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这方面没多少研究,看了一些文章和史料,再结合我的积累,做一个不一定对的分析:
唐朝以前的“比部”就不讨论了,唐宋的比部是一个部门,其主要职能是核查记载人口或财物的账;
比部在北宋被划归户部,到了南宋又长期被都官兼其事:
《旧唐书·志二十三·职官二》:
(刑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
凡税天下户钱,以充州县官月料,皆分公廨本钱之利。羁縻州所补汉官,给以当土之物。关监之官,以品第为差。其给以年支轻货。镇军司马,判官俸禄,同京官。镇戍之官,以镇戍上中下为差。凡京师有别借食本,每季一申省,诸州岁终而申省,比部总勾覆之。凡仓库、出内、营造、佣市、丁匠、功程、赃赎、赋敛、勋赏、赐与、军资、器仗、和籴、屯牧,亦勾覆之。
《宋史·志一百一十六·职官三》:
建炎三年,诏比部兼司门。隆兴元年,诏都官、比部共置一员。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门之事。
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覆中外帐籍。凡场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皆月计、季考、岁会,从所隶监司检察以上比部,至则审覆其多寡登耗之数,有陷失,则理纳。钩考百司经费,有隐昧,则会问同否而理其侵负。
元佑元年七月,用司马光奏,悉总于户部。三年,厘正仓部,勾覆、理欠、凭由案及印发钞引事归比部。
建炎以后,或以都官兼比部、司门之事。
元朝没有恢复比部,查账应该是由“照磨(照刷磨勘)”这个官职主要负责的,几乎所有部门都设有照磨(其中一部分设置有“照磨所”这个部门):
《元史·志三十五·百官一》:
(中书省)照磨一员,正八品,掌磨勘左右司钱谷出纳、营缮料例,凡数计、文牍、簿籍之事。
左三部照磨所,秩正八品,照磨一员,掌吏、户、礼三部钱谷计帐之事。
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系狱之任,大德七年始置专官。
明朝初在刑部下恢复了比部,毕竟“沿汉、唐之旧而损益之”,后来拆分掉了:
《明史·志四十八·职官一》:
(刑部)尚书,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
洪武元年置刑部;
六年,增尚书、侍郎各一人,设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总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门主事各四人;
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陜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领云南——部各设官,如户部之制。
期间明朝仿照宋制、在刑部之外设置“磨勘司”,职能与比部是有一定重合的,后又废除:
《宋史·志一百一十五·职官二》:
都磨勘司,端拱九年置。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帐籍,以验出入之数。
《明史·志四十九·职官二》:
三年,置磨勘司,凡诸司刑名、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
[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设司令、司丞。七年增设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领官五人,分为四科。十年革。十四年复置磨勘司,设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二十年复罢]
很多部门依然保留有照磨,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之一的户科等也有查账的职能:
《明史·志四十八·职官一》:
户部、刑部、都察院各照磨所......各布政司照磨所......顺天、应天二府照磨所......各按察司照磨所......各府照磨所。
《明史·志四十九·职官二》:
十三道监察御史......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仓库,查算钱粮。
《明史·志五十·职官三》:
户科,监光禄寺岁入金谷,甲字等十库钱钞杂物,与各科兼莅之,皆三月而代。
清承明制,应该是没有做过很大的调整,更没有恢复过比部。
不一定对的结论:
元朝把查账这个职能给“去中心化”了,没有恢复在南宋被都官兼掉的比部,但几乎所有部门都设有照磨;
(我目前还不太清楚,宋朝是否几乎每个部门都有照磨这样的官职)
明朝集中了一部分查账职能,例如说废除了很多部门的照磨,但始终没能彻底集中起来:
《明史·志四十八·职官一》:
(洪武)二年革(中书省?)照磨、检校所、断事官。
《明史·志五十一·职官四》:
(洪武十三年)六月罢各府照磨,二十七年复置。
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应该是有所集中,但也没有彻底集中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