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想,如果007遇到这种事会怎么处理?
还有,我是个非常厚颜无耻的人,洗澡、尿尿,不关门,不避讳,恨不得天下人都知道鲲之大,不知其几千里也;化而为鸟,其名为鹏。鹏之背,不知其几千里也;怒而飞,其翼若垂天之云。是鸟也。
只可惜随意示鸟,是骚扰,会麻烦。
所以,我只能经常老年痴呆姓遗忘关门。
人,还是要流氓点好。
奇怪的是,这个问题下,包括高赞,大多数回答都在输出情绪。不得不说这位学生确实挺令人惋惜的,但是本案中的核心是,失去了一次专升本的机会,而非是失去了本科。酒店需要承担的是造成该生不能按时考试的赔偿,但绝不能把一切能导致该生通过不了考试的理由和后果全部让酒店承担的完美原告。这应才是法院衡量赔偿标准的要点。
看成绩。
正经专升本好像一个人只有一次机会。
如果学生真的能考上,却因为酒店而没参考。索赔13万不过分。
如果只是炮灰。4万赚大了
本案是一个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案例,酒店和考生之间有合同编中的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也也符合侵权责任编中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也就是说,此次事件,考生既可以起诉酒店违约,也可以起诉酒店侵权。
从报道披露的结果可以看出,本案考生获得的其中4万元赔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考生选择的应该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毕竟赔偿损失通常是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失和精神损失三个方面,违约损失通常只有财产损失,而侵权损失会有人身损失和精神损失。(经 @陆骏秋律师 律师提醒,民法典修改后违约之诉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失了,感谢陆律)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4万元高不高,从旁观者的理解的角度来看肯定是不高的,但是按照我们国家各地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多数在5万元以内,判决4万元已经是属于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了。
短期内有没有可能上调相关的金额,私以为可能性不大,毕竟精神损害是一个主观的范畴,过高的自由裁量权给到法院容易滋生不公正。
以下修改补充:
和陆律私下聊了之后更新了我的一个知识点:
我大概理解下来: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有两种,一种是合同义务,因考生与酒店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因而产生酒店对考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种就是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比如一个来酒店借用厕所的路人,在酒店大堂因地面湿滑摔倒,此时仍然可以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义务来源是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在《民法典》侵权编1198条。
在考生有合同的情况下,依据合同违约之诉,可以主张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晚安。
不评价新闻事件,遇到这种意外一定要努力尝试自救脱困,酒店门锁故障导致你被困,只要你的行为合理,为了脱困你把卫生间拆了都行。当然如果你有时间精力等人来救,完全没问题。
门锁故障是意外,看图片,这个锁还是挺老式的,目测厕所门和门锁也不会很牢固。(普通酒店卫生间的门都不会很结实,甚至有的门真的很脆,就是个摆设。)
作为一个成年男性,第二天有这么重要的考试,有十几个小时,卫生间也有一些可以动的小工具,譬如马桶水箱盖,毛巾架,装洗漱用品的盒子,牙刷之类的,弄不开小酒店的老式门锁,我表示有些遗憾。
另外这种小酒店隔音不会很好,如果隔壁有住客,听隔壁动静敲墙求救也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没有人住,那也没办法。
另外还有个小tip: 手机尽量随身带,尤其是一个人的时候!
专升本肯定是不行了,专升本只能考一次。
成教或自考,那含金量实在是太低。有些企业单位根本不认可(用全日制来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