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疫情离我们越来越近,出门的时候,许多人早已悄悄戴上口罩,既定的饭局,也不再赴约。
疫情之下,广大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其中的医务工作者,不讲条件、不讲得失、连夜奋战、抗击一线,为广大民众保驾护航,正可谓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真正的践行者。但在防疫严峻形势之下,仍然有党员干部,履职不力、作风不实,把平时的一些不好习惯或是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小节”带到工作生活中,有意、无意就可能去触碰纪律和法律,触碰雷区,然后很受伤,追悔莫及。这方面的案例已经很多了,许多地方已通报过多起了。那在疫情之下, 要注意避免哪些雷区呢?
一是违反工作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指出,工作失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以及作为兜底条款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从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较多,如有的人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有的人擅离职守,不到岗到位,有的人工作流于形式,有的不如实报告自己的行程去向。比如:疫情之下,各地都有类似出县、出市、出省要报备之规定,但有时候出于侥幸或是疫情形势稍好的情况,不小心忘记了,或是觉得没必要,一旦运气不好,弄个密接或是次密接,然后就容易凉凉。
二是违反政治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疫情防控中,有关责任人员若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则可能触犯此条,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
三是违反组织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则可能违反组织纪律,构成此错误。需要注意的是,疫情防控之下,应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比如:疫情之下,可能需要许多的“志愿者”,那这个时候,单位就可能会安排你去参与社区防疫,如果冒然拒绝,上纲上线,也是凉凉了。
四是违反群众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若存在截留群众防疫、救济物资等行为,则可能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