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目前看到的信息,没有反转。
目前争论大的是高利贷方和于欢一家的是是非非。但是这其实是跑题:真正引起大众愤怒的是政府和司法系统对基层近乎失去了控制。无论是高利贷的猖狂还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老赖的无可奈何,都证明了这一点。
就像青岛大虾事件一样,公众最大的愤怒不在黑店老板(坏人哪里都有),而在黑店老板对整个司法系统的无所畏惧——他知道自己在做坏事,却料定政府和司法系统奈何不了他,所以当时报警的人是他,当着民警的面索要巨资的是他,消费者索要收据留着当证据的时候欣然给收据的也是他。他唯一算错的是微博的威力。
目前基层比较严重的问题有:1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差(尤其是经济领域)2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到处蔓延3黑社会公司化 4传销5邪教6民族矛盾(排名不分先后)
而这次事件暴露基层政府和司法系统对这些问题上的无能。有些人认为不仅仅是无能,而且是故意不作为甚至沆瀣一气。抛开这些偏激的观点不谈,基层司法系统人手严重紧缺,资金匮乏,员工由于待遇问题积极性偏低,官员价值观混乱等确为事实。再加上某些司法程序设置不合理(据某警察说,有些程序简直是鼓励犯罪),造成目前这个情况。
本来这些很多民众也知道,但是我国明面上的盛世太平还是做得很好看的。就像豆子说的,于欢这一捅,全漏了。
我觉得漏得好,如果这次能震动中央,彻查山东非法集资和高利贷问题,传销问题和邪教问题,彻查有哪些公务员在高利贷公司投资甚至入股,甚至真的搞官员财产公示。那么南方周末,功莫大焉。
即使上头没有任何反应,我仍然愿意继续关注这个问题。毕竟几亿网民终于在争论王宝强马蓉谁是谁非,特朗普上台美国有多乱,欧洲恐怖袭击,中东火药桶,抵制韩国乐天的闲暇,可以关注一下自己的切身利益了。以前人们认为讨论这些没用,又改变不了什么,现在不一样了。
就不谈《南方周末》对案情的渲染。
死者杜志浩是交通肇事嫌疑犯,当地司法部门现在承认的; 吴学占的高利贷公司属于黑社会性质,当地司法部门也是承认的。
就是这位3年前让小女孩身首异处的杜志浩,数年来还在当地浩堂而皇之为黑社会收债,而且嚣张到挨刀子到医院还寻衅滋事。
杜志浩的形象,符合所谓黑社会懂法律,公安无法治理的逻辑么?所以可想而知,当地司法烂到什么地步,黑社会才敢养这种没脑子,横行乡里的地痞。
然而知乎还是有一个个智障,拿着当地司法判决书,说案情翻转了。我就想,这种地方的司法判决书,一个人能有多蠢才会信?
后来我想了又想,这些拿着判决书义正言辞的人,应该不是蠢,是坏,是坏到没边了。
当然,这个国家还没坏到和这群人一样,最高检知道于欢案反映当地的司法已经烂到无以复加,不得不出手干预。
因为某些人飞盘叼得快啊。以判决书和传言为依据,来论述媒体是错的,以此称为反转。殊不知判决书本身就有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警察的笔录,用来证明警察的无辜,也是天真的孩子;给被告扣个黑帽子,事情就能结束了?
别忘了这次事情是通天了,如果中央借这一次好好收拾一下山东司法的酱缸,我很好奇现在叼飞盘最快的同学们,是否会再次“反转”?
几件事:
1、关于警察是不是“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判决书中,监控录像显示
21:50分,在门口的人都进到办公楼内。
22: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
22: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22:21分,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
警察4分钟中内下车,进楼出楼,完成了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然后3名警察全部离开现场,一个不留,连办公楼都不呆,去院子里了解情况?拜托,这是北方4月的夜里10点钟,你不在办公楼里做笔录,跑到院子里向谁了解情况啊?
通篇判决书看下来,唯有被告于欢提到“调查”二字,其他证人均用和警察说话描述,而于欢在屋子里不在院子里啊。所以证言中所谓“我和警察说话”,究竟是警察去院子里找员工了解情况,还是员工追着警察说话从楼里一直追到院子里?考虑到笔录也是警察做的,如果警察涉嫌渎职,那么笔录中有所含混也是正常的,我不能期待渎职警察的觉悟突然高到自证其罪的地步。
再有刘付昌的证言:“警察进了办公楼里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我听见办公室有人咋呼,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到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向后向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对照时间轴,咋呼声应该是于欢试图出门找警察被拦时的声音,非常可惜,如果有哪怕一个警察此时选择回去看看,悲剧就不会发生。
当然,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警察究竟是不是要走,或者有没有理由认为警察不打算再回到现场了?既然监控能看到警察下车,也就能看到警察是否出门向警车走。警察想调查还是想走,公布监控录像即可。
2、于母是欠债大户or老赖,卷入非法集资
苏的工厂注册资金1个亿,卷入多起民事纠纷,先后欠银行2000万,被称为老赖。还因非法集资被立案逮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拖欠不等于赖账。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我多少知道一点,一个注册资金1个亿的厂子,只能说明资产比较大,但清算资产至少要除20。因此资金链断裂的情况,通常都是想方设法筹钱,维持运营。银行晴天送伞雨天收伞的毛病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如果轻微的风险,还有可能帮你掩饰,续贷以免坏账,真风控不让过绝对抽贷,跑的比谁都快。可是你一抽贷,企业资金链就断了,本来也许能抢救一下,一抽贷就是利息越借越高的恶性循环。
所以我在银行的朋友,基本表示理解,没有认为苏是老赖的。虽然他们该抽贷也是毫不留情。
无力偿还,不代表恶意不还。没接触过实业的小朋友可能不理解,事实上站在全体债权人的角度,只要还有运营能力,都尽可能不要破产清算,因为实业的清算价值极低,一个几千万的机器设备,清算可能只值几十万或者没人要只能卖废铁,不合算。
再说融资租赁,这是一个神奇的模式,每个月交月租,交够了时间,机器就是你的了,听起来很划算是吧?换个说法,每个月交按揭,到期之前,只要有一个月断供,机器就收回,交的钱全白交!厉不厉害?可是关键设备收回,企业就无法运营了,全体债权人就全打水漂了,清算下来连一个零头都拿不到。有时候这真不是赖,而是真的没法还。苏上失信人名单,正因为2015年5月融资租赁断供了,恰好是还100万高利贷的时间。
当然本案中,还涉及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问题,这事就深了,这里不做赘言。
事实上,苏正是因为为了努力维持运营,才辗转反复,借新还旧,直到借高利贷做周转,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这样的企业主,你说他是欠债大户,坑了债主,谁借她钱谁倒霉,OK没有问题。但你要说她是老赖,我觉得不合适,这是贴标签扣帽子,因为做实业做重资产的就是这么无奈,不像互联网创业,拿了投资人的钱烧,不背负债,烧不下去了就关门,转天还能二次创业。
要我说,市场不景气,银行抽贷,干脆把门一关,破产清算。钱?公司账上有多少算多少。物?你们债权人自己分去。员工?结完工资滚蛋该干嘛干嘛去,反正工资优先清偿。还欠好多?对不起不还了,我家里的钱是我的不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叫赖嘛!这样的人,才配上知乎。像苏这种,借来借去违法违规还把自己搭进去的,不是赖,是傻啊。
类似的,非法集资也好理解,都被逼到借高利贷了,肯定亲戚朋友认识的不认识的借了一个遍,只要多于18人,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即可构成非法集资,三大口袋罪你以为是开玩笑的?还有同学以此说苏涉嫌放贷的,脑补成分实在有点多。
(4月1日更新)关于于欢父亲于西明在逃相关情况,我不想评论过多,因为没有可靠的信息来源。从某音频结合本人生活经验上看,比较可能更接近贪腐案,于父集资的目的可能是希望以职权之便,拿到某种好处(比如土地),后因事不可为而卷款跑路,一分钱没留下。苏银霞以及于姐姐们涉案深浅未知,但以现在才凑足18人追究而非于父案发追究看,很不好说。
顺便,分享音频的同学,我不知道你把音频发到网上是否事先征得了你的老师同意。正在办理的案件,老师愿意和你们分享一些信息是好事,但通常是不太允许传出去的,因为你们是自己人,可以分享一些主观的东西,但传出去如果有偏差是要负责任的;当然,也不排除你们老师打算蹭热点释放些什么信息,自己说不合适就借了你们的口。
3、脱裤子、猥亵、警察离开和本案的关系
首先被害人在苏银霞面前脱裤子露生殖器是事实,污言秽语也是事实,以上于欢,苏银霞,在场员工,部分讨债人证言均可证实。生殖器擦脸,口交,强奸没有依据,应该是以讹传讹。但我并没有看到媒体有这样写。
本案中死者杜某暴露生殖器,与电梯楼梯暴露生殖器的变态有本质不同。因其发生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苏银霞无法逃避,非法拘禁为暴露生殖器行为提供了额外的强制性,因此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其在10名黑社会同伙及其子,员工面前猥亵侮辱苏银霞,还可能涉及聚众这一加重情节,价值5年以上。南方周末说这是极端手段侮辱,也并没有什么错——生殖器3个字实不能见报的。
因为传言把案情说重了,然后判决书出来,用“反转”来否定原先的事实,这个混淆视听的手法真是高。
还有人说黑社会惯常打擦边球,虽然恶毒,但法律拿他们没办法。但本案中,黑社会的行为远远超出底线。原因很简单,杜某喝了酒,148mg/100ml的酒精含量,醉驾翻车,咎由自取。
还有人说媒体是故意以辱母为噱头,实际本案与辱母无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确实与辱母无关,但考虑被告主观性,在非法拘禁、侮辱猥亵、警察离开拘禁继续,向警察求助被阻止后,被告精神崩溃,怎么能说与辱母无关呢?更何况,报道除了考虑法律以外,情和理都是不许写的?没听说这个规矩啊?
4、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
法院混淆了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把特殊防卫条件放到一般防卫,来判断防卫适时性,以此认定并非防卫过当是错误的。刑法第20条规定: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规定,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才可进行正当防卫。事实上,人身、财产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均可进行正当防卫,只是防卫限度有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防卫限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防卫过当,虽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量刑会比无期轻很多。
本案中,被告试图去追警察,寻求帮助,被暴力拦截(被告、被告之母苏银霞、员工刘付昌及讨债人么传言的证言证实,其他讨债人只提到阻拦,没有提到阻拦的方式,另考虑到黑社会对于什么叫“打人”的认知很可能和普通人不太一样,而被告颈后瘀伤或为此时产生),显然被害人对被告的非法拘禁并未终止。非法拘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直至重获自由为止,皆可进行正当防卫。
此外,考虑到本案高利贷已大部分还清,如还清本息已超过年息36%这条线,超出部分皆为非法所得。被害人以暴力、要挟方法,强行索取远超正当利率的利息,涉嫌敲诈勒索——这也是防卫正当时。
5、防卫限度与无期徒刑
不看事发经过,就说1死3伤无期不重的,不是蠢就是坏。
一审法院没有考虑,绝大多数人也不知道,被告并非警察走后情绪失控暴起伤人,而是在警察走后再次被暴力控制时,捡起一把水果刀,向南退至角落,试图持刀自卫,大声警告被害人不要靠近。四被害人不理睬警告,执意接近被告,导致悲剧发生。
(有员工刘付昌,被告于欢,讨债人么传行,讨债人李忠证言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无冲突)
这一情节十分重要。第一:证明被告没有主动伤人之故意,反而尽力避免伤害发生;第二,四被害人应当预见继续实施非法侵犯的后果;第三:在4对1的近身情形下,被告随时可能失去防卫能力,且避无可避,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的紧迫性。
因此被告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即使仍认定为防卫过当,也是情节较轻的。防卫过当的情节,不仅仅考虑结果,过程才是最主要的。
此外可以参考的辩护意见:
从期待可能性角度,在被告人报警,警察来后非法拘禁没有中止,寻求警察帮助被暴力阻止的情形下,他有一次反抗11名黑社会分子的机会:一把刀。我们期待他怎么做?是不应拿起刀,警告黑社会不要靠近自己,还是黑社会无视警告时,应当立即放下刀,乖乖投降,接受一切可能的后果?恳请法官考虑被告人“正当防卫”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减轻“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
从法益的角度,当被告以1对11,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我们的法律是否应陷被告于“徒手任欺凌,有刀不能用,持刀即违法”的尴尬境地?捅人违法,难道持刀警告也违法嘛?还是自此一案,我们的法律明确告诉犯罪分子们,不用理睬受害者的持刀警告,他们不敢真捅,因为捅人违法?恳请法官考虑本案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公义导向,酌情从宽处理。
关于背刺(郭彦刚)的一刀。郭彦刚中刀在背,这一事实对被告是很不利的,可能涉及事后防卫,但我认为依然有相当大的辩护空间: 1、多证人证词显示,被告捅人后仍站在东南角,捅人过程实未离开原地。 2、综合么传行、郭树森,郭彦刚三人证词,郭彦刚是在转身时被捅伤的。 3、么传行证言显示,郭彦刚是从西侧接近被告的,而被告是面北的,右手持刀,郭彦刚靠近他的方位,恰好在其反手死角方向。因此郭彦刚接近被告时,被告最自然的反击动作就是左手迎,上半步,右手刺(可以找个人比划一下)——这时候郭恰好转身欲跑,于是迎过去的左手被郭转身动作带过去了,重心不稳所以有“跳着往前伸手”的情节,那一刀自然也就刺在了背上。 4、要求被告在极短时间向接近自己的四人反击防卫时,还要保持非常清醒的头脑,及时判断出郭欲逃跑,从而及时收手,是不现实的。(在被告证言中,甚至已记不清到底捅了几个人)本案被告从退避到持刀警告,到事后未离原地,到警察来后要求所有讨债人先出去才交出水果刀跟警察走,可见被告行为动机始终是“防卫”,而非主动伤害他人。
(当然这只是从判决书中露出的证据做的初步分析,实际还是要从案卷着手)
6.对一审判决的评价
一审判决不是量刑问题,而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四节已有讲)。从警察进门,到四人倒地,之间的过程全部被一笔带过了。于欢为什么急于出门找警察,几被害人是如何阻拦的,于欢为何拿起刀,有没有警告“不要过来”,在什么情形下如何捅的四刀,这些过程对认定被告防卫过当的程度是至关重要的,本案警察有执法记录仪,案发过程目击者众,然而法庭居然一概没有查清,说本案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当真一点没有说错。
所以一审判决肯定是有问题的,二审可能会发回重审,甚至省高检重新审查也不是没有可能。考虑到山东声名远扬的司法环境,我怀恶意的不负责任猜想,这案子判无期刚好是最重的,容易向死伤者家属交代的,因为不管是死刑还是死缓,都要最高法院复核,最高院一看铁定发回重审,那就有麻烦了——如果没有南周报道的话,这盖子在山东,多半就捂住了。
一段12分钟的音频,比较费流量,请在WiFi下打开。
http:// mp.weixin.qq.com/s/7nNK QoXmBFEtbxfQjPQhuA
前提为假,结论也去必然为假。
哪怕现在有那么多的法学大佬出来站台,但是,他们的逻辑起点是源于南方周末,如果南方周末的信源是假的,那么就尴尬了。
这个不算反转,毕竟他们之前的案子与本案并无实质上的必然的关联。
就算他们欠了钱也不能因此就必然的要被侵犯。
就算他们涉及他案,也不代表他们所有的证词都是虚假的。
中国不是英美法系,可以用当事人的品格证据来削弱甚至不采信他们的证词。
所以,就本案而言,既然一审已经审判,现在上诉了,兹事体大,二审肯定不会书面审的,就算是书面审,假如有新证据的一样会对案件走向产生实质的影响。
很多单个的证据,特别是言辞证据需要和其他证据一起综合审查和判断。比如说同一个警察说“要钱可以,别动手打人”,之后就出去了,从哪里出去,出去到何处,出去干什么?苏银霞称是出去问对方情况,李忠则对出去干什么未做陈述。
那么此处是否能认为警察随便一问拍拍屁股就走了?我觉得不能。
至于说警察在现场的处置,有无不当?有,肯定有的,否则也不会发生这样的后果,但是是否构成渎职,还需要再做侦查。
曾经我和一个嫌疑人短兵相接,是这样的——
我当时是去调监控的,没有任何警械,就一个U盘(农村所,警力实在缺,而且调监控也不是那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大事件)。突然嫌疑人驾车出现,受害人过来求助,我马上追出去,勒令停车,熄火,车钥匙拔下来放车顶,双手放方向盘上。然后我打电话回所叫增援,他突然从裤兜里摸出刀片来吞了。。。。。。
我不敢让他下车,因为是在大马路上,车来车往,他要是下车就逃,我追,他被车撞,算谁的?
我毕竟特警待过,自认为战术动作已经够规范了,但还是出了这事。而我当时虽然准备不足,他都来找受害人寻仇了,我又不能不动!
我回想以前在特警的时候,很幼稚,老要跟人争论怎么突入,怎么查缉。。。。。
后来才知道,战术无绝对正确,也无绝对通用的套路,不出事就是成功的。
后来我也在想,就我那种短兵相接之下,那种条件与场合,如何能够万无一失的抓住他,想了很多,想不出一个毫无风险的万全之策。
其实,我们出警也这样,电光火石之间要做决策,要做处置,不能激化矛盾,还要控得住场面,然而,枪是枪没有,有了谁敢乱拔敢乱开?
最后,我以此答做一个终结吧。出了这个事情,确实是很不幸的。但是,希望大家不要被带歪了。处置不当或者说力有不逮,与不管不问的拍屁股走人是不一样的。
最高检也下来了,由他们查吧,查到确实有渎职的,该怎么论处的就怎么论处。我选择再等等,克制情绪的冷静的再等等看看。
当然,也许有人说最高检难道不会有黑幕把案子吞了吗?
那大概只能组一个全民道德检察院才行了。
对不起,回答的外延多了些。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