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知的情况是:
早上刚到公司的时候,就感觉气氛有点不对,开会讨论结束的时候还听到有加班的词,不明所以。结果没几分钟,就看到很多内部同学讨论异常热烈。直觉上这个政策是有可能的,但具体落实应该不会很容易。一是因为字节很多业务体量非常大,工作量并不会因为加班政策而降低,所以即使真的推行我认为也不一定能让人轻松很多。二是领导如果执行这个制度,提交的加班申请是每个人都批,还是都不给批,亦或者是一部分批另一部分不批,都会影响到实际政策的执行。三是下班拉会讨论,或者回家工作会怎么处理。只能说静观其变吧。
假设这个政策是真的,那么理论上资本不会主动做提升成本的事情,于是合理猜测是受某些政策影响。另外前两天,美团阿里也因为加班影响附近居民被举报。几件事情结合起来看的话,可能是风向真的变了。对打工人来说是好事,用经典的内卷解释来看的话,电影院里前排的观众为了看得更清楚站起来了,逼得后排也站起来看,于是大家都站起来了,但看电影效果反而不如大家都舒服的坐着看。之前互联网就是这些站着的观众,现在就需要把前排的观众逼着坐下去,后排的观众才能跟着一起坐下去,这就是反内卷。希望加大力度,说不定,哪天能下班拉闸断电赶你走。
我是突然才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原来程序员加班是有加班工资的????
按照美国的劳动法规定,码农是没有加班工资的(exempt,豁免加班工资),可能是因为这样所以美国的码农才不996吧。
这点上劳动法属实比美国强了。
多方面求证了,是真事,但对是否能落实抱观望态度。
和字节的利益相关仅仅是很多朋友在字节工作。
上午消息出来后,问过几位字节好友,大家的反应是:
「谁没事申请加班啊」
「我不太相信」
「我今晚 9-10 点还有个会」
这几位都是业务部门的朋友,并不是人资或者其他业务支持条线。
可以代表了业务部门对这类规定的态度。
不管怎样讲,不加班的规定对职场人来讲是好事,起码从制度层面,组织在「表态」。不管这些态度的源头是什么。
想象了这个规定出来后的几种可能:
1、强制下班
比如到了 7 点,强制大家关灯离开工位工区的方式来强制大家下班。起码「看起来」是字节的员工都下班了,能在面儿上有个交代。公司还能省下员工晚饭的开销和 7 点之后的电费开销。
但,离开工位真的就是下班了吗?
要知道字节是一家互联网公司,人人笔记本+lark,还能显示「已读未回」。生产力工具都长在人身上的时候,上不上班,和是否在工位无关,只和设备有没有电和网有关。
要是能做到在 7 点后强制 lark 无法登录,电脑无法访问内网,那贵节的执行才是条真汉子。
2、要求提交加班申请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加班申请后的工时是和加班工资挂钩的。
但,并不是申请了加班就会被批准。负责团队薪资总包的老板,层层审批到这里的时候,不会愿意支付这笔原地在年初团队薪酬包之外的费用,财务和人力可能也不会批。
所以实际就会变成:
员工不会好意思提加班申请,因为在目前的逻辑下,很多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到了下班时间没有完成,会被认为能力有问题,谁知道绩效评估会不会拿加班数据说事呢?
员工提了的加班,不会被批准,理由同上,以及审批者可能会有加班工资到底能发多少的困扰。
3、双月 OKR review
各个业务线管理团队一拉加班时长表:
「看,不用加班业务也完成了,指标还可以下得再狠点,压一压」
「这个双月业务指标没达成,是因为强制不让加班了?那我怎么向上交代?不行,得让下面想想办法」
「A 组加班申请这么多?是日常工作安排不合理?加班工资多出来的一截怎么办?超预算了」
……
写归写,笑归笑,总拿制度当玩笑。
但说实话,有这样的制度,是一个风向,尤其作为宇宙条这样体量的企业。
上周我还在感慨:「成年人的悲哀莫过于,如果工作日想吃上家里的晚饭,就不可能在正常晚饭时间吃上饭,基本都会是宵夜时间」,发这条感叹的时间点是晚上 8 点,我刚下班进地铁,幸好饥肠辘辘地在地铁口买了泡耙啃了两口。
而我们童年那种,全家人能一起吃一日三餐的日子,在我们长大后,成为家里需要去赚钱的那个成年人的时候,几乎很难实现了。
连一日三餐都无法和家人在一起坐下来吃饭的日子,确实是该改变了。
上周我还嘲笑去了字节的朋友跟人间蒸发了一样,对方的回复是,「觉都没得睡了」。
静观其变,希望真的能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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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通过在字节的朋友,确认过存在关于 10-7-5 工作制的文档和加班申请系统的使用说明。
不过,需要提交加班申请才能获得加班费这一规定,对于打工人来说还有体验优化的空间,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者先申请加班才能获得加班费。
不久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关于加班审批制度的案例值得借鉴:
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员工吴某入职后每天工作 12 小时,每周工作六天,但所提交的加班申请未得到公司批准。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认为:
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某医药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证明自己的确被安排加班了,那么就算申请加班没有得到批准,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支付加班费。
这一批案例的原文链接在此:
既然加班申请没有得到批准,也不影响加班费的发放,那么为啥还需要专门申请呢?直接时候提交能证实存在被安排加班现象的依据,公司直接发放加班费不就是了,还更能反映实际工作情况、避免申请时预期时间和实际加班时间不一致。
10-7-5 工作制只要能落实,总归有积极意义,就是在这里提醒一下各位劳动者,真到了需要对簿公堂的时候,不需要在意是否申请了加班,只要能举证表明的确加了班就行。
再补充一句,根据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能有证据表明公司应当知道加班的情况,而公司说没有,那么应当推定存在加班的情况,这也是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告诉我们的法律小知识。
最后提醒下大家,遇到问题,除了在网上搜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文之外,最好搭配注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用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搜索)、结合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来看,这样理解会更加全面,避免望文生义。
很多年前,我们公司就实行,周末加班申请制度了。
都不买,买国债,存结构性存款。通讯录里哪位有钱人要是愿意带带我,我就入个股。100万能买房我早就买了,我好歹月薪上千元人民币,工龄十几年,100万的房子我啃老就买了。买车……工作地点2006年就没有停车场了,班车通常半小时内能把我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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