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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中国香港记者闾丘露薇?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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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崇洋媚外到极致,逢中必反的人。

2014年哈尔滨中韩联合建立了安重根纪念馆(安先生刺杀了日本宰相伊藤博文),遭到日本抗议,指责安重根是恐怖分子,已经被判罪而实施死刑,中国不能纪念安重根。

中国外交部则发言反对,韩国外交部跟着怼日本人,朝鲜都上阵帮忙说话,结果香港的闾丘露薇小姐写了一篇文章《怎样的他们》,在其中采纳了日本政府的称呼,指责安重根是恐怖分子,并且称伊藤博文是平民,安重根刺杀伊藤博文是恐怖分子对平民的攻击,“谋杀、炸弹袭击,都应该属于恐怖主义,不存在双重标准,不能因为诉求和出发点的高尚,这些行为就变得合理和合法,对不对?”

帮助日本人怼中国人,而且还带着连当年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大英雄安重根一起黑了一波,这人逢中必反到连法西斯都能洗。


2013年,闾丘露薇批评解放军组织外媒记者偷拍军事基地,要求解放军公开军事禁区以消除美国怀疑。然而2007年美国记者踩在警方境界线上遭到驱赶,闾丘露薇则发博客称警察是“执勤的专业”,并且称“不能拍就是不能”。


同样是2013年,闾丘露薇发文《纽约式过马路》,她说虽然纽约也有很多人闯红灯,但美国人闯红灯可不是像中国人闯红灯那样没素质。

“如果不仔细观察的话,会被简单的评论为中国式过马路,但只要仔细看就会发现,行人闯红灯一定是在确保没有车辆,或不影响驾车者车速的时候才过马路。”


闾丘露薇是自由民主信仰者,主张揭露社会黑暗面,保持做记者的良心,但她逢中必反,导致她屡次对大陆主持人柴静表示diss,2012年柴静去清华演讲,称采访是一场抵达,闾丘露薇diss道“有人说记者采访是一种抵达,我想了半天,就是不明白。采访是提问,看清事实,找出原因。”

柴静在自己写的《看见》中提到她立志“关心新闻中的人”,闾丘露薇又一次diss:如果一个记者,做新闻只关心新闻中的人,而不是新闻事件背后的原因,那就变成了一个单纯的倾听者,这是不称职的。拿电视记者来说,不会利用镜头去塑造记者的细心,体贴,关怀,面对任何人,反打镜头上的表情,都应该是中性的。

完全是针对性的diss,对其他国家名记者则无这样的针对,纯粹是逢中必反,歧视内地人和内地文化。


2014年,有新闻称“内地人让小孩在香港街头小便”,闾丘露薇转发微博并且大加指责,后来真相还原,是父母带孩子去厕所排队等不及的情况下,用纸尿布接住尿尿的,于是大家指责闾丘露薇是传播不经证实的谣言,这位则高高在上的回应“事实上,不管是转发还是我对新闻事件的转述,都是准确的。你们说是谣言,只是事实不让人喜欢,自我安慰罢了。”



闾丘露薇有很多优点,是一个优秀的名记者,但潜意识的逢中必反,她自己可能都没有感觉到,还觉得自己是一个很客观的人。言谈举止之间就先把中国人定位为low,把美国人定位为高大上,多次说过“中国不仅不会做国,连做人都不会了,和美国有很大差距”。


user avatar   gong-ke-75 网友的相关建议: 
      

爱叫的狗不咬人。

在记者这个混入了大量情报人员的行业中,它算是为数不多可以轻松撇清自己情报人员嫌疑的人。

————把敌意写在脸上的,不是真正的敌人。。。。。

搞不好是打入敌人内部的同志。。。。。


user avatar   si-tang-l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管伊藤博文叫平民,声称安重根行刺入侵国元首的行为叫恐怖分子进行恐怖袭击的是不是她?

显然人家大记者的屁股是糊在东京塔或者帝国大厦上的。

那还有啥可说的,


user avatar   zhijiangchu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就凭她把安重根刺杀伊藤博文说成恐怖袭击,搁在韩国,一顶“韩奸”的帽子怕是躲不开的。

王婧《安重根和尹奉吉义烈斗争的比较研究》

彩蛋:真·日本人是怎么看安重根的。

出处同上

user avatar   hu-hai-san-ren-23 网友的相关建议: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user avatar   wang-da-xiong-87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也算是国内互联网上老生常谈的谣言了,比如本问题下某些把“党卫军”和苏式“近卫军”类比的胡扯。

“战斗力强”的问题要从两个尺度上讨论:人员构成和装备。

如果从装备上讨论“战斗力强”很容易看出来。

比方说,国军的德械师为啥号称“精锐”?一个师有一个山炮营,这在当时就很了不得了,要知道当时国军大多数军乃至集团军指挥官手里都没什么身管火炮。驻印军就更是,早期仅仅两个师就加强了四五个炮兵团外加数个坦克营,自然战斗力强,根本没有讨论的价值。

苏德这种半摩托化军队也一样,装甲师装掷师/坦克军机械化军,全摩托化,一天轻松机动七八十乃至上百公里,自然不是普通的骡马化步兵师可比。至于本问题,SS的那些装甲师、装甲掷弹兵师天然就是摩托化的,当然比一般的国防军“战斗力强”。

但如果是英美军队,全军摩托化,一个师加强的AFV有时都不比一个装甲师少多少。这种情况下从装备上讨论战斗力强的概念就很淡漠了。


1935年希特勒废除凡尔赛条约,恢复义务兵役制后,德国国防军就是一支完全的义务兵役制的“标准化”军队了,各师都是由德国本土划分的15个征兵区的义务兵分区编成,接受的也是同样的训练,按理除了种类的差别没有别太大区别,最多是一些地域歧视(东普鲁士武德充沛,莱茵兰费拉不堪)上的问题。当然,随着战争爆发,国防军的不同波次的师人力构成上又有了很大区别,这是后话了。

至于武装党卫队,我们可以说,前中期的武装党卫队确实是精锐强军的集合:装备好,人员素质高,作战狂热,也十分残忍。但中后期的武装党卫队实际上已经成了杂牌部队和外国人的大杂烩的集合,这就是人员构成上的问题了。

早期的武装党卫队是希姆莱在希特勒的授意下组织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形成对国防军的牵制。这些武装党卫队,直接来自狂热的纳粹党徒、警察和集中营的看守。而这些纳粹党徒中,不少都是一战时期的德国右翼军人,有些还是著名的自由军团(freikorps)成员,如旗队师师长迪特里希,帝国师师长豪塞尔,以及骷髅师师长艾克,这些人既有能力又有热情,手段也残酷无比,自然显得战力强悍,令人胆战心惊。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天天的东线战争让武装党卫队伤亡日益惨重,而希特勒对国防军日益膨胀的不满让他更需要扩充武装党卫队。问题在于,德国本土的男性公民都被纳入了国防军分区征兵体制之下,武装党卫队也没法插手进去。除了1943年从青年团里征集了一批17岁的狂热青年纳粹搞了个青年团师,靠志愿者从军越来越难以维系了。

不过这也难不倒希姆莱——党卫队在德国占领区扮演的是“内务总管”的角色,在占领区和仆从国有很大势力,于是得以利用这些地方的人力资源。另外希姆莱也得到了希特勒的法令,负责沟通党卫队和各个“优等民族”之间的意识形态关系,实际上为他在这些地方抓壮丁打开了方便之门。

比如欧根亲王师来自克罗地亚的所谓“德裔居民”(Volksdeutsche),很多人实际上侨居百年,早就不会说德语了,有多少战力可想而知。到了43年以后,越来越紧张的战事让希姆莱只能不择手段的抓壮丁,就连“劣等种族”的人员、战俘被大量抓壮丁,白俄罗斯人两个师,俄罗斯人两个师,加利西亚人一个师。更有甚者,什么卡明斯基旅(SS-29师),迪莱万格旅(SS-36师)干脆就是罪犯的集合,让他们镇压游击队、屠戮居民还能胜任,要让他们去正面战场对付苏军和盟军的坦克,那只有作鸟兽散的份。实际上这些杂七杂八的部队在党卫军的38个师中占了一半以上(序号SS-12以后的部队几乎都是这些乱七八糟的部队)。

空军野战师其实也是类似问题,为啥德军中空野被广泛认为战斗力差?因为空野的人员全部来自多余的地勤人员,很少有国防军或者早期党卫军那些经验丰富的陆军军官和军士,所以战力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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