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继续看好了。
我们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计算赔偿的方式,第一,著作权人的损害,第二,侵权人的获益,第三,法官酌定。立法目的是希望著作权人多拿点赔偿,然而目前的情况是这样的:
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盗版了,著作权人要求按照其损失来赔偿,并提供了开发成本100万元的证据。
法官说:不,成本不等于损失,要按照销售收入来赔偿,人家盗版软件卖5块钱一张,卖了5000张,来,两万五拿好。
2、
琼瑶听说之后很开心:太好了,我也要求按照侵权人获益赔偿,《宫》剧少说也得赔个几千万吧。
法官说:不,侵权人收益难以确定,就法定赔偿500万吧。
3、
自媒体作者听了很开心:我被转载的阅读量10w+文章,也要按法定赔偿赔500万。
法官说:不,你们根据版权局的规定,按照80-300元/千字进行赔偿,我给你按照高的计算,600块钱拿好。
4、
起点网听了很开心:我的《斗破苍穹》被人全文转载,一共520万字,我也要按照300元/千字赔偿150万,不行按照80元/千字赔40万也成啊。
法官说:不,你的我酌定,就赔4万吧。
归根结底,我们是一个后发国家,习惯了以“逆向工程”“引进再创造”来达成追赶,对于原创没有敬畏的,对于抄袭也不反感。
如果法律足够给力,爱情公寓早就赔得连他妈都不认识了,但法律是这个现状,你说你还是想看,我觉得那就看吧。
抄袭是生产者的责任而不是消费者的责任。谴责抄袭也应该局限于讨论抄袭者的行为,而不涉及观众。对于很多观众来说,抄袭与否并不影响一个作品的观感,如果有一个人在得知它是抄袭之前觉得这个剧好看,后来仅仅是因为发现了它是抄袭就立刻说这个剧不好看,那么我觉得他不是有良知,而是虚伪。
那就继续看继续喜欢好了。
这又没关系,你是消费者,且通过合法渠道了解到一个故事,你没有义务去辨识被消费对象的道德层面瑕疵。
如果被消费对象有了法律方面的不当,那么合理的措施难道不应该是看的人越多,证明侵权行为越重,造成不良影响越大,要付的赔偿就应该越多吗。
如果这套流程是真的在这么执行,那么每一个通过合法渠道看到这个故事的人一样是打击犯罪的力量同盟,我们这帮看不下去但是又不喜欢抄袭者被漏网的看客应该感谢她们才对。
而如果这套流程在实操层面略等于放屁,那么纵容抄袭的也不是消费者,而是那些玩弄执行的力量。就如同现在比较搞笑的现象是,知道爱情公寓抄了的观众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是通过非合法渠道看到原作的,而看爱情公寓的可都是合法渠道还贡献了好多广告曝光。
喜欢是无罪的,通过抄袭利用他人的喜欢去赚钱是有罪的,现在没人管罪恶的金钱,就要无罪的普通人家继续提高自己的生活道德成本,而且,谩骂无罪普通人是什么脑残难道也算有道德?你们可知道合法善意交易渠道别说付钱,就是赚钱赚到了赃款,也不予追回的。
作为手无寸铁的普通人,你可以不看,可以劝说别人不看,但没必要谩骂讽刺继续看的人。在正常的流程执行里,她们本来是你同一国的。如果已经不正常了,打击不了恶,起码让不恶的人互相不要残杀,否则这个世界是什么样子呢?犯法的人没人管,犯罪成本特别低,大赚特赚风流快活。不犯法的人互相指责对方道德困境,不敢多走一步路,不敢多说一句话,根本无法提高生活水平,过的又穷又愤怒。最后,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我觉得,作为内容消费者,支持喜欢的文娱产品,就完事了。
抄袭不抄袭这件事,那不是你应该关心的。
就图个开心愉快,何必背上道德枷锁?
把抄袭者逼死原创者这件事,归咎于观众?
简直强盗逻辑。
不想想真正逼死原创者的是谁?
是未成熟的文娱产业,是未完善的法律体系。
要是项目之初就完善授权,要是实锤一个就罚的倾家荡产,还有精神股东什么事?
推动产业进步法制完善靠的是一大堆死在前面的实例,个人能发挥什么作用?
该吃吃该喝喝,自己的日子好好过,完事。
本人想借这个回答,说清楚关于知识产权的一些问题,本人并不想去细说爱情公寓是否抄袭了老友记,请各位看官不要带入这个结论去看本文。
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是理所当然的。请牢牢记住这句话。
知识产权也是一样。
知乎上有无数人,他们膜拜知识产权,就好像膜拜神一样,这是迷信,得治。有一些人认为知识产权是理所当然的,认为无条件维护原创者利益是理所当然的,这种人我把他们称为原教旨主义者。
说到底,这东西也是多方博弈的结果,不是什么神圣的玩意。既然是博弈,参与各方都应该有话语权,而不是其中某一方摆出一幅理所当然的态度,一个人就把事情决定了。
是的,很多人都认为知识产权是理所当然的,每次遇到有知识产权的纠纷,他们就无条件的站在原创一方,认为无条件保护原创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很少有人去思考知识产权的度应该在哪里。
不错,任何事情,都是要有一个度的,在度之内是好事,超过了度,则是坏事。我们拥护知识产权,原因是我们认为拥护它有利于鼓励创新,那么是不是无限制的维护原创者的利益就是好的呢?当然不是,因为任何事情都是双向的。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假如种植农作物是我发明的,你们会无限制的维护我的原创利益吗?维护我的结果就是你们都沦为我的奴隶,这个结果有利于鼓励原创吗?这个例子虽然极端,但至少说明了一件事情,那就是,任何事情都有个度,超过这个度,好事也会变坏事。
我看有些人指责别人抄袭,指责的原因就是片子封面中有两个人摆放的位置和另外一部片子很像。我一看,A片子封面有有4个人,呈十字型躺在地上。B片子封面有2个人,头对头呈一字型躺在地上。如果这样都算抄袭,我不知道还有几部片子能算“原创”。
正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博弈的结果,而博弈又会因参与博弈者情况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结果,所以,即便是在被视为“重视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之前在瑞典有一个政党,该党的宗旨就是反对知识产权,这个党当年成为了瑞典的第三大党。所以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是不一样的,那些认为知识产权是理所当然的,认为无条件维护原创者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人,你们心目中的知识产权,到底是哪国的知识产权?
就算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时期,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也是不一样的,这里有一篇文章希望各位看官有空去读一下,文章主要追溯了美国在电影领域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变迁,在《1909 年版权法》中,知识产权只有28年,超过期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来各方博弈,各种版权大鳄不断的延迟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到现在,美国影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已经超过了一百年……百年……年
那些认为知识产权是理所当然的,认为无条件维护原创者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人,是不是因此就可以说1909年的美国人是强盗?是小偷?是白痴?当然不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让影视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是有助于鼓励创新的。而后来由于影视大鳄拥有更多资本,所以他们影响了立法,知识产权才变成了现在这幅模样。
对于那些认为知识产权是理所当然的,认为无条件维护原创者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人,他们根本无法理解让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是可以促进创新的。因为他们不会思考,他们只会像拥护圣经一般去拥护他们心目中那个根本不存在的知识产权。不错,他们心目中那个“理所当然”的知识产权从来不是真实存在的。比如,有人理所当然的认为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就应该是标杆,有人理所当然的认为知识产权的期限应该是永远,有人理所当然的认为凡是与某已存在的作品有一点相似之处的,都是抄袭。这种“知识产权扩大化”人群的存在,就是那些“理所当然”理论持有者的具体体现。
请记住,我们之所以拥护知识产权,是因为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有利于鼓励创新。而当某种知识产权不利于创新的时候,我们应该修改它,如果我们无力去修改,那就无视它吧。正如我之前的那个例子,如果真的有人要征收农作物的知识产权费,我作为一个吃不饱饭的穷人,无力反对它,只能想方设法偷偷去种,我并不认为这是什么违反道德的事情,因为这种知识产权只是奴役世界的工具。这就是我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
为什么有时候放开保护反而有利于创新呢?这种事情其实我们都遇到过,只是很多人不愿意承认而已。比如先有了魔兽争霸3,然后有了3C地图,然后有了DOTA和LOL。我们抛开知识产权,只看创新,你们谁能否认3C地图相对于魔兽争霸3是有创新的,谁能否认DOTA和LOL相对于魔兽争霸3是有创新的?同样的,各种游戏的MOD,也有是创新的。
不错,哪怕是赤裸裸的抄袭,也可能是有创新的,当然我并不是支持抄袭,我只想说明一个道理,保护原创者的利益,并不一定能够促进创新,在有些方面也会阻碍创新,而借鉴和抄袭,并不一定就对创新没有好处。这中间有个度,在这个度之中,知识产权就是有利的,超过了这个度,知识产权阻碍创新的程度会超过促进创新。我们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利,就应该去分析保护它的好处是否大于坏处,如果答案是是,那就应该保护,如果答案是否,那就应该反对。
回到题主的话题,你知道爱情公寓是抄的,但是你认为它确实好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首先你认为爱情公寓是违反了知识产权法。但是你是从什么地方知道它违法了?是老友记把爱情公寓告了?还是别人告诉你它是抄的?或者说你自学了法律,认为它确实违法了?
我不是法律专家,我没有自学法律,所以我不太清楚它是否违法了。我也并没有听说老友记把爱情公寓告了,就算是告了,也存在一个到底是违了美国的法还是中国的法的问题,还要看法官怎么判,所以对于爱情公寓是否抄袭这件事,我是拿不准的。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楼主觉得好看。“好看”这个词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看。我是先看了爱情公寓,再去看的老友记,我就觉得老友记不好看,原因是我听不懂英文,又不喜欢看字幕。如果我支持“爱情公寓抄袭说”,可能会存在几个问题:第一,有可能我就看不到这部片子,因为有可能片商不会在中国发布。第二,它发布了,但是是英文的,我也不会去看。
“好看”的第二层意思是好。也就是说,爱情公寓不仅仅是将老友记直接搬过来了,他们还做了其他一些工作,比如“翻译”得很好,甚至不能仅仅说是翻译,还做了很多必要的修改;比如重新设定了背景;比如人设也有一些调整;比如演员们表演得也很好。
我们知道,无论是将这部片子搬到中国发布,还是翻译为中文,还是在翻译的时候进行必要的修改,还是重新定义背景,还是重新人设,还是让演员表演,这些都是需要劳动,甚至也是需要创新的,那么这种劳动,这种创新,有没有好处?算不算创新?
所以,上面那个我是否会看老友记的问题又多出了几个:第三,老友记在中国发布了,也翻译成中文了,但是也许翻译得不好,我不会看。第四,中国版老友记拍得不好,演员表演不好,我仍然不会看。
所以,无论爱情公寓有没有抄袭,至少他们仍然干了一些好事,他们拍出的这部片子很好看。
我们认为爱情公寓好看,这就是好处。爱情公寓中有些抄袭内容,这就是坏处。
什么程度的抄袭算抄袭?评价标准不是看网客怎么说,而是看法律怎么定。一件事,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应该进行分析,而不是秉承原教旨作风直接下结论。
所以,落脚到爱情公寓抄袭这件事,首先我们应该去看法律,支持老友记的同学,可以找一些真正懂法律的人士来分析一下,也可以去请老友记版权拥有者将爱情公寓告了,如果法院判定它抄袭,我们遵守法律判决。如果没有法律证明其抄袭,大家也别充当键盘法官了。其次,我们应该分析一下,什么程度的抄袭才算抄袭,什么程度的抄袭不能算抄袭。判定抄袭的度设置在哪里比较合理?
这个话题推而广之,我们可以发现关于是否抄袭还是创新,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
如果我们发现一个作品有错漏,我们去修改了,算创新还是抄袭?如果原创者明知道有错漏,却一定不改,我们去帮他改了,算什么?如果一个作品,我们觉得还应该做得更好,我们将他改得更好了,算创新还是抄袭?
结果真不是那么简单的,就拿我国的四大名著来说,西游记、三国演义、水浒传,可以说都是在原来的基础上修改得来的,红楼梦后40回,也怀疑是后人续作的。如果古代有知识产权,也许我们就看不到如此优秀的作品了。那么这种修改,算抄袭还是创新?禁止这种修改,是好事还是坏事,是促进了创新还是阻碍了创新?
如果古代有知识产权了,也许第一个写出孙悟空、桃园结义、108将的人,他们会成为富翁,这是知识产权在维护他们的利益,但是也许他们传下来的作品和地摊文学差距不远,如果他们愿意持续改善,或许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优秀的作品,如果他们满足现状,那么这种作品就永远定型为那个样子了,我创造了亚当,所以我有权掌握亚当,我不知道这是好事还是坏事。
关联问题:
我想说的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就是说,其实观赏(享用)一部抄袭的作品并不违法。
欢迎来反驳,我只是根据我浅薄的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得出的这个结论。
当然软件的情况较为特殊,但是,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例如根本没有看到许可协议也没有点什么确定),使用盗版软件也不是违法的。
所以微软才要乐此不疲的告知你,你正在使用盗版软件。
盗版软件基本都不能算做衍生作品了,因为就是全部照抄。而抄袭作品,很大程度上还有自己的创作成分,例如《爱情公寓》,其必然包含本地化处理,更别说重新拍摄和布景。
抄袭当然可耻,这是因为抄袭是不当得利,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从中牟利。但是不得不指出来的是,改编的内容部分同样受版权保护,不因为其侵犯其他人权利而灭失。同样的,对于改编的部分同样也可以做出价值评判。
尽管我也没看过几集爱情公寓,但是我觉得,侵犯知识产权可耻,和本地化努力成果这两个问题应该是可以分开来讨论的。
甚至于,我认为一个人评价:《爱情公寓》很好看,这句话包含了对其抄袭原作的肯定,因为《爱情公寓》中存在原作的创作内容(抄袭)。
同样的道理,有人说《三生三世……》什么的很好看的时候,也包含了其对抄袭原作(应该是《桃花债》没有疑义)的肯定。
所以,我不觉得发表这种言论应当受到什么谴责呃。
除非是这样的表达:某某创作的《三生三世……》作品很优秀很好看,他很有才华。这样的话,我们才有必要指出来,他并不具备创作这个作品的才华,因为他是抄袭的。
那么如此说来,即便获得了授权。这种言论也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仍然不具备创作这个作品的才华,其中的很多主要词句和情节(合法的)来自于某某某……
如果认为观赏抄袭作品的不道德性来自于这样一种逻辑:一个作者品行不端,所以其创作的作品也是邪恶的,享用即是一种错误。这太可怕了。恐怕很多作家和科学家的私生活都不是圣人一般吧,我们还有多少干净的作品可以欣赏?
而如果逻辑是没有购买就没有伤害的话,我觉得这也许对消费者来说要求太高了。
我想,如果一个商品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得,那责任不应当归咎于消费者,消费者没有义务承担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商品的道德谴责。该谴责和限制的应当是渠道。
无论如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应当是法院的职责,我想,也只应当是法院和政府的职责。
这样吧,来讲个故事吧。
痞老板历经千辛万苦终于从蟹老板手里盗取了蟹黄堡的秘方,于是海之霸餐厅华丽重生,新菜品“痞子堡”风靡比基尼海滩。
有一些吃堡群众觉得海之霸的“痞子堡”和蟹堡王的“蟹黄堡”口味差不多,而且海之霸的价钱更便宜,服务更周到,没有面瘫服务生也没有疯癫厨师长,用餐体验绝佳,还可以收集痞子堡系列印章兑换小礼品,于是纷纷前往海之霸就餐。
时间久了,海之霸培养出了自己的一批忠实粉丝,他们大肆宣传:最爱痞痞,痞痞万岁!痞堡一口甜如蜜,痞堡二口赛神仙!
在他们的倾力宣传下,许许多多新的吃堡群众纷纷加入痞堡家族,为痞堡摇旗呐喊,蟹堡王日渐衰落。
蟹堡老粉很是伤心,明明痞堡就是偷的蟹堡的秘方啊,为什么痞堡比蟹堡红这么多呢?痞老板不是偷东西的坏人吗?为什么那么多吃堡群众吹捧痞老板呢?
于是蟹堡老粉决定为了心爱的蟹堡王全军出征,讨回公道。他们到处声明:我们蟹堡才是最正宗的!痞堡是小偷,是低劣的仿制品!
两股势力交锋,出现了许许多多的声音:
1.吃堡翠花 :“哎呀,我才不在乎那些陈年旧事呢!痞堡好吃,我爱痞堡,就是这么回事,你能拿我怎么办?而且你自己去看看,海之霸可是比基尼海滩的NO.1,蟹堡王是什么过气餐厅?是不是想蹭我们痞堡的热度?”
2.吃堡铁蛋 :“偷秘方这个事呢,的确是痞老板的不对,我对他的行为深恶痛绝!但是,痞子堡只是个食物罢了,它做错了什么?我爱吃痞子堡,跟你爱吃蟹黄堡又有什么区别,你们为什么要指责我呢?”
3.吃堡小丫 :“偷秘方不可饶恕!痞老板千古罪人!抵制海之霸!抵制痞子堡!还比基尼餐饮界一片清明!”
4.吃堡二柱 :“我坚决抵制痞子堡,我会尽我所能去支持蟹黄堡。我希望大家多多支持蟹黄堡,给每一个支持原创配方的吃堡群众比心(ღˇ◡ˇღ)”
5.吃堡帅虎 :“我的心愿是世界和平。大家不要吵,吵了也没用,不如坐下来,一起吃个堡。蟹堡痞子堡,不都是个堡?一堡泯恩仇,和谐大家好。”
后来,激烈的争锋终于惊动了比基尼法院,法官审视了整个案子,做出了如下判决:痞老板赔偿蟹老板自痞子堡推出以来的0.5%的收益。
痞老板接受媒体采访,声泪俱下:“我不知道法官为什么做出这种判决。口味相似就能代表我偷了蟹老板的秘方吗?我承认,作为蟹黄堡曾经的忠实粉丝,我在研发痞子堡配方的时候的确吸收了蟹黄堡优点,但我绝对没有偷配方,这是我经过千万场实验改进的!这种向榜样学习的行为有何不可呢?痞家人,你们说,借鉴跟窃取能是一回事吗?餐饮界的事能叫偷吗?事到如今我很伤心,既然曾经的偶像蟹老板要这样诬告我,我也没有办法。这点钱我赔就赔了,就当是给蟹老板度过经营难关的资金。另外,海之霸即将推出新品‘大痞堡’,欢迎大家前来品尝。”
众痞粉热泪盈眶:“痞痞没错!痞痞清白!永爱痞痞,永做痞家人!”
再后来,拿到赔偿金的蟹老板决心东山再起,不断尝试研发新菜式,但他始终走不出被痞老板窃取配方的阴影,患得患失,终于一事无成,最终宣告破产。面瘫店员和神经厨师双双失业,只能终日与一只粉红海星为伍,游荡在比基尼海滩的各个角落。
而那厢,海之霸餐厅日益壮大,最终称霸海陆空三界,成为餐饮界龙头企业。媒体纷纷跪舔,痞老板意气风发。
至于当年的秘方事件,早已没人去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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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回到这个问题。
题主,不管你是翠花还是铁蛋,你想做痞家人尽管去做,爱吃痞堡吃痞堡,不爱蟹堡也无妨。
作为一个吃堡群众你何错之有?
但你要记住:一个小痞老板会逼死一个蟹老板,一个大痞老板会逼死一群蟹老板。到最后,你将无新口味可吃。
无辜且“正直”的你为痞子堡贡献的一切,最终都会落入痞老板的口袋。而口袋日渐饱胀的痞老板们将会掌握这个领域的话语权。到时候,不管你爱不爱痞系列汉堡,你都别无选择,你只能:
什么文化在中国流行都不意外。因为国内各方面都很差劲。
动漫被日漫统治。游戏方面国内自行制作的游戏没有几个拿的出台面。电视剧也烂的一比,不过今年好多了,相比美剧韩剧还有很大差距。电影就更惨了……近些年,韩国涌现大量的优秀电影,例如熔炉,釜山行啥的,可悲的发现国内电影也不给力,更别提科幻片了。音乐这方面真的难说,怕被喷,吴亦凡Rap笑死人,薛之谦很多质量很烂的歌却很受人吹捧。
更可怕的事舆论方面,什么追逐演艺圈啥的,还有那个摆渡人,爱情公寓4,还没开播就是水军了。摆渡人更是演艺圈群体吹捧。游戏方面也可怜可怜到丢人,幻死了,被喷子喷死了。而无人深空却越做越好。
外国文化在国内流行不是没原因的。中国传统文化其实很落后。例如戏剧,相信很多国人都抱着敬畏的态度,实际上真的无聊,像是一种极其落后“电影”。什么什么唱腔白脸红脸啥的,这一代人根本欣赏不来,因为各种影视作品更加好看写实。至于传武,被质疑的像是花架子,表演。相声不错,但其实很无聊,那种觉得很不错,但我就是不想看,还不如复联拌嘴有意思。
哦?毛熊和鹰酱同年同月同日死的愿望要成真了?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