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还有打拳的,说是老人定把财产给了儿子,所以不顺气的闺女大打出手。
还能怎么说呢,城里人真会玩儿。
我感觉我正失去一些美好的东西,善良温柔体贴,好像正慢慢淡化!
我感觉我好像渐渐失去了共情能力。
看到新闻的第一瞬间,我想到的竟然不是同情。
反而是想着这母亲当初没有管教好子女,这种人在她成长的过程中,不知道恶心到了多少人。
对待母亲尚且这样,那她对待陌生人又能好到哪里去呢?
几个小时前,在其他地方看到了那些没有家教的小孩,当时我想的是小孩儿不教育最终伤害最深的人,影响最大的人,永远是它的父母,亲朋好友,我们这些偶尔擦肩而过,被它恶心的陌生人。将来被它伤害到的概率是小概率的事。
所以那些熊孩子你就惯吧,你就继续你溺爱吧。
这最终伤害到的是你自己。
然后我看到了这个新闻,不禁感叹报应啊。
但明明并不是同一个人,同一件事。
是是什么让我失去了共情心。
那那些不公的事?那些冻死的抱薪者?
还是已经感觉到疲惫的心
视频中的母亲是佳木斯中药厂退休员工,已经将名下房产过户到打人者名下了。但是女儿还不满意,要将母亲的存折和工资卡也要“保管”。母亲不从就下手殴打,并辱骂,这是在我微信群里得来的信息,未经证实,但大概率是真实情况。发布视频的人自称为被打母亲的亲弟弟,且是群里的老人,很多人都认识,估计不会为了炒作败坏自己外甥女的名声。
检验公务员饭碗有多硬的时候到了。
都说养儿防老,都说女儿是妈妈的小棉袄。
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但是这个女子却将巴掌扇在自己的亲生母亲脸上,实在为人所不齿呀。。。
警方对该女子处以的是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对于故意殴打他人,所能处以的最重的处罚了。从这一处罚决定来看,也体现出警方对女子行为的极端不认可。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子身为公务员,就更应当知法守法!其原因在于,公务员违法犯罪,除了需要承担法律法规的处罚,在公职系统内部也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女子打人期间经人劝阻也依然我行我素,继续施暴,虐待家庭成员。更何况对方还是自己年迈的母亲,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王某这几个响亮的耳光打的是自己亲生母亲,不过疼的是广大网友和天下父母的心。遗产若有你王某的迟早会给你,就问你急什么?天下不可能有绝对的公平,都是子女老人心里有数。
我们不知道女子经历了什么,或许她也有不得已的苦衷,不过能破口骂自己的母亲,下死手打自己的母亲这种行为真的是禽兽不如的行为了。
禽兽尚能反哺报恩,何况人乎?
视频看得人怒火中烧!
这是一个人能干出来的事儿?
这是一个女儿干出来的事儿?
这是一个公务员干出来的事儿?
说是畜生都侮辱了畜生!
太让人生气了!
本回答不讨论道德。
因为道德只能惩罚不能预防问题。
靠道德谴责来获取自己的正义感廉价多巴胺的,别往下看了。
仔细看了一遍这个视频。
这个施暴女子的状态,不是一个心理正常状态。
在攻击老太太的时候,她很明显是没有情绪共鸣的,也就是无法共情他人的痛苦,而且很明显是情绪缺失的或者情绪覆盖的,前者是没有内疚、怜悯、恐惧惩罚的情绪,而后者则是完全自我的充斥一种虚假的正义感来掩盖上述情绪,从而丧失了伦理约束和道德约束。
从这个情况分析,这个施暴女子,大概率是反社会人格。
那么问题来了。
一个可能的反社会人格为什么能够通过公务员考试?
想想不觉得害怕吗?
我不知道这人是什么部门的,如果她负责的部分有可能能够主动造成重大风险或人员伤亡,这种人放在这种岗位,出了事情有人能承担责任吗?
一个基本伦理约束,无法约束的人,是怎么通过层层筛选的公务员考试的?
另外,什么样的人会变成这样?
除了与基因有相关性以外,跟幼年的被虐待或者被忽视有强关联性。
所以是谁制造了这样的人?
为人父母或者准父母记住这个视频。
恶魔不是天生的,是人造的。
记住这句话。
等事情发生了再去道德谴责,已经晚了。
竟然是我老家的新闻,十分震惊。可是以我平时对她们的了解,这些自私贪婪的索取者,确实干得出来这样的事。
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并表示警方已对打人女子作出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的决定。
这个处罚实在不痛不痒,希望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开除这个人渣。
不管打人的原因是啥, 殴打老人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
至于所在单位处理结果,将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如该公职人员系共产党员,由党组织根据情节作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看着她大巴掌呼呼往自己母亲脸上扇时,不仅是心惊,更是愤慨了。
根据媒体报道:“11月28日,天目新闻记者联系到视频中被打母亲的朋友肖先生(化姓)。据肖先生反映,被打者是黑龙江佳木斯中药厂的一名退休职工,今年79岁。施暴女子是她的女儿,在“佳木斯规划局”工作,是一名公务员。“她妈妈已经把房子都过户到这个女儿名下了,这女儿还要她妈妈把工资卡存款交出来,不然就要打她妈妈。”肖先生表示,该女子对其母亲施暴已经不是第一次,之前也有听街坊邻居说,每次施暴都是因为钱。”
该施暴女子被行政拘留,被罚款,都是自作孽,后续纪检介入,工作丢了,都是喜闻乐见的后果。从媒体报道的内容上,我关注到两点信息,第一,女子妈妈名下房子已经过户到施暴女子的名下;第二,肆意施暴殴打不是一次两次,是经常发生。
容忍退让能得到和谐相处吗?对自己亲生母亲都下得了手的人,你指望她拘留期满后突发善心,浪子回头?大概率是难。
从法律救济角度,被施暴者,也就是受害人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第一,该女子行为有可能涉及虐待罪,受害人可以通过固定证据,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方式维权。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并且要求虐待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第二,就被害者名下房屋已经变更过户到施暴人名下,被害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一般来说赠与是一种无偿的行为,法律上也赋予了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赠与行为。但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这种撤销行为会有一定的法律限制:1,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不得随意撤销赠与。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过公证书公证过的,不能随意撤销。3,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是否公证,不论是否发生转移登记,都不能撤销。单看上述规定,是不是凉了心,感觉无路可走,救济无门。大家可以看下这条规定,来自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施暴女子经常肆意殴打其母亲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一)(二)规定。该女子的母亲完全可以尽快第一时间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将房屋赠与到女儿名下的行为,将房屋重新变更到自己名下。该女子施暴不就是为了钱吗?让她机关算尽,处处空。
话说回来,这哪是小棉袄啊,这是天上掉下来的大冰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