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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案件,被社会舆论左右审判的结果,到底是法治社会的进步,还是退步?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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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司法程序和“民意”的关系时,人们可能会有一个困惑:为什么一些法律工作者经常把“舆论不得干预司法”挂在嘴边,而在一些欧美法系的国家陪审团制度却依然保有生命力,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也在探索人民陪审制度。为什么司法程序一方面表现得像是要排除“民意”干扰,一方面又堂而皇之地将民众中的一部分人请进法庭,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或者对民事诉讼中的关键事实作出认定?

这倒是是不是双重标注呢?

区别在于,民众是否通过一种有序的方式参与司法。以美国为例,人民通过陪审团制度参与司法,需要经过法庭的把关,这里捡几个方面来说说。

一是陪审团的选拔过程。一方面要排除可能存在偏见或者与诉讼当事人有利益冲突的人,另一方面,法庭还要避免诉讼双方滥用陪审员的排除机制来给自己造成不正当的优势。例如在Batson v. Kentucky, 476 U.S. 79 (1986) 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就作出判决,不能仅仅依据种族因素来排除潜在的陪审员。举个例子,如果我因涉嫌犯罪被检方提起公诉,而我有一名华裔同学被选入了潜在陪审员名单。检方有很大概率会以我们有同学关系,对方可能偏袒我为由,将其排除在陪审团之外,但不能仅仅因为他是亚裔而我是中国人这种莫须有的原因将其排除。

这一点在舆论领域就会面临困难。媒体上对热门案件的讨论,一方面可能会沾染公关运作的色彩,几个水军公众号的几篇10万+,就可能将后续讨论的节奏代跑。另一方面,讨论参与者也可能会因为和案件无关的因素给其他的参与者扣上帽子,无端质疑其动机。性别,民族,教育程度,教育背景都可能成为这样的因素。一名说唱音乐爱好者不一定同情吸毒艺人,某个省份的人不一定对诈骗犯心慈手软,女生未必不讲证据就要对性侵嫌疑人千刀万剐...在司法程序中,尚可通过双方律师的调查举证来加以明辨,但在没有规则的舆论环境中,这些身份背景却可能将讨论的重点完全带偏。

二是质证过程。以刑事审判为例,无论中外,非法证据排除都是庭审的重头戏。美国刑辩律师会千方百计排除通过非法搜查所获得的资料,而在中国,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也是不少案件的重要争议点。为了确保证人证词的可信性,一些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还尤为强调“传闻证据”的排除,强调一般情况下证词必须要由证人亲口在法庭上说出,不能是捕风捉影的道听途说。

而舆论场对热门案件的讨论,在这一方面尤其不让人放心。随便想几个这一两年的热门案件,辱母杀人案,江歌案,幼儿园性侵事件,汤兰兰事件...每次有人跳出来说了几句话,立马有人高呼“反转”,但这样那样的“实锤”到底如何收集而来,证据链是否完整,证人的可信度如何,有没有可以作为反驳的证据,却无从而知。

三是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美国的刑事案件有一个特点,就是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区分开来,由法庭向陪审团介绍所涉及的法律依据,通过“陪审团指示”(Jury Instruction)的方式给陪审团的评议过程提供一个大纲:要凑齐那几个要素才能判定某项罪名成立,每个要素又有哪些例外情形。而陪审团的作用在于认定事实问题,再对照法庭的指示将事实应用到法律要素上。例如,一起杀人案件中,法院作出指示:有预谋的杀人才是一级谋杀(murder),没有预谋的杀人是二级杀人罪(manslaughter),在这一框架下,陪审团再来认定事实:两人在酒吧第一次见面后争吵起来,一人盛怒之下拔枪将另一人打死,这样的行为有没有事实上的预谋?做出这样的事实认定以后,再对应到法院的指示,认定是否构成谋杀。这就完成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上的分工合作。

而在媒体讨论上,就没有这种分工协作的过程,也谈不上有可以依照的法律问题框架。各种“日剧法学家”和“百度法学家”经常对法律作出富有新意的解读,哪怕是执业律师和法学“大V”也不能保证对特定领域的问题理解就一定正确。您现在问我一个国内交通肇事案件赔偿的法律问题,我说一句,百度知道都比我靠谱,这也不是谦虚。

这仅仅是有限的几个方面,但足以说明一个道理:司法不是容不得民意,而是需要民众有秩序地参与讨论,否则根本无从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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