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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河南醉汉闯进小学打校长,校长反击打掉其 3 颗牙,两人均被拘?具体情况如何?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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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打架,九月校长被捕。

谁去查查这其间撂了多少狠话,威胁校长和家人多少次,请了多少人办事,花了多少钱,许了多少诺。

校长这三个月挺难熬。


我活了这么久,听过/见过很多人渣。

但我真没见过殴打小学校长的。

二、三十年前,在学校门口收学生保护费的流氓,看到老师,拿着片儿刀老老实实听训斥,不但不会动手,而且还能绕道走。

大不了换个地方抢。

而且很多村子,村里有头有脸的人摆个酒,最上座除了亲娘老子之外,村里的教书先生有时候比村长的地位还高。

说句不好听的,这种人要是去闹事,当年很可能被家长一铁锹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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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既有信息看,校长亲自冒着危险,勇敢维护校园安全秩序,难道不该上级单位、治安单位对其表彰慰问还作为正面宣传典型吗?——这对当地也是有功有面的事啊。

现在一起拘留,这种处理方式如果不算愚蠢或者暗箱的话,还有可能是:对双方施压各自打板,逼成私下和解,对于执法方来说,有充足的缓冲时间,也彰显了执法威权,避免了直面矛盾,最后还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不是也算自古以来的常见操作了?

希望当事人能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援,执法单位能有详细的案件说明和执法说明。不再有另一个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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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要是办成铁案,绝对能扩大经营日进斗金。

如果要弄掉一个有正当工作的人,无论是在机关还是在公司,只要他上班这个单位是个正经地方,要想毁掉他就非常容易。

只要花钱雇一个无赖,向他挑衅甚至直接打他就行,只要逼得他还手,就能当成斗殴抓起来。哪怕是无赖关上三个月半年也不要紧,钱上补偿即可。但只要那个普通人进去十天半个月,他这辈子就算是毁了。

有人会问,如果他打死也不还手呢?没关系呀,继续挑衅他,骚扰他的家人,时间长了所有的人都会认为这个人特别没种。他媳妇会觉得他不是个男人,他的同事会在日常工作中拿他当软柿子PUA,这个人自己也会自暴自弃,认为自己是个怂货。时间长了也毁了。

越想越靠谱,真是个不错的创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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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基层公安的基本操作,只要两方都没持械,不管哪方有错再先,都定义为互殴

就在前段时间,我媳妇值班时,因国家要求疫情防控常态化,入院病患的陪伴家属必须有核酸采样证明才能进入住院病区,一病患家属无核酸证明强行要进入病区被依规制止后,开始辱骂推搡在场保安和值班护士(我媳妇),我媳妇拨打110后按110建议用手机录像,该病患家属发现在录像后先动手抢夺手机未果开始用脚踢值班护士和保安,我媳妇下意识也用脚踢了回去,最终结果警察到现场调查监控后,定性为互殴,给出两个解决方案:

1.双方和解,我媳妇赔偿对方300(因为该家属抢夺手机时将自己手撞在墙上导致右手尺骨线性骨折)

2.值班护士行政拘留2天,患者家属行政拘留5天,然后赔偿家属医药费

最后院方不停“做工作”要我们接受第一条,医院报销300,我媳妇休半个月假

我现在仍对缉毒警察,刑侦警察保持敬意,但对基层派出所反正是无论如何尊重不起来了

西安地铁事件发生后,我专门给我媳妇强调,现在央视认证,保安完全没有执法权,有人打你要么抱头蹲墙角,要么跑远点......


user avatar   long-cheng-94-7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总的来说,本案可谓:侦查机关精明甩锅,闪转腾挪;检察院伸手接锅,悔不当初。

本案中公安机关真的是精明却没担当。

其实他们在案情通报中就已经很明确地表明了态度,“彭建峰有明显过错在先,王海峰犯罪行为显著轻微”。所谓内行看门道,公安的这个通报某种程度上已经表明他们也认为王校长的行为不应该做犯罪处理。因为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使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发表这个声明是他们的精明之处,之后不管案件怎么走,他们都给自己留下了足够的闪转腾挪的空间。

之所以说他们没担当,是因为他们明明不认为王校长的行为构成犯罪,那完全可以给他取保候审,但他们还是还把这个案件向检察院报捕了,想把烫手山芋扔给检察院。结果检察院还真给批捕了,接锅接的贼溜,生生把黑锅往自己身上扣,掰都掰不下来。

为什么这么说,听我来分析。

题干中说这两人被刑事拘留,这个说法不严谨,两人之前确实被拘留过,但9月16号这次不是被刑拘,而是被逮捕了。

为什么要区分拘留和逮捕?因为刑事拘留与逮捕虽然同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却明显不同。

刑事拘留是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而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予羁押无法避免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最为严重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只是逮捕的执行机构,批准是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逮捕的门槛相比于刑事拘留高很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属于比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是公安机关拘留,那回旋空间还是比较大的。但现在都是捕诉合一,批准逮捕的检察官一般就是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因此一旦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就等于检察院表明了他们认为有罪的立场,后续再想做无罪处理难度就陡然提升了。

正常情况下检察官的刑事业务能力比公安机关是高一些的,但本案中我觉得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冒失的。对于这种社会危害不大且案件定性非常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能够留下更大的回旋空间,一旦批准逮捕,后续如果案件出现问题,锅就是检察院的了。

本案中很多朋友认为校长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也觉得应该是构成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因此正当防卫针对的的不法侵害不仅是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同时也包含对财产和住宅权等其他正当权益的侵害。所以当一个醉酒的人进入校园的时候,校园的管理秩序就已经处于被侵害的状态之中,学校的安保人员和管理人员甚至任何一个不相干的第三人,都可以实施防卫行为将醉酒人员驱离校园。

其次,《指导意见》第九条也规定,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指导意见》发布会上对此总结,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

第三,虽然醉酒的人并未对学生动手,但《指导意见》也规定“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一个醉酒的前科人员在小学校园里打骂他人,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本案目前引发了媒体关注肯定是一个好事情,现在家属首先要做的是借着舆论的风头尽快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案中校长肯定也是常年教学的老师,人身危险性是很小的,对其不予羁押并不会危害社会。而且校长职责所在,保护校园安全责无旁贷,其行为是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的。即使认定不成立正当防卫,可能构成犯罪,最终也很可能会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不做犯罪处理。


user avatar   zhi-bei-you-71 网友的相关建议: 
      

第一眼看下来就觉得醉汉有点背景。

正常情况下,一个醉汉进入学校,校长和醉汉动手。

虽然不至于上升到“寻衅醉汉闯入校园,英勇校长舍身制敌”的感人程度。

但是心的的秤总会往校长身上偏一点吧。

我说的再现实一点。

一个校长不管是在大小学校,终究是个人物。

特别是在学校当地局子里面的警察处理的时候,难道一点校长的面子都不给?

谁家没个孩子,谁家亲戚每个孩子?

何苦跟一所学校的校长过不去?

为了一个中秋节喝醉了晃悠进小学的货?

随便说一句醉汉可能伤到孩子,校长阻拦中途发生冲突,不算昧着良心吧?

我只能认为,这个醉汉有点身份,并且警察也知道。

一旦偏袒校长,必然要让醉汉的行为更严重一些,比如可能伤到孩子,非法闯进学校之类的。

片警不敢这么做,只能根据结果按两人互殴算。

总之,我觉得大概率这个醉汉在当地有点关系,并且时隔三月的逮捕令透漏着一种整人的感觉,如果网络无视,校长大概率当不下去吧,毕竟逮捕进去了就算有违法前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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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让子弹飞一会吧。

如果说仅仅是公安认定互殴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媒体报道说没有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要求倒还有可能。

关键这案件居然报捕了,而且检察院还批捕了。这样的话媒体的报道可信度就不高了。

本身轻伤二级的故意伤害,大部分都是刑拘后取保或直接取保,然后移诉。极少极少会报捕,因为报了检察院大概率都是不捕。在这小概率检察院批捕的案件里,基本都是当事人之间有积怨,逮捕是为了防止嫌疑人取保之后搞个大新闻。

检察院是有不捕的考核要求的,而且一旦逮捕,后面认定无罪的话,检察院是有可能要国家赔偿的。所以如果事实跟媒体报道的一样的话,检察院没道理帮公安扛这个雷,毕竟由检察院出面不予批准逮捕的话,不光不扛责任还能赢得一大片赞美,简直是稳赚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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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下回答,基本没有提到新闻末尾的一句话“找到时任村支书的彭建峰父亲要说法”这句才是重点。

原村支书的儿子横行乡里多年,多次殴打村民乃至教师。典型的地方恶霸,甚至是黑恶势力。

当地扫黑办该起床办事了,扫黑风暴不能放一遍就过去。


user avatar   zou-yu-tong-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已确定该校长已经刑拘转逮捕了。

该案逮捕是需要公安报请,然后检察院批准的。

这校长究竟是反击了何方神圣? 本地的公安、检察两机关都要抓他?


(出处见水印)


user avatar   haozhi-yang-41 网友的相关建议: 
      

现在这年头啊,保安没有执法权了,校长没有防卫权不很合理吗?


还是请公安为每个学校每个校区在开课期间配一名有执法权的警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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