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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为果腹偷盒饭,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意见随后警方撤案,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检方的行为?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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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三观不正的话。

我其实很怕这种人,我认真的。

我经常会认怂,一年前,我有说过快递员跟我起冲突。

我女朋友投诉了

他们负责人过来调解,甚至还有几分威胁的意思,大概就是那个快递员家境不好之类的。

我当然是秒懂的。

然后,我就要我女朋友别投诉了。


按照正常情况下,一个服务行业的人,他骑在消费者头上,甚至还叫嚣着有种你就去投诉。

我投诉了,换来了人家一句,他家境不好。

人家那边的意思相当明确,你要投诉可以,我惩罚他,但是要是他再报复你,你悠着点。


整件事情对错根本不重要,我当时甚至非常温和的提醒他,是鲍鱼海鲜,你已经晚了一天了,今天不能在晚了。

当时他送货的时候,是直接丢地上的。

可是无论他如何嚣张,就因为那一句他家境不好。

就足以让我闭嘴。

你们可以说我怂,这个我承认,确实怂的呀p

但是我就是不敢得罪他。



我也经常跟我女朋友说,很多事情对错不重要

就他这种人,偷了外卖,撤案

往大了说,社会和谐友爱,让他明白社会的温度

往阴暗面讲,这是避免他未来被逼到犯更大的错。


对于普通人,我们这种老老实实赚钱/上班的人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其实是常态,你很难做到所有事情分个对错,较个高低。


我上次说外卖员那个事儿,有个兄弟跟我私聊了一句,大概就是他身高185,体重190,浑身腱子肉,在餐厅被服务员欺负了,他也忍气吞声了,他说他怕服务员上菜的时候给他加餐。

这么一说,我就感觉我那会儿怂的也不是那么难看。


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哈。

一个人,穷到去偷外卖,那到底原因出在哪里?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刚刚我们一伙人抬杠了半天,没得出结论。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再穷也不能去偷,那么多穷人,他们也没见去偷

第二,他也是被逼无奈


咱们跳出对错这个圈子,直接看结果。

外卖被偷吃,点外卖的饿肚子,日了哈士奇

可能他也是一个生活不如意,但是坚守底线的人呢?

用琼瑶阿姨的一句话

你失去的不过是外卖,人家失去的可是自由啊!

是不是就赏心悦目了???


不过话说回来,我的观点就是,撤案挺好的。

虽然勿以恶小而为之,但是别回头偷个外卖,毁人一生

那很有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恶果。

不要谈公平与否嘛,很多事情对错真不重要。



我是狗子

希望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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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确实要鼓掌,但是仔细研究了一下,不过是用最便宜的方式,卖了个人情,弄了个好宣传罢了。

你说一文钱难倒英雄汉,偶尔偷一顿外卖,确实可以这么宣传处理,但是10月5日至9日,连着五天,而且有时每天不止一次的偷外卖,着实很难把他和“走投无路”放在一起。

真的要饿死了,在河北衡水这样的三四线城市,两个馒头也就1块钱,你去送个快递打个下手,真的勤劳肯干,说前一个月不要钱,只要给口饭吃就行,快递点的老板还能给你饿死?

有人要说了,这人是脚扭伤了:

张春在抬运建筑材料时扭伤了脚,没活干,自然就没了收入来源。

作为一个工伤案件办了不少的法律人,我倒是要说,如果真是伤到动不了的脚伤,你检察院做个公益诉讼,或者提供法律援助,帮他去认定一个工伤啊,这工伤最低的十级也能赔个上万块啊,你施舍个1000块然后给人送回家去了是怎么回事?嫌公益诉讼太麻烦,捐个款能解决的,就不想深入的为人着想了?

其实以他能够偷外卖的状态来看,脚的扭伤并非重到不能走路不能干活,河北衡水虽然是个三四线,但绝非西北地区那种大漠小镇,真愿意出力气,不用给钱,只要给口饭吃的,不管是洗碗工、工地保安、快递中心打包员,总归都能找到能够拿力气换饭吃的地方。

但是他没有,他选择了最简单的偷。

话说这些被偷的外卖,这些外卖的主人难道活该被偷么?

你辛辛苦苦的在公司上班,公司都不管饭,你还要点外卖,饿着肚子咕咕叫,看着外卖已经到了,结果找不着,最终肯定打电话和外卖员一顿争吵,外卖小哥也是一脸懵逼,如果你去投诉,最终大概率是外卖小哥自己要赔钱,但就算赔钱,也改变不了你饿了一顿的事实。

那外卖小哥是活该赔钱吗?

“对于受损害的外卖员,我们也进行了回访,大家也都认同我们的处理决定。”

这句话真的是诛心之论,你这种案件都要做宣传了,人家外卖小哥敢说不认同吗?虽然也就是几十块钱,但是你检察官帮人家外卖小哥赔了吗?你凭啥慷他人之慨啊?

我一直不认同“我穷我有理”的说辞,快要饿死了就可以犯罪了?而且是持续五天的犯罪?都不探究一下这人是真的走投无路,还是好吃懒做?

1975年出生,40多岁的男人,没有残疾,脚有扭伤但是还能灵活的偷外卖,还偷了五天,在河北衡水这种三四线城市,你和我说说,这能叫走投无路?

因为你的食欲走投无路无法满足,就偷了别人的外卖,牺牲别人的食欲,让别人饿一顿。那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因为你的性欲走投无路无法满足,是不是也可以强奸或者猥亵别人,牺牲别人的性权力,然后依然无罪?

检方和警方,看似“枪口抬高了一寸”,但是否恰当还真是有待商榷。

这个案件给出了一个信号,就是“走投无路可以盗窃”,但是“走投无路“的标准到底在哪里呢?按照这样的思路,那忍无可忍是不是也可以杀人呢?张扣扣是不是不应该判死刑呢?

对于善良大肆宣传,几乎完全占领了道德高地,在这个问题下面的系列回答,清一色对于检察院这次不予批捕决定的赞扬。可是,谁又能像孔子一样,在子贡赎人的事件中,拨开廉价的善良,指出真正的问题所在呢?


user avatar   tan-guo-guo-2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看到已经有很多专业人士的优秀回答,同时也关注到许多人在问:偷餐不给于处罚,那么这个损失谁来赔?

这个答案我知道:最终都是处卖小哥自认倒霉买了单!

我在美团送外卖时也经常丢餐,尤其是是午餐高峰期时,你心急火燎的拿个盒饭送到楼上去。

下楼后一看,保温箱里剩下的几个外卖全没了。

这个时候心里奔腾着一万匹草泥马,杀人的心都有了。

丢了餐品自己赔钱事小,最关键的是点餐的客户已经从定位上发现你送到楼下了,你现在却说餐品没了,让他重新点餐。

这不是拿人家开涮吗?遇到不好说话的客立马给你一个差评。

这个时你找谁说理去?

商家说:我们出餐准时,餐品质量也没问题,你弄丢了当然得你负责。

平台说:你拿了餐品就有责任保护餐品的安全,现在弄丢你必须自己赔。什么?客户不接受道歉,给了你一个差评,活该!

让你哑巴吃苦莲,有苦也说不出来!

送了几个月后,我就摸清楚了一个丢餐的规律:餐品被偷的高发区域有两个

1:长沙火车站

2:湘雅医院

所以送餐去这两个地方我就会多留了个心眼,直接把保温箱背在身上,再一个个把餐品送出去……


user avatar   han-dong-r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非常赞同这样的判决,共同富裕的底线之一肯定是不要有人因为没饭吃而饿死。

当然了,如果这起案件中的损失能够不由外卖员来承担就更好了,希望社会以后能够由专项基金来承担这类事件中的损失,毕竟是全社会的责任,仅由外卖员来承担并不合适。


user avatar   wurux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张春在非常窘迫的情况下被迫偷盗外卖果腹,检察院不予逮捕并协调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是正确的。相信会有很多知友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我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一下。事实上,向遭遇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提供临时救助,是我国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也就是说,让张春吃饱饭并回家是国家的法定义务。

国务院2021年2月批准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明确将临时救助列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之中。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各地也相应制定有社会救助的具体规定。例如案例发生地就有《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因此,如果张春当时向当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向公安机关甚至任何一个他所能见到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他都可以被引导到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机构,由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服务。

张春在没有享受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下,为了填饱肚子而实施的盗窃行为,虽然形式上触犯了我国刑法,但实质上反映出我们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仍然存在缺失和不足的地方,我们还没有做到让像张春这样的弱势群体知道他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寻求社会救助的方式解决自己面临的困境,以至于他不得不做出这样的盗窃行为。张春现象的发生,不是张春的责任,而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因此,对于张春的行为,国家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正确的。我甚至认为,张春都不应该被行政处罚。(根据新闻报道,公安机关对张春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是我相信这个行政处罚一定也比较轻微)

张春的可怜之处还不仅仅在于不懂得寻求社会救助。新闻报道还说:“开工不久后,张春在抬运建筑材料时扭伤了脚。没活干,自然就没了收入来源,加之本身也没有积蓄,回家的路费也成了问题。”其实,这里面说的“没活干,自然就没了收入来源”,并不正确。工人在工地抬运建筑材料时受伤,应属于工伤,张春应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接受治疗期间,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然保持不变。张春基于其朴素的正义观念认为受伤了就自然没活干,就不能找雇主要钱,也反映出他缺乏基本的维权意识。然而,保障其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同样也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中明确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其实,检察院、公安机关也有必要引导其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争取他应当得到的工伤医疗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

从这件事情来看,让弱势群体知道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知道得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条件和途径,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有关的国家机关有必要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不能够仅仅设立基本公共服务机构,还要大力宣传和普及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知识,这样才能实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提出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


user avatar   gang-hao-zhi-dao-36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人在悬崖边上,有人推一把就堕入了深渊,有人拉一把,就上来了。

如果这次以盗窃罪将他入刑,几年,肯定三年以下,等他出来呢?下一次可能就是偷钱,再下一次,可能就是持械抢劫,甚至杀伤人命。

所谓救急不救穷,这个人不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啊,从安徽到河北来打工,说明其自身依旧在努力生活,并不是死吃低保。

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幼有所育,少有所教,壮有所劳,老有所养。让每一个人不因一时的困局而走上歪路,不正是法律的初衷之一吗?


user avatar   tie-shu-xi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就是法律不保护弱者的又一铁证。

人家好不容易偷个盒饭被抓,还被起诉,本以为可以妥妥当当的按照法律程序进去吃个有定时定量的饭,却不料到头来一个不予批捕,又彻底搅碎了他的美梦。

没钱没权,好难呐!想吃个牢饭都吃不成。


user avatar   liao-zhao-hui-99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一判决符合自然法,为检方点赞。自然法是人类终极正义的集合,是超验的。自然法要回答的是什么构成了人类的幸福,包含了诸如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

免于匮乏的自由,这一基本权利也蕴含在自然法原则里。什么意思呢,一个正常人如果他穷尽努力,也无法果腹,也没有社会救济,为了自救,他去偷食物,仅仅是为了延续自己的生命,这一行为天然正义,不必有任何道德愧疚,这是紧急自救权。如果一个社会只是极少部分人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可以归责为社会福利救济不到位。如果是大范围出现,那就极大威胁到国家的正当性,那么社会就有陷入霍布斯的丛林状态危险。

罗尔斯的正义论,有两大原则,自由优先原则和平等的原则,在平等原则里又包含两个子原则,即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异原则。这个差异原则就是要让社会境遇最差者的利益最大化,正义才是社会制度的最大美德。


user avatar   si-da-wang-4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流浪汉可以偷外卖,为什么小__就不能偷外卖,你这不是双标吗!」


user avatar   kan-xing-kong-de-cang-sh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权衡天理,最终谅解此事,做得很对,于情于理都是如此。

别搞出太多的冉阿让,也别等着社会出现太多的米里哀主教,偷块面包被判五年(后来升格成19年),这种事儿放在哪里都是耻辱,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出现非常极端的不公平才会有的表现——普通公民有手有脚的却需要靠偷面包、盒饭这些实际成本极低的食物才能活下去,而且是辛辛苦苦却一事无成的,不仅是司法体系,还令这个国家的形象蒙羞(`皿´)

不过仓鼠也有话要说:如果这位流浪大叔愿意寻求社会各界帮助,也不是求助无门。这是现代成熟的社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无论我国,还是冉阿让他们的祖国。当然,只要发生这样子被逼无奈的偷窃行为,总是会折射出一个公共服务体系和司法体系的欠缺之处,关键在于,是弥补欠缺,还是解决惹麻烦的人?

在工地扭伤脚,这是工伤,可以去申请也可以被迅速认可并获得补偿,以及相应的医疗措施;可惜大叔抱持的朴素而简单的观念让他以为申请工伤是给施工方以及政府添麻烦,选择悄悄离开,结果把自己逼入险些不可回头的境地。

应该树立的观念是别怕麻烦,别把自己的小事变成自己的大事(危险事);一切都自己扛着,终究会酿成麻烦整个社会的危机(。・ω・。)

看到法律领域的答主大佬评价说,应该树立公民熟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与维权手段的常识,在学校、工地、日常办公场所以及小区广泛宣传学习,深表赞同,而且应该从学生时代/初入工作时期就开始实践。无论是课堂还是职场,哪里都需要重视自己的权利。

也就这么多。

レ(゚∀゚;)ヘ=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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