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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9 岁男孩因为丢手机被母亲捆绑棒打 5 小时致死? 第1页

  

user avatar   zackED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想说,这个孩子的死,不只是这个妈的责任,而是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巨大的空缺。


各位都想一下,一个正常人能过做到持续不断的输出5个小时的愤怒把一个孩子打死是什么概念?我想了一下,作为一个还算健壮的男性,我都不可能在生理和心理上持续保持这样的输出。

这个妈,大概率情况下,心理是有问题的。

其实,女性杀死自己亲身孩子的事情,并不是稀罕的事情。即使在北美这种发达地区,每年都有不少孩子被自己亲妈弄死弄伤,要是算上研究里面,母亲自己承认,对孩子有不满和“想要摆脱这个孩子”的念头的,这个数量巨大。

但是,有一个方法可以大大降低这种事情的发生,就是给这个母亲提供充分的支持(这也是北美这方面研究之后带来的影响,在支持下,这类事情发生概率降低到了非常低的程度。我们无法完全消除这种事情,但让其大大减少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简单来说(通过社会社工的帮助,免费或者低价的心理帮助等等),能够让这个妈妈多睡几个好觉,少一点家务。这样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因为有这些行为的母亲,无一例外的都是得不到家庭的支持。从这个案例的背景里面,我们已经可以充分感受到这一点了。

然后,我们才要讨论的是,孩子的监护权的问题,在我们国家人口红利即将消失,急需保护新生人口的这个档口,建立起良好的领养,父母资格考量已经迫在眉睫,邻居都知道发生了什么,但为什么没人站出来?因为站出来没用,为什么没用?也是因为背后没有社会系统的支持。所有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这个孩子日复一日的走到终点。如果有好的领养监管体系,这个妈妈就可以被管控起来,孩子由更有能力的领养人或者机构(至少更为安全)保护。


这个孩子是悲剧,这个母亲同样是个悲剧。我记得前几天我的时间线上还有一个问题是,丈夫得癌症,妻子打胎离婚。为什么?因为我们的社会有可能就会让这个妻子成为第二这样的母亲。这里我顺便吐个槽,作为一个人男性,我真觉得女人不容易,生孩子也好,打胎也好,只有把孩子养好一条路,其它可能都好被各种批判,然而,养好孩子路上却得不到什么切实的保障,一切都得靠自己。


这个悲剧,我们并不是看客,我们每个人都身在其中。这个孩子的死,不是让我们有口舌去站在道德高地去谴责那个妈妈痛快一下的。而是用来问责我们每个人,到底可以做点什么,改变点什么,让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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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每个为我点赞的朋友,这说明多数人的头脑还是理智和清醒的。

评论区里面也许不知道什么叫做社会的保障。这个锅如果管理系统不背,仅仅说是个例,那我只能说他可能既没有感受过,也不了解一个更好的社会保障体制里面是怎么过的。

就我所知,在北美,学校如果孩子在上学期间请假,父母是必须给出假条和相关的凭证的(比如有医院开出的病假条),每年无理由的请假天数只有几天,如果孩子长期不来学校,一定会有专门的社工上门调查询问的。(说家里是私人空间,不好调查的,这些手段并不侵犯私人空间,但可以在相当程度起到监督作用。)

孩子如果有任何被虐待的痕迹,老师,邻居都可以举报,社工也会上门调查,以确认父母在精神,经济状况上是否有问题。(邻里和教职工的监督作用,也可以足以大幅度的降低明显的暴力行为。)

像这个案例中的妈妈,如果在这个体系下,早就会被举报并且被控制了。哪会让她做到现在这一步?

至于转入更隐蔽的,我只能说,我们现有条件不可能杜绝全部,但这些手段实现的成本不高,技术难度也不大,可以极其有效的降低概率。然后我们这里还没有推行起来,这个锅不是体制背,谁来背?我知道有些事情不在一朝一夕,但有人在意,有人有这样的思考,就会去推动其向这个方向发展。会让一切向好的一面靠拢。我也不喜欢说别人北美怎么样,我们国家现在各方面发展不错,我希望我们在这一方面也能像我们的土建狂人这样的称号,扬名海外,别人说到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上,在单亲的支持上,我们会是世界的标杆。以后在有人举例,就拿我们作为积极的社会改良的例子。我这个回答就起到了一点微小的作用和价值了。


另外有些人的阅读理解能力我就不一一吐槽了。“不只是这个妈妈的责任。”这句话是给这个妈洗地么?这个妈虐待是实锤。就像所有的犯罪一样,罪责要追究,成因要分析。理性分析,并且思考降低犯罪率的事情。倒退来说,的确就是社会、社区在这方面的建设有不健全的地方。而消除这种不健全,依靠的就是一系列规章制度可以被有效的制定,并且执行下去。

顺带说一句,我们会有这些理解能力不怎样的朋友存在,可能也是我们教学在培育人的目标设定上有需要改善的地方,当然,同样的,再好的体制,也不能保证所有人都可以学习至少及格过关。

因为,的确我们不能忽略个体的特殊因素,就像这个妈妈一样。


user avatar   qlqhai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们再如何看待又有什么用呢?他已经死了。


我可以负责任的说,这个孩子只有被打死这一条出路!!!

因为他只要不被打死,无论怎么挣扎,无论寻求谁的帮助,最后还是要回到他的“家”中,继续享受他的“母爱”的。


报警有意义吗?

这不就是妈妈“教育”孩子,虽然方法过激了一点,但这是他们的“家事”嘛~

警察批评批评,家长“认一下错”,好啦,皆大欢喜啦,孩子你带回去吧~

呵~


你们应该还没有忘记,那个南京站被养兄猥亵的女孩已经被送回了她的养父母家里。

这无非是“兄妹”之间闹着玩嘛,以后请躲在家里“玩”,别大庭广众的给我们FL添麻烦了哈~这是他们的“家事”嘛~


丈夫打老婆,这不就是小两口“闹矛盾”嘛,这是他们的“家事”嘛~

丈夫赶紧“认个错”,你也别离了,我们打印机“坏”啦~


只要不死人,都是“家事”。

天真啊。如果这样的小打小闹就能挽救破碎的家庭,人家美国还剥夺什么监护权?


我们自16年就实行了反家庭暴力法。然而我们还是能在一七年、一八年看到这样那样的新闻。

我只能说,某些人真是太忙了,大事都忙不过来,哪有心思管这些小事啊~

那么,我们如果想让你们管事,只能等小事变成大事咯。。。。。。


没错,问我如何看待?我唯一能做的就是骂闲街,然后施舍几滴廉价的眼泪。

这种连立法都搞不定的事情,指望道德去搞定?指望口号去搞定?指望网民们的痛心去搞定?


user avatar   lizya_le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先回答第二个问题,按照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假定新闻报告为真),明明的母亲小陈最有可能构成的是虐待罪,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七年。

由于现在还没有出尸检报告,无法确认明明的死因,小陈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也是有期徒刑七年。

无论是虐待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首先肯定是小陈没有杀死明明的故意,一个是长期虐待导致明明身体承受不住死亡,一个是某一次的暴力行为过度伤害,直接导致明明的受伤死亡(比如脾脏破裂)。


至于第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妈妈?

我只能说,绝大部分人认为“妈妈一定爱孩子”这个前提就是错的。

每当看到这样的案件,我就会想起燕志云虐待小苏丽致死案。小苏丽案发生在1993年,当时我还是个孩子。这个案子让我一度非常恐惧被我妈打死,所以那段时间非常乖、非常听话。(其实我妈很温柔的,她一般是冷暴力,很少揍我。)

以前出了这样的事情,总会有人说: “虎毒不食子”、“没有不爱孩子的母亲”、“一定是孩子太调皮了”……所幸的是,近年来,我渐渐听到了不一样的声音,民众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有人说:“这个世界上有些人,生来并不爱孩子。”、“孩子不是私人财产,不能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当有人虐待孩子的时候,报警的人多了,民政机构介入多了。

但是明明的事情告诉我们,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

我之前是做公诉人的,可以说不涉嫌犯罪的案件,都到不了我的手中。但是很多案子到了涉嫌犯罪的地步,就晚了。尤其是虐待儿童致死的案件中,无论我们再怎么惩罚犯罪,我始终有一种无力回天的感觉。

也许有人要问,所有的犯罪都是事后惩罚,为什么偏偏对虐待儿童致死,你会有这样的感觉?

因为虐待儿童致死的案件,往往都有很长的发展过程。这样的案件不是某一天、某个事件、某个人一时兴起而发生的。每一个被虐待致死的儿童,在死亡之前必然遭受了较长时间的虐待(不然也不能构成这个罪名)。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往往能看到邻居、亲友、民政甚至派出所的介入,最终却依然无法阻止结果的发生。越来越多的人能意识到,这样是不对的,但是我们却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去应对和改变它。


如果有人去医院看刀枪伤,医生是要报警的。

后续处理程序非常明确,该立案立案,该拘留拘留,该批捕批捕。

但是如果是孩子身上呈现了不同寻常的伤痕,医生报警了。

第一个问题就是,在涉嫌虐待罪案件调查过程中孩子怎么安置?

孩子作为受害人,肯定是要跟施暴人隔离的。如果不拘留父亲或者母亲,就要把孩子带走。有时候夫妻一方施暴,另一方并不制止,甚至双方一起施暴。

孩子是由民政部门临时寄养还是送祖父母、外祖父母家?

怎么能保证孩子留在家里,不会被父亲或者母亲恐吓:“如果你不改口你就没有爸爸(妈妈)了。”

怎么能保证孩子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中,不会被傻逼亲戚逼着孩子哭要爸爸妈妈?

第二个问题就是,如果真的最终存在虐待的事实,能不能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剥夺之后有没有相应的系统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是进入家庭寄养系统还是给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件是2015年的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超邵新华、王娜娜监护人资格案

我摘录一段:

本案中,被申请人邵新华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邵可,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为避免被监护人继续受到侵害,被申请人邵新华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王娜娜长达8年从未看望、照顾过女儿邵可,亦从未承担过抚养费用,王娜娜对被监护人的极度不负责任,也间接导致了其女儿长期受到父亲的虐待和伤害而不为人知。在得知邵新华对女儿侵害行为后的7个月间,还仍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接回邵可,导致邵可失去亲人的关爱,依靠爱心人士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王娜娜的监护权也依法应予撤销。

监护人资格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不是刑事案件的范畴。所以在刑事案件虐待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不能对监护人资格作出撤销的判决的。在刑事案件宣判后,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认定,在民事案件中申请撤销施暴家长的监护人资格。

在实务中,并不是没有相应的制度,而是没有人去启动这个制度。因为我们的传统观念是,家丑不可外扬,自己家的事情不要外人插手,自己也尽量少插手别人的家事。不到非常惨的境况,民政部门也很难得知,更别说介入了。

经常看美剧的人,有时会看到剧中的角色说自己出自于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比如《实习医生格蕾》中父亲抛弃家庭,母亲精神有障碍的阿历克斯。他的成长经历中辗转过多个寄养家庭。比如《复仇》中的阿曼达,她母亲去世,父亲入狱后,也进入了寄养系统,流离于不同的寄养家庭中。按他们的描述,寄养家庭只是靠他们赚钱(美国会给寄养家庭补贴),对他们并不好。

2003年民政部就颁布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民政部颁布了《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知道的人比较少,我们司法考试都不考这个内容。

但是我们的家庭寄养并不能接收被父母虐待的孩子,因为《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这意味着,即便是不那么完美的系统,被虐待的孩子都不够资格使用。

在上面那个判决中,是这样写的:

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仅仅是吃饱穿暖,生活上的照料,更应注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成长、发展等诸多因素。

最终法院是支持了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指定民政局作为邵可的监护人。我觉得这至少说明政府在主动承担起保护、照顾、培育国家下一代的责任。


比起虐待孩子的家长会受到什么惩罚,我更关心的是我们什么时候能出一套详细的具备可执行性的规定,在应对这样的事情。

我个人认为真正虐待孩子的人,从心理上就没有把孩子当作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

孩子太弱小了,他们没有办法反抗,等他们成长到拥有足以反抗能力的时候,要么就已经被长期的虐待造成了深深的精神和肉体伤害,一直受制与这种暴力。要么就变成一个跟施暴家长一样的人,将这种暴力延续下去。即便是成长成一个健全人格又能控制自我的人,但是曾经的伤害还是会给他们带来一些精神上的痛苦。

很多被虐待,被打骂长大的人都说过,只有当自己足以反抗的时候,这种虐待才会停止。

所以我们需要,当家长出现虐待孩子的行为时,学校老师、社区、医院、民警能及时介入予以制止。当虐待行为升级时,能及时带走孩子并妥善安置。

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有更强的力量来对施暴者说不,让他们感觉到痛,觉得害怕。

孩子不仅仅是父母的孩子,更是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孩子。


user avatar   zhang-wang-li-zhao-4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其他也不好说什么,毕竟这个话题太大,以点见面谈一点,最近看天国之秋这本书,里面讲到一句话,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舰队停在大沽口外的海面上,清政府派人谈判,英国某军官写到,清政府的官员表示根本不在乎英法攻击不攻击大沽口炮台,因为守炮台的全是汉人。就这种民族政策,天天不关心自己百姓的死活,只在乎礼仪的王朝,能好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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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是同体型的普通人打架的话,那主要看的是斗志。。。。。

从我的个人经验来看,黑人的斗志一般都不太行,中国人打架哪怕是因为很小的事情,也经常会表

现出我要和你玩命的态度,黑人一般不会,他们欺软怕硬的非常明显。你只要表现的气势很足,

很猛,他们很快就怂了。我觉得是文化原因,黑人不太讲面子,怂了就怂了,自己也不会觉

得有啥丢人的。中国人经常会有“我为了面子也不能退缩”的心态。

但是受过格斗训练的,真正的亡命徒,以及和你有真正的利益冲突时候,上述观点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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