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节选自赵鼎新的《当今中国会不会发生革命》第二节
国家在寻求统治合法性时只能采取以下三种方式:通过一种价值性的承诺、通过提供公共服务、通过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国家领导选拔程序。相应地,我们可以界定三种理想状态的国家合法性基础:意识形态型、绩效型和程序型7。如果一个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是基于一个被民众广为信仰的价值体系,我们可以说这个国家的统治是基于意识形态合法性;如果一个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来源于国家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时,这个国家的统治则基于绩效合法性;如果一个国家的领导人是通过一个被大多数人所认可的程序而产生,这一国家的统治则基于程序合法性。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定义的是国家合法性来源的三个理想类型(ideal types)。现实中,任何国家都不会把合法性完全建立在某一理想类型之上;或者说,任何国家的合法性来源都是这些理想类型的一个混合体。但是,在某一历史时期内,某一理想类型往往会成为一个国家统治最为重要的基础,幷在很大程度上定义了一个国家的性质。
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不同的国家合法性基础和政权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一)意识形态合法性
意识形态是国家统治的一个最为根本的合法性基础。一个国家如果把执政基础完全建立在某一意识形态之上,那是不行的;但是,一个国家的执政如果没有意识形态作为基础,则是万万不行的。当大多数的民众都认同国家所推崇的某一意识形态时,这种意识形态不仅仅为国家的统治提供了道德性依据,而且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核心价值观”。如果一个国家有一个被广为接受的核心价值观,统治成本就会大大降低。
需要强调的是,核心价值观不能是“八荣八耻”,也不能是“雷锋精神”,因为这些都只能是一个国家的从属性价值观,只有核心价值观才有助于建立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是一种宏大的给予历史以某种道德意义的叙事(即西方后现代学者所说的“宏大叙事”[grand narrative])。美国中学教科书上所描述的美国建国历史以及那些由建国时期政治家所确定的建国原则和理念,就是核心价值观的一个例子;西周初期所形成的“天命论”以及在西周历史中逐渐得以完善的“宗法制度”是有周一代的核心价值观,幷对古代中国的政治哲学和政治文化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当代中国学生在学校里学过的围绕着历史唯物主义和“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而展开的中国近代史叙事,也是核心价值观的一个例子。当然,美国的宏大叙事在其社会中仍然可以获得广泛的认同,而中国教科书中的叙事方式和内容在国内已经没有多少人真正认同了,幷且中国政府至今也没有创造出一套能被广泛认同的宏大叙事。这一意识形态的缺失所导致的后果就是核心价值观的缺乏,幷给当下中国政府的执政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此是后话。
不同的意识形态有着不同的性质,幷对国家政权的稳定性有着不同的影响。意识形态合法性有三个主要类型:领袖魅力型、世俗意识形态型、宗教意识形态型。在这三个类型中,领袖的魅力(近似于韦伯所说的“克里斯玛合法性”)最不能给予政权一个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因为领袖的寿命有限。
一般来说,世俗意识形态对大众所作的承诺比较容易被验证。一旦当国家不能兑现那些承诺,就会产生合法性危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世俗意识形态也不是一个稳定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如果我们把世俗意识形态进一步细分,就会发觉不同的意识形态对人性有不同的要求和对民众有不同的许诺。一般来说,要是一种意识形态对人性的要求愈接近于人的本性幷且其许诺愈不容易被证伪,这一意识形态就愈能为国家的合法性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比如美国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机会之地”(Land of Opportunity)这一意识形态,不但与人的竞争和趋利本性十分接近,而且很难被证伪。这一意识形态有着人们所说的“钱币落在正面我赢,落在反面你输”(heads I win, tails you lose)的性质:你的成功证明了这意识形态的正确性,而你没有成功很容易被解释为是你没有付出足够或恰当的努力。与之相比较,“共产主义”这一意识形态就很难为一个政权提供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不但建立在一个过于理想的人性的基础之上,幷且承诺提供一个比其他社会制度更为完美的世俗世界,例如“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之类。如果一个国家把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作为合法性基础,一旦国家不能兑现相应的承诺,民众马上就会产生“信仰危机”,从而给国家带来合法性危机。
但是从理论上来说,即使一个国家把合法性建立在像共产主义这样很不牢靠的意识形态之上,这一国家也是有可能取得较为长久的政权稳定的。这里的诀窍是:当大多数民众还相信这一意识形态时,国家就应该采用选举(程序合法性)来补充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内禀不稳定性。因为一旦有了选举,幷且在社会上的大多数民众都认可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情况下,当政府搞得不好时,候选人就可以攻击政府没有带领人民在共产主义的“康庄大道”上正确地前进,民众就会去怪罪当朝政府的施政,而不是从意识形态本身的误区来检讨国家中所存在的根本问题。读者可以假设,如果中国在毛泽东时代能搞出一个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社会的话,今天的中国也许就不会面临如此严重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危机。
以上的逻辑还支持了以下的推论:宗教意识形态要比任何世俗意识形态更能为一个国家提供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宗教源自于人的可怜的本性──因为害怕失去和死亡而无限放大生命的意义。宗教的承诺也不具有可验证性──“来世”、“净土”或者“天堂”这样的宗教承诺既十分动人又无法验证,而对于宗教来说,最具权威的克里斯玛都是不存在于世俗世界的“神”、“佛”或者是“圣人”。宗教意识形态与人性的贴近和承诺的无法验证性,赋予那些把国家合法性建基于宗教意识形态之上的国家很大的政权稳定性。
不过,在现代社会,宗教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最大弱点来自宗教力量和国家政权之间的紧张。现代社会极其复杂且变化极快。为了适应新的变化,国家政权就必须以务实的态度来处理日益复杂的世俗性事物,但是国家的务实态度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势必会招来具有强烈保守倾向的宗教力量的反对。由政教斗争所导致的政权不稳定性,对于那些把宗教意识形态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国家来说,是必定要面临的一个难题。当今伊朗的政治就在较大程度上受到这一因素的困扰。
(二)绩效合法性
任何一个政府都需要为治下的民众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例如仲裁、维持公共秩序、保证人身安全、保卫国家等。这个层面上的绩效是绝不可少的。如果一个政府没有能力提供这些最为基本的公共物品,相应的国家就不会存在,即便存在也会很快垮台。这里所说的“绩效合法性”,指的是国家领导集团在一个更为进取的层面上积极创造绩效以获取合法性。
获取这一合法性的手段可分为三种亚类型:领导经济发展、官员作为民众的道德表率和炒作民族主义情绪。但是,这三种手段都不能为国家提供一个稳定的合法性基础。首先,没有一个国家能保证经济的永久高增长。其次,把官员的道德表率作为国家合法性基础就会将贪污这样在法律层面上能解决的问题提升为政治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削弱了国家的合法性。最后,如果在和平时期政府经常以炒作国际危机来提高其统治合法性的话,这一国家的国际环境就会日趋险恶,幷且大量的极端民族主义者就会在这一国家中产生。这将推动一个国家朝着战争的方向发展,后果不堪设想。 总之,当一个国家的合法性系于绩效承诺时,这一国家的政府就必须设法来兑现这些承诺。如果这些绩效承诺得到了兑现,民众的欲望就会提高,幷对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政府则不得不把民众不断提高的要求作为新的、更新的,甚至是即时的工作目标。但是,一旦政府不能够兑现其承诺时,这一国家马上就会出现合法性危机。
(三)程序合法性
现代社会到来之前,除了古希腊之外,程序始终不是世界各国权力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基础。这幷不是说在古代政府首脑产生的背后没有程序可言,而是说这些程序只在一小部分精英之间才有意义,幷且这些程序在国家政治中不占有像今天的选举政治般重要的地位。笔者认为,以下三个原因使得程序合法性在现代政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第一,现代国家绝大多数都采取了政教分离原则,宗教意识形态不再是国家的主要合法性来源,或者说现代国家失去了古代国家所拥有的一个十分稳定的合法性基础;第二,现代国家的政府管理的事情愈来愈多,这就使得绩效在现代国家合法性中的地位大大增强,幷给现代国家的政治带来很大的不稳定性;第三,在现代技术的支持下,政府的统治能力不断加强,民众生活受到国家政策愈来愈严重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下,怎么控制政府的权力,幷使之不滥用权力,对广大民众来说就变得十分迫切。
我们可以从多种视角来解释为甚么民主政治会在现代国家中兴起。就本文的角度而言,民主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代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不足幷且严重倚重于绩效合法性,这就使得国家不得不依靠程序合法性来获得政权的稳定性。
由于以下原因,现代意义上的程序合法性(即民主选举)会给国家政权带来很大的稳定性8:
第一,一旦国家首脑是由民选产生,只要选举被认为是公正的,执政者即使在上台后表现很差,也不会影响政府执政的合法性。用通俗的话说,在绩效合法性的统治基础上,当官如果不为民作主,就有被赶回家卖红薯的危险;而在程序合法性的统治基础上,当官即使不为民作主,也至少得当完一届才回家卖红薯。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合法性大大减低了民众对政府执政的压力。
第二,当一个国家有了程序合法性后,即使有执政者被赶下台也不是甚么大事。这是因为程序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把政府和政体分开了。政府即使垮台(比如水门事件[Watergate Scandal]后的尼克松[Richard M. Nixon]政府),政体也不会受到根本性的动摇。
第三,当一个国家有了程序合法性后,民众的不满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通过选举或其他常规程序的政府更迭而得到缓解。一旦民众有了选择,他们就难以联合起来进行革命,这也给国家政权带来了稳定性。
第四,一旦当官的不为民作主也没有马上就被赶回家卖红薯的危险的时候,公开批评国家领导就不是甚么大事了,这就给言论和结社自由提供了基础。但这自由同时也约束了人民的行为,缓解了社会矛盾,从而构成了政权稳定的一个重要机制。这是因为言论和结社自由让社会上各种思想及利益的交流和竞争,使人们对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对社会现状有了现实感。同样重要的是,一旦有了言论和结社自由,现代社会的多样性势必会导致社会组织在利益和观点上的分化,这些组织互相牵制使得任何全民性的革命运动变得不大可能。
但就稳定国家政权而言,程序合法性也有着很多弱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它背后必须有一个核心价值观支撑,或者说只有在竞选各方都服从同一意识形态(即“忠诚反对”)时,程序合法性才能为国家提供政权稳定性。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共产党、纳粹党和社会民主党各自有着完全不同的意识形态,幷且共产党和纳粹党都想利用选举来夺取政权,把国家彻底引向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形成赢者通吃的格局,选举在这种情形下就不可能成为国家政权稳定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政治上最为稳定的国家(或者说最不可能发生革命的国家)应该是一个同时拥有意识形态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的国家:程序合法性需要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支持,幷且程序合法性又是维持国家的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关键。
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也是我一直在考虑的一个。
执政合法性(Political Legitimacy),其实就是执政者拥有执政权的合理性,说白了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听你的”。
这个问题是开放的。因此没有唯一的答案。
比方说,古代欧洲国王说:“因为上帝选择我来执政。”
二战以前的日本天皇说:“因为我是神,你们是人。”
现代民主国家总统说:“因为民众选我执政。”
所以,政治合法性,并没有一定之规。它只是提供了一个民众愿意服从这个政权的理由。
政治合法性(Legitimacy)应该和司法合法性(Legality)分开。具备政治合法性的,未必具有司法合法性;具备司法合法性的,未必具有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强调的是公众的接受,司法合法性强调的是是否符合法律条文。所以也有人说这个不应该成为政治合法性,而应该称为“合理性”或“正当性”。
那么,政治合法性显然和民众的思潮相关。如果民众普遍相信朱元璋当皇帝是上天的旨意,那么他就有合法性。但如果经常出天灾,民众就会觉得这是上天对皇帝的不满,皇帝的合法性就下降了。
失去合法性,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人民的支持,那么这个政权也就岌岌可危了。
合法性的分类可以有很多种,比较流行的是分为以下三类:
传统型合法性:
“为什么你应该当国王?”
“因为我爸爸是国王。”
“为什么你爸爸是国王?”
“因为我爷爷是国王。”
这种合法性中,回答合理性的答案就是:过去是这样,所以现在还应该是这样。过去的封建统治往往如此。
魅力型合法性:
“为什么你应该当国王?”
“因为我伟大。”
这种合法性中,民众对领导者持崇拜态度。大家注意北朝鲜经常宣扬“金将军”有多么多么厉害,就是一个道理。
理性合法性:
“为什么你应该当国王?”
“因为你们选我当国王啊/因为我干得比别人好啊/因为只有我能保护大家利益啊……”
这种合法性中,领导者提出一个符合理性的答案。这是比较现代的政权所走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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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大家主要把合法性聚焦在民主体制上面,这是因为民选出的政府具备天然的理性合法性:“不是你们选我出来做统治者的吗?那还用问为什么你们要听我的?”
所以我们很少会听说一个民选政府需要宣扬自己的合法性。
而其他类型的政府,由于并不是民众自愿产生出一个政府,所以政府必须说服民众,认同自己的统治。
那么回到中国,政府又是如何获取合法性的呢?你看逢年过节,新闻就开始讲这些年经济发展有多好,多少人因此过上了好日子。这说白了就是在宣扬自己合法性。
“我能让你过得越来越好”这个合法性其实要强于“我是你们选出来的”。就算是民众选出来的,伤及了民众的生活水平,也是一样要下台。当年克林顿和老布什开始竞选的时候,老布什的支持率因为海湾战争而攀升到了90%。但是克林顿抓住了经济发展,提出了“(It's) The Economy, Stupid.” 一举击败了老布什。
根据2008年的Pew Research Center的调查(
http://www. pewglobal.org/files/pdf /261.pdf),约2/3的中国民众认为在大的方针政策上,政府做得不错。86%的中国人觉得国家的发展方向不错,这在当时调查的包括美国在内的24个国家中是最高的。
所以,就我个人观点来说,虽然民选是合法性最稳定的来源,但是维持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改善,才是合法性最强劲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