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标题党,我认真研读了一下截图新闻,发现了几个可能被忽略的点。
第一,7月份检察机关对小赵做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检察院的批捕检察官认为小赵的犯罪行为不算轻微,需要持续羁押;
第二,9月份做的是取保候审决定,并非不起诉决定,未来小赵还是有可能被判刑的;
第三,之所以取保候审,启动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说明不是承办检察官自己决定的,有第三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参与,应该副检察长级别也是通过的。
以上,得出结论:检察院对小赵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不能取保到可以取保的过程,中间最大的变化在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而且,事情没有结束,不是说小赵就没有任何刑事责任了。
那么问题来了,强奸罪,可以取保吗?
结论是,可以。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就事论事,不考虑刑法规定的量刑太重还是太轻的问题),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伤或死亡,属于加重情节,另起犯意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等罪名,本案没有出现,不考虑。
小赵是未成年人,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定减刑情节。
综上,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下,因此取保候审是合法的。
以律师的角度,如果是我代理了这个案件,也会在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之后申请检察院取保候审。
但是本案中还有个问题,检察院,应该给双方做居中调解工作吗?
就算做居中调解工作,下这么大力气,拉家常,讲政策,讲法律,合适吗?
如果我是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自己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每一步都要根据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安排走,而检察院摆明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未来,希望我谅解,我咋办?
不但有检察院,还有调解委员会(文中没写明是哪里的调解委员会),这么多人都希望被害人谅解,道德压力大不大?
我在实践中其实很反对公检法刑事案件来做调解,本来应该居中的第三方,向着谁呢?为了保证公平性,可以旁观做见证,但最好不要参与其中劝说。
再有,宣传部门要扣鸡腿。这是引导什么舆论导向呢?小赵强奸了,检察院帮着让被害人谅解了,下一个小王小刘强奸了,被害人不谅解咋办?是不是检察院没尽职?
检察官的做法有待商榷,但从法律层面上没什么错误,只是宣传部门所选的角度不好,哪怕最后加一句,小赵仍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都比渲染他的未来没受影响要好得多。
2011鲁山法院判了个轰动全国的案子,一农民涉嫌假军牌偷逃过路费挣了20万,判了无期徒刑,理由是指控偷逃过路费368万,这也太假了,如果正常缴费,该农民不仅一分钱挣不到,还要赔上348万的过路费。
这事儿上了CCTV的今日说法,闹大了,又重审,最终改判,指控也从368万降到了42万,从无期改为两年半,主审法官被免职,当时提起公诉的检察员闻延菲就是这次事件的主角鲁山检察院的检察长,党组书记。
这次调解完官方还发微博获得了锦旗,一口老血。
这次会怎么判罚呢?不会再为当事人考虑,五年不判吧。
鲁山案件的报道最开始特别强调了“贯彻落实‘双向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那让我们看一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检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发展历程和成就》专题中推广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原则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贾某等10人组织卖淫案时,针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多达10人的情况,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落实特殊刑事政策。一是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通过及时、准确的司法鉴定,有效识破1名成年主犯伪装精神病人的伎俩;针对2名女性成年主犯分别因处于哺乳期和患病而被取保候审,但拒不认罪且互相串供的情形,及时建议法院对2人决定逮捕,并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最终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二是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特殊、优先司法保护。及时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为避免二次伤害,谢绝媒体采访,并指派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介入,采用沙盘疗法等心理疏导手段,缓解未成年被害人的恐惧、焦虑、自卑情绪;针对其中3名未成年被害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根治性病,且无法及时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通过简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标准、一次性办理等方法着力落实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就医难题,并为其今后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三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协助组织卖淫情节较轻的1名在校中学生,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联合学校老师和社工开展帮教,建议适用缓刑获得采纳;对当庭翻供,提出办案人员未给其阅看笔录辩解的未成年被告人,提请当时在场的合适成年人出庭作证,有效驳斥其虚假辩解;对积极实施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主犯,提出依法适当严惩的量刑建议,最终3名未成年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到9年6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复杂、特殊,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措施,正确处理严格依法办案和体现特殊刑事政策的关系,对未成年被害人“最高限度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最低限度容忍”,对涉罪未成年人“宽严相济”,较好地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涉罪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
作为被最高检官方网站作为专题表扬的案件,上海市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对“双向保护原则”的理解和实践理应是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参考的标准。当然,这两起案子有显著区别,上海案案子中未成年嫌疑人除了涉嫌强奸外还组织卖淫,犯罪情节更加严重;鲁山案件中未成年嫌疑人“一时冲动犯错”,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但这两起案件仍具备比较的基础,因为它们都号称贯彻落实了对“双向保护”原则。
总得来看,上海案件和鲁山案件中检察机关办案有五点明显的差异:
一,上海案件中,检察机关办案的原则的重点非常清晰: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特殊、优先司法保护。鲁山案件中,检察机关办案的原则竟然是:既能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而稍微学过语文的人都知道,在这种即如何又如何的句式中,即如何的部分和又如何的部分重要性是等价的。换言之,鲁山检察机关仅仅因为被害人和嫌疑人同是未成年,就把被害人和受害人待遇置于相同的优先性上,完全违背了上海案件中明确强调的“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特殊、优先司法保护”的办案精神,导致办案流程中对受害人和嫌疑人待遇主次不分的原则性错误,可以说是对“双向保护”原则的歪曲。
二,上海案件中,检察机关及时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更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情况,特别要求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这种做法可以说同时兼顾了程序正义和“双向保护”原则,既合情又合理。而鲁山案件中,整个新闻通稿中没有提到过“律师”这个词,更别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和民事诉讼了。从头到尾,这起案件似乎都是鲁山检察机关的独角戏,法律援助和咨询变成了检察机关把双方父母叫来“拉家常,讲政策,讲法律”,连对小花的合法民事赔偿都变成了检察机关调解下的“赔礼道歉”。这种办案流程在我看来没有程序正义可言。
第三,上海案件中,检察机关为了避免对未成年被害者的二次伤害,谢绝了媒体采访,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双向保护”原则的落实一丝不苟,不掺杂任何其他想法。而鲁山案件中:
第四,上海案件中,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根治性病,且无法及时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简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标准、一次性办理等方法着力落实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就医难题,并为其今后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而鲁山案件中,检察机关新闻通稿上一句没提被害人身体的相关情况,更别提落实司法救助,提供经济保障了。目前有未被证实的消息称受害人也染上了疾病,且恰恰因为疾病和经济困难才导致受害人家属接受调解。
第五,上海案件中,对涉罪未成年嫌疑人的待遇原则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3名未成年主犯皆被判刑,其他未成年涉案人员也被判缓刑。而鲁山案件中,未成年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开始上学——不知道是不是受害人所在学校?倘若是,那么这样的处理毫无疑问没有顾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保护。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五点差异,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鲁山检察机关对“双向保护”原则的理解和落实和最高检所推广的上海检察机关案件中的精神矛盾,没有着力突出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特殊和优先的司法保护的精神,并违背了程序正义,不顾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主动在媒体上对案件进行宣传和曝光,不考虑受害人的身体情况,且对未成年嫌疑人的处罚没有落实宽严相济中的严。
最后,我承认鲁山和上海办案条件和资源存在巨大差异,鲁山检察机关的办案精神也许存在“因地制宜”的考量。但我理解“因地制宜”的前提是不违反核心原则,而光是这样的不遗余力的自我宣传就已经可以说违背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原则了。
参考文献:
刘强东哭晕在厕所,还是祖国好啊,人性化执法
其实操作的槽点没有那个宣传文写的那么魔幻
取保候审,通过赔偿获得受害人谅解
这两个东西确实是司法程序所允许的
而且客观地说,8万这个赔偿以当地的标准,其实是不低的
2016年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别达到19737元和7889元
以人均收入看,这个赔偿金额并没有很寒酸
但是,问题在于这些流程的实施路径,是司法机关通过主动的调解、说服去完成的
换句话说,公权力的介入干扰了这些本应由受害人、嫌疑人双方及各自律师去自发进行的动作
以至于我们并不能确定,受害人家庭的谅解,是由于嫌疑人家庭的真挚歉意,还是公权力介入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压力。
很久以前,应该是九几年的时候,我读过一条报道。那条报道的大概意思,是说某地法院积极投身当地经济发展,主动和当地各大企业联系,为企业追缴债务,促进了企业发展,云云。
为什么这样一条报道我到现在还能记得呢?很简单,我当时就觉得这个报道有问题。
问题出在哪呢?就出在法院的做法,背弃了自己的立场。
法院应该是一个中立的地方,当诉讼双方来到法官面前时,法官是不应该有所偏向的,他要同时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然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才能最后做出判断。如果一个法官在开庭之前,就已经严重偏袒某一方,这已经是渎职了,更何况是原告都没有提诉,你法官主动跑到人家跟前说:“放心,这钱我一定帮你要来。”——这简直就是魔幻主义了好吧。
而且,那个法院还觉得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充满了自豪感,要不然也不能报道出来啊。
说回到鲁山县的这个案子,问题和法院的这个事情一模一样。
如果说法院应该是一个中立的地方,那么检察院就恰好相反,它恰恰就不应该中立。检察院的职能,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也就是说,检察院的作用,就是要把犯罪分子送到监狱里去。
刑事案件能不能进行调解?我看有好多法律人士普法,说有的刑事案件可以调解。但无论如何,即使调解,也应该由第三方、比如说由法院主持调解。——怎么也轮不到你检察院来调解啊。
人民群众被侵犯了,你检察院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把罪犯送到监狱里去,而是要求双方“冰释前嫌”?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实际上就相当于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现在这个代理人不管自己代理方的利益了,而去为对方的利益考虑,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这样做了之后,他们还洋洋自得,觉得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充满了自豪感,专门写了稿子发表求点赞。
这里的主要问题,也是检察院背弃了自己的立场,他们搞错了自己的定位。
当然,就像第一个例子中的法院不会自己跑去给企业要账,背后肯定是当地政府的安排一样,这个鲁山县检察院的作为,绝对不是自己吃饱了撑得慌,后面肯定有当地政法部门、或者上级检查机关的安排。
只是,第一个例子是九十年代的事情,这都二十年过去了,看样子有的事情还是没什么进步。
可能我老了,跟不上时代了,我以为强奸案这种刑事犯罪,即使受害人谅解了想撤诉,检察院也会不依不挠让犯罪嫌疑人判刑的。参照美国刘强东事件,女方报警之后,剩下的就是司法机关的事了,女方想反悔得承受伪证罪的指控。
没想到检察院还有保护犯罪嫌疑人上学权利的功能。
没想到检察院还能收到 被告 的锦旗。
难道不应该是检察院公诉人和被告大牌律师在法院里斗智斗勇,终于让被告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然后受害者拿着“青天大老爷”锦旗送到检察院的剧情吗?
这个女孩这辈子算是被这个检察院毁了,现在全国人民(最起码她们县)都知道她17岁被人强奸并且感染上了性病,结果她因为8万元选择了谅解,然后强奸她的人事儿都没有。-_-#
检察院的微信号文章里写明这个女孩因为被侵犯感染了传染性疾病,检察院出于救助精神为她申请了1万元医药费,通篇报道充满了一种自豪的感觉,检察院的人不觉得这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吗?
鲁山县,
一方面是河南省还剩的二十几个国家级贫困县之一;
另一方面,该县曾耗资金十二亿历时十二年,打造了迄今为止世界最高的塑像——中原大佛,高达155米。
至于这个案子嘛,充分反映了鲁山县在物质文明不行的情况下,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之高。
堪称身残志坚。
高208米的中原大佛屹立于中原大地之上,玉枕山环抱之中,满怀慈悲地注视着芸芸众生,完善了“五方五佛”的佛法理念。据介绍,大佛的建造历经十年,期间经历了很多的挫折,最后终于在各级政府、领导的亲切关怀和众多佛教人士的热心帮助下,于2008年9月29日(农历戊子年九月初一),由两岸四地108位高僧大德共同开光面世,其中不乏如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一诚长老、台湾佛光山开山宗长——星云大师、香港佛教联合会会长——觉光长老等这样的高僧大德,更有众多来自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法国、印度、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佛教徒不远万里,专程朝拜大佛
你们知道精彩的地方在那里吗?
小花也从原来的不愿意接受办案机关询问、拒绝回答问题,到告诉检察官韩昊说“我想让小赵当面向我道歉”,这些变化让检察官韩昊深感欣慰。犯罪嫌疑人小赵更是在检察官韩昊和驻所检察官叶景会的教育引导下,将看守所变成了自己学习法律知识的地方,对自己的错误真诚悔悟,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小赵的母亲王某多次向未检科表达了想要和解的意愿,希望能够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小花的损失。
而此时小花的父母看到小花的变化,态度也缓和了很多,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给双方拉家常、讲政策、讲法律,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下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双方父母在未检干警的劝导下终于冰释前嫌。
随即,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王某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小花和其父母对小赵表示谅解,在未检检察官的促成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重新入课堂2018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眼看着马上就9月份了,学校就要开学了,未检科检察官很是着急,一边联系小赵的班主任,深入小赵所在的辖区调查,看其是否有合适的保证人,能否实行有效的监护和帮教,一边与执检部门的检察官叶景会深入关押场所与小赵见面谈话、与管教警官谈话、与同舍人员谈话,深入了解其改造情况,看其是否符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
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锦旗上的16个金黄大字,不仅是百姓对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的肯定,更是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出的诉求,“孩子们成长的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这个是我复制过来的,分段后的原文。
你知道发这种文章想让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吗?
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给双方拉家常、讲政策、讲法律,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下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双方父母在未检干警的劝导下终于冰释前嫌。
学校就要开学了,未检科检察官很是着急,一边联系小赵的班主任,深入小赵所在的辖区调查,看其是否有合适的保证人,能否实行有效的监护和帮教,一边与执检部门的检察官叶景会深入关押场所与小赵见面谈话、与管教警官谈话、与同舍人员谈话,深入了解其改造情况,看其是否符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
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什么?
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原文是这么说的。
小赵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检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小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仍存在模糊认识,被害人及其父母情绪也很激动,检察官在审查卷宗、讯问小赵之后,2018年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TM,强奸就强奸,非要说成是“一时冲动”,“发生了性关系”。明明时间违法的事,非要这么描述,脑子有病吧?
如何贯彻落实“双向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做到既能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
该少管就少管,判刑就判刑啊,真以为弄的一家好,是你的功劳了?
随便看看热评就知道,群众是怎么反映的。
你知道这叫什么吗?这就叫脱离群众。
现在人民群众希望看到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彻底贯彻法治社会。
结果这边以为自己做了意见大好事,拿出来沾沾自喜。
想想看,为什么龙哥那事那么多人会站在白衣人的角度?因为大部分人可能都是白衣人,是个老实人被欺负。所以反杀之后不判刑叫好,是因为捍卫了自己这一边的利益。
这次呢?明明是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法律就应该是在中间,不偏不倚。大部分底层人,包括你我,其实都是受害人的家庭和角度。
结果非要拉偏架,说难听点,这不就是八万块把自家女儿除夜卖了?
再来看看结论。
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锦旗上的16个金黄大字,不仅是百姓对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的肯定,更是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出的诉求,“孩子们成长的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任重而道远。
啊呸,恶心。反正站在一个老实人的角度,这群检察机关的人,毁了我对法律的信任力。
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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