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标准越来越宽泛,只要自己的声明完全受到严重威胁,那么在此情况下所做的所有反击均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就是说,那个“各打五十大板”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新闻里有这样一段话:
在此过程中,陈某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乱挥、乱捅,致容某、周某某、纪某练和一劝架人员受伤。陈某杰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某、容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陈某杰砸来。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本案里陈某杰的行为有两个特点:
1.折叠式小刀并不长,所以仅仅是对自己在面临严重危及自身的犯罪(对方手持钢管殴打陈某杰)
2.由“对方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对陈某杰砸来”这一点看,这符合正当防卫的特点——在不法侵害中断时并未对对方进一步还击,这也符合了“穷寇莫追”的特点。
所以符合特殊防卫,即使最后造成1死3伤,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负法律责任。
事实上,“忍一忍就过去了”这种致命的错误,导致了受害者在零和博弈中往往处于下风,最后必然成为输家
我们可以引入零和博弈的概念
零和博弈是博弈论的一个概念,属非合作博弈。零和博弈表示所有博弈方的利益之和为零或一个常数,即一方有收入,其他方必有所失。在零和博弈中,博弈各方是绝对不合作的。
所以道理很简单,总利益是有限的,你不抢对方,对方就会抢你。这个时候绝对要勇敢防卫,而不是放任自己的利益被蚕食。
那么代入到霸凌的模型里,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
霸凌者以霸凌受害者为乐,受害者所产生的恐惧、厌恶等负面情绪,往往会转化成霸凌者的正面情绪。同样的道理,如果受害者能够勇敢还击,那么霸凌者的正面情绪就会转化成负面情绪。在此之中,霸凌者与受害者几乎不存在合作关系,因此可以初步认定为零和博弈。所以霸凌者在霸凌时,常常会对受害者造成重大损伤,甚至导致受害者死亡。
换句话说,本案其实和校园霸凌的性质很相似,如果代入校园霸凌的情境里,能获得更多人的理解。
所以更要从法律等角度鼓励霸凌里的受害者勇敢还击。
9月3日最高法发布正当防卫认定新规,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在新规里,其实已经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总体上的定义:
与此同时,也发布了七个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这也是法律存在的重要意义之一——保护弱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法律共同体中,我的思维概念里对于法律素养,法律的适用,法律的认知以及对案件的理解如果排序的话,法官优于检察官,检察官优于律师。
从这个案件中,无论检察院的起诉还是抗诉,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案件的整体定性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以及不对等性均没有做到有效的合理的分析,仅仅因为丈夫保护妻子的行为导致他人伤亡就认定男子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就必须要进行法律的制裁。
如果是这样的行为,法院一旦顺着检察院的思路判决,那么以后谁还会在敢这样的保护自己的妻子?社会价值观如何体现?
另外我们看一下法院的二审,本院认为,被害人容浪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
第一,不管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案发当时容浪等人当时调戏了陈天杰的妻子,先后拳脚、持械围殴陈天杰,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第二,容浪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在陈天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轻微伤。首先,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其次,陈天杰在当时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不可能知道容浪等人是否有选择性的击打其戴安全帽的头部以及强度。容浪、纪亚练所持的是钢管,周世杰所持的是铁铲,均是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孙XX、刘增荣、容X都曾阻拦,但孙XX阻拦周XX、刘增荣阻拦纪亚练时均被甩倒,容X阻拦周XX时被挣脱。
第三,纪亚练持钢管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属于人体的重要部位,虽戴着安全帽,仍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如陈天杰没有安全帽的保护,必然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
第四,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孙XX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第五,击打到陈天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亚练,但容浪当时也围在陈天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天杰,属于不法侵害人,陈天杰可对其实施防卫。误伤刘增荣,纯属意外,不能说陈天杰对刘增荣实施防卫,只能说明当时陈天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故容浪等人是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天杰,使陈天杰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应当认定为“行凶”。此时,陈天杰为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浪死亡,周XX轻伤,纪亚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在其他地方回答过,其实就是很早以前的一份判决书!
案号为(2016)琼02刑终28号的判决书。只是,“旧事重提”,居然热搜!
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二审法院综合评析内容附后。这里,仅强调判决书的两句话——
陈某杰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某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 。
只是没有想到,现在从被“旧事重提”。
看了一下,我个人认为二审法院对“行凶”、正当防卫的认定比较到位!
“行凶”——
“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
案发当时容某等人调戏了陈某杰的妻子,先后拳脚、持械围殴陈某杰,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容某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某杰的头部,在陈某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轻微伤。有安全帽的情况下就已经是轻微伤,没有安全帽呢?
正当防卫——
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
纪某练持钢管击打的是陈某杰的头部,属于人体的重要部位,虽戴着安全帽,仍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如陈某杰没有安全帽的保护,必然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同时,陈某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孙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
因此,我个人认可二审法院的说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查查询了一下,裁判文书网上这个案例(2016)琼02刑终28号[1]——
(这里摘录部分内容)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原审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是否属于互殴行为的问题。
所谓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故意时实施的相互侵害行为。在主观上,互殴双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在客观上,互殴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所以,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而在本案中,陈某杰在其妻子孙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要打其的周某某,陈某杰也欲还击,被孙某和刘某荣拦开。陈某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时,周某某、容某和纪某练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某杰。陈某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因此,陈某杰是被羞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的尊严、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陈某杰的行为不属于互殴,不能认定陈某杰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二)关于被害人容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的问题。
“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抗诉机关认为,从双方关系和起因、容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陈某杰捅刺的对象看,容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院认为,被害人容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第一,不管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案发当时容某等人当时调戏了陈某杰的妻子,先后拳脚、持械围殴陈某杰,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第二,容某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某杰的头部,在陈某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轻微伤。首先,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其次,陈某杰在当时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不可能知道容某等人是否有选择性的击打其戴安全帽的头部以及强度。容某、纪某练所持的是钢管,周世杰所持的是铁铲,均是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孙某、刘某荣、容某都曾阻拦,但孙某阻拦周某某、刘某荣阻拦纪某练时均被甩倒,容某阻拦周某某时被挣脱。第三,纪某练持钢管击打的是陈某杰的头部,属于人体的重要部位,虽戴着安全帽,仍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如陈某杰没有安全帽的保护,必然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第四,陈某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孙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第五,击打到陈某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某练,但容某当时也围在陈某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某杰,属于不法侵害人,陈某杰可对其实施防卫。误伤刘某荣,纯属意外,不能说陈某杰对刘某荣实施防卫,只能说明当时陈某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故容某等人是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某杰,使陈某杰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应当认定为“行凶”。此时,陈某杰为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某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依据第一款认定陈某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据第三款认定陈某杰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原判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并无不当。
综上,正当防卫制度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公民的防卫权,倡导和鼓励公民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积极、充分行使防卫权,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本案中,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陈某杰的妻子,辱骂陈某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杰。陈某杰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某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被告人陈某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准确,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好事儿,省的以后遇到事儿了畏手畏脚,
照着这种防御程度来就行了,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上诉的理由如下:
1、从纪某、周某等人打击陈某的部位及强度来看,没有至陈某死亡的恶意。
2、期间周某被孙某拦住后,主动把铁铲扔掉,选择空手对打。
3、虽然他们手拿钢管,但还没有对陈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陈某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其给出陈某无罪的理由如下:
1、正当防卫没有规定行为人要身受重伤才可以防卫,防卫的目的是为了让对方的行凶不能得逞。就算陈某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2、容某、纪某等人手拿钢管,周某拿着铁铲,他们的行为足以威胁到陈某的生命。
3、纪某直接拿钢管打到陈某头部,要不是陈某带着安 全帽,必然已经造成陈某严重的伤亡后果。
4、陈某蹲下护着妻子,这是一种防御的姿势,虽然他手上拿着一把6cm的小刀,但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通捅刺到。
容某那3人确实没有剥夺陈某杰生命的故意,但通过对比双方的力量悬殊性,陈某杰采取防卫为主的姿态,主观上更多是为了防止3人的迫害,而非报复、泄愤。
这种正能量的事多一点,那些违法犯罪社会阴暗就会少一些。
我们说一说检察院为何抗诉吧。
检察院认为,陈某在保护妻子 的时候, 使用武器进行反抗, 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也造成了一死三伤的结果, 因此检察院 认定, 陈某不是正当防卫,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此,检察院没有自行依法认定陈某构成正当防卫, 反而是理直气壮的向法院提了公诉。
没有想到是,在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构成正当 防卫, 判决陈某无罪后,检察院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竟然向上一级法院进行抗诉,要求上 级法院改判决陈某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找到了二审法院的裁定书,我们 来看看二审法院是如何评价的。
二审法院说道,陈某当时是半蹲着,用左手护住老婆,右手持折叠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 6cm 左右的小刀, 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 就不会被捅刺到。
陈某作为一个男人, 一个丈夫, 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 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 用小刀刺、划 正在围殴的人, 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虽然导致一死三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遂作出终审裁定书, 维持一审无罪的判决结果。
大家有没有觉得,检察院是不是缺乏担当精神。
这么多人关注,我把一二审的图片贴上吧
最终这个案件入选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时间线上昆山龙哥案在这个案子之后,这就是意义。
我真搞不懂为什么上网买个球拍,还能牵扯出来这种糟心的事?有规定必须双一流学校才能买吗?还是说我们河南人不能买?
听完老板的回应,我这个河南人火更大了:
客服他们20多岁做这个工作不容易,因为别人投诉,情绪不好才说出这话的。
明显是这个客服素质不行,就别在这装委屈。
好多人还会说断章取义,那我先把事情说清楚:
一个学生买了球拍,对赠送的礼物不满意,过来询问,之沟通中客服就开始魔幻操作。
地域歧视,这句话没得解释,但是常年经受地域黑的我已经习惯了,我还真是感恩,谢谢你让大家知道我们河南人很穷;
河南是一个农业大省,河南人就只知道种地,每年调出 400 亿斤原粮和加工制成品,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做贡献,可偏偏发展最不好、最不受重视、最不怎么见起色的就是农业。
河南是一个人口大省:1,搞不动教育,全省仅有一个211的高校,好几个从河南大学独立出去的院系都已经是211高校了,河南省委屈啊,没有好的教育资源,所以河南每年高考都是数一数二的内卷大省;
2,不懂得搞经济,没有好的教育环境,就留不住人才,人口外流严重,自己没有人才就缺少经济头脑,就更难以发展经济。
所以河南确实穷,大家都知道,没必要专门讽刺我们,只会让大家觉着你这个人没素质。
除了这些,恐怕作为名校毕业的你,早就忘记了初中历史书上说的“得中原者得天下”。
没错,四川大学作为双一流学校,确实比河南理工大学好,但是买东西没有必要歧视一本的学生?并且人家现在已经考上郑州大学的研究生。
大学是一个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教育,没有任何大学教育可以说是浪费时间的大学,你没学好,只能说是你自己的问题。
四川大学马克思毕业的,真是验证:不管受过什么样的高等教育,学过多少理论思想,永远启蒙不了屁股歪的人。
话说:阿迈威运动专营店的客服,为什么我都给你主动发信息一个多小时了,你还不回复我??
这几张图我能用到知乎倒闭
谢邀,这不叫“棍棒教育”,平常的狼爸狼妈棍棒打向孩子屁股这种不会致伤的部位,这母亲是赤裸裸的家暴!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女子仍两次用烧热的锅铲将女儿烫伤,这绝不是望女成凤,这是将生活与感情当中的不满全部发泄到女儿身上,打着鸡娃的旗号来伤害女儿,来满足对自我的不满!
这是一个失败的母亲,在失败的婚姻之后又经历的一次失败,虎毒不食子,她不配当一个母亲!动辄就打骂,这是一个正常家长对孩子的样子吗?难道自己的孩子就不心疼?看着这伤痕累累的小手,这当妈的有点过于残忍了,关键她自己觉得这是为孩子好,对亏撤销了她的监护权,要不然孩子被打死都有可能!
建议有关部门强制该女子到医院做检查,这有点心理变态倾向了,可不是典型的棍棒教育,而且女孩之后怎么保护也是个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跟进,保护小女孩。
不懂医学研究,不听意识形态,只讲常识——
任何一个长了脑子的人都应该明白15天什么概念?
别搁这儿说双盲实验了,大力丸你都搓不出来。
但没办法世道就这样,傻x的共识也是共识。
守着个大A整天讲价值投资。我天天骂中医,中医就是傻X,但是中医上市公司股票,我真买了,为什么?道理很简单,我知道傻X信,傻X众多,然后我知道我不买,别人会买,韭菜你不割,别人也会割,这钱为什么不赚?难道听网上那些高中没毕业的人和我谈意识形态吗?
所以请别争,争就是你对。
拿真金白银和身家性命为认知买单,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