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我觉得当前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压迫时,他们就提醒我我错了
历史惯性的回归,脱离历史周期律终究是遥不可及,一个民族难逃其土地的魔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截止目前,最高检已经开展了为期两年,两轮的试点改革,分别是:
截止今年3月6日,两轮试点已经有442个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通俗的理解就是:在轻微案件中,涉案企业如果能认罪认罚,及时补救,并提出合规整改方案、接受合规考察,可依法对其做出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的决定。
先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根据《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统计:
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裁判文书网可统计的刑事判决案例中,共检索出企业家犯罪案例2635件,企业家犯罪3278次,共涉及犯罪企业家3095人。
除去外商及港澳台和性质不明确的共计33件案例外,剩余企业家犯罪案例2602件、企业家犯罪数量3245次和犯罪企业家人数3063名作为本报告的研究对象。在3245次企业家犯罪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3011次,约占92.79%。在3063名犯罪企业家中,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人数共2876人,约占93.89%。
从这个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犯罪的数量较大。
我国民营企业合规意识不强,是一个确实存在问题。
以我自己的经验为例(不代表所有企业),现在律师的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已经被卷的价格很低了,但即便如此,很多企业依旧不舍得花钱提前去防范风险,只有出事了,才想到去咨询律师。
这样的企业,下到只有几个人的小公司,上到实缴资本过千万的大企业。
很多人包括我最初了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时候都会有这样的疑问:
难到单位犯罪,单位和负责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吗?
说实话,我也认为应该负责。
但是随着对企业犯罪案例的深入了解,就会发现: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个涉案企业,因为主要负责人被抓、或者被判刑,就会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工人下岗的现状。
诚然,这与我国企业发展现状密不可分。
现阶段,尤其是民营企业,其核心往往只有最初的创始人,职业经理人缺失。
因此,「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员工」成了不可忽视的事实。
因为企业犯罪(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犯罪),而让所有员工、投资人、股东一起承担后果合理么?
面对这样不可忽视的事实,要不要再给企业一个机会,也成为了司法机关思考的问题。
2019年12月以来,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病毒疫情席卷而来。全球经济发展延缓。为了应对这场灾难,总理在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这样说道:
只要直面挑战,坚定发展信心,增强发展动力,维护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当前的难关一定能闯过,中国的发展必将充满希望。
今年要优先稳就业保民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
保民生,就要稳就业,稳就业就要稳市场主体。
2019年末疫情来临,2020年3月进行试点改革。
虽然,我并不知道疫情的来临,是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高检对于「是否要给企业一个机会」的判断。
企业合规改革虽然只是稳市场主体的众多举措之一,但是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其实,企业合规从宽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后来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也开始效仿,将合规理念慢慢渗透在立法当中。
但就目前我国的改革来看,虽然改革理念与西方国家近似,但具体细节又存在些许不同。
比如,目前对于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轻微犯罪案件,适用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
这与欧美国家动辄对涉及数亿美元的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泄露数以千万客户信息的企业、洗钱过亿美金的银行适用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制度相比,确实显得有些「畏手畏脚,小家子气」。
但我认为这其实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对于企业「合规出罪」的审慎态度,平衡了民众对于公平公正的向往与稳企业,稳就业,保民生之间的矛盾。
同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也可以理解为将「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以此鼓励企业积极建立合规制度,达到逐步改善市场主体合规意识不强的现状。
最后回到本题,「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进一步抓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释放了哪些信号?
那我在这里大胆猜测一下:这意味着,经过两年、两轮的试点改革,通过600余件涉企业合规案件积累的经验,最高检已经初步做好了全面推广企业合规改革的准备。
以上
我是 @孟三宝
点个关注,不迷路。
先说结论,合规改革是检察系统接下来的重点工作,下一步最高检将推动合规改革进一步深化,推动企业合规改革“成文化”、“规范化”、“常态化”,中国企业发展将逐渐走向法治化的新阶段。
企业合规,核心要旨在于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从而促进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最大化,避免因司法案件造成企业垮掉、员工失业的问题。
如果说维护经济稳定是推行企业合规改革的直接目的,那么促进我国整个市场实现法治化就是长远目标。企业合规不仅仅是对一个企业的改造,更重要的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制定普适性合规计划,从而起到惩戒少部分,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企业合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针对商事主体设计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企业合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商事主体的特殊情况,增加了诉前改造、合规计划打造等相关内容。
最高检领导万春专委近期曾表示,“企业合规立法研究论证已经着手开展,最高检将适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的建议”。
可见,至少从检察系统的角度来说,推动企业合规制度立法工作是整个企业合规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关于该制度的立法切入点,学界有许多观点,譬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先生曾提出,“可在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单位犯罪法条中增设合规免责制度,并以此激励企业建立并认真执行合规制度”的观点,这一观点可以归纳为“合规的刑事激励制度”之一,即通过立法让“企业合规”可以作为实体法层面的从轻、减轻甚至免责情节以发挥作用。
除此之外,也有观点认为可以在诉讼法层面确立“合规不起诉”、“合规暂缓起诉”等制度以进一步激发企业合规的积极性。
目前企业合规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合规考察评估标准不一,各地区实践差异较大,而且甚至存在将“企业合规不起诉”等同于“企业家合规不起诉”的误解。
鉴于两期试点工作各地已经汇总了非常多的优秀成果与实践经验,为了避免“纸面合规”、“合规腐败”等消极情形的出现,一套体系化的涉企犯罪合规计划范本及考核体系呼之欲出,同时最高检也将强化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和运行,进一步提高企业合规工作的质量与实效。说通俗一点,企业合规工作本身,也要合规才行。
最后,企业合规改革在全国检察系统全面推开是可以预见的,在此基础上,检察系统也会协同各行业领域主管机关部门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合规指引体系,充分发挥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形成多方位合力,让企业合规改革发挥持久性实效。甚至不排除,将来企业合规工作会成为企业的一种常态化的专业服务需求。
在这种大环境下,积极学习有关行业的企业合规经验和相关规范要求,充分积累法律、会计、审计等合规审查方面所需要的相关知识,成为一名具有综合能力的企业合规师,将来在市场上必定大有可为。
这事儿检察院牵头搞,不能说完全没用,但是检察院不是发生此类问题的主要主体。
行政层面,公安才是主要造成此类问题的核心角色。
“经侦报道“四个字,就能让你企业彻底开不下去。只有行政力量才有动机与能力去干预企业的经营。
还选个毛
几个老头,谁能活到11月谁自动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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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知道一个产业也是这样做的。一模一样。区别是那个可能穿了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