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肖特认为,欧洲政治哲学有三大传统:第一种传统的基本概念是理性与自然,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这一传统的代表;第二种传统的基本概念是意志与人造物,霍布斯的《利维坦》是代表作;第三种传统的基本概念是理性的意志,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发端。
奥克肖特以为霍布斯的意志这一概念不以任何规则标准为条件,也不受它们的制约。同时这意志本身并无绝对目标,也不受任何计划的决定。这种不存在任何义务的状态,霍布斯称其为“自然权利”(nature right)。奥克肖特指出,与个人意志的绝对性相较,人类社会则是由个人创造的,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创制的结果,一如世界由上帝的自由意志所制。
而施特劳斯以为,霍布斯并不像古典哲学一样将自然法,即一个客观的秩序作为政治设计的起点。相反,他是以自然权利(nature right)作为尘世秩序的起始。它非但不依赖于任何事先存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而且,它本身是所有法律、秩序、义务的渊薮。
在王利看来,如果说自然权利以对于自然法原则最忠实、最有效、最正当的体现而理所当然地成为其典型代表,因而就是理性原则的具体化身。也就是说,假如自然法原则是道,那么每一个人都是耶稣基督,在自然权利上道成肉身。利维坦是无数人的人造物,是绝对主权者,是一切正义的王,因此,利维坦最终的道德立足点乃在于,“利维坦就是耶稣基督”,利维坦在《利维坦》中只出现过三次,分别是“人造的人”、“有朽的神”和“骄傲之王”“相当于”圣子、圣父和圣灵,对利维坦的三次命名也就相当于分别解释了利维坦的三重位格,相对于上帝,利维坦也是三位一体的。概言之,利维坦是集中了人、神、王的三位一体。
而麦克佛森指出,与洛克清教徒式的所有个人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和尊严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不同,霍布斯的个人主义抛弃了传统的社会、正义与自然法观念,而是从个人的利益与意志中推导出政治权利与义务。但两者殊途同归的一点在于,强调“所有权”概念,尤其是个人所有权:个人是其自身及自身能力的所有者,即我是自己的主人,我的选择由我自己负责。因为不同的具有自我所有权的个人形成了分工和交换关系,从而形成社会。
这就是为什么奥克肖特认为霍布斯的个人主义使得他比绝大多数自认自由主义者的自由主义还要自由主义的缘故。因为利维坦的根据在自然权利,在于绝对民主制上。
霍布斯创作了《法律原理》、《论物体》、《比西莫特》、《论公民》、《利维坦》。其中《利维坦》这本书影响最大,争议最大,我们知道霍布斯也基本上是因为这本书。“知我罪我,其唯利维坦”【咦,好像乱入了】对于利维坦这个意象,不同时代的认知其实是不同的。在中世纪的文本里,基督教其实是把利维坦解读为魔鬼,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亡,使魔鬼在争夺人类之中失利。由于被上帝隐藏在肉身中的谦卑形象所蒙蔽,想去吞食十字架上的基督耶稣,却被十字架所钩住。魔鬼在此被指称为利维坦,也就是被上帝诱惑并捕获的大鱼。而犹太教则将之理解成与犹太人为敌的异教尘世权力的象征,利维坦是邪神巴力,是大潘神,是异教徒之生机和繁衍的写照,在审判之日,上帝骟了雄利维坦,腌了雌利维坦的肉,作为天堂里义人的美餐。
对利维坦形象阐释的不同,反映着深层次的政治论争。施米特指出,霍布斯写作《利维坦》的理论目的在于“恢复属世权力和属灵权力的原初统一体”。为了普罗大众之自我保存能够得以实现,就必须从一片虚无中召唤出主权。主权的目的是为了“和平和共同防卫”,而和平、安全和共同防卫的首要含义是摆脱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因此,主权必须具有唯一性、完整性、至高无上性,也就是主权必须具有绝对性。绝对性意味着主权者的意志就是主权者的权利,在主权者的意志之外必须别无他物。
《利维坦》一书的全名是“利维坦:教会和公民联邦的内容、形式和权力”,别名是“国家的质料、形式和动力”,放逐了亚里士多德宇宙论图景中的目的因。首先,他否认存在终极目的和至善,而是在承认上帝是第一因的同时,取消了除“上帝存在”之外的所有属性,包括至善。这样就解除了外在的道德目的对行为的支配,使得人的利益就是目的。其次,霍布斯将目的论弱化成因果关系,但未完全等同。这样目的对手段的优先性就被弱化,重心逐渐由结果移到原因,由未来移到过去,开端甚至高于目的。于是四因之中,动力因成为新图景中最重要的元素。再次,目的,不再内在于现象之中,目的最终只能是人的目的,也就是人的意图(Intention)或意志(will)。
与同时代的许多人一样,霍布斯在建立他的学说是从反对亚里士多德开始的。霍布斯否定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政治与其对自然的看法有关。柯林伍德指出,西方自然观念有三次巨变,古希腊人视自然为有机体,自身具有灵魂或生命理性的能动存在,世界规则、秩序的根源正是自然的心灵。现代早期的自然观念则将自然看成一台必须由理性推动的机器,这是笛卡尔第一个开始的。现代后期的自然观念建立在进化论的基础上,拒绝自然恒常的概念,认为自然永远在运动当中。
霍布斯的自然观念在三次巨变的中段,延续着笛卡尔的思路,既以机械论的视野脱离了目的与神意的自然,但又未接近后来人的观念。受机械论观念的影响,霍布斯挑战传统的静观沉思生活的古典哲学幸福观与追求彼岸神恩与救赎的基督教幸福观。操持着一种快乐主义的幸福观,因而掏空了善的本体,当代的价值虚无主义勉强也可以说是从他这里发端的。
提起自然,自然要提起大名鼎鼎的自然状态。许多人从历史出发指出自然状态其实并不存在,但是这对霍布斯来说其实并不重要。就像孔新峰指出,霍布斯其实并不觉得自己的自然状态是历史事实,尽管在《利维坦》书中霍布斯也从历史中例举了三个栗子。现今的学者更倾向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其实只是他的一种修辞术,或者说思想实验。政治哲学与其他哲学不同,政治哲学的意义在于用,就算指出理论的非历史性,也不能抹杀问题的存在,霍布斯大讲特讲自然状态其实是为了凸显失去秩序的社会到底能有多可怕。借着自然状态这种“无知之幕”/“平等之幕”的思想假设,霍布斯剔除了现实社会中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差别,以死亡之间的无差别平等摆在众生面前,与罗尔斯道德上的平等相比,其实更有理论的说服力与实现的可能性。
由于缺乏秩序的保障,自然状态其实是一种共产主义的状态,每个人对任何事物都具有所有权,但正因为所有人都有自然也就意味着所有人都不具有,每个人都必须要有资源以供生存,但资源是稀缺的。每个人随时都面临因争夺资源而引起的暴死的可能,被抛入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也就陷入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泥潭之中。因为杀人技术的平等生活在一种不确定性之中,因而整日卑怯、苟活、惶惶不可终日,不知道何时会面临灭顶之灾。但在公民社会里,由于利维坦垄断了暴力使用的条件,其实质上也就垄断了恐惧,人们得以生活在一个确定安稳的环境里。
建立国家固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生困境,然而自然状态普遍化的全面恐惧毕竟得以消弭,公民放弃了自然之人的恐惧与焦灼,换取了一种非常特定化的恐惧——即对主权者法律的恐惧。但是在公民社会,法律普遍具有公开性是确定的,正如麦克里兰所言,恐惧从此具备了明确的形状与方向,使人们知所趋避,从而可以谋求规律的、社会化的生活。“一种针对一切人的恐惧,非常普遍的恐惧,换成盖过一切的、对主权者的恐惧。社会生活之所以可能,即拜此所赐。”
也正是从霍布斯开始,自由主义开始了他的自由只能是法律下的自由的传统。当霍布斯区出于政治的目的而详加探讨的神学——政治议题却因为划分了内在—外在而留下了巨大的隐患:当斯宾诺莎以内在自由为根据来论证民主制时,他的目的是要为哲人的生活预留空间;当卢梭以“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来揭示现代人的困境时,就已经为浪漫派的“深度自我”埋下了伏笔;当自由主义以“公私”之分来区别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以显示对内在性的尊重时,在内在领域之前止步的利维坦最终还将面临被驯服的命运。
当代英国政治理论家戴维·米勒认为,西方出现过三种主要的自由传统,第一种是最古老的共和主义的(republican)传统,根据这种传统,自由指的是一个自由公民在一个独立的共同体内自主地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第二种是现代自由派的传统,自由指个人行为不受其他人的制约或干预。任何人只要他做他所想要做的事情的时候,没有受到他人的阻挠与干涉,那么他就可以说是自由的。第三种是唯心主义的(idealist)传统,自由指内心意志的自由,唯有一个人遵循自己的真正欲望,亦即他自己的理性信仰的时候,他才是自由的。
贡斯当在区分古代人与现代人的自由时指出,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共同体的自由,由于领土狭小,贸易不发达,奴隶制度提供充裕的闲暇时光,因此古希腊人生活的主要内容是公共事务。人民将所有精力与时间投入政治领域中,自由参与,自主决断。作为国家的主权者,对城邦的命运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之俱存的,便是私人领域的缺失,私人生活由公共生活规定,任何私人关系都被置于共同体之下。而现代人的自由是一种个人自由,他未必是国家的主人,不一定拥有政治参与的自由,但是个人生活一般而言是交由自己决断而他人不得干预的。因为与古希腊相比现代国家地域广阔,经济活动频繁,人们的主要精力不可能完全交给公共生活,政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于是强调维持一个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私人空间,并按需要推选代议士代表自己参与国家事务。
霍布斯在自由观的转变当中起了很大的作用,斯金纳在他的《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里详细考证了霍布斯自由观的三次转变,最终定型在《利维坦》中对自由的定义是:外界障碍不存在,也就是免于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