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影视作品会把庭审本身描述成一种不对称信息博弈,经常有类似的镜头 -- 法庭上,对手突然掏出来一张主角没见过的合同/遗嘱/信件/日记/照片,大家措手不及,面面相觑;或者有类似的镜头 -- 主角苦口婆心说服一名神秘的关键证人,在法庭上,当证人出场时,反派露出了一个惊愕的眼神“你们...怎么可能知道...”。
其实,类似的证据突袭,在真实的庭审过程中几乎不存在,也是诉讼程序法所严格禁止的。
以我熟悉的刑事诉讼为例,明尼苏达州刑事诉讼程序规则(Minnesota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9.01条对于证据的披露有着严格要求:控辩双方的证人名单必须提前发给对方并抄送法庭;控辩双方的书面证据必须扫描后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给对方,并制作内容目录提供给法庭(美国对抗制的庭审中,法官主动参与的程度有限,在开庭前基本接触不到完整的证据,这一点和国内不同);对于其他证物,也要求制作内容目录抄送对方,像是音像资料之类方便复制的,要求制作拷贝,条件不允许的,也应当在开庭依对方申请为对方展示。未经这一规则向对方披露的证人/证物不得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
除了打算在法庭中使用的证据之外,对于一方所掌握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即使不打算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也可以要求披露,对方没有主动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庭申请做出强制披露的裁决。
类似的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实践中,有时双方互相提供的信息,不是太少,而是太多 -- 有一种诉讼策略,就是喂给对方大量资料,让对方遨游在资料的海洋中找不到方向。我的民事诉讼老师,把这一过程叫做“Loading the truck”,事实上,他也的确试过将一箱一箱的文件装上卡车运给对方。
和律政剧相比,真实的庭审过程并不是力求用信息优势碾压对方,而是考虑如何打好双方都能看到的明牌来说服中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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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证人的交叉质询,影视剧中也经常令人感觉存在着大片的“战争迷雾”,事实要靠在法庭上不断的提问才能揭晓。这当然是为了增强戏剧性,实际上,对任何一方来说,任由证人带着走都是非常致命。对于己方的证人,再不靠谱的律师也会在庭审前加强沟通,力求提高对证人的控制力,确保预先了解证人的可能回答并协助证人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回答。
这绝不是说要和证人串通做伪证。举个我自己询问证人时的例子:证人是一名警察,在巡逻中见到一辆汽车追尾前车,上前发现车中传来一阵酒气,于是命令司机和副驾下车。在会见证人时,我告知证人,到时我会询问为什么你在路中间就直接要求司机下车,而不是指示对方把车开到路边,警察一开始的回答是“我怕他跑了”。然而,我更感兴趣的是警方是否有理由认为对方酒驾,于是我提醒证人:这类的情况你们是不是会考虑先做酒精测试?证人马上说,对对对,我们在不清楚对方到底血液酒精度有多少的情况下是不会让他继续开车的。其实,两个回答都是事实,只不过侧重不同,这绝对不是捏造证据,而只是有选择地呈现最相关,最有利于自己的一面。
有一句诉讼律师的经验之谈,叫做 “如果不知道回答,就不要提问”,这是诉讼律师所追求的理想效果。毕竟,真实的庭审中,双方追求的还是最大的确定性,而不是未知的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