到 10 年量刑幅度,假定各判 6 年,数罪并罚,在 6 至 12 年中酌定,比如最后判处 8 年。但如果强奸的是成年妇女的话,起点刑就是 10 年。所以这里的妇女肯定是幼女的,否则就会在判刑上显失公平。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此种情况无须再定强迫卖淫罪,同理此处的妇女显然也包括幼女。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比如给小孩吃安眠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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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总想把执法层面上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解决。做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重要的。一个没有领导力的班主任,看着同学们大部分都不写作业,他再发狠多布置作业也没用。例如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够好的了,大部分企业不照样996吗?

这种也要一律死刑吗?少女发现被拐卖后反将人贩子卖掉
卖孩子的,竟然是亲生父母
—————————————————原答案———————————————————
我觉得需要科普一个常识:公正(公平,正义)是需要拿钱买的,一个国家往公正上的投资一般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公正程度。

当然,投资并不一定是钱,而是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总称。

举个乱停车罚款的例子。假设某小区物业整治乱停车,通过计算,每次乱停车对小区人民造成了50元人民币的损失。此时有两个整治方案:

方案1,派保安巡逻罚款,调摄像头资料作为证据,给乱停车的业主开罚单,每张罚单100元。为了保证整治力度,小区专门雇佣了五个保安干这事,另外又采购了200个新摄像头以及相关设备。经此投资后,乱停车被罚率达到了95%,即100次乱停车有95次会被罚款。此方案预计能在两周内基本杜绝乱停车。

方案2,不增加保安和摄像头,利用仅有的两个保安的业余时间以及现有的十个摄像头整治,乱停车被罚率1% 。为了保证威慑力,达到两周内杜绝乱停车的效果。将罚款调至1万元一次。

很明显方案2不如方案1公正,方案1的被罚者会把自己的被罚归结为自己做错了,而方案2的被罚者会把被罚归结为自己运气不好。方案1是用惩罚的不可避免性来保证威慑力,而方案2是用惩罚的严酷性保证威慑力。方案1基本上能顺利解决问题,而方案2最终会导致保安被巨额贿赂收买,或者保安主动利用罚款权进行权利寻租。@王梦雨说的『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就是这个道理。

回到贩卖儿童的事情上来,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如何用酷刑吓唬犯罪分子,而是向公安系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指望用酷刑吓唬犯罪分子,本质上是一种懒惰和省钱吝啬的思想。如果说犯罪分子是罪魁祸首,那么阻碍我们向打拐事业投巨资的人就是帮凶。而这种懒惰和吝啬的思想也是帮凶思想。

少花钱多办事的贪便宜想法一直在我国很有市场。例如用『白衣天使』称号代替提高医生待遇,用『辛勤园丁,两头燃烧的蜡烛』美誉代替提高教师待遇,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代替警力不足……都是和某些企业老板用心灵鸡汤代替高薪走的一个路子。效果好才怪。

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严重严重不足。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钱。要是提高刑罚就可以省下人力和钱,政府早就干了,还用得着你呼吁?

………………………………………………………………………………………………
PS:自首就能减轻处罚,或者出卖同伙(检举同犯、首犯)可以减轻对自己的处罚。这是国家为了降低司法成本而设置的规矩。想一想,这种规矩是否对受害人不太公平?国家为什么要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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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遏制人口贩卖,一条就行了:买主死刑。

只需这一条,将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人口贩卖活动简直就是降维打击。



首先说一下死刑对人贩子和买主不同的影响。

对人贩子:天底下有一个人贩子做这行不是为了赚钱的吗?没有!因为人口贩卖这行入行门槛低,来钱快,利润大!任何一个符合这三条的行业的从业者,都不怕死!走私、贩毒等,判的够重吧,消亡了吗?所以,只要有暴利,他们就永远存在,所以人贩子死刑对遏制人口贩卖这事儿效果不会太明显。

但死刑对买主可就不一样了。

因为和人贩子不一样,大多买主买妇女儿童不是为了谋利,而是为了给老光棍买媳妇儿、给家族续香火等等,概括来说,是为了过日子,而且是为了过好日子。

如果说,因为买妇女儿童别说过不了好日子,甚至眼下的烂日子也不让过了,甚至死刑!你们说买主还会不会买?

首先,这从买方市场的购买动机上进行打击。

其次,买主如果会被判死刑。首先就是人贩子掌握了买主的生杀大权,买主会担心人贩子牺牲自己换减刑,也会有一大批买主放弃买卖妇女儿童。

再次,买主的买卖儿童的消息一旦走漏出去,你们猜他一天得接到多少敲诈勒索电话?

如果同村的游手好闲又好吃懒做爱赌博的刘痞子,知道了只要举报张三买孩子就会让张三领死刑,你说他得敲诈张三多少钱?而刘痞子恰恰是个大喇叭爱显摆,张三买孩子的事儿他得告诉多少人?那张三将会成为多少人的摇钱树?总有一天会把他逼的无路可走。

而且不要觉得农村都是铁板一块互相保护的,那是有共同敌人的情况下。一旦你家孩子是全村最漂亮、最听话、最健壮还是最便宜的,那你完了,全村几百口子人至少会有一个神秘人悄悄地举报,然后他们心里就舒服了。只要攀比心在,永远都会有一个性价比最高的娃。

人类是不可能没有攀比心的。

这就是《三体》里的黑暗森林理论啊!只要有买主的信息曝光,无数的猎人中只要有一个人开枪,买主就挂了啊。

而且一旦买主死刑,估计短时间内会有大批量的人贩子改行,专门敲诈之前买孩子的老客户,这可比拐卖妇女儿童门槛更低、来钱更快、利润更高、且可持续性更强。

都是为了挣钱,这个钱打打电话就赚到啦,谁还走街串巷拐孩子去,累呵呵的。到时候偏远山区的村头、十八线县城公厕墙上、非法网站上,估计到处都是求购疑似买妇女儿童的家庭信息的广告。

当然,人贩子少了,诈骗犯多了,那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咱们不在此做讨论。

这种狗咬狗的策略,执法成本低、见效快,自首倾向较强,极大减轻了基层民警的压力。


当然有人提到了一推出“买主死刑”,买主们会立马撕票,这样的情况会有,肯定会有,但不会太多。

还是因为买主大多是为了把买来的孩子当宝贝养的,情感上很难做出为了自保杀害买来的孩子的决定。如同一个超级丑女自己没对象,倾家荡产买来了彭于晏当男宠,彭于晏少不更事,对丑女特别好,丑女也深爱彭于晏,突然说买彭于晏死刑,她怎么舍得立马杀掉他呀,他那么可爱。

而且穷人才买孩子,因为富人可以领养,穷人为了买孩子很有可能是散尽家财的,只是因为听到风吹草动就亲手毁灭毕生积蓄买来的物品,这也很难,更难的是毁灭了这一个,没钱再买新的了。

如此情况下,侥幸心理会得到空前的膨胀。

评论里说的,一有人发现立马撕票买新的,太幼稚了,买主要是都这么有钱了,早就有福利院领养资格了。


而全村参与人口贩卖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得用抢公车理论后和后期利诱相结合了。

全村参与人口贩卖大多是两点,一是这地儿太穷了,二不孕不育治不起。就鼓励全村第一个自首的免于刑事处罚并且由扶贫干部帮助盖红砖房一套,附带家具家电和电动车;第二个有红砖房和电动车,没有大彩电;第三个只有红砖房……;第十个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个……名额有限,先到先得,后到挨揍。

当一个村子里大多数人有自首情节,那自首就是这个村子里神圣不可侵犯的,是村子里的政治正确,少数人不管对错都是公敌。

当然,对于解决根本原因依旧是要靠精准的扶贫,解决老百姓的经济问题,还有医疗援助,解决看不请病的问题,才是根本。


人口贩卖,罪大恶极,人神共愤,丢失一个妇女儿童,毁了一个家庭几代人,让他们一辈子在阴影下生活。

买主养育多少年孩子,他也是买主,他是出钱把孩子当商品一样买回来的,不是养父母,这是赤裸裸的犯罪,他们是毫无良知的败类,是人口贩卖的根源,不接受任何对于买主的善意。

知乎群体以青年为主,别说生孩子了,大多人连婚都没有结,所以未婚未育的知友们,你们的观点不评价,但希望你们有了自己的宝宝后重新回答这个问题。


当然,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如同打击贩毒判吸毒人死刑、打击卖淫判嫖客死刑一样不现实。

但是从至亲缉毒警被杀的家人、被拐走儿女而寻不到的家长的角度来说,他们一定觉得判买主、吸毒人员死刑都是轻的了。


我以为没人关注这个回答,还挺热闹,真好,打拐这事儿,理性不理性的,有人关注就是好事儿。

我自己比较激动,也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在自己身上。

十几年前我的弟弟刚上幼儿园,白白胖胖的挺可爱,长得有点像飞屋环游记里的男主,有次在上街买东西的时候没留意,自己走了,然后就找不到了。

父母也就不去上班了,单位的同事们除了值班的,几乎是全员出动,来了个覆盖全县的贴寻人启事的单子。那会儿有车人家还不多,那些叔叔阿姨们都是骑自行车摩托车挨个村委会去贴,有的人自行车货架上有的人还绑着大喇叭,循环放寻人启事吸引注意力。老家的亲戚们也都赶来领任务,当时父母已经癔症了,把存折房契直接给了族长,就是倾家荡产,也要把我弟找回来,家族的族长来给亲戚们分工,分头行动,人情社会的优势发挥到了极致。

也许是平时善事做的多,老天爷开眼,仅用了四五天,就找到了。我弟是被同一个乡但隔几个村的养牛老鳏夫捡走了。他偶丧早而无后,家贫未续弦。进城买饲料看到了走丢了弟弟,买了个糖就领走了,想着给他当儿子养老。

去了老鳏夫家,我弟待遇不错,老鳏夫给买了很多玩具,每天都吃方便面,还打两个鸡蛋。在那会儿我们那边的农村,方便面可是奢侈品。我妈看到了我弟直接晕倒在院子里,被拉到最近的赤脚医生家里灌水,我爸头发全白了。老鳏夫也不反抗,只是盼子心切又领养无门,几个年轻亲戚们要把他吊起来全县游街,被警方制止了。后来老鳏夫把家里的牛杀了,给老家亲戚送了过去转交我们,也算是赎罪了,毕竟杀牛对他来说无异于自绝生路,而且在捡我弟之前,想必这头牛就被他当儿子作伴的吧。再后来听县里的扶贫干部说,这个老头好多年前就去南方打工了,是死是活也不知道。世人皆苦……

每次看到拐卖儿童的新闻就在想,万一我弟是遇到了真的人贩子可咋办?万一弄到了大山里咋办?万一我弟真的被买去弄残了当乞丐咋办?他一生杳无音信是死是活不知道,父母该如何面对?

找回我弟后的近一年里,父母经常做噩梦,梦见我弟没回来哭着喊着爸爸妈妈救我,然后哭醒后看到我弟后,回忆涌出来,接着哭。

而现在的情况是,有几个丢了孩子的人有我们幸运呢?我感觉我们是最最最幸运的。

我弟现在已经二十多岁了,身高一米九二,体重205,高中体育生,前天买了一台实木小茶桌九十多斤,自己捆个绳子就拎上了二楼,准弟妹是个一米七四的小姑娘,一百一十斤的体重,说爱我弟因为有小鸟依人的感觉,喜欢坐在我弟肩颈上逛街,多么可怕的安全系数啊,路边的野狗都不敢乱叫,但我妈依旧每天提醒他注意安全,晚上锁好门,出门在外一定要怎样怎样,旅游一定要选择正规旅行社吧啦吧啦,这事儿已经过去十几年了啊,依旧徘徊在我爸妈心头。

如今自己也有了孩子,也理解了父母的心情,丢一个孩子,真是比被虐杀了还痛苦千万倍,至少虐杀的痛苦,还是有尽头的。

自己也不是太懂法律,死刑不死刑的,不过是宣泄情绪而已,还请别较这个真了。法理立法啥的更是如同天书,希望知乎的精英们为保护这个群体做一些努力吧,多一些探讨多一些论证,在自己的领域内有所建树后弄个人大代表,去缔造更好的安全环境。

总之,不管怎样的方式吧,希望所有的家庭能够团团圆圆吧。


希望以后所有买主都畏惧死刑不敢买妇女儿童,买过的主动自首争取减刑,人贩子主动配合警方劝说老顽固自首争取缓刑,穷的娶不起媳妇的申请扶贫政策,不孕不育的早日康复。这才是法律的威慑作用。



更新一下:

知友 @崔瓢 提醒,2021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文件提出,要加强源头治理, 以社区为基础 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群(众)防群(众)治工作体系。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

原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mr.mbd.baidu.com/r/lFWS


user avatar   yang-fan-12-56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先给结论:我国目前贩卖人口起刑过低我是赞同的,但我不认可一律死刑。不能给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原因,就是为了给人贩子“留有余地”。

我曾经写过这一问题的回答,大概用词比较不客气,所以招来了很多攻击,那篇回答后面“被删除”了,但我并不认为我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也希望知乎这个平台,在理性讨论的前提下,能够有容得下不同声音的肚量。

因为有之前的经验,所以我大体上能够了解持赞成说的朋友的想法。因此,这篇文章我还是想做个回应。

一、“一律死刑,可以从源头上消灭贩卖儿童犯罪”

这种想法实际上是把人预设为经济学上的理性人了。

但是实际上,如果能够作为理性人去看待人贩子这个行业的风险收益比的话,是不会有人从事这个行业的,因为现有法律的量刑就已经颇重了。

我们换一个角度想,难道会有人因为贩卖人口可能判决无期徒刑,而认为贩卖人口很划算,进而继续犯罪的吗?不会的,无期徒刑已经很重了!既然如此,为什么要一律死刑呢?

无论是经济学还是法学研究都表明,始终会存在一些人他的选择是非理性的。

经常会有当事人和我说,自己没想过会被抓,以为可以躲过去不被发现。这些人他从事犯罪的理由是,以为自己不会被抓,而不是抓到了判的不重。这样的人,他对于量刑的敏感性是比较低的,哪怕调整了量刑,对他们的影响并没有想象中高。

所以,我的结论是:一律死刑,可能会减少人贩子数量,但不会因此而没有人贩子。

接下来,第二个问题:

二、“人贩子数量能够大幅度减少也是很好的结果,所以还是应该一律死刑”

我同意,人贩子数量大幅度减少这一点是很好的。但我们看问题要全面,我们还要审视一下一律死刑的负面影响。我个人的观点是,一律死刑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刑法职能所无法承受的。

一律死刑,会导致刑法无法对已经犯罪的人员不进行更重的犯罪进行威慑。这很可能会导致人贩子歇斯底里,出现灭口、强奸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等“最坏的结果”。

如前文所述,即便一律死刑,依然会有人贩子,这些人贩子往往不是因为不怕死,而是因为自以为不会被抓住所以从事这一犯罪。

所以他们是要命的。

此时,如果他们开始贩卖人口,只要抓到了,就是最重的量刑:死刑。

他们不想死,他们又觉得自己可以做到不会被抓。所以,他们会尽一切可能去掩盖自己的痕迹。

当结果不能更重的时候,就等于一切手段都没有了禁忌。他们会为了消灭痕迹,对不愿意配合的小孩灭口,甚至会为了保护自己而杀害路上遇到的,对自己起了疑心的路人。又因为结果不能更重,强奸、强迫卖淫在他们的眼里都成了没有负面后果的事情,毕竟法律不可能加重对他们的处罚了。

这里就要说到我之前回答里看到的,我个人认为最让人不适的回答。

有人回复我说:“哪怕会有一些犯罪分子歇斯底里,但是犯罪分子数量减少了,大部分的人的小孩可以得到保护,为什么不可以?”

这样的想法,透着一股深深的自私。

我们换位思考一下,那些小孩被拐卖了被害人,他们会不会支持一律死刑?

不会的,因为他们害怕人贩子灭口!如果可以的话,他们愿意拿自己的命去换小孩的命!他们怎么可能愿意人贩子一律死刑,他们心里只想要自己的儿子平安。

是,从数量来说,他们只是极少数人,几千?一两万?和十几亿人口比起来,他们微不足道。

但是法律不能因此而无视了他们。有些事情是不能少数服从多数的,比如真理,比如无辜的生命。

这些被拐卖的小孩以及他们家长没有做错什么,没有人有权力指定一个法律,目的是为了保护大多数未被拐卖的小孩的安全,而代价则是被拐卖小孩的命。

否则,法律会成为名副其实的“恶法”。

那些认为可以牺牲被拐卖小孩的安全来保障大部分人的安全的人,我认为,就是自私。

其我想对那些喊着贩卖人口一律死刑的人,想着用死刑产生震慑,去维持社会稳定的人说,你们想要的法制环境其实秦朝就已经实现了。你喜欢吗?


user avatar   wang-meng-yu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事得从死刑说起。

1.我国人民自古以来有句话叫「杀人偿命」,大家都耳熟能详,即使在法制健全的今天,依然保留着杀人偿命,但是杜绝了杀人了么?从来没有。难道是因为判的不重?当然不是,都死刑了。那么原因是什么?刑法有句名言,叫「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很多人敢于犯罪并不是因为判的不重…事实上,当刑罚严酷到一定程度,这个威慑力的边际效应几乎没有变化。对于普通人,所以他们真正敢于犯罪考虑的是觉得自己不一定被抓住。

2.即使是同一罪,刑法也很少一刀切比如都就判10年或者死刑。就拿最严厉的故意杀人罪来说,最高可以死刑,最轻可以三年有期徒刑。为什么?因为即使是杀人,也可能情节轻微。比如一孝子不忍心自己老妈被绝症缠身,痛苦不已,买来农药给自己老妈安乐死了,是故意杀人,但是最后判的很轻。即使拐卖儿童,也可以情节很轻甚至未必危害到社会,一家庭爹妈吸毒,根本不管儿子,平时轻则不给饭吃,动辄随意打骂,有看不过去的亲戚雇人把孩子偷来悉心照顾,这种情况也直接死刑?你觉得于心可忍么?

3.不同罪之间,也要有有轻重,要讲罪刑相适应。我们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人强奸了幼女,他突然意识到如果被抓是死刑,而如果强奸完了就走,他被抓到的可能性极高,他会怎么办?他最大的可能是:杀人灭口。如果轻罪重罪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同样,现在杀人不一定死刑,但是拐卖一定死刑,你告诉我,如果你快被抓到了,你会怎么选?


4.最根本的,是判死刑并不会解决这个需求。为什么贩毒那么严重还没能杜绝?因为需求在,需求得不到满足,那就不可能杜绝。就是这么简单。拐卖儿童同样,在不能杜绝需求的情况下判死刑,只会提高犯罪成本而已。真正的根源其实是出在计划生育、领养制度上,不把这方面问题解决,天朝这么大,总有活不下去的人愿意为了几万块钱孤注一掷。


这几天看了好多讽刺学法人的,其实我也挺无奈,似乎一讲法律就是罔顾人情,脱离社会实际,其实事实并非如此,你看到的法律,都是考虑了现实情况之后作出的取舍,有时候只讲感性不求理性才会真的伤害到人。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为什么那些对法律的原理一无所知,也不愿意学习,就知道埋头点赞的盲目群众不能判死刑?

按照他们的逻辑,明明只要是讨厌的人都可以判死刑的呀。


user avatar   sui-xue-5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杀人犯不恶劣吗?恶劣,非常的恶劣,但是我国也没有宣布,所有杀人犯全部一律死刑。

强奸犯不恶劣吗?恶劣,非常的恶劣,但是我国也没有宣布,所有强奸犯全部一律死刑。

毒贩子不恶劣吗?恶劣,非常的恶劣,但是我国也没有宣布,所有毒贩子全部一律死刑。

因为就算是一律死刑,也无法杜绝这些违法犯罪。而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犯罪率,而不是把罪犯赶尽杀绝。

与其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不如先从先呼吁买卖同罪开始。

凡是买孩子的,买妇女的,全部都要坐牢。人贩子怎么判,他们就怎么判。家属全部判包庇罪。好赖减仓解救行动的,也要判刑。


user avatar   li-de-bao-99-6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凡是搞一刀切的,基本上都不会达到想要的结果。

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利润,有利润就会有人去做,法律越严,利润越高,做的人就不会停手。

比如十几年前山寨手机遍地,为什么制止不了,因为品牌手机太贵,山寨手机可以满足需要,外形一样,价格相差上千甚至几千。但是现在山寨机没有了,因为消费者没有这个需要了,今天你再想买个五颜六色功能逆天的山寨机都需要花心思去淘了。

人贩子存在的原因在于,在很多落后的地方彩礼太高,男人娶不上老婆,只能花钱买,有的夫妻无法生育,又不能合法领养到满意的小孩。这才给了人贩子可乘之机。只有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从根源上解决才可行。


user avatar   pansz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知道这个话题怎么又冒到我时间线上了。

现在我觉得,人贩子不能判死刑的原因是因为:判死刑也解决不了问题。

你不解决掉买人口的团伙,怎么能解决掉人贩子?想想那些嫁给大山的女人吧。

买人口的要想解决掉,那太难了,那些买人口的村子,全村串通,整个村子就是一个团伙,连警车都敢给你砸了,不派特种军队过去是搞不定的。

至于说,为什么不能派军队去荡平这些常年买人口的村子?我不知道为什么,或许这值得单独提出一个知乎问题。但,既然这个现实客观存在并且无法解决,光威慑那些人贩子有什么用。

你管不了那些买人口的村落,他们就一定会保护人贩子,充当人贩子的保护伞。而如果zf连这些人贩子的保护伞都搞不定,有什么信心摆平人贩子?最后结果就是:即便有判人贩死刑的法律,你却连贩子的人都抓不到。

「村子只要有一个人买人口,全村枪毙?」如果定这么夸张的法律或许能起到一定效果,可是,显然这种法律在我国是不可能通过的。

只有荡平那些买人口的村子,这才是真正的解放。这需要派军队去才能解决,法律在这里还真不顶事,人家都几乎自成一国了,你立法有啥用?


user avatar   faith_gmb 网友的相关建议: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许多人提买主死刑,然后有人反驳:吸毒也死刑么?

实际上,买主死刑,或者说重刑,是有法可依的

非法拘禁: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强奸罪: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请问拿吸毒类比的,吸毒者对毒品造成了什么伤害?你国毒品是受法律保护对象?

我列出法律条文了,我看看你@Mr Cheung的脸有多大,再给我念:相信法律,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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