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一个静谧的小区某公寓楼,汪先生与喵小姐正在享受二人的温馨生活,这时狼先生偷偷钻入了公寓,汪先生发现狼先生的「入侵」,上前与其搏斗,在搏斗中汪先生将狼先生刺死,之后汪先生受到黑猫警长的询问:
情境一:
关键词:深夜、睡觉、持凶器。
黑猫警长:「狼先生在进入房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汪先生: 「大概是夜里2-3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黑猫警长:「那时候你在做什么?」
汪先生: 「我和我爱人喵小姐在卧室的床上睡觉。」
黑猫警长:「狼先生当时在做什么?」
汪先生: 「他当时正在翻我家的柜子,应该是在找钱和值钱的东西。」
黑猫警长:「你继续说?」
汪先生: 「我看见他手里拿着一把刀。我就去喝止,结果他就拿刀刺我,我们两个就搏斗,结果不知道怎么回事,刀就刺进狼先生的身体了,然后我就报了警。」
黑猫警长:「搏斗过程中你受伤了么?」
汪先生: 「我也受伤了,我的胳膊被划了两刀。」(汪先生露出胳膊,给警长看手臂上的两条划痕,后经鉴定为锐器划伤,鉴定为轻微伤)
黑猫警长在案发现场勘查时,确实发现现场存在激烈的搏斗痕迹。
情境二:
关键词:深夜、睡觉、未持凶器。
黑猫警长:「狼先生在进入房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汪先生: 「大概是夜里2-3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黑猫警长:「那时候你在做什么?」
汪先生: 「我和我爱人喵小姐在卧室的床上睡觉。」
黑猫警长:「狼先生当时在做什么?」
汪先生: 「他当时正在翻我家的柜子,应该是在找钱和值钱的东西。」
黑猫警长:「你继续说?」
汪先生: 「我看见他在翻东西。我就去喝止,搏斗中我看到桌子上有把水果刀,我就拿过来,结果不知道怎么回事,刀就刺进狼先生的身体了,然后我就报了警。」
黑猫警长:「搏斗过程中你受伤了么?」
汪先生: 「我也受伤了,我的胳膊被划了两刀。」(汪先生露出胳膊,给警长看手臂上的两条划痕,后经鉴定为锐器划伤,鉴定为轻微伤)
黑猫警长在案发现场勘查时,确实发现现场存在激烈的搏斗痕迹。
情境三:
关键词:白天、看电视、持凶器。
黑猫警长:「狼先生在进入房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汪先生: 「大概是下午14-15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黑猫警长:「那时候你在做什么?」
汪先生: 「我和我爱人喵小姐在客厅看电视。」
黑猫警长:「狼先生当时在做什么?」
汪先生: 「他当时装成送快递的敲我家门,我爱人就去开门,之后他就拿刀子顶着我爱人的脖子,要我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拿出来。」
黑猫警长:「你继续说?」
汪先生: 「然后我趁狼先生分神的时候,夺过了他手里的刀子,我们两个就搏斗,结果不知道怎么回事,刀就刺进狼先生的身体了,然后我就报了警。」
黑猫警长:「搏斗过程中你受伤了么?」
汪先生: 「我也受伤了,我的胳膊被划了两刀。」(汪先生露出胳膊,给警长看手臂上的两条划痕,后经鉴定为锐器划伤,鉴定为轻微伤)
黑猫警长在案发现场勘查时,确实发现现场存在激烈的搏斗痕迹。
情境四:
关键词:未发生搏斗。
……
黑猫警长:「你继续说?」
汪先生: 「我看见他正在我家翻东西,我就从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悄悄走过去,趁着他没注意,把他刺死了。」
黑猫警长在案发现场勘查时,未发现搏斗痕迹。
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前三种是比较明显的正当防卫,而对第四种存在一定的疑问。
首先说,《刑法》中存在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特别要注意抢劫这种行为,因为在《刑法》中规定了转化抢劫罪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9条)
而这里的「抓捕」并非专指公安、司法、军队、武警等的抓捕行为,也同样包括自力救济中的扭送和抓捕等,所以当公民在试图阻止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犯罪嫌疑人持刀威胁公民的,也认定为转化抢劫罪。
那么在情境一和情境三中,毫无疑问是狼先生首先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狼先生必然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并且汪先生和狼先生也确实存在搏斗的痕迹,那么汪先生就符合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但如果是情境二呢?
情境二中,狼先生看似没有携带凶器,且水果刀也是汪先生拿过来的,是否可以认定狼先生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再看一遍法条,转化型抢劫罪里有没有规定必须持有凶器?
——没有
那么如果在汪先生试图抓捕狼先生时,狼先生用暴力反抗,算不算转化型抢劫?
——当然算
那么情境二还有疑问么?
最后看情境四,也就在这种情境下存在一定的争议,但这种争议却更多的依赖于当事人的描述,而显然情境四中汪先生的描述是不好的,这种描述很容易将自己引入犯罪风险中,而只要汪先生在描述中,表明狼先生曾对其使用暴力,如用拳头打自己的腹部,那么狼先生就很容易被认定为转化型的抢劫。
1. 家庭是属于比较私密性的私人空间,而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该空间的陌生人,一般被视为非法侵入的人;
2. 如何判断进入房屋是盗窃还是抢劫?
该问题意义不大,对于绝大多数入室行为而言,最终往往很容易转化为抢劫罪,会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 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都包含致他人死亡这种情形,但区别在于,故意杀人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正当防卫则是一种法律所赋予的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
而这里的「非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进入房屋的人是否「非法」,这也是实践中需要侦查清楚的问题。
基本上来说,非法进入他人的住宅,实施盗窃或抢劫行为时被房屋主人刺死,在此类案件中,证明房屋主人犯罪的难度要远远大于证明房屋主人属于正当防卫的难度。此时如果你是办案人,你会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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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容我BUT一下,我们在知乎里面进行学术和理论性研究,以及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做法的探讨即可,这种普遍的观点不可能作用到每一个具体个案中,对于每个个案都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好吧,又多说了句废话,其实我最主要想表达的是,有些案件真的解释不来。。因为有一个你们的都知道的部门——政法委……
我就不多说什么了,谈到这个部门,检察院和法院的同行们应该比我们的怨气更大……