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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女子婚内出轨杀夫焚尸被判死缓,受害者家属申诉被驳回,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案件?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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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过重了。

要知道,前不久有一个男性用剔骨尖刀灭了人满门,也就判了死缓。

而这个案件就杀了一个人,竟然也是死缓。明显可以看出来法官有性别偏见,故意为难女性。

建议依法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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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性犯罪的相对包容不是现在仅有的现象,不是中国仅有的现象,是各国的通病

美国虽然死刑执行的很少,但判决还是有不少的,只不过一直拖着不执行。在能够判处死刑的案件中,男性罪犯死刑的判决率是女性罪犯的七倍。美国法官里没有多少“小仙女”吧?有论文把这个现象归于“骑士精神”影响

还有人提议提议如果中国要逐步推进废除死刑的话可以先取消对女性的死刑适用,被骂翻是自然的,可是俄罗斯还真就这么实践的,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女人,未成年人和65岁以上的老人。又过了三五年,宪法法院才暂停所有死刑判决和执行。俄罗斯的女权浓度有多低?结果还是这样

这种现象的根源要么在于废死派,要么就在于把女性视作弱势群体的前现代刻板印象。弱势群体犯了错,自然要包容了,女性巨婴比男性更能被容忍也是同样的原因

当然更确切的说,这还不是“前现代”,是前现代被消灭了但还有残留,现代化进行了但还没完成时的社会问题,只是比起西方,中日韩等东亚国家更为严重。这个结论不只限于司法,还可以推广到舆论和婚姻关系领域

所有这类现象,我都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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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判决书对于本案事实等细节上的具体描述相对有限,也无法看到相关在案的具体证据,故不对这一方面进行过多揣测。

仅发表如下看法:对于此案作案手法、量刑情节等判决书罗列的案件情况,看上去本案仅凭一个“家庭矛盾”引发就简单的确定判处死刑可不用立即执行这一点略显牵强,法院并没有对于这一点展开有力的说理,所以造成了较大争议。

起码根据判决书内列明的案发过程,无法让普通“大众”将其与“情有可原的家庭矛盾”联系在一起,更何况是犯罪动机有悖于公序良俗,预谋杀人且焚烧尸体,拒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这样的严重罪行,一审判决书甚至还对这一点并不符合通常我们认为的家庭矛盾进行了补强(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具有过错)

故判决书仅仅用“家庭矛盾”引起一笔带过式的解释最终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确实显得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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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的轻罪判决抛开男女差异,我都能理解,毕竟辩护方的辩护意见在书记员笔下只有短短两行。

我很难理解的是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任**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对任**做精神病鉴定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任**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确定其有重大犯罪嫌疑并依法传唤后才供述犯罪,不构成自首;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任**个人及家庭均没有精神病史,从其作案过程及案发后以及庭审中的表现看,没有发现任何精神病症表现,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可以看出,法院基本上否决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自首情节”、“精神病鉴定”、被告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事实上已经使得辩护无效化了。在这种情况下,还特别指出其“案发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确定其有重大犯罪嫌疑并依法传唤后才供述犯罪”的情节。

事实上,这就是一起有预谋的谋杀案件。犯罪预备在杀人的前2个月,被告就已经准备好了柴油,且虽因琐事导致争吵,但被告人几乎是立刻采取了熟练的杀人行为:

任**用两条围巾分别将武某1的双手、双腿绑住,又取来一条婴儿棉裤置于地上,将一塑料食品袋铺于其上,骑坐于趴在地上的武某1腰背部,将武某1头面部按压于塑料袋上致武某1窒息死亡。

然后再妄图毁尸灭迹并报警:

后任**将厨房内煤气罐放于武某1尸体旁,将淋上柴油的婴儿棉裤置于煤气罐下,打开煤气罐阀门后点燃棉裤,引燃煤气罐,焚烧现场。当日晨6时许,任**给其公公武某3打电话谎称家中着火,武某3长子武某7兵等人闻讯赶来后报警。

可以想见,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预备,有毁尸灭迹的谋杀案。且法院推翻所有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此时被告人被判死缓似乎找不到任何理由。

然后不懂的来了:

对于诉讼代理人所提任**杀人手段残忍,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代理意见,经查属实,但考虑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既然法院同意了本案“杀人手段残忍,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代理意见”,却又不按情节加重去处理;既然前述法院已经查证“案发后任**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确定其有重大犯罪嫌疑并依法传唤后才供述犯罪”又认可其“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不得不说有些前后矛盾。被警方拆穿后的坦白,能构成坦白么?如果是这样的话,基本上天下没有不坦白的犯人了。因为只要警方一旦拿到监控录像、DNA检测,犯人就不可能不坦白,即便是他们本来想要毁尸灭据,即便是他们在没有铁证之前死不松口。

退一步讲,认为其被警方拆穿后如实供述的行为就是坦白,也不足以减免死刑立即执行变成死缓。坦白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不是必然,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而且,被告人不仅没有自首、精神病,而且还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应该就是法院的最大考量:

但考虑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

这是一句很恶心的话,因为这个家庭矛盾,和我们所想的家庭矛盾不一样,也不足以做出死缓这样的决定。

如果把过错对换一下,比如是男方出轨,导致女方雇佣杀手一起杀人焚尸,尚可以说是“家庭矛盾引发”,但问题在于,过错方是女方,杀人方也是女方,怎么可以说是“家庭矛盾引发”呢?打个比方,甲方是校园暴力者,乙方是校园被暴力者,一般我们只会称乙方反杀甲方的行为是“校园矛盾导致”,而不会称甲方杀乙方的行为是“校园矛盾导致”,因为甲方是过错方施暴方,没有所谓的矛盾也会故意杀人,矛盾不是诱发杀人的原因或者主要原因。

明眼人都可以看出,杀人是为了女方能更好的和情夫结合即继承财产,且这一杀人预谋早就扎根,甚至还可能和情夫交流过,从两个月前就准备柴油准备焚尸就可见一斑。这和“家庭矛盾”八竿子打不着,实则“预谋杀人”。

如果说男方有什么过错,那么“不同意离婚”将是可能的一个。但是如果不同意自己的老婆和情夫苟合也算是男方过错的一种,那么这个标准也太严苛了些。何况判决书也已经写了“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既然被害人没有过错,又谈什么家庭矛盾呢?

思来想去,只能说法院在“为免死而免死”,“为理由而理由”。但这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将会是很大的:刨除掉该被告的以往劣迹,单单是以“家庭矛盾引发”作为免死事由,且是过错方的谋杀,就会让有此预谋的人有了一道心理防线。

杀人,以家庭矛盾为由,就可以免死。那么以后若婚内杀人,加上自首,岂不是更可免死?

不是只要在婚姻持续期间、两人共同住所内的所有杀人行为都能被“家庭矛盾”来进行减免,否则杀人犯也太好当了一点,只要有个夫妻身份就能免死。就本案来说,这种理由给社会起了个坏头,若检察院抗诉,期待高院改判。

ps:根据评论指出修改了“团伙作案”的表述,本案根据判决书只能显示是单人作案。


user avatar   metorm 网友的相关建议: 
      

借用一下崔化钠的概念,定义一个“法律界共同体”。

做为法律界共同体,他们在死刑这个问题上并非利益中立,也就是屁股天然是偏的:只有法律与一般人的朴素认知相悖,法律人才可以更好地捞到利益;否则人人都能评自己的朴素认知与法律合拍的话,其一是收费时不好忽悠,其二是失去了专家光环。

我没有否认好律师的存在,甚至好律师的数量可能比人们想象的更多——但这个系统偏差是真实存在的,就像无论一架飞机上装上什么稀奇古怪的装置,只要你在天上飞,就必然受到重力作用,就必然有往下掉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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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站上没有找到判决书具体内容,但是在腾讯新闻中找到了部分信息。

魏县牙里杀夫案判决结果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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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也重复很多次了

不要听信忽悠,什么着急生育率 着急婚姻

说白了是盯住国男口袋的钱

什么时候婚姻中出轨一方惩罚性赔偿,

出轨一方伤害罪性加重处罚,再和我说着急生育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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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以往那些嚷嚷“丈夫杀妻子从轻发落,妻子杀丈夫一律死刑”的人去哪里了?


user avatar   liu-zhi-peng-38-4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要觉得荒唐,这是男性单方面彩礼的必然延伸。

男性单方面彩礼保障女性单方面权益。

然后即使女方在婚姻有重大过错,彩礼也很难全额退换。

而且女方有杀手锏,同时要求男人既能挣大钱,又要陪伴,既要帅,又要专一。

总而言之就是女方话语体系里面,无论自己如何践踏婚姻,也能找茬出自己的理由。

那么。这次谋杀案,肯定能找出男方冷落自己,心理阴影,等等等等。

判死缓合情合理。


郭楠长点心吧,你们眼里温婉贤淑的郭女早被女拳替代,骂街甚至人身威胁已经是常态。

现在问题是怎么办?

个人还是那句话,大家谈生意,互相不欺骗,光明正大最好,约定十万二十万,体检亲子鉴定一条龙。

男方降低了生育成本,不用买房买车乱七八糟。

女方实实在在得了彩礼,还算未婚,可以继续生孩子或者找人接盘。

安全卫生,两全其美,岂不美哉?

有小仙女短信骂街,说那样不太美貌的小仙女怎么办?

哎,你这话说的,男人的钱也不是小仙女的啊。

当然凭本事拿啊。

不太美貌就去整容啊,一点成本都不想付出?

整容也不行 底子太差?

这是你的问题,还啥事都想郭楠兜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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