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初步申请表通过后,就进入正式审核。
向总局报审时,按规定需要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以及影视成片。
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经由省局上交总局核准后,即可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