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可能觉得“违反法律”是一个非常沉重和严肃的概念。实际却恰恰相反,绝大多数人每天的日常生活就是在违反一条又一条法律中度过的。
往小里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我相信所有人都有过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走人行道的经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果各位开过小公司就知道,根本没有小公司会每年编制审计报告。
往大里说,按照民法典第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签的那么多合同、开展的每一项民事活动都符合“公平原则”?
或者再挑个古怪点的例子,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所以各位大学生如果在读大学的时候不刻苦学习,或者没有增强体质,都是违反高等教育法的。
上文提到的还是严格意义上的、由全部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如果再考虑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明显违反立法法,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显然存在实际法律效力的通知、纪要、解释、办法。那么触犯法律是日常生活中最不可避免的事。
我们再讲得直白点,因为法律体系已经极为庞杂,又因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尚不完善,所以实践中存在大量陈旧的、过时的、不再被实际适用的、甚至直接违反宪法、立法法和各类上位法规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果某一部地方性法规本身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相冲突,那我们普通人违反这部地方性法规又算什么。
我们国家传统的普法宣传有一个缺点,就是一方面强调“遵守法律”的严肃性,但是另一方面却对需要遵守的法律是什么含糊其辞。所以我们可以经常看到“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方面”、“专家表示”之类指向不明的词。根据我的经验,但凡使用这种“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方面”的人,多半说不出“相关法律法规”到底是哪一部法规的哪一条哪一款。于是“不得违反法律”成为一句空洞的恫吓,或者使得很多人认为只要遵从朴素的道德观念就不会违反法律。
最后说回正题,普通人实际上没有办法保证自己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我是个执业律师都没办法保证自己不违法。我个人觉得要求普通人学习和了解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也有限。所以从朴素直觉的角度,我建议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自己的行为不要伤害其他人、不要损害其他人利益、不要占其他人的便宜、不要给其他人增加危险。这些行为的后果比较有可能违反法律,而且会给自己带来处罚。而如果大家要做一些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经营性的活动(比如开公司或者其他可以挣钱的活动)或者其他直觉上可能会造成危险的活动(比如开车),我建议专门学习和了解一下这个领域有没有特别的规范和要求,而不是依赖自己朴素的直觉。
绝大多数犯法都是跟钱有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记住这一点,就够了。
脑子灵活一点,不该赚的快钱别赚。来钱快的方法基本都写进法律了,不属于自己的钱,到手了也留不住。
如果真的自己想出一条生财之路,先百度查查犯不犯法。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引入两个概念:自然犯和法定犯。
所谓自然犯,是指反道德、反伦理的犯罪。举个例子,谋杀、殴打、伤害、抢劫、强奸、盗窃等。
这类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它们本身是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也是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感情的伤害。一般人在做这类事之前,无需去翻阅法典,也清楚这类行为是不道德的。
而且,对自然犯的处罚,具有普适性。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会规定这类行为为违法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与自然犯相对应的是法定犯,这类犯罪不违反伦理道德,它们之所以被认定是犯罪行为,只是因为法律规定它们为犯罪。举个例子,走私犯罪。走私压根跟道德伦理无关,它只是破坏了关税秩序。
法定犯并不绝对具有普适性,比如同样是走私,有些国家没有规定其为犯罪。
之所以区分自然犯和法定犯,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在定罪非罪的认定上,特别是故意犯罪的认定上,成立自然犯一般无需违法性认识,而成立法定犯一般需要违法性认识。
所谓违法性认识,简单地说,就是在从事某种行为时,有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违法。
自然犯中的谋杀、殴打、伤害、抢劫、强奸、盗窃等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这些行为违法,也不影响认定他们构成犯罪。
而要构成法定犯,一般需要行为人当时认识到这种行为违法。举个例子,聚众淫乱罪,在中国很多人都知道群宿群奸是犯罪,但是不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国家的人,可能就不知道这一点。在认定他们触犯我国的这条罪名时,就需要考察违法性认识问题。
自然犯和法定犯虽然有所区分,但是二者也会融合,或混淆、不易区分。比如某种不违反传统道德的行为,被规定为违法犯罪以后,就会演变为道德的一部分。只是时间长短问题。
借鉴刑法中的这类区分,如果你想要不触犯法律,老湿我有以下三条建议:
1、不从事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这样一般就不会触犯法律,规避大部分法律风险。
2、留意不常见或新奇的案件新闻,从中汲取教训,避免构成“法定犯”。由于法定犯条文是为了秩序凭空创设的,那么一定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普法,所以做个有心人稍加留意即可。
3、对某种行为的性质拿捏不准,又关系重大, 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大多数法律,犯过一次,下回就知道这么错了,再也不敢了。唯有“相关法规”,犯了以后,没办法吸取教训,因为没人告诉你到底错在哪里 .................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是当事人要打120,学校阻止不让打,那显然是违法的。因为任何人都有寻求医疗急救的权利。
如果是学生自己不打120,让学校判断该不该打,结果学校选择不打,那是不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