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王潇的评论,略作类型化补充:
我国著作权法于第22条明文就「个人使用」、「合理引用」等情形设置对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限制,即认为在形式上虽然满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模式,但依据法政策考量,而例外地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不认为其侵犯著作权。
网络转载,其行为模式符合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复制权」与第12项下「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规定: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上(不限于微博)转载他人作品,此行为应该认为形式上符合侵犯著作权。
但与王潇所不同者,在于,除了著作权的限制(即评论中所说的「合理使用」)以外,可能仍存在其他方式阻却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略述如下:
微博作为社交媒体与信息传媒并存的网络工具,与传统或者新兴媒体不同之处可能在于,以信息的快速流动为其主旨。同加入知乎即应当遵循知乎协议一般(但仍有可能存在格式条款对双方拘束力的问题,与本提问无关,不表),使用微博也需遵守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比如微博中的「转发」功能实际上即是「转载」。若仔细研究,微博于一般情形,仅允许用户对「评论」作出限制,而无法限制他人「转发」,这与微博社交媒体鼓励信息传播的功能定位息息相关。微博虽然有字数限制,但如果内容满足「独创性」,仍然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时若某人发布微博,未经其许可转发其微博,是否侵犯其著作权?
在此,则有必要推定,微博作者在享受微博服务之前或之际,即已了解微博功能,并就其发表在微博上的作品,放弃其「限制他人用户于微博上转载」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也可认为其与其他微博用户达成一定限度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此时若他人转载微博作者发表于微博上的内容,因认为经过权利人默示许可,而不认为侵犯著作权。
对此类转载行为需做出限制:
1.该作品需首发于微博。若该内容是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作品发表于微博上,则他人转载的,仍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但如权利人将自己作品经他处发表后,又于微博发布,则认为其放弃该作品在微博上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2.转载场合仅限于微博内流转。若将微博内容转载于他处,仍然受到权利人的规制。而是否只在同一运营商微博内转载,是否用于商业营销,则在所不问。
3.权利人仅仅对其「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限制,而不涉及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若他人并非以上述方式演绎、公开传播微博上作品,仍有可能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比如任意歪曲微博内容,则会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此处不应对「转发」做过多限制,如虽未经过转发,但若某人复制他人微博发表于自己微博上,也不侵犯「复制权」,但于此时需合理署上作者姓名,注明作品来源。
4.这并不意味着微博属于著作权法的法外之地。若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发表于微博之外的作品复制至微博,此时作品因有大量传播的机会,在此场合下,应认为侵犯他人著作权,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