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宪法第三章)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代表(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二条 有权提出议案
第七十三条 有权质询
第七十四条 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七十七条 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元首) 第八十条 主席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八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副总理若干人(4) 第一副总理通常由政治局常委兼任(正国级)
副国级,副总理通常由政治局委员兼任
国务委员若干人(5) 副国级
一般有三人分别兼任 国务院秘书长
国防部长
公安部长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部委)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长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
秘书长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国务院部委(部分机构与中共中央机构合并办公,详见中共中央机关组成)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名称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不是立法机关,只是立法协调
管理律师
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
社区矫正管理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核安全局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详见专业板块
国防部(详见军事委员会) 国防部是虚设的机构,级别是部级,隶属于国务院,主要用于对外交往
军委是实设机构,是全军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是领导与指挥全军,保卫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
教育部 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
公安部 警察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保留国家海洋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审计署
特点 一把手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国务院全体会议的成员单位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特点 一把手由国务院任免
国务院全体会议不是成员,只能列席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详见专业板块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详见专业板块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 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加挂出入境管理局牌子
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议事机构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承担
国家边海防委员会 由总参谋部承担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承担
全国绿化委员会 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由教育部承担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由水利部承担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承担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 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承担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由财政部承担
国家减灾委员会 由民政部承担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国家禁毒委员会 由公安部承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与中国老龄协会合署办公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视工作需要可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家能源委员会 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由卫生部承担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保留名义 工作由监察部承担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地方机构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长官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中纪委)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责) 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与其他类似机关区别 中纪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机构,只管党员
与监察委合署办公
书记多由常委担任
反贪局 2018年转到监察委后取消
国家预防腐败局 2018年转到监察委后取消
监察部 2018年后改为监察委
检察院 监察委的职责是2018年从检察院分离出来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不是行政机关,而是政治机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监督下级,不是领导)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前身为水上运输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金融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派出法庭
性质 1、审判机关
2、司法机关 我国是双司法机关(行政、立法、司法)
职权 1、采取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逮捕
我国的强制措施
2、庭外调查权 职权主义的体现,但这里不是义务
3、审理裁判权
4、处理赃款、赃物权
5、某些裁判的执行权 刑罚执行权
6、提出司法建议权 检察院可以提检察建议
超越了狭义审判的内容
义务 通知:通知检察机关、诉讼参与人到庭
告知:告知道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院长
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六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 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 四种审判程序: 一审
二审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合议庭)
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3)审判委员会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职责)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一)性质 1、司法机关
2、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二)职权 1、侦查
2、批准逮捕
3、公诉
4、法律监督(检察)
(三)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 内部:检察长负责制
(四)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
2、侦查监督(对侦查阶段的合法性监督)
3、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般规定
立案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
审判阶段监督
执行阶段监督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很多国家检察权属于行政权的一种,检察院(署)从属于司法部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