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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多人被押解游街示众,当地回应系「惩戒警示活动,按要求处罚」,如何看待这一惩戒方式? 第2页

           

user avatar   chen-wen-48-26-8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以前我肯定不支持,甚至还会很同情他们,认为他们也有人的尊严,但疫情来了之后我绝对支持,我刁他的尊严,现在最恨这种人了。不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东兴疫情好像就是因为“小额中越跨国贸易免税核定专员”而出现吧。


user avatar   liu-kai-94-14-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互联网混了20多年,那些大法党和1450的套路来来回回就这么点。

你违法了,他反对——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你违法了,他赞成——恶法非法。

你违法了,但多数人赞成,他反对!——愚蠢的大多数!知乎沉沦了!

你违法了,多数人也反对,他却赞成!——法治不昌,民智未开,修改XX法迫在眉睫!

你违法了,大家莫衷一是,他反对!——法治社会,必须依法严惩!

你违法了,大家莫衷一是,他赞成!——法律不是冰冷,必须要有温度。

你们把那几个看似义正言辞的答主回答翻出来,来来回回就是这些圈儿话。


那些爱拿法律说事的,麻烦你们去靖西给那群协助偷渡的嫌疑人去做普法感化工作好么?

把他们感化好了,也用不着基层抓他们游街这么难看了。

不求你们致敬,只求你们默默感恩不添乱就很好了!

做键盘法官容易,做点实事去好么?



什么叫站说不痛?就是说的这样的媒体和诸多大法党。

大多数人恐怕是对中越边境现在的形势有多可怕一点谱都没有就在这儿普法。

真实情况是,整个广西就因为这帮人为了蝇头小利整得鸡犬不宁!防疫层层升级,经济雪上加霜。

中越边境广西段山多林密,小路极多,各种走私历来都很猖獗。而现在,基本上进来的大多都带着新冠来,放进来一个,一个城市就原地封了。


这些境外输入是怎么来的?

就是有些这样一群人,他们基本上都是本地人,熟悉当地道路和两国语言,从越南走小路带过来的,一次赚几千块钱,然后防疫一升级损失就是几千万上亿。

我也不否认游街肯定是不妥,但是扪心自问,我到这个情势下,我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因为这群人最怕的就是这一出,不这样来,不让这群社死,马上还会有人为了这点蝇头小利趋之效仿。

我也真为这群一线抗疫人员不值,为全国人民辛苦守着国门,不让新冠疫情蔓延到河南等内地,现在反过头被这群吃饱了撑着的人手持法条开始给你抬杠。

你写个报道可以啊,你倒是把我们广西严峻的疫情讲一下啊!把这群人渣干的烂事有什么危害讲清楚啊!

剪剪贴贴,用抗疫极端条件下的事件带节奏骗流量,几个意思?

给境外媒体递刀子有意思吗?!

到了这个点上,某些媒体,某些键盘法官,真有那精力,去支援一下广西的边境抗疫啊,不行捐点钱也可以。

战士战死了的时候,苍蝇们所首先发见的是他的缺点和伤痕,嘬着,营营地叫着,以为得意,以为比死了的战士更英雄。但是战士已经战死了,不再来挥去他们。于是乎苍蝇们即更其营营地叫,自以为倒是不朽的声音,因为它们的完全,远在战士之上。


user avatar   ji-dan-3-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基本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我国法律没有任何关于对未决犯或已决犯游街的规定,故对其游街惩戒是违法的。

另外有观点认为此次游街是因为偷渡犯严重影响疫情防控,这种说法更是十分滑稽,就好像群众聚集观看游街不影响疫情防控一样。违法就是违法,不用拿被侵权人的错误来洗白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很荒谬。

实际上,两高一部很早就意识到了基层存在对已决犯甚至未决犯游街示众的违法行为,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两高一部的文件精神时隔三十余年还是无法完全贯彻到基层,至今居然还能够看到游街这种现象,着实让人感叹,法治之路道阻且长啊!


user avatar   chi-wei-45-1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得不说,一路看下来有不少人具有较强的“自我管理”意识。你连法都不能遵守,还跟我来谈仁义道德国家大义,是不是搞笑了点?


user avatar   li-zheng-14-7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先上结论:游街违法。

因为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令即不可为,此对应私人范畴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

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就是因为公权力一旦被滥用,破坏力是毁灭性的。

比如刑讯逼供,这种手段在很多时候有没有效?是很有效的。

但是刑讯逼供如果被允许了,那么随之而来的不单单是破案率上升,还会有大量的冤假错案产生。

法律是极为严谨的,量刑裁定用刑,是需要有明文的法条去支撑的。

什么样的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处罚。

法律不是私人手中的武器,也不是拿来让民众泄愤的。

所以广西当地的处理,情理上来说是让人可以理解的,但法理不通。

微博上很多人支持,报以的态度是当地防疫条件艰苦。

那在此举个例子:一个生活贫困走投无路的人,可以去用侵害他人利益的非法手段,去获取利益吗?对他的违法行为,可以因为其自身原因而不予追究吗?

在扩大而言,落后地区为了发展,可以违反法律去进行比如资源开采、官商勾结之流的行为吗?

在此同样,当地防疫困难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对于这些违法犯罪份子,应当由法律去裁定给予何种处罚,而不是地方机构执行私法。

最后放个问题:游街如果是一项比刑罚更加有用并且合法的处罚措施,那么为什么不被采用?


user avatar   hao-kan-xiao-jie-jie-ge-bi-jia-lao-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反对变相游行的做法,这个案件中虽然穿着防护服但是背后有照片和实际游行无差异,另外其当地政府的解释过于牵强其解释超越了授权的范围具体由以下几点阐明:

首先,禁止游行是有法可依的,具体法律规定上边回答的前辈已经指明了,该案件当地政府的行为缺少法律依据,疫情防控的文件属于红头文件属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当地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行使职权都要求法无授权即禁止,即实施的行为必须在现行法的框架之内,该案件的行政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授权范围,行政行为属违法;

再次,并不是同情共犯而是公权力需要被关在笼子里,建设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如果政府都不能完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那么法治国家就难以建立起来。

最后,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单位个人不能认定他人有罪。该案中的游行人员仅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为犯罪嫌疑人发声?只有能依照法律程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才能使诸位的权利都保护起来,道理很简单,如果连最坏的人都能依照法律法规得到相应的权利那么我们正常公民的权利就更加有保障。

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希望大家能站在理性的角度去审视一下,怎么做能让我们脚下的这片热土更加充满公平与正义,只有站在理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才能使我们的权利得到更加强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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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理性一下,还有就是评论区不要说多难多难,多难是职务上的义务,我没有这个义务,我的义务就是自己守法纳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刚在微博看了一个评论现在引用一下:“@一清二白三省:你现在为公权力的违法行为呐喊,等到公权力扩张到你身上的时候你就看着其他人为公权力呐喊。 广西zf违法就是违法,哪怕他们是zf。 别觉得法律工作者都收了黑钱,你的所谓朴素价值观根本就不对,只要学法的懂法的根本不会支持这种行为。”


user avatar   dai-ma-yi-feng-93 网友的相关建议: 
      

游街示众肯定不合适,而且涉嫌违法,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违法人员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变相游街示众

但靖西市公安局的回应,也不是空穴来风,因为根据偷渡等涉边违法犯罪人员“十个一律”中的第七个一律——”对偷渡等涉边违法犯罪人员一律曝光公示震慑“,曝光公示也惩罚之一。(不过,把曝光公示升级为游街,恐怕是对政策的误读。)

此外,这次游街行动的背景也值得考虑。

近几年来,缅甸北部逐渐成为国内电信诈骗团伙首选之地。

据业内人士的不完全统计,目前该地区大概有十万多人从事电信诈骗。这些栖身境外的诈骗团伙,通过冒充公检法机关执法、骗贷、裸聊、刷单返现、投资理财、杀猪盘等方式,诈骗中国境内的同胞。这帮家伙干的坏事可以说是罄竹难书。

还有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境外疫情仍处于高发态势,有部分不法人员铤而走险,通过非法渠道回国,给疫情防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隐患。如果出现感染,将会给几十万,上百万人带来巨大不便,和难以估量的损失。

所以,可以理解当地政府和警方的心情,在这个关键时刻,这帮家伙还如此目无法纪和无视人民群众的安全确实应该严惩,以儆效尤。

但是还是那句话,我们是依法治国,严惩和以儆效尤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附录

偷渡等涉边违法犯罪人员“十个一律”的内容如下:

1.一律强制拆除赃违。对缅北窝点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涉赃违建,一律予以拆除。

2.一律严审就学资格。缅北窝点人员子女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录取和开学时,父母双方没有共同当面申请入学就读手续或面谈注册报名的,一律不得就读城区学校。

3.一律从严政审。缅北窝点人员及直系亲属在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业等函询调查时一律从严把关,原则上不予通过。

4.一律从严问责问效。缅北窝点人员为党员、公职人员的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所有人绩效奖、平安奖、文明奖。缅北窝点人员直系亲属取消3年内绩效奖、平安奖、文明奖,并由纪委予以约谈问责。

5.一律列入失信人员。限制缅北窝点人员坐动车、坐飞机、住宾馆、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高消费行为。

6.一律冻结账户和网银。对缅北窝点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网银予以冻结反制,并取消相关业务资质。

7.一律曝光公示震慑。在城乡、闹市区域和学校张贴缅北窝点人员通告,在缅北窝点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住所喷涂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永久标识。

8.一律全面深挖打击。对缅北窝点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一律深挖彻查,从严从快重判、数罪并罚、判处实刑。

9.一律截断政策补助。对缅北窝点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一律取消林业、农业等政策性优惠补贴(助),暂停一切政策补助和资质审查。

10.一律取消奖补资格。缅北窝点人员所在村(社区)一律暂停向上申请项目资金、财政奖补,一律取消“平安乡村”等当年度各项评选资格。


user avatar   an-de-wu-de-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私以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行政秩序的管理以及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

创新形式通报、公示打击犯罪的成果是没问题的。

但是这种形式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创新的。

法治思维的核心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它是比维护秩序的观念要更为重要的。法,首先是维护人尊严和价值的人权法,其次才是维护人作为一个成员所在的社会秩序的工具法。这也是现代法律区别于旧时代法律的标志。亦或是,宪法和王法的区别。

任何形式的游街示众都是对犯罪分子个人权益的不尊重。触犯刑律,理应受到刑法的判决、刑罚的制裁。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没有一条法规明确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有权依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酌情对犯罪分子实施游街,牺牲犯罪分子的权利换取司法效果的视线。从来没有一条法规明确设定过游街可以是处分的刑罚。我国法律一再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这点说不容以任何理由来交易的。中国法治进程的成果之一就是废除了对某些犯罪分子的游街、公开审判乃至公开枪决的制度,在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维护了犯罪分子的人身权益。

我们在思考一些法律政策的时候,不能意味地把法律单纯看成维护治安、秩序的工具,这样会大大夸张法律的工具的价值而忽略法律本身所具备的独立价值,忽略法治理念本身的意义。

何谓法治,良法善治?

就是法把人民的根本权利视为神圣不可侵犯,不可交易的存在,以司法、执法体系把这点落到实处。

我劝,一些看客不要以为法律的实施和自己是没关系的,都是那些违法犯罪的人的事,都是别人的事。说一些话都不过脑子。法治这件事情,说大也大,说小也小。大到刑法可以剥夺人性命,关人十年八年,小到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关人十几二十天。它们的共同点就是,无论如何都会深刻影响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对任何一个公民来说

你的金钱和你的自由对你来讲,没有意义吗?

不值得法律重视、审慎、不值得它尊重和保护吗?

没有人可以在这个社会避免和法律打交道,在和法律打交道的时候,我们都是再普通不过的人,都希望自己作为人被现代的法律对待,都希望自己和绝对权力打交道的时候,对面能多讲点道理。推动法治的进程,推动法律越来越尊重和保障人权,受益的终究是你我。

我们在这点上要具备起码的法治意识,形成拥有较高法治素养的社会舆论,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不要像孙志刚案推动城市收容遣散制度的终结一样。总是等着出了什么大事,才后知后觉。


user avatar   ppzhuangzhu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赞同依法治国,所以我反对游街示众。

赞同游街示众的,我看就是反对依法治国。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这个回答下,有些答主将反对游街示众者打为“高谈阔论”“精神阉党”“与犯罪分子共情”,据我判断,真正高谈阔论的正是这些答主,他们替游街示众这种违法行为辩护,与违法分子共情,认为人治大于法治,利用老百姓仇恨犯罪分子的心理,通过语言煽动的方式,试图在群众潜意识中推翻依法治国的概念。

众所周知,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现在有些答主不认同这一基本方略,我觉得背后可能有境外势力搞鬼,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展开调查。


user avatar   jzwa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是一篇来自于2010年中国法院报对这一现象的评价。(单纯转发)

全文在这里:

我只摘取部分:

实际上“公捕公判、游街示众”这样的做法并没有起到扩大刑罚社会效果的作用,相反却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靠事实和法律,正确和公正地处理案件,以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以文明的执法方式解决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并以此塑造法律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服从以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而维护社会正义和实现司法公正,而不是借助于搞什么“公捕公判、游街示众”。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法律精神和现代先进司法理念的要求,与现代司法文明格格不入。在法治国家,法律是一种规则,是一种程序,是人类文明进程中形成的理性的社会文化。
因此,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发文明确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人员,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歌德说“爱是真正促使人复苏的动力”。对犯罪嫌疑人的“公捕公判”,以及“游街示众”,过度注重法律对罪犯的“惩治”、“打击”功能,轻视了法律的教育感化功能和内在的文明进步精神。然而,使用“恶”的手段对罪犯的惩罚只能带来罪犯良心的更加泯灭。罪犯将来还要步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员,惩罚不应该成为我们的唯一手段。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给予人性化关爱、关怀,更能触及灵魂,促使其反省,复苏其人性,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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