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海女人有什么让我特别尊敬和佩服的,那就是这点了:遵守规矩,特别有秩序感,在强权恶霸面前不奴颜婢膝,更不用看男人脸色,却特别害怕文明秩序被破坏,敢于挺身而出谴责和制止破坏文明秩序的行为。这种现代女性特有的精神面貌,很容易被到处按地域抱团的地域分子视为排外。
我最欣赏的就是上海女人没有这种骨子里的奴性:有法律做后盾,有保安做维护,作为守法的大多数,明明被别人毫不在乎地伤害着,却还不敢伸张自己的权利,未喊先怂,还要拉着别人一起怂,还嘲讽勇于维护权利的人档次低,总认为受害者活该,喜欢惯着违法者,说着“一个巴掌拍不响”之类的糊话还自以为高明。
老实说我不如她们。所以我更尊敬她们、佩服她们、欣赏她们、支持她们。
特别提醒,在上海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是违法的,任何人都可以制止并举报管理方不作为。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条 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各类禁烟义务,包括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烟场所包括所有室内公共场所,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人群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
如果发现了违法吸烟行为,怎么办?
题外话,如果东北人有什么让我特别喜欢的,那就是热情好客,绝不会冷场,内向的人也会被感染变得热情开朗。
另外,虽然曝光违法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正义之举,但由于视频涉及他人,发布到网上进行传播有可能涉嫌侵权,应为当事人面部打上马赛克并征得受害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